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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改革下文化市场论文(共2篇)

第一篇

1文化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实现途径

1.1是与社会资本相融合的过程

一直以来,文化经营资金投入都是由政府负责,这种局限性的投资主体和渠道形成了文化发展资金不足,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满足社会客观需求的状况[3]。所以,为了改变这种资金不够和太过分散的弊端,创建了以文化发展资金为主体的文化建设投资基金。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中,对更深层次的提高和改善文化产业金融服务,致力于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市场,拓宽文化企业融资范畴和渠道,实现由多层次主体参与的融资制度。另外,政府通过财税政策、提高财政及上级补助资金投入等有效的激励制度,刺激其他行业、组织或个人参与到文化产业投资中。同时,如果文化产业发展到某种程度,还可以形成系统的集团模式,以上市的方式来拓宽融资渠道[4]。

1.2是与科技创新相融合的过程

受到长期以来的历史遗留因素影响,国内文化创新问题上仍有诸多不足,不但是匮乏的创新意识,不完善的创新体制制度也造成了创新能力的严重缺失。所以,我国开展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有效地结合科技与文化,通过科技创新来推动文化发展。开展文化体制改制期间,科技创新的重要性一再被提起,受到多方面、多阶层的关注[5]。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应以客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前提,以世界科学文化发展趋势为入手点,积极开展文化创新,有效提高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文化的召唤力。

1.3是中外文化融合发展的过程

中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大国,在这几千年的发展中,一直延续着自身的传统文化。想要实现中国的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并健全以民族文化为核心、以外来文化精髓为内容、促进本国文化向世界文化开放的局面[6]。所以,中华文化必须长期坚持对外国优良文化的吸收和接纳,为己所用,吸收容纳所有对本国文化建设有利的经验,对国民文化生活有益的成果,最终实现国内外优秀文化的良好融合,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2文化市场发展

2.1基本特点

自改革开放以来,文化市场发展之快速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文化经济。新兴的文化娱乐入驻市场后,对传统的单独生活方式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加快了现代化生活模式的出现和发展,充分满足了人们对文化的需要,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的前进[7]。当前,文化市场的特点开始凸显。①文化市场经营投资主体表现多元化。文化市场的成熟度与国民文化生活水平成正比,为了提高文化市场成熟度,政府部门针对经济政策和文化市场管理展开了相关的调整;②文化市场种类繁多,国内文化市场发展处于上升阶段。20世纪80、90年代中,逐渐形成了九大下分市场体系,分别是: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书报刊市场、影视音像市场、文化交流经纪市场、文化经营服务市场、文化旅游市场、文物工艺美术市场、文化教育市场[8]。

2.2制约文化市场发展的瓶颈

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产业体制发展的基本条件。文化市场是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下产生的,但又处于整个市场系统的脆弱环节。目前文化市场仍有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大多不是市场自身因素导致的,多是由于不规范的管理导致。造成文化市场非法经营泛滥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两方面。想要做到绝对的绝缘,必须使用法制化的管理方法,制定一系列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9]。中国加入WTO后,单薄的法律市场管理弊端更加凸显,急需加强。整体而言,目前文化市场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不完善的文化市场法律法规,文化市场的管理制度急需强化:首先,有些项目基本上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最近几年,文化市场发展迅速,各种项目层出不穷,文化市场概念外延快速扩张;其次,尚未形成确实有效的法规规定,现行的法规内容明显与世贸规则存在偏差;最后,不能有效把握政策界限,有些法规文件内容太过笼统,现实意义不够显著。②法规执行混乱,实际管理时出现条块分割,分兵把守的不足,目前文化市场中大多都有管理体制不畅的问题,造成了市场执法无规的恶性循环。

2.3加强文化市场法制建设的建议

加强文化市场规范化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中国先进文化发展的基本条件,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直面挑战的需求,也是改善社会环境,为广大青少年提供有利生长环境的需求。所以,需要从强化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处着眼,争取做到从根本上控制非法经营勾当的发生,构建完善的市场规则体系,使文化市场成为规范化的市场。(1)政府进行统一规范和宏观调控,促进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建设,健全文化法规体系,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促进文化立法是开展文化市场法制化管理的必要条件,重视文化立法建设,加快其完成。政府行政部门要完善相关文化市场的管理制度,将法规落实到实际中。文化市场自身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想要一个囊括所有市场项目的法规是不可能的,应注意规则的详细性和实践性,有关新生的文化娱乐市场项目管理,可以以规范性文件制定为切入点,在实践中不断累积经验,从而逐步完善法规[10]。(2)必须提高执法部门和执法组织的建设,树立较高的法制观念,坚决依法执行,确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应按照实际市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构建和促进文化执法团队和部门的成立[11]。应注重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人事单位把相关工作做到位,选择执法人员时应对其展开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方式,还应注意多方面多元化的吸收不同方面的典型,组成多元化的文化市场执法队伍,根据实际增设开展文化市场执法的部门编制,还需对执法人员实施岗前培训,执法人员还应通过严厉的岗前责任制和执法实绩等考核,对成绩突出人员进行相应的奖励和表扬,对不达标或有恶劣行为的应立即将其从执法队伍中剔除。

3结论

文化市场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是推动社会向新阶段迈进的巨大推动力,因此,改革文化体制、促进文化市场发展成为当代社会中一项重要课题。文化体制的改革离不开“分离”和“融合”,这是自新时期文化体制改革开展至今,已经走过的三十多年中,文化改革的显著特点。此处“融合”包括了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融合的过程、与社会资本相融合的过程、与科技创新相融合的过程、与中外文化融合发展的过程。基于此,展开对目前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并提出对策。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探讨,为日后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市场发展奠定理论基础。

作者:王宏鹏 单位:甘肃省文化艺术研究所

第二篇

一、问题的提出

威廉姆森(Williamson)依据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了企业、市场及中间性组织,认为行业协会等中间性组织是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一种非标准契约活动。[3]林登伯格和霍灵斯沃斯(Lindberg&Hollingsworth)把行业协会作为与市场、企业、非正式网络、国家并列的第五种有效的制度或机制。[4]格瑞夫、米尔格兰姆和温格斯特(Greif,Milgram&Weingast)将行业协会视为一种与双边声誉机制和多边声誉机制相比,具有仲裁与协调功能以及非人格化交易治理特征的第三方实施机制。[5]文化行业协会的治理功能实质上就是文化行业协会作为一种治理机制所发挥的对相关利益主体进行规范、协调等功能的总和。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旨在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秩序的自治性、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其治理机制本质上就是一套协调协会各参与主体与相关利益主体的正式或非正式规则。作为正式规则的“自治权”,尽管各国法律授权的程度和范围不同,但大都包括了规章制定权、许可批准权、认证权、争端解决权、惩罚权等内容。行业协会由于对市场和政府失灵具有补救功能,因而可在我国经济与文化体制改革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截至2012年底,我国社会中介组织达到49.2万家,其中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非营利社会团体26.8万家,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大约增加了10倍。但是,行业协会数量的增长与其治理功能的发挥并没能同步进行。据统计,迄今全国各地大约只有1/3的行业协会基本实现了“去行政化”,多数行业协会尚未摆脱政府的“附属身份”,也未真正成为自治性、民间性组织。[6]在这样的背景下,行业协会普遍依附性强,治理功能单一;合法性低,对市场规范能力有限;服务意识差,成员基础薄弱等。在我国文化体制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文化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刚刚得以确立,2006年全国第一个文化创意协会——上海创意产业协会诞生,2013年第一个国家级文化产业协会——中国文化产业协会成立。不难看出,我国文化产业协会发展得相对缓慢,由文化企业自发组织成立的行业协会组织基本处于萌芽阶段。而由政府引导或主导成立的文化行业协会,总体而言数量也比较少,绝大多数挂靠上级主管部门,其作用仅限于“上传下达”以及“监管”成员或文化企业等职责性行为,所表现的治理功能基本停留在为政府“办事”的层面上。随着文化产业的多元化、快速化发展,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将日益被推向复杂而敏感的阶段,文化行业协会治理功能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我国文化市场的健康培育及其发展的效益。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探讨文化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对文化产业协会的治理功能还基本处在认识和探索之中,对此需要关注先进国家或地区文化协会的治理功能,其先行经验具有一定参考和借鉴作用。

二、世界文化产业发达国家或地区文化协会的治理功能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伴随物,其发达程度成为衡量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尺。文化产业相对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一般市场经济发展程度都比较高,文化行业协会的发展也相对成熟。这些国家或地区之间尽管存在种种政治体制方面的差异,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也不尽相同,但文化行业协会都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政社和政企关系也十分明晰。文化行业协会的民间性、自治性、独立性具有法制的根本保障,其治理功能相对丰富且能得到充分发挥。归纳起来,文化产业发达国家或地区行业协会的治理功能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行业自律和文化政策的形成

在德国,文化行业协会具有监督会员非道德行为的权力,能够通过多种形式倡导成员企业培育诚实信用的风尚,促进行业良好规范地实施推广。行业章程、行业公约、行业规则或惯例、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质量标准、行业经营活动示范条例等内容细致而全面;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惩戒规则也清晰可据;发生商业争议的处理规则要求成员清楚理解。文化行业协会之所以能够自律管理,首先是法律赋予了商会和协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商会、协会负责人员来自内部的民主推荐与选举,凡常务负责人员都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在信息化社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早已在人群中产生了“望风所归”的声誉和号召力。协会专职人员受职业规范的指导,不仅能贴近成员实际制定行规准则,而且能坚持督促会员企业自觉遵守成员共同制定的决议和规则。在美国,代表各类文化艺术的非营利组织——行业协会是文化政策形成的来源之一。例如,进入20世纪60年代,美国文化价值观念的转变严重冲击了《制片法典》的可信性价值,以至其1968年被电影分级制度所取代。分级制度标明了哪些电影适合哪些潜在观众观看,满足了新时期消费大众不同的需求。著名影视基地好莱坞快速引入分级制度的决定,正是出自美国最高法院两项裁决后的预警启示。两项裁决是对地方政府禁止儿童接触成人书籍、成人电影举动的支持,这使警觉灵敏的好莱坞觉察到,电影工业即将被卷入各州市对电影分类立法的大潮。为此,以好莱坞为主体的美国电影协会主动提出并率先执行电影分级制度,从而策略性地适应并融入了地方对制片和放映的立法浪潮。

2.沟通政企,为业界提供各种服务

我国香港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是按照市场运作的要求发展起来的。政府对市场干预不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和能量较大。文化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和文化企业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为业界服务的功能,为我国香港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作出了贡献。如中国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的主要活动和服务宗旨是:提供专业资讯,协助会员处理在港内及海内外所遇到的制作和发行问题;代表会员和电影业与政府商讨电影检查和版权等事宜;从1997年始,协助我国香港地区贸易发展局联合举办首届香港国际电影展览会,其后每年协办;2002年开始在中国香港展览中心主办“香港国际电影节”,并由中国香港贸易发展局资助协办。对于每一届中国香港国际电影节,协会都会鼓励我国整个香港地区的各大制作公司参展,并邀请内地以及世界各地的多个制片厂商光临。中国香港国际电影节集合政府和民间从业者的力量,致力于推销和推广我国香港地区的电影,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香港地区电影走向国际市场。与此同时,协会保护版权和打击盗版的活动如影相随,也是我国香港地区电影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7]

3.知识、信息和统计功能

为公众和会员提供人文知识和文化信息服务,从而引导消费并增强艺术影响力,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文化行业协会表现出的社会倡导功能。我国香港地区文化协会组织力量强大,每年都举办各类艺术会节、各种展览、论坛、讲座、工作坊等,其目的之一就是推广文化及艺术活动,提高港内外人士对文化、艺术、文学及历史的认识,增强人民的艺术素养和兴趣。这些在引导消费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吸引海内外著名演艺机构纷纷签约到我国香港地区演出,同时也使协会声誉扬名世界。[8]文化行业协会立足于专业市场,可在市场调查和统计上为会员提供比较及时而重要的决策信息。如伦敦剧院协会自20世纪初就开始对市场需求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针对伦敦西区这一核心文化市场的走势,协会每年都对该区各剧院观众进行详细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形成系统分析数据。调查与分析的内容包括:剧场每年的市场营销情况,以供剧场投资人、制作人、经营者及学者进行相关分析并决策改进;针对观众的分析数据,包括观众构成、满意度、年观剧次数、观剧理由、订票、交通等相关费用内容,用以把握消费者需求分布和变化;就票房数据这一指标,协会研究者会逐一分析影响票房销售的各种因素,以发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相互适应的变化状况;分析商业剧院和享受财政补贴的剧院,观察两种剧院在演出次数、观众人数以及收入方面的差异和变化,讨论观众需求与作品类别之间的动态联系,意在影响戏剧表演艺术产业发展趋势,同时为各类经营者提供管理决策的参考和依据。[9]

4.发挥中观管理功能

日本文化行业协会组织功能突出,作用独特,被视为政府职能的延伸。通常政府对文化产品并不直接干预、直接负责,而是由行业协会进行审查和把关。比如,成立于1939年的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就负责审核及处理音乐著作权等相关事务。该协会的职能之一就是,依据《著作权中介业务法》的基本规定,收取各种媒体播放音乐的版权使用费。成立于1994年的日本电脑娱乐提供者协会是以软件开发商为主要成员的组织,知名度较高,20年来吸引了多所学校和经销商积极入会,现有会员企业200多家。2002年,该协会确立了电脑游戏软件产品分级制度和标准,用以审查本行业开发的软件产品。各成员单位必须依据制度送审新产品。上市新产品一旦被发现没有送审获批,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新产品进行处理,直至对违反者加以处罚。[10]在美国,政府没有专门机构来管理民俗文化事宜,而是由政府资助的协会进行管理,政府不会直接插手协会的管理事务。通常情况下,民间艺术协会经常与其他组织机构合作,共同确定项目、发布项目、实施项目,而不必受政府和政策条框约束,凡获批立项的民俗文化项目都能得到政府资金支持。如美国纽约州的文化协会委员会由七人组成,分别代表七个不同的地方,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筛选项目、确定项目、审批项目,这在特定意义上发挥了政策引导与政府扶持的作用。[11]

5.监管发展的功能

日本文化行业协会成立较早,在长期实践中逐渐积累起了丰富的经验,在政府推进“文化立国”之前,已经充分展现了行业管理的推动作用。日本对文化产业进行的规范和管理实质上是官民并举的模式。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只有一般事务性方面的管理。协会是纯粹的民间自治组织,与政府和企业在管理体制上构成了清晰自然的关系。严格讲,在日本,文化行业协会没有被赋予监管职能,协会是否承担监管职能,由协会成员议定。如日本书籍出版协会成立的目的是联络政府及有关团体,调查研究出版问题,促进出版合作,增进出版交流等,并没有议定对成员经营的监管职能。在这一问题上,甚至连日本政府都没有专门设立出版监管机构,只有司法机关才是出版业问题的解决主体。韩国由于文化产业起步晚,许多行业协会和机构是在政府振兴文化产业政策出台后成立的。其中,民间构成的文化协会占多数,但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却是那些受政府委托并由政府拨款的半官半民的协会,韩国刊行物伦理委员会就属于这种官民结合性质的协会。韩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后来者居上,强化了行业协会与政府宏观管理之间的紧密关系,促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以行业协会为支撑的市场监管体系。行业协会成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重要枢纽,也掌握了为企业服务的必要资源。借助协会职能分权的能力,韩国政府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文化产业政策制定上,而一般实务性工作则交由各行业协会承担。如韩国出版行业协会担负了很多政府性职能,像出版物内容审查和评定、著作权登记与管理、出版物评奖等。此外,在文化产业监管方面,行业协会也构成了政府最为重要的一环。协会既是市场监控的主体,也是交易者利益的协调机构与国家调控的信息回馈机构;既为市场流通秩序提供保障,也承担部分配置文化要素的责任。这些对文化行业管理与市场发展的有序进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2]

三、我国文化行业协会的治理功能再造

我国文化产业协会起步晚,发展慢,这与我国文化管理体制及发展文化产业的理念有关。自2006年全国第一个文化创意产业协会诞生,到全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产业协会建立,历经了七年时间。其间尽管省地两级协会成立了相应的组织,但受制于体制性、观念性约束,多数有名无实,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对话缺乏桥梁,企业之间的合作缺少非营利的协会中介,文化行业协会作用没有得到体现,其治理功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协会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究其原因,采取针对性的发展举措是赶超文化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当务之急。

1.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

我国文化行业协会治理功能与世界文化产业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之所以差距甚大,其根本原因在于独立性得不到保证,自治性和民间性相对较弱。一方面,我国没有专门行业协会法的界定与保证;另一方面,政府对协会的放权十分有限,监管十分严格,不仅对协会依法进行监督与管理,还要细化到专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大政府小市场的观念丢弃不了,政府职能也就不能真正转变。与此相对应,协会地位无法明确,其活动空间和内容也就难以打开。此外,文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充分体现,遇到困难还存在“先找市长,后找市场”的观念,于是来自于企业的要求组织文化行业协会的动能远远不够。在文化行业协会独立性得不到保证的前提下,其自治性和民间性也就大打折扣。

2.再造措施

(1)文化行业协会法规的完善改革开放至今,我国还没有商会法、协会法,行业协会在履行应有职能时,因法律依据不充分,大大限制了组织的发展和职能的展现。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目前我国对除境外人员在华成立商会以外的各类社会团体实施管理的唯一法规,但该条例仅对社会团体进行了原则性定义,缺乏对各类社会团体的具体分类。不过,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在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该法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这将确立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明确相应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2)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换深化文化产业体制改革就是要坚持政企分开,还权于文化企业,发挥企业在文化市场中自主经营的属性。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加快了文化体制改革的步伐,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文化体制改革的决议明确提出了文化产业“管办分离”的方针,由此推动文化企业走向市场的力度进一步增强。浙江、广东一带的地方政府在积极贯彻中央大政方针的过程中,对政企关系的界定与分权已经有了实质性进展。企业获得独立经营自主权之后,为在市场竞争中保护自身利益,必然要求建立和发展各种行业协会,文化协会的民间性可由此得到保证。此外,改革文化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审批、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使文化行业协会真正成为独立自治的行业管理主体。国务院2007年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实践中推动行业协会“去行政化”的力度十分有限,进度也十分缓慢。据此,2013年出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对策和步骤,即逐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的方式,彻底改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以增强协会的自主性和发展性,再一次为充分发挥文化行业协会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提出了要求,提供了一个时间表。(3)完善文化行业协会的相关机制首先,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要形成相互制衡的结构关系。完善民主选举机制,尽可能推举那些知名企业家或具有一定社会声望的人士来担任行业协会的理事长,而监事长则由那些原则性强、认真负责的专业人士担任,以防止行业协会职务的“官僚化”与管理的专断化。其次,加强谈判机制的建立。行业协会应积极与政府部门“谈判”。“谈判”是沟通而非对抗,指行业协会在向政府表达意见的过程中能够具有相对的平等性,以使协会的声音、建议及正当要求得到政府部门重视。行业协会如果失去了“谈判”的意向与能力,就无法实现会员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要求。再次,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素质、服务能力,以适应“一业多会”的竞争状况,吸引热爱协会工作、具有社交才华的专业人士到协会工作。最后,建立资金医学期刊征稿管理机制。在资金来源方面,文化行业协会经费主要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这就需要合理确定会费比例、会费结构,以筹集到协会活动所需的经费,而不是主要依靠国家拨款,这有助于确保协会财政上的主体性以及人事上的独立性,其关键是应当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与精细化管理提到协会民主建设发展的高度上来。

作者:张艳 荆林波 彭品志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 安徽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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