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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特许经营法律风险分析

一、加油站特许经营的发展历程

中文的“特许经营”译自英语的“franchising”或“fran-chise”,《牛津法律词典》对“Franchise”的解释是“由王室授予的权利;如果特许权是通过特许状、规定等说明被特许人为此特许权已向王国交付了一定的费用的证据来授予的,那么该特许权能够成立;其成立的基本原则是,除非经法律变成了王室特许,否则该特许权就不存在”。[1]但现在特许经营的含义早已突破了行政管理的局限,越来越多的表示为一种商业行为。现代意义的特许经营是从1865年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开始的,自此之后,由于特许经营模式在企业扩张、市场占有率提升等方面产生的实际效果,使这种新兴的商业经营模式在若干行业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从上表的统计中可以看出,加油站特许经营起源于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的石油公司认识到采用向当地企业办理特许证的方式可以更为有利地拓展成品油销售业务。经研究后发现,通过对社会商业资本实施特许,能够使受许人从特许人———知名品牌的石油公司那里获取稳定的汽油供应并获得利润,而石油公司可以在搭建完成系统的销售渠道后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生产。如此一来,石油公司不仅从成本上节省了雇员的工资和税金等人力资本投入,也大大降低了产品的价格,从而提高了与同行业其他石油经销商的竞争能力。与国外加油站特许经营相比,我国加油站特许经营起步较晚,直至1998年夏,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组建,加油站特许经营才开始在我国有所发展。其时,迫于国内市场竞争压力和中国加入WTO后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业务对国外公司放开的竞争境遇,两大集团凭借国家赋予的加油站特许经营权,加快发展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络。在2002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我国加油站特许经营开始进入规范化的发展阶段。但是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石油价格一路走高,我国成品油资源呈现出紧缺局面。这就使得维系特许经营双方契约关系之一的油品要件难以得到保证,导致一些受许人开始退出两大集团特许经营体系。同时,为了规范行业内管理秩序,两大集团也进行了特许经营加油站的清理整顿,淘汰了一批有违规操作问题特许经营加油站。截至目前,两大集团特许经营加油站数量不断减少,只剩余了400座左右。

二、我国加油站特许经营的发展模式和法律特征

(一)我国加油站特许经营的发展模式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主要有四种:①商品商标特许经营;②生产特许经营;③经营模式特许经营;④专利及商业秘密特许。[3]对于我国加油站特许经营来说,现阶段以中石油成品油销售特许经营模式为例,主要是以商品、商标销售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相融合的一种特许经营模式,即在允许受许人使用中石油加油站特有标识(宝石花徽标、加油站雨棚装饰、加油站内部装修布局)等外在直观视觉设施和加油站服务规范条例之外,还向受许人提供汽、柴油等资源保障。随着WTO要求的国内成品油市场完全放开环境的到来,资源供应已不能成为中石油、中石化用以制约特许经营加油站的一个筹码,加油站特许经营将逐渐从以产品和经营相融合向以经营特许为主的模式转变。

(二)我国加油站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第一,加油站特许经营是一种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活动的基础,加油站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来实现商业利润的一种商业合作关系,特许人应该依据合同给予受许人经营、技术上的帮助和支持。为了满足加油站特许经营体系的一致性,保证特许人的良好声誉,加油站特许人通常会在特许经合同中设置一系列的标准条款,比如规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统一的雨棚、营业室装饰,统一的特许费标准,标准化的权利和义务等等,而受许人根据合同获得油品供给、向特许人给付报酬、接受特许人监督。双方的行为都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进行。第二,加油站特许经营的主体相对独立。虽然特许经营加油站与特许人具有相同的外部形象,但这不等于二者之间是总公司与分支机构或者合伙人的关系。加油站特许人只是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授权受许人以特许人的形象进行独立经营,特许站之间以及特许站与特许人之间的资产都是相互独立的。受许人的财务管理独立、人力资源管理独立,受许人与特许人之间也仅仅是对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资源进行合作使用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关系,所以受许人与特许人是属于独立的商事主体之间的外部交易关系,不存在隶属、控股、代理、合伙关系等法律关系。第三,特许权授予是加油站特许经营的核心要素。加油站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利用自己专有的或有优势的资源(产品资源、商标标识、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等)与其他经营单位可支配的合法资源(资本、场地、设施)等相结合来扩大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其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特许人以特许经营合同为介质向受许人授予特许经营权,受许人在取得特许经营权之后才能取得进行特许经营的资格,非经授权而实施特许经营就是对特许人特许经营权的侵犯,特许人可以以侵权为由追究受许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特许权的授予是特许经营的前提和基础。

三、我国加油站特许经营中特许人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原因分析

利用加油站特许经营的方式对于加油站特许人来说固然是一条低成本快速扩张的捷径,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特许经营的欺诈却严重阻碍了国内加油站特许经营的步伐。特许经营中的欺诈,就是由特许经营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实施的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欺骗行为。如非法特许、变相买卖设备、不履行支持义务、乱收特许经营费用等。相对而言,受许人同样也可以对特许人实施欺诈行为,比如泄露体系秘密、不执行特许人统一化的要求、隐瞒实际经营情况、退出特许经营体系后依然模仿原体系进行同业竞争等。就目前特许经营的状况来看,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的特许经营业务,管理日趋完善,程序性操作已非常规范。而主要问题却是受许人对特许人特许权的侵害,使得特许人存在以下风险:

(一)加油站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加油站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特许人所拥有的商标、商号、场所设计、站内功能设施的分布、加油站各项管理手册等“一揽子”权利。这些权利,能够为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全体受许人带来强有力的经济和竞争优势,充分彰显了它在特许经营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所以欧洲法院曾这样描述特许经营:“它不仅是一种营销手段,更是在许可方无须在进行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开发利用其知识产权资源的一种方式”。而在实践中,往往会有加油站受许人在获得特许授权进入特许人的特许体系之后,单方面解除与特许人的合同关系却又继续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的情形,由此造成对特许人知识产权的侵权。

(二)加油站特许人的替代责任风险

加油站特许经营这种统一的模式在带来规模效益的同时也为特许人承担替代责任埋下了隐患。作为一个公众消费场所,又是一个具有高危行业性质的经营场所,加油站所面临的各种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诸如在加油站内发生的加油车辆将加油站内的消费者撞伤事件,加油车辆的车内物品在加油站内被盗事件,加油站内设施对消费者发生损害,消费者违规在加油站接打电话、抽烟而引发加油站爆炸导致站内其他人员或加油站周边人员、建筑等财物发生损毁等事件的发生都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由于受许人的经营场所、经营模式及产品供应所表现出的与特许人高度的一致性使得消费者或第三人会将特许人与受许人混同起来,认为交易对象就是特许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起诉特许人违约或诉请侵权赔偿的情况非常普遍。同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如果运用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来裁判,也极有可能裁决特许人承担责任。

(三)加油站特许人由于限制竞争行为而承担的风险

加油站特许经营作为一种通过合同实现特许人所有的特许权经济价值的方式,其特许经营合同中所约定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成品油的供应方式,而成品油作为我国商品流通领域中的一类特殊商品,是受到严格管理的。由于经济体制的原因,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国有石油企业掌握着绝大部分的成品油资源供应,无可避免的,这种优势地位也自然而然的披上了垄断的外衣。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实体,两大集团要保持特许人的核心竞争力,维护特许人的特许权,必然会对受许人使用特许权以及相关活动进行限制。通过对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如油品采购、加油站装修、商标使用、经营形式等进行规范和管理,可以保持两大集团在加油站经营模式上的统一性。但是,特许经营的限制竞争行为虽然有其存在的合法根据,但倘若这种限制超过一定限度,其积极因素就转化为消极因素,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而中石油、中石化作为加油站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正是因为其在国家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事实上所掌握的资源、市场等优势因素,不可避免的与反垄断联系在一起,这就极有可能会被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为存在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从而以违反《反垄断法》而受到处罚。

四、加油站特许人法律风险防范的建构

(一)对知识产权风险的防范在特许经营关系中,由于其网络的统一性,使得商标、服务标记的信誉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授权受许人使用其商标、服务标识的同时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水平加以控制和监督是特许人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防范来自特许权许可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第一,保护加油站外观的一致性。特许人应要求受许人使用的招牌、装潢乃至外观、标准颜色、字体、员工服装等等都应与特许人保持一致,受许人营业场所的装潢、设计及识别都应由特许人统一确定原则,必要时由特许权人负责设计、装修。第二,对受许人的员限定受许人有义务在合同期满或终止时采取下列措施:①停止使用印有许可商标、服务标识和企业名称等内容的信笺、营业标牌、物价标志、商业名片和相关广告;②停止经营标有许可使用名称、服务标识的商品;③受许人需要继续使用和经营的,需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二)替代责任的风险防范

首先,在制定特许经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加油站特许经营中的受许人是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与特许人之间不存在任何雇佣或代理关系,受许人要独立承担因自身行为而产生的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一点,在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中应予以明确约定。虽然特许人在合同中明示的排除代理关系的声明并不能使特许人免于法院的司法审查,但这种声明至少可以让法院在审理时排除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可能性。其次,加油站特许人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关于替代责任赔偿限额的条款,如果特许人对第三人承担替代责任的情况无可避免,那么受许人就应该对特许人所承担的替代责任进行补偿,这种补偿可以对第三人的赔偿额为限。当然,这条约定的内容必须是以排除条款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势为前提的。

(三)对限制竞争行为处罚风险的防范

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是特许人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对受许人的经营自由行为进行限制,这在各国法律中被有限度地允许。正如在欧盟针对特许经营的4087/88号指令绪言第十一项指出:“一些可能构成限制竞争的措施,如果在本质上能够保护特许组织的同一性和声誉,能够防止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泄露,则应该加以豁免”。[4]在这种情况下,加油站特许人在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时应注意达到以下条件:第一,主观上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是以保护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即保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特许人特许经营体系的持续发展;第二,客观上实施限制行为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是实际存在的;第三,实施的限制行为不能使受许人的利益遭到损害,也不能使他人的正当经营活动遭到损害;第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必须是也只能是通过限制竞争的方式才能保护,否则限制行为的合法性就不复存在;第五,这种限制不能阻碍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不能对市场竞争的格局产生根本影响,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所有超过这些基本限定条件的限制竞争行为,就会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被予以禁止。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经营者始终占据经营活动中主导地位的现象已无法保持下去,只有双赢才是市场经营行为得以良性发展的保障,这也正是特许经营这种商业运作模式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内在原因。特许人在付出特许经营权之后能够取得巨大的收益和市场的扩张,受许项目管理论文人在付出酬劳的同时又会较为快捷的使自己事业得以快速发展。无论是特许经营中对特许人的权利保护,还是对受许人的权利保护,法律都是旨在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作者:彭芙蓉 单位:中共甘肃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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