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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后期平民的法律意识

由于封建法律的不健全,以及执行中人为因素的普遍存在,“以往学者每每指责传统中国社会的小民百姓乃一群氓民,不仅愚昧软弱,而且毫无法律意识。”《杜骗新书》作为一本记实小说,内容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却很少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主要是从法律角度考察《杜骗新书》,探讨明代平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以期增进对明代平民社会的认识。

一、作品中的法律意识真实可靠

人们很早就对诈骗的危害有了认识。《尚书•吕刑》中记蚩尤之恶时就提到“矫虔”这种罪行;卷十诈骗行为常以猎取财色为目标,伤害到被骗受害人的财物、人身乃至精神等方面,社会危害甚大,所以一直是被打击的犯罪行为。唐代以来,对于诈骗财色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在各代法典中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裁判和量刑规定,如《唐律疏议》里有就“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的明确记载。尽管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出现扭曲,出于维护社会运转的需要,各朝代的官员在执法时还是相对谨慎。所以,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在平民群体中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选择《杜骗新书》作为考察明代民众法律意识的文本,基于小说所反映出来的法律意识真实可靠。《杜骗新书》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虚构小说,其记载的内容与反映出来的思想更加贴近生活真实。第一,小说的主题明确而专一。此书创作主旨即在于教人防范骗局:“揭季世之伪芽,清其萌蘖;发奸人之胆魄,密为关防。使居家长者,执此以启儿孙,不落巨奸之股掌;即壮游年少,守此以防奸宄,岂入老棍之牢笼。”所以,小说的叙述重点是描写行骗过程,揭橥骗术成功原因,帮助读者确立防范意识。这种创作目的的单一性,可以保证在情节涉及司法问题时不至于陷入叙述的迷雾。第二,小说的内容带有鲜明的现实色彩。带着强烈功利性的作品主题决定了作品的严肃性。作家从生活中的经验教训中搜寻写作素材,以期达到暴露世风、教人防骗的效果,所以小说尽可能地增强现实色彩:“所载内容并非杜撰虚构,书中载有许多地名、市集、物产,与地方志对照,皆确实可就明代晚期社会史与经济史的研究来说,此书的史料价值毋庸奇文赘言。”第三,小说叙述的故事均发生在生活底层。除了部分低级官员、隶皂之外,叙事的主体是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普通民众。故事中的被骗受害人,多是游走各地的商贩、小手工业者、普通书生、塾师,以及农村的富农、佃户等,而行骗者多为市井无赖、游棍、奸商。第四,小说避开了对司法问题主观情绪的影响。《杜骗新书》的叙事紧紧围绕“受骗-防骗”这个单向线性话语主轴展开,没有把司法程序如何展开作为重要情节,也不把如何追讨损失,以及法律正义是否最终实现作为主要的叙述内容,所以,小说能够保持叙述理性,作品所蕴含的法律意识,也更能反映底层民众的生存观念,更具有认识价值。当然,由于小说由84则相互独立的小作品构成,也方便于数据统计与分析。《杜骗新书》所载内容,与明代社会后期经济蓬勃发展的历史状况和诈骗行为的特点吻合。在84则作品中,骗财骗色的故事共有79则,占全书的绝大多数,其中骗财的故事有73则,因骗财物而闹出人命的故事只有7例。诈骗案件集中出现在市场发育比较成熟、经济活跃的福建、江浙一带,发生在福建各地的共19则,浙江各地的4则,江苏省各府11则,其余故事案发地点不详。大小商人被骗的故事则占到全书的50%,反映了外出经商所冒风险更大这一客观现象。而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六成以上的纠纷选择绕开官府自我处理,有官府介入的故事仅32则,占故事总数的1/3,而通过官府挽回损失的故事则更少。具体数据请见表一。

二、有案不报的背后是平民法律意识的彰显

在德主刑辅的中国古代社会,封建法律常常发挥着社会运行的调解与平衡职能,所以,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后,官府的介入就变得不可或缺。但是,《杜骗新书》里60%的被骗受害人却没有选择通过官府来维权。有案不报这一怪异现象,折射出来的却并不是明代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第一,犯罪嫌疑人不易抓捕。在交通和信息都不发达的时代,面对精心设计的骗局,受害人很难有机会去抓住行骗人。如果选择贸然报官,就会因举告无凭招致新的麻烦。如唐律就明文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事实,不得称疑问,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强抢骗•私打印记占铺陈》中,被骗人为了一套不值钱的铺陈而敢于对簿公堂,是因为行骗人没有逃脱;而《假银骗•冒州接着漂白鏪》中受害人钱天广发现被人骗去五百两的巨额财产后,只能“悔不及”。报官或者不报,正是基于对受害人自身权益最大化的权衡,是一种非常理性化的选择。第二,被骗受害人行为不法,不便或者不敢报官。诈骗所以能够成功,常常与被骗人求名、贪财、好色、嗜酒或者使气等个人过分的欲望追求有关。如骗子喜欢抓住士子及其家人盼望功名这一心理,设局骗取报捷赏银,甚至骗取动辄上千两的买学银子,“受骗之家羞以告人。”而事情一旦暴露,不仅可能会影响到士子的前途,还可能招致更多的敲诈。《买学骗•银寄店主被窃逃》中一生员,和骗子签订的合同文书落到官府手中,不敢承认一千两银子被骗,“太府以甘言赚之,乃招认,即收入监。后又投分上解释,再骗去银四百两方免申道。”所以在被骗之后,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有着清醒的评价,两害相权,也就只能选择沉默了。第三,诉讼的成本过于高昂。对于一般平民而言,司法程序一旦启动,成本巨大。“平日不能互相劝诫,不忍小仇,动辄经由官府,以致身亡家破。如此者连年不已,曾无警省。”卷九《禁省词讼告谕》中也提到:“一应小事,各宜含忍,不得辄兴词讼。不思一朝之忿,锱铢之利,遂致丧身亡家,始谋不臧,后悔何及。”卷三十一《伪交骗•激友讼奸以败家》《牙行骗•狡牙脱纸以女偿》等文就是对这种高成本诉讼的具体反映,揭露了在诉讼中“衙头府底赔杯酒,赢得猫儿卖了牛”的可怕现实。卷十第四,因为损失被追回或得以补偿,也是形成有案不报的一种原因。《妇人骗•佃妇卖奸脱主田》以一则典型的以色骗财、私下和解的故事。乡间佃户因主人要来收租,便相谋设局:“不如把媳妇哄他成奸,拿住必可赖得苗去。”佃母适携肉、鸡从外归,问曰:“何为?”佃曰:“主人奸我妻,我在床上拿住,我要打死这两个。”母指主人曰:“你好人家子孙也,不该干此事。不如讨银与我媳赔丑罢。”主人曰:“便对三年苗与你。”佃取妇脚带,系住主颈曰:“我不肯。”出外取刀磨曰“:定杀死他!”母出外抢刀曰:“他是官家舍,白的是银,黄的是金,要得他几多。若杀死他,我你也不得安生。”儿去讫,佃母呼妇出陪。主人曰:“你母子妆套弄我,明日必告官理论。”佃母发誓曰:“我若套弄你,我即死在今日!”佃妇泣曰:“若告,我便缢死。”主人见妇泣,翻料其非套安然无后话。佃户为了赖掉三冬苗而设的骗局,以及骗局的逐步展开,都反映了佃户对法律条文的分寸拿捏得恰到好处。同谋以色骗财、佃妇引诱与主人通奸、本夫纵容妻子奸情、佃户捉奸,并扬言要杀人雪耻,以及后来的狡诈应对,骗局的每一个关键环节都是《大明律》严格打击的犯罪行为。佃户正是抓住了主人知道犯和奸罪后果严重的这一软肋,使法律成了保护其实现骗局的武器。因此,两方都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帮助自己实现目的,都有着明确的法律意识,只是相对于主人而言,佃户一家的做法,更显出了普通平民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和灵活驾驭的能力。而双方均放弃用《大明律》维护自己的利益,私下和解,也是明代法律真实存在的一个精彩注释。所以说,超过六成的被骗受害人不借助官府的力量挽回损失,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在放弃法律维权的背后,恰恰彰显了平民的法律意识的普遍存在。

三、商人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与其商业行为密切相关

在明代商品经济萌芽过程中,商人从事商业活动时都承担着经济风险。《杜骗新书》的一半篇幅是记叙商人被骗的故事,这生动地反映了他们的困境。可见商人们如何应对花样翻新的商业骗局,是一个沉重的社会问题。在商人被骗的案件中,有案不报者达到一半,但也有1/4的纠纷在官府介入后得到了妥善解决。这与何君在研究《盟水斋存牍》时所得出的结论基本相同:“除了息讼、刁讼等虚假的案件,只要坚持诉讼,多数争讼者的要求都得到了满足。”这种现象值得我们重视。第一,商人的法律意识更高。客观而言,商人的钱财更容易引起不法之徒的觊觎,所以,为了利益而奔波的商人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不过,商人的逐利本质,使他们不管是冲州撞府还是在本地谋生,都敢于迎接风险的挑战,渴望从市场中获得收益。所以,在商贸相关法律缺位和市场经营不规范的时代背景下,面对诈骗,商人们会更主动地依靠官方力量,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使得商人具有比其它人更鲜明的权利观念,和更突出的法律意识。如《牙行骗•贫牙脱蜡还旧债》中张霸发现自己的货物被人脱去抵帐,“即具状告府。署印梅爷看状,掷地不准。霸心伤失本,两眼自然垂泪,再三哀告,梅爷乃准其状。”第二,商人被塑造成为守法逐利的群体形象。市场中存在着通过巧取豪夺实现财富积累的奸商如西门庆,但是在明代资本主义经济萌芽时期,更多的商人能够依法经商、以道取利,反映了儒家传统“义、利”观念在商业活动中的有效实践,成为新时代条件下成长起来的新兴商人形象。儒商形象在“三言”、“二拍”等明代通俗文学作品中有精彩塑造,不过《杜骗新书》里对求利而不能失义的行商观念给予了更多引导。《谋财骗•重抬高价反失利》中的于定志,买当归、川芎卖往江西,一直不肯落价贱卖,坐等月余,价落货贱,只好转发到福建,卖价更低,“定志自恨命薄,不当赚钱。人谓其非命薄也,乃心高也;非挫时也,乃过贪也。”“心高”、“过贪”的评价,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市场竞争的残酷与无情。而由于不懂得市场规律,对市场价格起伏判断失准,又不能及时调整销售策略,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于定志不思反省,反将此归因于“命薄”,一方面反映了商人的逐利本质,另一方面也生动地反映了新兴商人阶层认真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职业操守。小说也写了一些“狡猾奸险”、“冒昧于利”的反面商人形象,如“有莽、操之奸”的陈彩、“为人骄傲非常、辄夸巨富”的魏邦材等,对他们抛弃诚信、仁义、忠厚等传统美德进行了批判,则从反面肯定了商人逐利有道的守法经营行为,反映了明代中后期社会转型过程中儒家知识分子渴望树立了以儒学理想为基础、以遵守市场游戏规则为中心内容的新型商业价值观念的良好愿望。“从最本质的意义上来说,明清时代商人经商求‘利’的同时却更有效地服务于‘义’——即维护礼法,维护现存的政治社会秩序。”第三,法律武器不是商人维护自己利益的第一选择。儒家中和观念反映在经济活动中,就是新型商人所信奉的和气生财。特别是在产生经济纠纷时,通过官府力量捍卫自己的利益,常常是一种不得已的自卫手段,而息事宁人,和气生财反倒成了他们乐意的首选。《谋财骗•盗商伙财反丧财》中徽商大贾张沛与乡人刘兴结伴做生意,不料刘兴却见财起意,将张沛衣箱里银五百余两偷走。张沛率众只是追回失银。刘兴因自己本银丢失无法归家而问人索要,“众人曰:这贼若告官论,命也难保。今不计较,反敢图赖!众人又欲殴他,沛劝乃止。谓兴曰:你心不良,所为若此,今反害己,不足恤也。但我自推心,将银五两,与你作盘缠。”没有给刘兴一定的惩罚,反因同乡情谊,送他五两盘缠以资返乡,反映出一个成功商人为人处事的圆滑老到。《脱剥骗•借他人屋脱客布》中一个布商在裁缝聂道应家中被人骗去四匹布,与聂妻发生争执,“邻约不能究,乃劝西湖(聂道应)曰:令正不合被棍脱茶,致误客人以布付棍,当认一半;布客不合轻易以布付人,亦当自认一半。”在无法抓住骗子以挽回损失、又无法分辨谁是事件主要责任方的情况下,这种看似没有什么原则的调和符合息事宁人,和气生财的经商之道,双方当事人也都“诺然”接受。

四、官员裁判功能的发挥是平民法律意识存在的基础

执法官员裁判功能的正常发挥,是被骗受害人能够通过官府捍卫其合法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明代虽然没有颁布专业的商业法典以规范商品交易诸环节的行为,但是在市场正处于发育时期,传统的帝国法律还是能起到一定的管理作用。尤其重要的是,法律执行者作为正统儒家知识分子,能够固守其儒学理想,做到裁判公平、执法公正,这是帝国法律在各种经济纠纷面前能够维护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原因,也是大明帝国由传统农业社会逐渐向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和转型的根本保障。一方面,执法官员在故事中素有廉明刚正的好名声。如秉公而断的“刚正”的署印梅爷,“素廉正,从来不纳分上”的叶推官,“最正大,素不信僧道辈”的褚知县等。他们具有正义感,敢于为民除害,伸张正义,赢得了治下民众的尊重与爱戴。他们能够依据成文法典,公平、客观地办理纠纷案件。在执法官员详细调查、准确判断的基础上,作品涉及的大部分经济诈骗案件均得到了法律的公正处理。在以法裁决时,官府会尽可能地维护被骗受害人的利益。如牙人翁滨二嫁女于福建富商施守训以抵债,施死后又将该女别嫁,施家上告,刑部判曰:“翁滨二以女抵偿八百两,几与绿珠同价矣。但守训自肯,其财礼勿论。今夫服未满重嫁梁客,兜重财物,是以女为货,不顾律法。合责三十板,断身资争一百两,并守训为云英置衣资首饰争五十两,共与施钦领之。”(《牙行骗•狡牙脱纸以女偿》)在没有得到公正裁决的个别案件中,有因事实真相不易勘明,主审官员做出了错误判罚;也有因为袒护读书人而故意做出的失当处理。另一方面,打官司的过程中,“分上”尚未大量出现。官员因主动索要分上而枉法裁决的案件也只有两例,而向官府行贿以求有利于已方的判罚的作品不到全书的二成。由于作品并非以揭露官场黑暗、暴露统治阶级的腐朽与罪恶为目的,此书不存在故意抹黑执法官员的心理,所以从统计学意义上讲,官员为了利益(分上)而枉法裁决在当时尚属小概率事件。由于作家本人并不支持人们以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文中一再强调“唯忍小忿,不入衙为高也。”在这种认识下,作品还能表现出执法官员过硬的业务素养和较强的敬业精神,从而更客观地肯定了明代中后期官府公正司法,是人们愿意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的前提,也是明代商业活动得以勃兴的重要保障。在帝制国家内部从来没有产生过坚定的法律信仰,传统文化中也缺少法律基因的大时代背景下,作为一部忠实反映社会生活的写实小说,《杜骗新书》能客观地反映出包括商人在内的平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肯定能够伸张正义的政府官员在经济活动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揭示了明代商业活动的活跃与平民法律意识普遍存在之间的必然关系,具有非常可贵的认识价值,对国内医学期刊于我们全面认识转型中的明代社会,以及如何认识转型中的当代社会,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刘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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