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主体制度现状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主体主要涉及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两类。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等,社会组织是代表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行业自律组织。
(一)监管部门
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属于国务院职能部门中的一个。人民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规章条例的制定,提示金融风险问题,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教育宣传,信用评级体制检查核实,征信管理组织,周期性发布关乎金融市场发展报告和数据情况等等。人民银行各部也开展了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试点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意见以及具体的实施细则也分别出台,同时也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⒉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这三个部门是国务院指数的正部级事业单位,是相对的独立的部门。目前来说,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机构已经在三会中成立了,在2011年4月,保监会正式设立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局;2011年5月,证监会设立投资者保护局;2012年3月,银监会设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是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问题。而目前只有保监会发布了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处理办法中对于各部门机构职责分配明确,提高了办事效率,也公布了多样的投诉方式。
(二)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主要是指非政府和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行业协会主要是促进构建行业内部自律机制,以在本行业内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并规范协会成员行为,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专业协会主要是同专业的职业人员或者某些专业的公司机构组成的社团组织,比如说:会计师协会、造价师协会等等,专业协会本身根据协会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目前行业协会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主要负责公众教育职能,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也有涉及到。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主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部门
在监管部门方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各个监管部门都有进行,但是却缺少互相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几个部门都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局等性质的部门机构,但是各个机构只负责自己负责的金融行业,这就使得各部门间缺少协作,没有共同协作规定,必然使得部门间缺少沟通、各行其是,金融性交叉领域方面必然出现盲区。
(二)社会组织
目前行业组织和自律管理都还依靠政府支持和干预,这种模式下交易所自律功能难以发挥,使得政府意愿成为管理方向,难以发挥自律功能。地方上银行与政府关系复杂,一些事情协会难以做出客观处理,所以更需要增强行业协会功能与独立自主权,建立行业协会权威。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主体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一行三会”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协同合作机制
金融危机给我国市场的影响的很大的,这也表明了市场自律难以起到与政府监管同样的效果。而目前真正解决金融市场出现的问题,并不只能依赖社会组织力量,政府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有着金融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政府监管部门也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并给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和协商救济方案。并且尽快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
(二)加强金融市场公共组织的权威性与独立性
金融市场的成熟,体现在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和行业自律体系的完善,社会组织也要发挥更加关键的作用,更应尽力提升行业协会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1.通过立法确定金融行业协会的职责,发挥能动性在立法中对于行业评价体系的建立以规范金融机构应予以授权,为了避免金融纠纷的频繁发生,社会中介组织应通过评价体系提醒消费者,并同时建立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2.完善行业协会消费者投诉解决机制行业协会与消费者之间要加强联系,服务消费者,给予投诉咨询方面的科学合理建议。赢过行业协会做法较为成熟,对消费者的投诉灵活处理,可以巧妙的运用社会效应,建立透明易操作的投诉解决机制对违法违规的金融单位机构得以应有的制裁。3.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台湾地区已经实行以法院赋予调解强制执行力来完善纠纷调解的效力,我们应该多借鉴学习,以借助公证机构和法院来对金融方面的纠纷进行有效的调解协调。
四、结语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中社会组织监督、市场自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制度体系的不断规范完善,并施以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以最终能够促进金融机构能够以自律的态度进行规则制定和严格执行,同时对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进行全方位培养,以根源以及多个方面进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侵害的减少。
作者:闫佳琨 单位:吉林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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