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马克思对报应主义惩罚理论与功利主义惩罚理论的批判视角为理论出发进路,试探讨马克思主义惩罚理论的正当性问题,旨在回归到马克思主义惩罚理论指导下,我国惩罚理论发展的正确道路上。使我国立法与刑事司法工作回归到马克思主义的深切人文关怀、回归到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批判精神和回归到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实践原则上来。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功利主义;报应主义;惩罚理论
一、马克思对功利主义惩罚理论、报应主义惩罚理论的批判
通说认为,马克思没有一个呈体系化的惩罚理论。譬如,格兰德曾说:“马克思主义没有为惩罚制度提供概念或者对惩罚进行分析,没有一个关于惩罚的理论”,①但他又接着指出,“马克思主义对刑罚与刑罚的阶级结构及其政治经济背景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说明”,对此,可以说,马克思为分析和认识惩罚提供了一个科学的视角。1853年2月18日,马克思在《纽约每日论坛报》上发表了《死刑》一文。在这篇文章里可以洞见出马克思对传统的报应惩罚理论和资本主义惩罚制度的深刻批判。他写道:这种把刑罚看成是罪犯个人意志的结果的理论只不过是古代报复刑———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思辨表现罢了。直截了当地说: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②(一)马克思对功利主义惩罚理论的批判功利主义惩罚理论认为惩罚之所以是可证的,是因为惩罚会取得好的社会结果。而功利主义惩罚理论的目的又在于威慑与预防。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边沁认为:“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基于功利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功利主义的惩罚理论把社会功利看作惩罚的首要或者唯一根据,认为为了获得好的社会结果,可以惩罚无辜者。尤其是在功利主义者那,人仅仅被当成了手段,这与马克思主义一直倡导的目的与手段统一的思想是相违背的。他甚至在《死刑》一文中质疑道:“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呢?”。(二)马克思对报应主义惩罚理论的批判马克思指出报应主义惩罚的两个核心———公正与平等。作为报应主义惩罚理论的核心“公正”,在以康德与黑格尔为首的报应主义惩罚理论的支持者看来,所谓“公正”就是一个人犯罪就应得到惩罚。但是,值得商榷的是,出于良知的违法或者公民不服从行为是否也应受到惩罚?如果惩罚,这种惩罚是否公正?显然报应主义惩罚理论对这种质疑无法进行有力的回应。而报应主义惩罚理论的另一个核心“平等”,就更值得诘难。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社会是一个不平等的阶级社会,一个不平等的社会下,要想使法律真正贯穿平等的理念,对待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各自利益诉求采用相同的衡量标准,显然是无法实现的。如果无产阶级在资产阶级主导的法权下,仅仅是基于社会分配的不平等而产生的犯罪,是否也要接受惩罚?马克思尤其强调“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的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③而在阶级社会中,平等显然是不存在的,是一个建构在“虚无缥缈基础上的无实质内容的虚无价值”。在马克思看来,报应惩罚理论所追求的有罪必惩的原则在依法惩罚的同时往往忽略了那阶级社会中所蕴涵的社会不平等问题。由此可以看出,作为报应惩罚理论的两大基石———公正与平等是存在理论证成上的逻辑缺陷。
二、马克思的惩罚理论对我国惩罚理论发展的意义
(一)马克思的惩罚理论概念在对功利主义惩罚理论与报应主义惩罚理论的批评上,马克思给我们展示了他自己的惩罚理论,尽管马克思本人除了在《神圣家族》中对惩罚做过一些简短的论述外,现存唯一可引证的资料就是《死刑》这篇文章。如果单纯从这些关于惩罚的论述字眼本身来看,马克思的惩罚理论缺乏完备的学科理论体系,但是,将这些马克思本人关于惩罚的论述与马克思对阶级社会的分析与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本身的天才式探讨一起系统来分析,就可以构成马克思主义独具一格的惩罚理论。(二)马克思的惩罚理论意义可以说,马克思的惩罚理论是这样一种思想,这种思想是一种在对以往的阶级社会的批判基础上,在从根本上否定了人与人之间存在的不平等之后才建立起的惩罚理论。以往的功利主义惩罚理论与报应主义惩罚理论有一个无法克服的根本缺陷,即这两种惩罚理论都存在于一个不平等的阶级社会。它们建立的基石———阶级社会,本身就是不平等的,终将被共产主义社会所取代,而共产主义社会是这样一种历史发展形态,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④在共产主义社会,惩罚的最终目的也在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深刻主题,而所谓人的全面发展,在马克思看来是指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充分、自由、和谐的发展。马克思的惩罚理论最终是建立在共产主义社会之中的理论。在当前,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多方面远未达到共产主义社会要求的标准,马克思的惩罚理论及马克思的惩罚理论指导下的诸多实践是不完备的,在理论与实践上,这不能归咎于马克思的惩罚理论,因为现实的社会发展远远未达到马克思惩罚理论要求的那种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而且按照马克思的看法,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犯罪将会被消灭,那么惩罚本身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惩罚理论不同于功利主义惩罚理论与报应主义惩罚理论在于他在主张惩罚时不会基于惩罚的本身来探讨,而是首先重构这个不平等的社会,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后才来探究惩罚的合理性。而功利主义惩罚理论与报应主义的惩罚理论虽然貌似具有完备系统的学科理论体系。但由于它们没注意到现实阶级世界的不合理性,而导致理论上存在或多或少的欠缺。由此也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惩罚理论是一种哲学上的意义也是现实的实践理性。需要社会与人在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的阶段后进入到第三个阶段,即所谓的“自由个性”阶段后才会彻底显现。这第三阶段也就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阶段,是人真正独立、自由的存在和发展的新阶段,在这里,人第一次成为自身发展的真正主人,成为自己的自由主宰者。人不再是功利主义惩罚理论与报应主义惩罚理论所宣扬的是手段或者是目的。
三、结语
我们讨论惩罚理论的正当性问题,不能把现实生活中的不合理现象归咎于社会、学校和家庭,也不能基于现实的问题语境而盲目走上功利主义与报应主义惩罚理论的形而上学道路。各种惩罚出现错误的现象究其缘由在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看来,所谓的原因其实质都是片面的原因。这一切的解决根源还是在于我们所应秉承正确的惩罚理论,但正当性的建构仍不能在短期内毕其功于一役。首先,要看到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阶段离共产主义这一对惩罚极度不依靠或者根本不依靠的社会还有距离,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还远未实现。其次,在现实的经济多元化环境下,功利主义惩罚理论或者报应主义惩罚理论往往会伴随经济上的多元化进入现实社会生活领域,让现实的惩罚理论走上违反任何约束必须惩罚的歧路。最后,完善的马克思主义惩罚理论体系应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哲学指导思想,将对我国惩罚产生影响的各种理论都有机联系起来辩证看待。因为“整个世界的事物,不是各自孤立,而是职称论文期刊有机的互相联系着,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作者:吴旭龙 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