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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企业上市的法律意识分析

摘要: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开展茶企上市法律保护工作离不开公权力机关的权力行使,为防止权力滥用,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来约束。在茶企上市法律保护被纳入刑法条文中之后,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为探索良好的茶企上市法律保护法律监督机制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一些省份特别是茶企上市法律保护较早开始试点实行的地区已经形成了一些较好的机制。

关键词:茶叶企业;上市公司;法律意识

长久以来,我国茶叶企业上市都受到政府的全面把控,若实现茶叶企业上市的全面市场化,其盈利能力究竟如何,至少到目前无人知晓。全面对比美国和我国企业运输行业的财务水平,发现其净资产收益率以及股东权益回报率超出我国一大截,国内茶企上市企业财务绩效总体低下,中国茶企上市企业连续多年亏损,怎样学习和借鉴美国企业公司财务管理方式方法,需要以法律意识研究为前提。

1茶叶企业上市法律保护的存在问题

1.1法律保护方式单一,不利于茶叶企业上市发展

对于茶叶企业的上市申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行政组织机构。因此在保护方式方面对于茶叶企业上市的法律保护也可以是多角度的,目前学界很多研究学者均对茶叶企业上市保护的方式做出了论述,但是在实践中却很少被运用到,大多是将茶企上市为茶叶运用与商品之上,对于证明茶叶、服务茶叶和集体茶叶的申请和运用都非常之少。如只是单一地对茶叶企业进行上市而忽略了对茶叶企业上市实力的证明,将不利于茶叶企业上市在经济市场中的发展,也有可能会导致企业管理中的混乱。因此对于茶企上市应当多种方式齐头并进,如只是单一地将茶叶企业上市为商品茶叶运用到经济市场中来,并不利于对茶叶企业上市的监管和商业价值的开发。

1.2上市主体不明确、法律保护意识不强

当前,茶叶企业上市的权利主体呈现出的群体性和不确定性是茶企法律保护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在茶企上市过程中,一般应由明确的自然人或法人代表提出申请,但现实中的茶叶企业上市项目大多都是由民间组织构成,承载着一个群体的情感和智慧。茶叶企业上市权利主体所呈现出的独特群体性和不明确性也是目前运用法律保护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一方面可以说群体成员皆可对其企业进行上市使用,但却无人能独自占有企业的使用权。另一方面在茶企上市过程中,茶企上市的主体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现今的状况是一些真正对茶叶企业上市拥有主体权利的主体没有法律保护的意识,反而一些茶叶界外人士从商业价值方面看到了茶叶企业上市的经济价值,纷纷抢注大量茶叶企业商标,严重抑制了茶叶企业上市的发展。

1.3企业负责人权责不明,茶叶行业管理混乱

茶叶企业上市作为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必经之路,在公有领域运用公权力保护主要是为了通过保护实现对其文化特征的推广,使其最大限度的与社会发展结合,体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同时得到他人的认可而不被扭曲利用为主。因此,企业权利人在运用茶叶企业上市进行公益表演、产品制作、旅游等活动时,遗产权利人对茶叶企业上市资源过于的独占,将限制社会公众对茶叶企业上市资源的合理运用范围,就容易导致茶叶企业上市的持有者与社会大众之间由于权力范围的不明确而发生纠纷。因此,鉴于茶叶企业自身特征的特殊性,明确上市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范围,界定遗产权利人对茶叶的使用与开发的权利范围和社会大众对于茶叶企业上市资源合理利用的范围实有必要。

1.4法律保护客体种类繁多、缺少品牌产品

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定保护的客体应是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性、地源性特征的名称、符号等表达形式。因此对茶叶企业上市的法律保护并不能完全涉及所有种类的客体。被保护的上市茶叶企业客体应是与茶叶企业有密切联系的名称、制作工艺形式、茶叶产品生产商和茶叶服务组织的商号、标志等。这些客体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着茶叶企业上市的文化元素和经济价值,是茶叶企业上市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统一体。即使受保护的茶叶企业上市客体仍有很多,对于一些与茶叶企业上市相关的名称、制作方法、工艺品、服务和发源地等均能上市为茶叶进行保护。但是当前的情况是以法律保护建立起品牌的茶叶企业上市却寥寥无几,知名品牌和好品牌更是少之又少。

2茶叶企业上市的法律意识探析

2.1借鉴美国上市企业法律管理体系

美国上市企业法律意识的形成与发展对我国来说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美国国土幅员辽阔,我国也是地大物博。其工业以及先天资源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集中,这一点和我国十分相似;其次,企业规模非常庞大;第三,两国企业市场背景存在很大差异,我国茶叶企业可以从美国上市企业行业发展中借鉴到很多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遗憾的是,目前关于美国上市企业行业法律研究的文献比较少,因此研究具有一定意义。分析美国上市企业的财务状况与法律意识,能为我国茶企上市企业法律意识完善管理体系起到十足的借鉴作用。通过对这些地方良好、成熟的茶企上市法律保护法律监督机制的研究和对我国茶企上市法律保护法律监督机制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在现阶段我国茶企上市法律保护法律监督机制比较落后,机制上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并在今后的法律建设工作中加以改正。

2.2完善专门的茶企上市法律审判监督机制

鉴于当前我国还未形成完备的茶企上市法律保护法律监督机制,因此我国必须及早制定一套明确、规范的监督机制来适应当前的形势。从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技术装备、机构设置、人员落实、资金保障到监督方式、监督程序都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与制度保障,以此来促进茶企上市法律保护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在茶企上市法律保护裁决适用阶段,需要专门的审判监督机制来防止审判机关错误适用茶企上市法律保护;在茶企上市法律保护交付、执行阶段,需要信息共享机制、脱管及再犯罪人员的信息筛查通报机制、派驻检察机制和巡回监察机制来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及时了解茶企上市法律保护工作的动态,对这些已经开展的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在茶企上市法律保护解除或终止后,需要问责和绩效考评机制来评价茶企上市法律保护法律监督工作的成效,所有这些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完善我国的茶企上市法律保护法律监督机制。

2.3完善茶企上市法律监督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司法机关开展茶企上市法律监督工作的时间不长,许多相应的配套技术设施还不完备,一些相关的信息交流机制还不健全,导致现阶段的法律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存在缺陷。茶企上市法律信息在茶企上市法律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缺乏畅通的信息,司法机关就无法掌握茶企上市法律活动的动态,无法及时介入进行监督。茶企上市法律工作的开展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例如法院、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不同的机关又分管茶企上市不同环节的工作,这样比较分散的模式,容易导致某个机关在它负责的环节中实施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而司法机关不能够及时发觉。长期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司法机关无法获得完整的茶企上市法律信息,致使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产生困难。只有加强茶企上市法律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才能有利于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

2.4健全我国茶企法律保护法律监督保障机制

茶企法律保护法律监督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应的保障机制,然而由于我国的茶企法律保护法律监督保障机制不够健全,致使国家对茶企法律保护法律监督的物质保障和人才保障方面的投入不够,这就直接影响了我国的茶企法律保护法律监督工作。茶企法律保护法律监督保障机制不够健全,不仅会影响到茶企法律保护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也会影响到茶企法律保护的实施效果。茶企法律保护法律监督工作存在人员编制、机构设置方面的问题,从事茶企法律保护法律监督的工作人员数量少,并且这些人的工作量大。现阶段司法机关中负责茶企法律保护法律监督方面工作的,主要还是监所司法部门。除了法律监督方面的职责,监所司法部门还要办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它的工作职责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现在再加上茶企法律保护的法律监督工作,工作量就更大了。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茶企法律保护法律监督的效果。

2.5形成司法机制和监察机制相结合的组织机制

我国司法机关经过长期的努力探索,形成了一些有效的监督行刑活动的工作机制,例如向监狱等羁押场所派驻司法机构,建立派驻司法机制使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发现执行机关是否严格执法,有无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茶企法律保护实质上也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因此,司法机关也可以建立茶企法律保护法律监督的派驻司法机制,这样更有利于茶企法律保护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除此之外,由于茶企法律保护一般都是在社会上执行,没有固定的场所,茶企法律保护人员又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司法机关可以派出一些司法官到所属辖区内开展茶企法律保护的调查走访工作,了解茶企法律保护工作的动态,对茶企法律保护工作实施有效及时的监督,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构建起一个茶企法律保护法律监督的巡回监察机制,将巡回监察机制作为派驻司法机制的强有力的补充来确保茶企法律保护法律监督的有效进行。

3结语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试行茶企法律保护的阶段,在我国全面推进茶企法律保护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不应该只把重点放在如何开展好茶企法律保护工作上,也应该重视茶企法律保护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完善的茶企法律保护法律监督机制是做好茶企法律保护工作的保障,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更能保证我国茶企法律保护制度充分的发挥作用,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备,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我国的茶企法律保护法律监督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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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浩洁 杨宏 单位: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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