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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领域下美德的限度探索

一、权利:个人生活与高阶美德要求之间的缓冲地带

权利概念从近代以来进入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核心地带,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极其重要的成果。其重要性就在于:第一,使个人自由和平等权利获得了一个优先性地位,拥有了一个不受打扰的固有领域,比如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哪怕是以高尚美德之名也不能加以侵害。但这并不是要个人脱离社会群体,也不是主张个人高于群体,而是因为个人最容易受到强制和伤害,所以最需要得到保护。第二,权利的道德基础就在于权利肯定每个人作为人的内在尊严,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其意志是自由的,所以应该受到国家的平等对待。第三,人作为一个脆弱而又有理性的存在者,能够认识到社会合作的必要性,从而应该认同一些公共合作的普遍的正当性原则;人又具有自由选择能力,从而能够追求自己的生活目的,即好生活观念。个人只有以这样的资格进入社会合作,社会合作才能促进每个人的利益。因此,权利论说使个人脱离了美德论高高在上的鞭打式的目光,能够冷却美德的狂热,而获得了生命、自由、财产等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都会珍视的生活基础,允许非法侵害这些基本权利就是不把人当人看。这些基本权利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于是,对它们的尊重和保护就构成了人们之间的绝对约束而变成了每个人的义务。显然,这是从抽象层次上说的,但这种抽象是必要的,因为这可以形成人们进入实质性社会生活时的一种前提性框架结构。如罗尔斯所精心界定的权利:“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6](P196)其最初的想法是确立个人的自主性和自由的范围并彼此防范,以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使之不得相互侵害;其基本要求就是大家的自由体系是可以相容的,所以没有任何高标准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并不要求个人的心灵品质达到优秀状态,即具备高尚美德。在权利论的框架中,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与古代政治哲学就有了不同的基本结构。第一,追求政治目的的善,应该在一种具有道德基础的权利体系框架中来进行。即使政治追求实现人们的生活富足、精神上达到自我实现这样的普遍赞同的目标,也不能脱离权利体系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个人的权利,就是为了使个人能够获得追求自己的好生活的自主性,这对个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前提,因为我们的生活必须靠我们自己内在地来过。权利体系首先确认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行为主体,确认每个人都有人之为人的尊严。在这里,没有任何东西是额外的、过高的要求,所以是可以平凡成立的。我们只要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就能进行公平的社会合作,从这个意义上说,尊重权利就是我们天赋的、基准的政治美德。它只是要求人们对各自同等自由的相互限制条件的自觉接受。没有这种限制,则大家的自由体系就将充满冲突。这会有两种表现,一是这种无限制的自由就会允许大家相互损害对方,“互相损害他人的利益,就使得他们那种同任何他人的自由处于‘平等’地位的自由所给予他们的满足感荡然无存了”[7](P27);二是由于人的力量的不均等性,若其自由没有限制,则有些人就会利用其更大的力量和优势去侵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而又得不到制裁,这将是一个特权社会。如果政治领域的政策或明或暗地容许各种特权的存在,则表明在这个政治领域中,不是所有人都得到了同等的关怀。德沃金说:奉行这种政策,“唯一的原因是他们假定某些人的权利和某些人的生命比其他人的生命更为重要”[8](P19)。所以,我们认为,权利体系为社会确立了一种基准道德,它是对特权的抵制。同时,若社会缺乏对平等自由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这一基准道德,而又要追求道德上的高洁的话,则道德意识就会脱离对权利的尊重而走向高迈的纯粹概念化,走向对绝对克己、无我、纯洁的良心和完美品德的崇高性的沉迷,从而反过来压垮个人的自由空间,宰制个人的人性欲求。这就是美德的异化。高阶美德本来是人们追求的目标和实践活动的结果,需要在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基础上,通过长期的实践活动才有望得到培养,现在却反过来成为衡量人的一切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标准,而我们大多数人的品质都不可能符合这个高标准,所以,就会对人们的人性欲求造成压力。于是,我们可以明白,当代政治不能建立在对高阶美德的追求之上,而只能建立在基准美德的基础之上。第二,权利体系的确立,使基于权利保护的公共行动的正义原则与个人的志向拉开了距离。即使有人真诚地相信某一种道德观念,并真诚地认为培养某些美德对大家的生活有重要意义,他们也只能真诚地以理性反思精神把它们表达出来,并自我加以追求,但不能强迫他人接受我们的道德观念,或强制他人培养这些美德。这一点,也是人们之间如何相互对待的基准道德要求。对个人而言,其自由选择权利只受到公共正义原则的约束,而不会受到各种实质性的善观念和美德标准的压迫,也就是说,个人的内在自由和成长的意愿不会受到强制。

基本正义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并确定社会权利的分配和义务的分担的公平尺度,从而也确定了国家行动的限度。它应该成为对所有人都有同等约束力的前提。因为人们的基本权利具有道德基础,是可以普遍要求于所有人的,并不需要考虑个人的各种差异,所以,它可以成为我们彼此要求对方具备的基准美德。所以,基准美德与权利体系是相辅相成的,但权利体系必须与所谓高阶的美德拉开距离。比如,仁爱、无私的品质,和追求对美的事物的观照,对科学的执着探索等等,这些美德都只能被行为主体主动、内在地加以追求,但必须不违背正义原则。它们属于个人自主选择的领域。国家虽然不能鼓励、促进特定的高阶美德,但是必须为人们追求自己中意的高阶美德提供足够的空间,使各种美德有得到兴盛的可能,鼓励个人本着自己的性格、兴趣、人生抱负和现实条件去自主追求。第三,权利体系的确立,虽然排除国家对于一些特定的高阶美德的鼓励和促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高阶美德在权利体系中将不能产生。因为美德的塑造和养成,对个人而言,虽然必须重视他对自己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选择自由,但是,一方面,个人应该认肯自己和他人都一样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并且能够把社会的正义原则作为自己进入公共生活时的基本准则,个人自己的人生抱负和志向必须受到正义原则的调整,最起码不能违背正义原则。在这个基础上,他应该本着自己的性格、能力、志趣等等去自由选择自己的人格目标,并且凭借精神成长的意愿去塑造自己的美德;另一方面,国家虽然不能直接指定一些特定的高阶美德观念,强制人们都去塑造这些美德,但是,首先,国家必定要鼓励和促进符合自己政体性质的正义原则,并为人们能够塑造这种基准美德而提供条件,比如生活资源、机会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的公平分配,这是人们发展和证实自己的能力的基础条件;其次,在国家之内,美德的培养应该由具有紧密人际联系的群体活动如家庭、学校、社群生活来进行。政治的责任是引导这些能培养人们美德的群体活动秉承正义原则,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父母的权威,教师的榜样示范和校园文化的熏陶、社群成员之间的合作和情感呼应,并保证社会活动能够获得互惠的结果,这样才有可能培养出公民友谊、奉献、仁爱等美德,并基于个人的性格特点和志趣,也能培养对美的观照、对科学的探索热情等高阶美德。再次,在社会中,人们可以从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出发,通过说理的方式来阐述自己中意的基本美德;学者们甚至会对自己的美德信念给予十分严密的论证,并主张人只要想追求有价值的、幸福的生活,就应该去培养这些美德。这当然是国家所应该鼓励的,因为这将使人们在选择和培养多样化的美德方面提供参照和思想养料,促使人们生活方式的多样化。

二、政治在促进人的自我实现时的作用及限度

美德生长的基础是自由,是精神成长的内在意愿。从国家行动的外在性而言,它的确不能直接作用于人的内心,也不能为所有人设计出一个统一的美德培养模式,并加以强制推行。但是,这并不表明国家在促进公民的美德方面完全无所作为。首先,促进基准美德是政治的一项重要任务。基准美德并非是一种特定的美德观念,而是与社会的基本结构相应的美德观念,从合乎正义的社会必然会维护自己的稳定而言,国家必须促进基准美德的普遍培养成型,使之成为社会中大多数的品质和精神态度,这样,这种社会的基本结构就会得到来自人们的内在心意态度的真诚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基准美德的确有工具性的意义,所以,它们可以普遍地要求于每个公民。在培养人们的基准美德方面,国家完全可以宣传、鼓励并加以促进。国家应该在保障人们能够得到平等对待,构建合作互惠的体系,容纳公民就公共政策的制定参与理性的公共讨论,保障最少得利者的基本生活前景等等,促使人们形成对这个社会的正义原则和社会的合作互惠体系的信赖,对其他公民也会按照正义原则行事能够抱有一种理性的期待,这样,公民们将能产生对政体的忠诚。国家在这方面的行动,其目的是形成公民们能够发挥其天赋的政治美德的保障条件。其次,在当代社会中,公民超越自己的狭隘利益的能力是有限度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他们作为单独决策的主体,必须对自己的生活负责。在这方面,我们也必须明白,人们有着某种自利之心是必然的。但是,这种自利之心必须受到社会普遍交往规则的约束,当人们能自觉地把行为约束在遵循普遍规则的范围内,就获得了一种基础的美德;在政治生活中,官员也有获利或者获得晋升机会的考虑,这是一种正常的自利动机。但是,这种动机必须在为人民服务,对公共利益负责,创造性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过程中才能得到正当的满足,一个官员只有能够把其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当作自己动机的实质部分,并对其自利动机取得优先地位,才能说有了基本的政治美德。这些情况,就决定了不可能在公民中能生长出太多的高阶美德。这就是我们在经济政治生活领域中所能要求的美德的范围,对超出这个范围的高阶也不能抱有过高的热忱,在这个方面的追求也必须有节制。在这个方面,我们不能成为至善主义者,即不能以政治的手段追求美德的最大化。所以,“高度道德化的政治观过于苛刻:它认为公民及立法者都是不受感情左右、没有私心的公共利益追求者。这种观念是不现实的”[9](P119)。如果这样要求所有公民,则是一种过度的道德要求,必定会出现一种对民众的美德压迫。蒙田曾经非常正确地写道:“要是我们怀着过分热切强烈的欲望将德行拥进怀里,这德行就会在我们的搂抱下变成恶行……喜善可能过头,行义亦可能过度”[10](P222)。再其次,国家促进人们的美德成长的方式只能是结构性的引导。诚然,美德作为一种优秀品质,是内在的,而国家行动只能针对人们的外在行为,所以无法直接塑造人的内在品质。但是,内在心灵品质的成长、美德的成型,必然要受到人们生活于其中的国家政治结构及其措施的塑造性影响。我们认为,国家行动当然也可以有其积极目标,那就是要增进人们的物质财富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可以说,这两者都不是特定的善观念,而是人们可以普遍同意的好生活观念。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目标,是我们自主培养美德时所必须牢记的一个方向。美德必须有利于人的生活,既不能因为道德原则的严苛性而使自己的心灵偏于枯槁,也不能因为崇尚自由抉择而使生命丧失其崇高的价值追求。

我们追求美德,是为了能够获得我们在相应的生活实践中的内在利益。米勒说,“表明一种品质(quality)是一种德性就是去表明拥有这种品质对于支持一种更高的实践并且去实现实践所要促进的那些好(goods)是不可或缺的”[11](P124)。的确,美德对于我们追求自己的全面发展这个好生活观念是不可或缺的,因为,美德是我们主体的素质基础,我们是本着自己的品质而做出自己的生活行为、追求自己的生活目标的。人的自我实现或者全面发展,对人们来说,是最高的生活目的,我们无法设想,在我们的生活之中,还有比达到自我实现或全面发展更为实质性的目的。当然,我们也能认识到,完全充分的自我实现作为个体是不可能达到的。完全充分的自我实现只有在作为社会总体的人类中,才有可能实现。我们认为,虽然国家不能直接地从事人们的高阶美德的培养工作,但它可以通过创造物质财富,构建公平正义制度,促进文化发展与繁荣,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物质条件、制度环境和文化养料,来促进人们的美德培养。大致说来,国家促进人们的美德培养的作用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要实质性地促进个人美德的成长,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热情和勤劳精神,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活得体面和有尊严,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人们才将普遍地产生发展和提升自己的精神素质的动机。胡锦涛同志指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只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能筑牢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12](P19)现实的建设实践活动,也是培养人们的美好心灵品质的场所。诚实劳动会有力地塑造我们的品德,如发挥创造力、勤劳的习惯、责任意识和主体精神。同时,国家也必须为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等市场秩序提供法律保障,只有这样,劳动者的自主性和对获利机会的敏感才能培养起来,这些都是在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工作美德。第二,国家要注意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体现社会正义价值,这将能为人们追求自己的美德观念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条件。首先,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平等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这是前提,这是正义的形式性要求。也就是说,这要求任何人或社群不能把有些人视为纯粹的工具,把他们视作为人格上可以被贬低的对象。这是个人获得自尊和主体性,并自主追求自己的精神修养的前提条件。其次,在当今中国,在社会资源分配问题上,可以在不同的分配层次上作相应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这方面有着科学合理的论述,报告主张,我们应该服从国民经济成长的规律和要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重视公平。”从社会分配正义的角度而言,国家可以采取制度性的方式“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12](P36)。其中“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的措施,将是逐渐达到共同富裕的具有道德价值的安排,也是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第三,国家应鼓励人们从事自由的文化创造活动,产出越来越多的能够体现人类情感的普遍范例,有着深刻哲思,体现崇高人格,贬斥假丑恶,弘扬真善美,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人的自我实现,人的心灵塑造,都需要一种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国家有一种责任,那就是要让人们所接触到的是健康向上的大文化环境,使人们在其中如沾春风,如溉化雨,逐渐把自己的心灵品质提升到普遍性的文明化高度。特别是在今天,人们的物质生活已经达到了相当的富裕程度,如何使人们避免陷入拜金主义和沦为物欲的奴隶,避免心灵的荒漠化,使人们的心灵获得各种健康的精神价值的灌溉和滋养,做到富而有礼,富而文明,就是我们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人的全面发展是需要靠社会繁荣的文化环境来促进的。人的自我实现,是指人们的属人的机能能够得到发展、表达和证实,这种属人的机能要通过人们的自觉自由的活动才能表现出来,所以,马克思说,“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13](P58)。于是,文化与人的全面发展就表现为这样的一样关系,即文化作品的创造者本身就是在已经存在的文化环境的熏陶下,自己某方面的属人的机能得到了发展,从而使这种素质以作品的方式外化,又进入社会成为文化存在;人们对文化作品的欣赏则是自己与文化作品所体现的人性之美、善意蕴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是人格与人格的对话与熏染,欣赏者借此提升了自己的精神品位,深化了自己的思想内涵和情感、意志品质,即达到某种程度的自我实现。由于人们对高品质的文化始终有着新期待,所以,国家可以利用市场机制,激发人们的文化创造力,做大做强文化产业,产出更多的精品力作。[14]鼓励和促进优美高尚、人们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这就是在为促进人们的普通外科期刊美德培养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这是政府的一项政治责任。

作者:詹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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