唐自勤周文宇摘要“隆礼重法”是荀子政治哲学中最著名的思想,他主张礼法治国、礼法并行。这些思想启示我们在社会治理中应当妥善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德法并重,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荀子;隆礼;重法;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10-02
荀子是先秦时期儒家哲学的集大成者,继承了先秦思想家们重“礼”的传统,在此基础上,荀子提出了“重法”的思想。“隆礼重法”是荀子政治哲学的主要内容和国家政治治理的具体策略,为当时统治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国家治理之道,也为当下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隆礼重法”的理论前提
荀子哲学思想建立在他对人性的考量上。“目好之五色,耳好之五声,口好之五味,心利之有天下。”荀子认为,人天生充满了各种欲望,对社会物质和自然资源的不断索取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然而,在任何历史时期,物质都不能够完全满足个人的私欲,人们的欲望总是无限扩大,同时,社会物质财富相应地减少。因而,荀子讲“人性本恶”,一方面,是因为人无法避免无限满足自然欲求的本性,另一方面,有限的资源和无限的欲求产生矛盾,会导致社会发生争夺。荀子生活的战国年代,正面临“争夺生而辞让亡”的现象,为改变人的本性,扭转战争杀伐的局面,实现社会和谐,荀子提出了以“隆礼重法”为核心内容的政治哲学。人既然“性本恶”,又如何实现“群分合一”的理想社会呢?荀子认为,人可以通过后天学习教育自我提高、环境渲染自我完善,改变人的本性,通过社会礼义规范、法律法规约束人的本性,实现个人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群分合一”是荀子社会治理的最高境界,希望社会达到“合”的目标,即,和谐。但荀子所指的和谐,是差异和谐。和谐建立在“分”的基础上,“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得之分义也”,人天生有不同的社会等级和社会身份,理应遵从所在等级的等级制度,言行符合社会身份的要求,社会分配符合等级规范,这样社会才不至于陷入无序竞争中,从而达到差异和谐的理想境界。荀子之“分”不是对人人平等思想的否定,他认为“涂之人可以为禹”,不同职业、不同等级的人通过后天努力都可以成为圣人,达到个人修养的至高境界。但荀子着眼于现实世界,个人资质不可能完全相同、个人等级也受到等级社会的严格划分,因此,人人完全地位平等、社会分配完全公平难以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只能通过“维齐非齐”来实现。
二、“隆礼重法”思想
(一)“隆礼重法”的含义
荀子对“礼”极为重视,“礼者,人道之极也”,“国无礼则不正”,“礼”既是个人道德修养的准则,也是国家治理的法宝,还是天人和谐的桥梁。第一,“礼”包含了个人道德修养、行为规范的内容。“人无礼则不生”,“礼”是达到君子人格的必要品质。第二,“礼”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据。先王制定“礼”,目的在于减少社会纷争,降低社会动荡,对人的欲望因势利导,规定社会各个等级的社会资源分配方式。人生来有尊卑之别、长幼之分、贫富之差,“礼”的功用则是对这些差别予以肯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为人们严格按照等级行事提供最基本的依据。这样,才能使得社会各等级的人有礼制可循,言行不逾矩,这个封建社会处于有序的运行当中。第三,“礼”是天地之根本,“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天地是人类生存的根本,“礼”自然应该遵循天地法则,从而在人事当中尽礼义之道。荀子认为,“法”可以引领社会良好风气,这主要是在法治的过程中,提倡法律与教育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教育的教化能够内化为个人的道德修养,外化为个人的行为准则,但教育的教化并不是对任何人都产生作用,如果个人内心没有道德约束,又没有外在的法律规范,就可以为所欲为、毫无顾忌了。而如果只采取严苛刑罚治理社会,没有教育的内心感化,那么,刑罚则会繁多而不能改变人的心性,无法从根本上改善人的道德水平,也不能从根源上修正社会风气。荀子所讲的“法”与当代的“法治”并不相同,主要是指通过法律法规惩戒违法行为,对人们起警醒的作用。荀子不赞同法家严刑峻法,肯定“法”的公正、公平精神。首先,法律一旦制定,上至王公贵族,下至平民百姓都应遵守,无一例外。其次,“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罪行与刑罚应相当,否则,刑罚就会由于不恰当的惩罚而丧失人心,进而丧失应有的威力。
(二)“礼”、“法”关系
在荀子看来,“礼”、“法”是社会治理的根本。但在“礼”、“法”关系上,荀子更强调“礼”的社会功效。“法”来源于“礼”,是对“礼”的保障。“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法”是“礼”推行的辅助性工具,将“礼”用“法”的具体规范确定下来,通过刑罚惩戒犯罪之人,可以使“礼”广泛普及、有所保障。其次,“隆礼”可以成就王业,“重法”成就的是次于王业的霸业。君主强调严刑峻法治国,只能成为一方霸主,而不能成就一番王业。在推行“礼”、“法”的过程中,君主施仁政非常重要,虽然荀子重视“法”的惩戒功效,但仍然告诫君主当平政爱民、争取民心。“有治人,无治法”,法律的制定、实施不能够脱离人,因此,君主是治理之源,君主修养的提高、正确的信念与追求非常关键。
三、“隆礼重法”思想的现代价值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是中国礼法文化的里程碑,强调了教化与强制并重,人治与法治并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得到了封建统治者的实际应用,也对当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以德治国,弘扬道德风尚
传统文化乃民族之魂,德治乃国家之根基。以德治国的路径是“礼”,“礼”是道德原则的法律化。道德是人内心不成文的法律,通过劝导与感化去影响社会全员,使社会各阶层成员对各自的行为处事、言行举止有自我约束力。为官者应常修官德,领导干部是以德治国的实施者,也是道德建设的推行者,在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市场经济顺利运行、提高大众道德水准等方面具有指导性的作用。而因,执政者理应加强思想教育与道德修养,时刻自省其身,为人民群众树立道德榜样,以自身行为感化教导人民群众,引导人民群众的善行善为。普通公民既要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又要不断提高自身道德品质,通过反省、自律等自我约束的方式加强道德水准。普通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家庭成员共同守护家庭道德伦理、在校学生遵守学校的校规、市场经济主体遵守基本的经济法规,如此,整个社会就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人与人之间才能以更加和谐、信任、友爱的关系相处。当前,我国出现的种种不和谐现状与公民道德水准下降、道德底线降低有很大关联。例如,在经济领域中,假冒伪劣、偷税漏税、虚假交易等行为屡禁不止,其根源就在于人们诚信道德的丧失。同时,社会上奢靡之风日盛,原因是传统节俭道德的缺失。因而,提高公民道德水平、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势在必行。
(二)依法治国,推行法治建设
“礼”的本质是自律,这种自律并不是强制性,这是礼有局限性,于是荀子引法入礼,法是礼的延伸,法与礼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依法治国就是重视法律所能实现的社会公平与正义,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实施的强制性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法律既要有其威慑力,又要罪、责、刑相适应。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施一罚,数罪并罚,罪罚相当。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的监督四者相辅相成,是依法治国的奠定基础,并依靠社会全体人员的共同维护与实施。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完备的法律是基础、严明的执法是保障、公正的司法的是底线。为使依法治国能够顺利实行,首先,因当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养,懂法、知法是守法的前提。其次,对违法着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予以惩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最后,司法公正是法律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才能保证人民的基本权益、惩罚犯罪者的违法行为,让法律真正发挥作用。
(三)德法并行,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仅是社会的法制化,更需要道德化的社会土壤。既要有法可依,又要有德必为,德与法共同发挥作用并行。社会是无数的人以及他们的关系所交织的大网,维系这社会网以及社会的前进与发展,就需要法律和道德这两者相结合的平衡机制。当法律制度与道德规范一旦确立,就需要每一个社会公民去遵守,才能充分发挥道德和法律的作用。道德是产生于人内心的力量,主要通过人的自我规约和社会舆论来实现社会治理的功效,而法律则是通过外在强制的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制裁,进而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道德与法律分别是社会柔性力量和刚性力量的代表,在和谐社会的治理中二者缺一不可,共同发挥作用。公民需要以良好的道德规范引导自身行为,遵守法律底线、提高道德修养,而国家则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管制降低社会不和谐事件的概率,以此保障社会的和谐。
四、结语
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为当时的国家政治提供了新的构建思路,在国家治理中提倡“礼治”与“法治”并行,对人民采取教化引导和刑罚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是当代道德伦理和客观法律共同发挥作用的前提。荀子作为儒家代表人物,其政治管理思想仍以道德学习、自我教育为主,同时,重视法治的现实作用,使得伦理道德不再流于摆设,有了现实操作价值。荀子“隆礼重法”思想既继承发展了儒家以“礼”为核心的伦理价值,又影响了后世法家以“法”为核心的法制主义。“隆礼重法”思想启示我们在国家治理中应当德法并行,德法互补,既要重视道德教化人心、净化心灵的作用,又要着眼于法律的以暴制暴、严惩防范的功效。
参考文献:
[1]荀子•劝学.
[2]荀子•性恶.
[3]荀子•王制.
[4]荀子•礼论.
[5]荀子•王霸.
[6]荀子•修身.
[7]荀子•正论.
[8]荀子•君道.
作者:唐自勤 周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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