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权这一概念逐渐突出。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对于人权的重视和保护日益加大。2004年修订宪法我们将人权概念和人权保障作为议题加以讨论,将有关于人权的实质内容加入宪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后续随着社会发展,我们依然需要围绕人权保障制度这一概念,对宪法加以优化完善,进而促进社会公平、稳定发展。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4-0180-02
人权是一个理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生活在社会当中,确保其生存和发展必须要享有的一类权利。人权是相对于王权而存在的一类权利。人权最早载于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中,随着公民社会的到来和公众人权意识的提升,人权逐渐进入到各国宪法当中。基本人权以及保障基本人权能够得到具体实现,需要由法律加以保障和维护。各国制定宪法的基本目的其实就是要保障人权,只有以人权得以保护作为基础,才能确保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使人们安居乐业,参与到社会实践当中,实现个人理想共同推动社会、国家的有序发展。
一、我国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机制简述
在依法治国理念下,我国不断强化立法,尤其是宪法的修订和完善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必要机制。现阶段,我国宪法经历过数次修改,使宪法能够更好的维护国家和公民利益。2004年人权概念被引入到宪法中,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数字描述的方式,使人权价值得到体现。可以说宪法中引入人权概念,标志着我国基本法对于人权的重视和肯定,也预示着我国人权保障机制建立工作迈出坚实一步,使法律的保障作用得到体现和强化。虽然我国宪法当中人权保障机制尚存在一定滞后性,但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已经逐渐得以显现。本文着重对2004年修宪后,我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制度的规定进行阐述。在2004年修宪时,宪法中加入了五项新的人权保障制度,明确了一项新的原则,进而形成具体化的一套符合社会形态、发展实际的人权保障体系。五项人权制度相关修订内容:第一项是经济权利平等制度。在过往的制度体系当中,我们存在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同态度的问题。而宪法修改后,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变得更加积极,从本质来看宪法奠定了经济权利的平等基础原则,促进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共同发展。第二项是私有财产权的明确。2004年修宪将私有财产权纳入宪法当中,使得私有财产权受到宪法的具体保护。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后,人们自然能够通过宪法权去对抗来自于公权力的侵害。第三项是公益补偿制度的明确。宪法中引入公益补偿制度,使土地等财产征收必须符合硬性法律条件,由此公共利益得以突出,私有财产保护更加有效。第四项是对紧急状态进行法律规定。这一制度落实使得公权力与人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更加清晰,强化了对人权的保护。第五项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宪法修改后,宪法中加入了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内容。通过宪法修订更为突出体现了生存权的概念,有效维护人的基本权益。一项人权制度相关原则:在修改的宪法当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学界认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原则之一,对实践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二、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重点分析
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完善要围绕规定细化展开,要突出公民迁徙自由权、环境权、生存权,切实提升宪法的实效性和指导性。第一是明确公民迁徒自由权。本次探讨的迁徒自由权是狭义层面的迁徒自由权,通常指公民享有在国籍所在国境内自由选择居住地并移居的自主权利,这一概念可视为国内迁徒自由权利。迁徒自由权是其他人身自由权的基础条件,如果失去迁徒自由,那么公民也就失去了完整的自由权。迁徒自由权是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具体延伸,明确了迁徒自由权,则意味着公民能够按照个人意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实现居住地和工作地的改变,而移居他处,同时享有必要的社会保障。第二是突出环境权。公民环境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而越发受到重视。狭义的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都享有在未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自身权利,同时也享有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的权利。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生态环境的逐渐恶化,环境污染和资源损耗使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对可持续发展更为重视。这种重视也引导着国家立法执法行为的长效化,对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创新完善产生积极影响。第三是进一步保障生存权。人的生存权得到保障是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最直接体现。2004年修订的宪法中已经对社会保障权利进行了明确,进而使生存权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后续在宪法人权保障制度完善过程中,要不断强化生存权的保障,强化生存权的基础作用,使人权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为突出。
三、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的不足及完善机制
(一)人权保障机制不足分析
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其一是人权保障机制细化程度不高,我国宪法在人权保障机制方面更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更为系统和细化的规定内容,使可执行性下降,导致对人权保障的实际作用下降;其二是人权保障机制实效性不突出。目前我国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具体规定多为2004年修改宪法时所引入和修订的内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人权保障机制实效性已然不足,难再满足保障人权的实际需要;其三是人权保障机制的系统性不足。我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制度的规定还较为零散,没有能够形成一个整体,缺乏必要整体性限制了宪法作用的发展,对于人权保障制度的创新发展有一定影响。
(二)人权保障机制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权保障越发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性问题,公众人权意识更加强烈。我国人权保障机制需要不断加以完善进而更好的体现宪法实际作用与价值。1.围绕细化入手,引入迁徒自由权规定在宪法的后期修订工作中应在条件成熟时,考虑以修正案形式确认迁徒自由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进而在宪法层面充分体现和彰显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精神。根据我国宪法结构、内容及国际立法经验,关于迁徒自由权的明确,可以将我国宪法第39条做具体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在境内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公民有因正当原因移居国外、出入国境的权利。公民行使迁徒自由权时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同时也不得影响他人权利和自由。2.结合社会发展实际,将环境权融入宪法我国应着重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将环境权纳入宪法当中,使环境权作为人权保障重点得到突出体现。其一是我们应在宪法总纲当中对公民环境权内容加以明确规定,将其明确为基本人权原则,进而推动后续法律修订工作开展。其二是在宪法内容中明确我国公民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同时承担着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有机会参与环境开发,同时有对环境保护的监督权。其三是细化关于环境权的规定,使环境权能够得到具体实现,确保宪法价值得到充分体现。3.强化人权保障制度系统性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需要得到不断系统化创新和完善,进而在反复实践中摸索构建人权保障体系的实践路径,以宪法为基础,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具体法律依据,建立人权保护和保障的整体机制,促进全人类的和谐、全面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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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兆东 单位:英国阿伯里斯特维斯大学( 亚伯大学) 阿伯里斯特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