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运用国际法理论浅析大陆架划界问题。理解“海洋划界”与“领土主权”的区别与联系。浅析大陆架划界中的国际法运用,其中涉及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中间线原则,比例检验规则等,并分析我国如何就《公约》来保障本国的海洋权益,通过“共同开发”的过渡性方式,以及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好大陆架划界问题。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外大陆架案;自然延伸;公平原则;中间线原则;岛屿划界效力
一、前言
(一)海洋划界与岛礁领土主权
海洋划界与岛礁领土主权不同:岛礁的领土主权→基点确定(部分岛礁可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成为划界参照物)→各国根据《公约》划界→现实复杂性(如海域面积狭窄,各国适用《公约》规定的不同的划界规则等)→与邻国所划区域重合→划界冲突产生。因此,正确理解海洋划界问题和岛礁领土主权问题,是正确运用国际法规则处理各国海洋划界问题的基础之一。
(二)大陆架
大陆架概念首次提出是美国总统杜鲁门,1945年9月,其发布总统公告《杜鲁门公告》,将地理地质学上的大陆架概念转变成了全新的法律概念,并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为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与会国家签订的《大陆架公约》,成为大陆架制度建立的标志。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进一步完善大陆架法律制度,成为现代国际海洋法的最主要渊源和权威文件,被称为“海洋宪法”。
二、大陆架划界
(一)问题产生
根据1982年《公约》76条大陆架的规定表明,大陆架是沿海国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因此沿海国对其的主权权利是固有的。中国于1998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其第2条有关大陆架的规定,正是根据1982年《公约》做出的,完全符合国际法规定。但[1]“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以及中国海上邻国依据《公约》竞相主张最大权利范围”使得中国与邻国之间主张海域的重叠。
(二)外大陆架案
“外大陆架”是指《公约》82条规定:“沿海国对所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沿海国如对其外大陆架提出权利主张,则必须在《公约》对其开始生效10年内,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资料,在中国这些资料被称为“外大陆架案”。不同于大陆架对于沿海国的开发收益是归各沿海国自己所有且自由分配的,而外大陆架的收益分配方式,基于海洋不仅仅是沿海国的海洋,为保障内陆国的海洋权益,《公约》规定对外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而这里所指的“非生物资源”就是各国热衷的油气等深海矿藏。各沿海国不仅热衷于大陆架上的深海资源,对外大陆架上可能得到的资源也是毫不放过,因此都充分利用《公约》以划定自己更多的海洋权益。
三、大陆架划界中的国际法运用
(一)划界方法的运用
1.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中国在大陆架划界中,坚持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1982年《公约》76条第1款就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第4、5款规定了划定大陆架外缘的两种规则,主要是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根据大陆坡脚等地理地质情况选择最大限度的大陆架划界范围。可看出《公约》76条规定的是大陆架权利,我国坚持自然延伸原则,依次取得的大陆架主权权利是固有的。而《公约》83条规定的是大陆架的划界制度,根据83条第1款规定的“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海域划界的结果公平是根本目标,或说公平原则“为了达到公平的结果而采取的划界规则”。“公平”并不是所谓的“等份额”,而应考虑一切因素,结合特殊情况做出的。2.中间线原则“中间线”概念的确定始于1958年《大陆架公约》,其6条第1款,是针对海岸相向国家作出的,内容如下:大陆架划界以当事国之间的“协议”为基础,若无协议,还要刨除“特殊情形”对大陆架划界的影响,而后才可以运用“中间线”的划界方法。从中可以看出《大陆架公约》并没有赋予“中间线原则”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它存在着很多制约条件,并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3.协议《公约》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而根据《公约》精神,在大陆架划界中首先应当由争议国通过“协议”的方式自行解决争端。即大陆架划界问题充分尊重当事国的选择,只要当事国达成协议,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划界方法,就是最为公正合理的。但在现实中,争端国固守本国利益,往往不肯做出让步,很难达成划界协议。4.其他规则比例检验规则:[2]“当事国邻接划界海域的相关海岸线长度与当事国通过划界方法得到的相关海域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通过数学比率的方式来表达”。但国际法院判定“划界的不公平”往往以“显著不成比例”为前提。但现在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且比例检验规则本身也并非是独立的划界规则,仅是一种辅助的判断标准。特殊情况及应考虑的其他因素。如地理因素;实际案例中,第三国的利益也是应考量的因素等。
(二)岛屿划界效力
1982年《公约》121条对“岛屿”做了明确的规定,“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公约》121条2款又规定“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而第3款讲的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岛屿在大陆架划界中常以“划界基准”的形式出现。此外,“海洋划界当事国的意愿”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如[3]“存在主权争议的岛屿往往在海洋划界时赋予其零效力,不考虑该岛屿的存在”。
四、解决
(一)全面出击
中国应综合利用各方面因素,创造一个解决本国的大陆架划界争端有利的国际环境。如大力发展经济,在外交谈判中以掌握更多筹码。另外,中国需加快发展海底资源勘探、开采技术,实现本国的海洋权益。[4]“中国主张,任何争端都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有关国家通过协议或其他和平方式加以解决”,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采取司法途径解决大陆架划界问题。当然通过强制程序解决是建立在诉讼双方自愿采取此方式的基础之上的基于大陆架划界问题的现实复杂性,在长时期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运用司法途径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应该是最终方式。
(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争议搁置期间,中国应加大争议岛礁的主权宣示力度,如做好争议岛礁上的主权标识等。在划界问题尚且难以解决时,应考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大陆架权益中,较为重要的就是对大陆架资源的开发利用,也符合国家利益。且1982年《公约》第83条的规定也鼓励争端国,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达成“过渡性”协议。因此“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合乎国际法要求,不失为当下紧急处理大陆架划界问题较合理的方式。
[参考文献]
[1]余民才.中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J].现代国际关系,2012(10):57.
[2]冯学智.中国海洋权益争端的国家法分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3:18. 低碳经济论文
医学期刊投稿[3]王一帆.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3(上).
[4]张海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M].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2014,10:25.
作者:黄鹏岚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