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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休谟的道德感理论

[摘要]大卫·休谟以人性为出发点,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独特伦理视角对道德感进行了新的阐释,他认为,道德的区别不是由理性得来的,而是由道德感得来的。道德感是一种特殊的苦乐感觉,又是以此为基础对某种行为或性格进行责备或赞许的一种情感反应。特别是休谟在对道德区别的重释中,提出的“是”与“应该”的理论,对道德感的本质与起源的论述中,关于道德感与利益、利己与利公、自私与同情的关系等方面独特的伦理见解和理论主张,这些不仅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道德感理论,而且推动了其后的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休谟;道德感;道德的区别;同情;利益

道德的区别是如何得来的呢?从古希腊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经中世纪“上帝的命令”,一直到近代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的争论,这个问题一直是各派伦理学关注的焦点。18世纪英国著名伦理学家休谟在批判理性主义的基础上,继承了情感主义伦理学派的道德感理论,认为道德的区别不是由理性得来的,而是由道德感得来的。但是,他继承前人却并不拘泥于前人,他以具有原创性的论证,从其人性论及其独特的道德视角出发阐释了其道德感理论,尤其是对道德感与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自私与同情等方面独特的道德见解,为其后功利主义的发展准备了思想材料并给予了深刻的启发。

一、道德判断的重释及道德感的界定

关于道德的善恶判断问题,历来是各派伦理学家关注的焦点。从古希腊苏格拉底提出“美德即知识”,经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他们一直崇尚道德善恶来源于知识。在神学统治的中世纪,道德戒律被想象为上帝的命令,道德的善恶取决于人们对上帝命令的是否服从。17、18世纪的西欧,资本主义的兴起和自然科学的发展,激起了人们对知识和理性的重视,以培根、笛卡尔和洛克为代表的伦理学家把道德的善恶看成是一种知识判断,把理性作为区别道德善恶的唯一途径,认为“道德的区别来自理性”,就像数学中的判断来自理性一样,从而把道德与理证的自然科学混为一谈。与此同时,以沙夫茨伯利和哈奇森为代表的英国情感主义伦理学派则认为人天生就具有一种判断善恶的情感,即道德感。休谟接受并发展了情感主义者的道德的区别来源于道德感思想,但他却不拘泥于此,而是从人性论出发以其独特的视角重新阐释了道德判断的起源。

休谟在尝试使用了自然科学试验推理的方法对人性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而是由道德感得来的。所谓“道德的区别”就是善与恶的区别或德与恶的区别。“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而是由道德感得来的,意思就是说人的行为善恶的区别不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不是来自理性的判断,而是来自道德感。

1.道德的区别不是来自理性

为什么我们不能根据理性来区别道德上的善恶呢?其一,道德准则不是来自理性,因为理性是对于存在于对象中的关系的揭示,提供的是事实判断,即“是或不是”,而道德准则是一种价值判断,即“应该或不应该”。休谟从人的日常经验出发,认为道德准则对人的行为和情感具有自然的影响力。“日常经验告诉我们,人们往往受他们的义务的支配,并且在想到非义时,就受其阻止而不去作某些行为,而在想到义务时,就受其推动而去作某些行为。”可见,人的行为和情感受道德准则的影响,而道德准则是一种价值判断,即“应该怎么样”,不同于理性的“是什么”的事实判断。“从‘是’与‘不是,的关系,推不出‘应该’、‘不应该’的关系,从事实的真假推不出道德价值。辨认事实的是与非、真与假,是理性的对象;发现善与恶,德与不德则是道德感的作用。”因此,休谟提醒我们注意不要混淆了这两种关系。“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既然是这样,那么这些准则就不能由理性得来。因为理性只有在指导我们因果关系的判断,发现某些对象的原因和结果,并不足以产生或阻止任何行为,也不能阻止人的意志及优先于情感。理性只能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其他作为。因此,在人的道德善恶判断中,理性只是被动的,其行为善恶判断“完全是无力的”、“没有主动力的”,是不可靠的,是容易犯错误的。其二,人的行为是不能用理性的符合或不符合的关系来判断的。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或伪。真就是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伪就是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不符合。因此,凡是不具有这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就不能说是真的或伪的,也就自然不能成为理性的论证对象。人的行为“是原始的事实或实在,本身圆满自足,并不参照其他的情感、意志和行为”。因此,人的情感、意志和行为就不能具有那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不能用理性的真伪来判断。也就是说,人的行为之所以有功,是善的,并不是因为它符合理性;人的行为之所以有过,是恶的,也不是因为它不符合理性。人类行为的善恶不存在于知性发现的事实中,而在于人的心中。因为对于任何具体行为,你无论从哪一点观察,你都不可能:发现所谓善或恶。只有当你反省自己内心,才能感到一种行为是可以赞美的或是可以责备的,从而感到行为的善或恶。因此行为的善恶,不是理性的对象;道德的区别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

2.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的

道德的善恶既然不是被理性所发现的,那又是怎样得来的呢?对此,休谟进一步论证了“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的”。休谟认为,人心灵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归在知觉的名下,知觉既然可以应用于心灵的一切活动上,那自然也就可应用于我们区别道德善恶的判断上。但知觉有两类,即印象和观念。那么,我们区别道德的善恶是借助印象呢,还是借助观念呢?前面已证明,道德的善恶判断不同于真伪的判断,不是被理性所发现的,也就是说不是借着一些观念及这些观念的并列和比较被认识的。既然道德的善恶区别不是来自知觉中的观念,那人一定是借助知觉中的印象,准确的说是借助道德善恶所引起的印象,来辨别它们之间的差别。因此道德判断是人根据心中的印象所作出的一种情感判断,也就是一种感觉。因此休谟强调“道德宁可以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道德的区别是从道德感得来的。

3.道德感的界定

道德的区别不是来自理性,而是由道德感得来的。那么,何谓道德感呢?

道德感是近代英国著名伦理学家沙夫茨伯在同唯理主义伦理学派的争论中首先提出的。他认为,道德感就是人天生就具有的审辨善恶的一种感情直觉能力——“内在感官”(或“内在眼睛”、“内在节奏感”)。在沙夫茨伯利和休谟之间最伟大的道德感理论家弗朗西斯·哈奇森继承并系统发挥了沙夫茨伯利的道德感理论。他认为,道德感是人具有的对道德上善或恶的知觉能力。“假定我们从两个方面获得了同样的利益,其中一个是由于我们有共同的好恶及爱我们之心;另一个则出自自私自利之观点或出于勉强,那么在这种情形中,虽然二者同样地有利于我们,但我们对它们的感情则十分不同。所以我们对道德行为的一切知觉,必定不同于那些对于利益的知觉。我们把接受这些知觉的那个能力,称为道德感。”

休谟批判地吸收了前人的道德感理论,他认为,道德感是人对某一对象的一种印象或道德感觉以及由这些印象或感觉刺激起的一些情感反应。这种感觉是人的一种本能的知觉,就像我们对于声音、颜色、温度作出的关于美、爱好等的感觉判断一样。“恶与德可以比作声音、颜色、冷和热,依照近代哲学来说,这些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这种印象或感觉就是一些特殊的痛苦或快乐,这些快乐或痛苦还会继续刺激起人的爱或恨,赞成或谴责等的情感。

休谟认为,一个行动、一种情绪、一种品格之所以被认为是善良的或恶劣的,那是因为人们一看到它,就发生一种特殊的快乐或痛苦。他指出,每一刹那的经验都必然使我们相信:由善所发生的印象总是令人愉悦的,相反,由恶所产生的印象总是令人痛苦的。即有德传来的是快乐,发生于恶的是痛苦。因此“只要说明快乐或不快乐的理由,就充分说明了恶与德”。德与恶是被我们单纯地观察和思维任何行为、情绪或品格时所引起的,也就是说,一种行为,一种品格是善的还是恶的,取决于这种行为或品格给人以快乐的感觉还是不快乐的感觉。善与恶的道德价值是在人们感觉到愉快或不愉快的同时,就感觉到了善或恶。快乐就是善,痛苦就是恶。德与不德归根到底由快乐与不快乐的感觉决定。

道德感就是一些特殊的苦乐感,道德上的区别就是依靠这些苦乐感。而这些苦乐感的直接结果就是引起心灵的情感活动,如爱、恨、赞美及责备等。快乐的就会引起我们的爱或赞许,痛苦的必然会引起我们的憎恨或谴责。我们在考察或反省一种情绪、一个品格或一个行动的时候,若给予我们快乐的,自然是善良的,凡能给予快乐的,又是都会引起人们的热爱或赞许;反之,若给予我们痛苦的或不快的,必然是恶的,凡产生痛苦的或不快的,就必然是我们所憎恨的或谴责的。因此,在我们的心灵情感方面,善和产生爱或赞许的能力是等同的,恶与产生憎恨或谴责是等同的。可见,道德感既是一种快乐或痛苦的直接感觉,又是以此为基础的责备或赞许的情感反应。

二、道德感的本质与起源

休谟认为道德感的性质是一些特殊的苦乐感,那么,人的这种快乐和痛苦的情感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呢?又是根据什么发生于人类心灵之中的呢?这也就是道德感的本质与起源问题。

1.道德感的本质

关于道德感的本质,休谟从自然和人性本身出发,认为:“我们的某些道德感是人为的,而另外一些道德感是自然的。”

休谟认为,从与“神迹”、“稀少”和“不常见”相对立的自然的意义上,世界上发生的一切都是自然的,德与恶的区别也是自然的,因此道德感也就是自然的,是人类普遍共有的本性。“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国家中也没有任何一个人完全没有道德感,没有一个人在任何一个例子中从来不会对于习俗和行为表示过丝毫的赞许或憎恶。这些情绪在我们的天性和性情中是那样根深蒂固的,若不是由于疾病或疯狂使心灵完全限于混乱,决不可能根除和消灭它们的。”可见,道德感在此意义上一定可以称为是自然的。

休谟强调,除了由受必然支配的自然感觉或情绪以外,人们还有自由的、完全由自己支配的设计、计划和观点,我们通常把它们与自然的其他一些原则对立起来。也就是说,我们对每一种具体行为的道德感觉并不都是自然的,有些行为之所以会引起我们的快乐和赞许或痛苦与谴责,那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因此,休谟认为并非一切道德感都是自然的,菜些道德感则是“人为”的,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而制定的。他认为这种人为的道德感主要就是正义。
休谟在论述正义是自然的善,还是人为的善时,指出:“正义之感和非正义之感不是由自然得来的,而是人为地(虽然是必然地)由教育和人类的协议发生的。”正义是“使每个人各得其应有物的一种恒常和永久的意志”。可见,正义与非正义是借助人类共同的利益感和协议而形成的。使最初的利益成立的,乃是人类的自愿的协议和人为措施,在这个范围内来说,那些正义法则应当被认为是人为的。当这种利益一旦建立起来,并被公认之后,则对这些规则的遵守,自然并自动发生一种道德感。这种道德感,还被一种新的人为行为所增强。

2.道德感的起源

道德感是一些特殊的苦乐感觉。那么这种苦乐感是如何发生的呢?也就是道德感的起源问题。道德感的本质一些是自然的,而另一些是人为的,休谟认为,自然的道德感起源于同情,而人为的道德感起源于利益。

其一,自然的道德感的起源。

所谓自然的道德感就是完全自然的、而不依赖人为措施或设计,是人类普遍共有的道德感。休谟认为,这种道德感产生于同情原则。

道德感是一种特殊的快乐或痛苦感,而快乐、痛苦的情感和其他一些情感一样大都是由同情注入人心中的。这种快乐或痛苦的感觉,即道德感,是我们对某种行为或道德品质责备或赞美,当某种行为有促进与我们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的福利或朋友的福利的倾向时,我们就自然地对它赞许,这种行为也会令我们感到愉快;同样,当某种行为有和我们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的福利或朋友的福利产生损害的倾向时,我们就会自然地对它责备,并感到不快。人们为什么会对这些与自身无关的行为产生赞许或责备的道德感呢?休谟认为,只是由于同情,同情就是人们在与别人的接触中,通过想象所自然产生的与别人同样的情感或原则,即引起同样的心里倾向和情绪。这种同情原则让人们不仅关心自己,还要关注社会、关注他人,从而使“人们对一个行为或性质借同情在自己心中引起同样的痛苦或快乐的情感,同等的厌恶或爱好的情绪,因此产生对此行为或性质共同的赞成或反对的‘道德感’”。

其二,人为的道德感——正义的起源。

人为的道德感就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主要就是正义和非正义的感觉。那么这种人为的道德感又是如何被人们确立的呢?也就是它产生的根源是什么?休谟认为,这种道德感不是由自然得来的,而是人为地由教育和人类的协议发生的。休谟在考察这种道德感的起源时,认为利益是道德感的继承。因此利益是其产生的根源。

休谟认为,人类被自然赋予无数的欲望和需要,却被给予了最薄弱的手段。因此,人类为了生存,必须依赖社会,才能弥补这个缺陷。在社会中,人们借着协作,能力提高了;借着分工,才能增长了;借着互助,人们就能较少遭到意外和偶然事件的袭击。人类在这样的社会里才能拥有获得满足基本生存欲望的力量,才能增强能力,并且具有安全感。这就使得人类结合成社会成为必要的。但是,人类自然性情中的自私和有限慷慨不但使人不能适合于广大的社会,而且使人几乎与社会相抵触。社会财富的稀少不能满足每个人的欲望和需要,而且人对有限财富的占有又具有不稳定性。这些内在因素和外在条件的结合,加剧了人与社会的冲突,成为人类结成社会的最大障碍。

如何消除障碍,弥补缺陷?休谟认为,在未受教化的自然状态中,弥补的方法不可能由自然得来,而只能通过人为措施得来。休谟认为,社会的混乱源起于财物的稀少和占有财物的不稳定性。对此,必须找寻一种补救方法,尽可能地使那些外界财物置于和人本身所有的那些固定的、恒常的优点相适应。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社会全体成员缔结了稳定占有财物、互相约束的协议。休谟认为,这种社会协议的约束是不违背人的偏私情感的,借助这个协议,较好地照顾了个人的利益或最亲近朋友的利益,从而使个人的偏私感情或贪欲受到了约束,有效地克服了人性自私的缺陷,使社会结合最终得到了实现。

那么,人们缔结的协议其性质是什么呢?休谟认为,它就是一般的共同的利益感觉。这种共同的利益感是社会全体成员互相表示出来的,其含义就是,我让别人稳定地占有他自己的财物,别人也会同样让我稳定地占有我的财富。也就是互相不侵犯私人财产。当这种共同的利益感互相表示出来,并为大家所了解,于是就产生了与共同利益感有关的决心和行为,也就是人们彼此之间的协议。

这种建立在共同利益感基础上的协议一经产生,并为每个人所遵守,这时社会的每个人就都能稳定地享有自己的财物。这样也就发生了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依照共同协议而进行的行为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违背正义,是非义的。可见,正义产生于协议,协议根源于利益,利益是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休谟认为,所谓正义就是“使每个人各得其应有物的一种恒常和永久的意志”。因此,正义作为一种人为的道德感,是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的,并最终根源于利益。“当那个利益一旦建立起来,并被人公认之后,则对于这些规则的遵守自然地并自动地产生了一种道德感。”

三、道德感的作用及影响

1.促成利己与利他的统一

休谟的全部道德体系,除了论证道德感不是来自理性而是利益情感以外,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解决自私和仁爱、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18世纪的英国资本主义已经充分暴露出尖锐的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休谟力图找到一种理论和原则来解决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爱与仁爱之间的冲突。他认为理性不具有这种作用,人们只有依靠道德感,才能促使自爱与仁爱、利己与利他之间的平衡与和谐,才能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一致,从而调解这些矛盾和利害冲突。

休谟强调道德感的产生是人们对利益感觉的结果。道德感起源于人们的共同利益感(每个人的相互利益),这种利益感使人们察觉到了社会利益,并通过同情的感染而被全体社会成员所认可并表示出来。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私利和有限的慷慨,缔结了互相限制、互相约束的协议。便产生了正义,鉴于正义的原则,人们就要调解自己的行为,遵守协议,以维持共同的社会生活和个人的利益,从而实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

休谟认为,自私虽然是人类最大的天性,但人性中不只有自私、利己的本性,而且还有利他、仁爱等的本性。其中同情就是人性中一个强有力的原则,是道德感的根源。
同情就是引起同样的心里倾向和情绪的情感。休谟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除了关心自己的利益或其亲人的利益之外,他们不会有去关心他人和社会的倾向。但是,因为有了同情,使人产生了关心社会利益的倾向,才开始赞许或谴责各种性质和性格。“我们对社会所以发生那样广泛的关切,只是由于同情;因而正是那个同情原则才使我们脱出了自我的圈子,使我们对他人的性格感到一种快乐或不快,正如那些性格倾向于我们的利益或损害一样。”借助同情,人们就会从自私的小圈子里走出来,认识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从而限制自己的私利,关注社会,关注他人。调解了利己与利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与冲突。

2.促进了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发展

休谟作为著名的西方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家,其道德感恩想既继承了前人但又不拘泥于前人,这就使得他的思想既有继承性,又对其以后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和启发意义。

休谟在道德感的论述中,特别强调了利益的作用,认为利益是道德感的基础,道德感有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利己与利他的矛盾的作用,其含义有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和谐。休谟这些对利益价值的强调为功利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思想材料。边沁在其著作《政府片论》中曾坦言,是休谟擦亮了他的眼睛,使他认识到:一切善恶的基础蕴藏在功利之中。这种启示对边沁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休谟否定了理性在道德判断中的作用,从其人性论出发,敏锐地意识到利益和同情在解决自私与仁爱、利己与利他、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中的作用,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或倾向意识同行为者个人的切身利益情感结合起来,从而产生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倾向,使个人跳出自我的小圈子,有效地限制了个人无限的自私欲望,维护并促进了公共利益,从而实现了利己与利他、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和统一。这是以前的伦理学思想家一直想解决而最终都没有解决的难题。

休谟的这种功利主义的道德感理论因其自身的积极性和合理性,赢得了包括亚当·斯密、边沁等在内的一些积极的追随者,对功利主义的发展具有了深远的影响和较大的促进作用。

休谟在论述道德感的起源时,特别强调公共效用,认为它是人们结成社会的前提,是道德感产生的基础。“公共的效用要求所有权应当受一般的不可变易的规则所规范;虽然这样的规则被采纳来尽可能促进公共的效用这同一个目的,然而对它们来说要防止一切特定的困苦或使每一单个的事件都产生有益的后果是不可能的。如果整体的计划或体制是公民社会的维持所必需的,如果由此在大体上善多于恶,那就够了。”边沁以此为启发,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认为人的行为总是从个人的利益出发,同时也会考虑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及情感的要求。斯密系统发挥了休谟的道德感理论,认为每个“经济人”都是从自利出发来进行经济活动的,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但在这个人的本性中还有天赋的同情原则,使其关心他人与社会,神经外科期刊从而成为“道德人”。斯密以此展开其理论,奠定了他在西方经济学和伦理学中的卓越地位。

休谟对道德感理论的阐述,使人们从对理性的盲目遵从中认识到情感的作用,认识到人性是利己与利他的统一,自爱与仁爱的统一。休谟的这些道德感思想调和了理性主义伦理传统中个人与社会的尖锐矛盾与冲突,对历史上的西方伦理学可谓是颠覆性的,对后来伦理学的发展又可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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