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衍生品风险控制将更加严格化、规范化
证券公司必须谨慎运用财务杠杆,使杠杆比率保持在适当的水平上,以降低和控制经营风险;证券公司对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结构和标的需要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以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另外,公司要清晰界定业务边界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将产品创新风险纳入公司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其次,监管机构对结构化金融产品的风险管理将坚持以公允价值计价的原则。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主席工作小组对各大银行调查发现,根据美国公认的一般会计准则和国际金融报告标准关于结构化金融产品账面价值处理的规定,公允价值核算只能按照当前市值计价,不能按照购入成本计价。此外,次贷危机爆发前许多知名的全球性商业银行均认为自己拥有完美的风险管理模型,但当流动性枯竭、市场信心崩溃这一极端情形出现时,风险管理模型纷纷失效,这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重新审视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框架。鉴于各种风险管理模型都是有假设前提的,对风险管理模型应有清醒冷静地认识,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而不能盲目迷信和过分滥用风险管理模型。
二、短时期内国际银行业的经营发展将趋向于去复杂化、去杠杆化和多样化
五大投资银行破产或被收购的反面教材,使国际大银行意识到激进的金融产品和单一结构的金融模式在面对风险时选择余地过小、所受冲击巨大的缺陷,危机后,金融创新的监管更加严密,市场对更简单、透明和规范化的资产证券产品的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并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一方面,次贷危机发生后,高杠杆率所伴随的高风险使其成为国际银行业不得不忍痛抛弃的经营方式,并开始将重心转向传统的零售、企贷及存贷款业务。以欧美为首的国际大银行正在进行业务结构性的改革:减少曾经迅猛发展的表外业务的规模,大规模地减持、压缩信贷投放;出售部分资产、裁员以及业务收缩手段已成为很多大银行剥离非核心资产业务的方式。这些措施以及对银行资本监管的要求提高,共同促成了国际大银行资产规模的减少。另一方面,银行业的经营方式也趋向于多样化。1933年,美国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旨在建立监管屏障,并利用分类管理的方式对银行进行监管。这种“分类管理”的方式一直延续到2008年。与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倒闭的五大投资银行相比,瑞士银行、汇丰银行等综合型银行则表现出很强的抵御危机的能力。相对于美国各大投资银行而言,欧洲的银行在危机后受到的影响要小,这与欧洲的银行大多为综合型、全能型银行这一实际情况不无关系。
三、证券业务合理化及资产逆周期经营
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监管机构将主要重点放在风险转移和分散上,房贷产品的证券化被无限制地滥用,CDO(担保债券凭证)的多次方产品在市场大行其道,出发点是分散某一银行的风险,但它作为广泛性金融产品反而将风险放大和扩散了。危机发生后,证券化的方式在资本市场中仍然活跃,但在监管作用下其相关信息的披露更加透明化,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审查变得更加谨慎,整体行业公司的业务结构与风险控制也更趋向于合理化。危机前,几乎所有的银行都采取顺周期的发展模式,即在国际经济发展周期内将信贷范围及规模不断扩大,降低信贷准入门槛,降低贷款利率并积极占领市场。这种发展方式忽视了经济周期变化时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一旦危机发生,银行极难保持经营的稳定性。伴随着危机的进一步扩散,银行以保持现金持有率、减少房贷的方式保护自身利益。最终会导致整体金融市场信心的丧失。危机后,国际大银行逐步放弃高额的短期利益,更倾向于经营具有稳定利益的长期金融业务。
四、金融产品创新将适度推进
金融产品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动力,它使资本市场的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形成金融业新的核心竞争力。但是,没有节制的金融创新会带来相当大的金融风险。以美国为例,长期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是“后置”的,即先出现金融产品,然后才出现相应的监管方式。这种金融监管机制相对于产品创新过快的监管滞后性成为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的根源之一。鉴于此,金融创新将被各国政府进行有效地监管、规范和节制。金融创新的主体将由专业的投资银行向全能型、综合型的商业银行转变。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面也将更加审慎,信用体系更加健全。
五、启示
(一)向综合化经营方式的转变
银行的综合化经营是一种国际发展趋势。我国也应该顺应国际形势,使银行的经营特点由分业向综合化方向发展,提高综合化服务水平,不仅满足人们的金融服务需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消费者权益。综合性、全能型银行得以充分发展,可以保证银行收入来源的多样化,这样也可以规避各种市场风险。
(二)提高银行业资本质量
我国银行业应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要求,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加强逆周期资本监管,以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同时,提高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减少资产证券化存在一定风险的业务,增强银行抵御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的能力。
(三)构建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不仅需要从微观层面对银行业进行风险管理,而且应从宏观层面加强风险监管体系建设,使金融监管过程中较少发生漏洞和真空的情况。与国际金融机构相比较,我国金融机构目前整体的风险管理能力,尤其是对复杂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定价和控制能力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机制和定价能力的建设。对于还不具备一定风险控制能力的创新领域,应持审慎的态度,处理好风险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后再进行创新。此外,还需重视改进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并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对银行业金融产品创新进行审慎监管,做到既不放松对创新活动的风险控制,又避免使金融创新活动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对跨境金融机构的实施严格监管,以保证金融安全。
作者:马林影 赵放 钟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