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教学的目标偏差
劳动法是一门理论性和综合性均很强的学科,学生不仅要掌握劳动关系理论与相关劳动法律制度,还要学会用劳动关系的理论方法来分析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能力。而人力资源专业的劳动法的教学要求则更高。在实践中,劳动法与管理相结合,劳动法是管理者处理与劳动者关系的重要管理方法和手段。因此,企业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要求,不仅注重于对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的运用,还有相关管理方式的运用。尤其近年来影响较为广泛的一些劳动纠纷表现尤为突出,例如深圳华为“辞职门”事件、富士康职工“跳楼门”事件等等,单纯的采用劳动法律知识无法解决这些劳动纠纷,需要人力资源管理者将法律与管理相结合,系统的解决这些企业问题。因此,在劳动法的具体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不仅为了使学生理解相关法律知识,更注重对于学生解决相关劳动纠纷问题的综合能力的培养。而学生多为从高中直接升入大学,本身缺乏社会实践的锻炼,对于劳动法所涉及的许多内容,例如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缺乏必要的感性认识。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尽快熟悉企业的实践,进入企业管理的情境内,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现有的劳动法教学多忽视了这一实践要求,仅注重对于学生相关法律知识和能力的培养,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强化学生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却未将劳动法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应用于企业实践内。因此在案例教学的实践中,仍和“讲授式”教学类似,以教师为主导,仅将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式,遏制了学生的主动性,没有完全激发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的选择过于简单
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的重心之一,选择合适的案例影响着整个教学的效果。选择什么样的案例,在什么范围内选定案例,这取决于对“案例”的认识与界定。由于多数的案例教学以教师为主导,而教师采用案例仅为了讲授知识点,因此仅采用一些存在着权益纠纷的实例。有时为了更好的讲述知识点,而采用一些编辑过的案例,而这些案例容易脱离真实的劳动纠纷,仅仅帮助学生牢记理论知识,却无法引导学生通过法律条文分析案例,从而深刻地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思想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最终诉至仲裁或法院的,大部分并不只因一件事情引起,单纯的只针对两者的诉请,往往不能较好的解决双方的纠纷。因此,所选择的案例如果过于单一,完全不能反映现有劳动纠纷的复杂性。有效的选择劳动生活实践中一些已然发生的真实事例,虽然其无法直接用书上的知识点予以解析,但是也应该被援引到教学上来加以分析、研讨,充分挖掘其教学价值。例如在校大学生岗位实习期间的劳动纠纷、“买断工龄”人员的劳动纠纷等,这些案例有助于学生深刻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引导学生开动脑筋,通过分析案例得出结论。
三、案例教学的方式过于单一
案例教学的方式有示例型案例教学、研讨式案例教学、体验式案例教学,辩论式案例教学、观摩式案例教学、社会实践教学法等。由于教学条件的制约,观摩式案例教学、社会实践教学法等方式运用较少。而由于教师多将案例教学的功能局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知识,因此在教学实践中主要采用示例型案例教学,即在讲述劳动法的某个知识点后,举例对该知识点进行说明或者强化对知识点的理解,通常按照理论讲授、展示案例、提出问题、寻求解决方案。这种案例教学方法容易将原本复杂多样、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理想化、模具化,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创造性,亦很难提升学生思考问题的广度与深度,更没法引导学生从劳动法学的角度作出自己的认识和评价,对于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培养“在生活中感悟法理、以法理体认生活”的关注现实生活的敏感性、自觉性收效甚低。相较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案例教学不仅仅是单纯的讲解法律条文,而是将理论知识和实际情况相联系,通过法律条文来分析案例,从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现有案例教学中的这些问题影响了这一教学方法的实施效果,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仍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教学效果无从体现。只有教师变革这种主导型的案例教学,明确案例教学的目标,将理论知识与企业实践相结合,选择有效的案例,有效运用多种案例教学法,变学生为教学主体,发挥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和创新能力,才能充分发挥案例教学这一先进的教学方法在人力资源管理劳动法教学的作用。
作者:周樱 单位: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