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学生擅自停课或随意劝其退学,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作为培养教育人的机构,有责任、有义务教育好每一个学生,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过程中,应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持之以恒地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将违纪学生赶出教室,或令其回家,擅自停学生的课,更有甚者,随意开除学生将学生赶出校门,将包袱抛向社会,这将对学生、对家庭、对社会产生十分不利影响。笔者就经常看到个别班主任让违纪学生在教室走廊、操场、办公室站立,既不及时找其谈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又不让其回教室上课,有时一站就是一天,这样做客观上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不尊重学生人格,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某中学有位男生,平时语言不多,学习成绩一直很好,颇受老师喜爱,可到了高二年级上期,该同学却整天神情恍惚,学习成绩急剧下降。原来该男生暗暗喜欢上了本班一名女同学,老师听说这一情况后,不是去对学生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教育,而是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点名批评了该生,使得该生觉得无地自容,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来,甚至产生了轻生的念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青年学生正处于心理和身体迅速发展、成熟的时期,无论男生还是女生,都有强烈的友谊需要,这是青年心身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班主任一味的批评指责是不应该的。对于家庭有缺陷或个人过去有过失,或个别出现早恋等现象学生,教师应对其进行帮助、引导,不要向社会和他人披露学生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长期没收、留用学生的财物,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中学生自制能力不强,上课看课外书、玩手机等时有发生,班主任可以先收缴这些物品,当学生经教育认识错误后,便应归还学生,对于较贵重的物品,可与学生家长联系交家长处理,如果是黄色书刊、管制刀具之类的东西,应报告学校领导或当地派出所,在对学生进行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之后提出处理意见,或当面销毁,或按规定上缴,而不应长期私自没收、留用学生的财物,这既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又违背的教师正直、无私的职业道德规范。
四、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目前,各级各类学校里班主任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仍然存在,或用教棍敲头、揪耳朵、罚站、罚做劳动、罚长时间值日、罚款、罚作业,在烈日下暴晒、在冷风中受冻,或用污言秽语骂学生,或冷言冷语讽刺、挖苦学生,更有甚者,对前来与教师交流的家长也加以训斥、侮辱等。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班主任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学生实行严格的独裁管理,有时把严格要求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混为一谈。根本的原因,是班主任缺乏对学生的尊重和信任,缺乏对学生深广搏大的爱,他们置学生的人格尊严于不顾,使学生的自尊心受到严重损伤,长此以往,学生丧失了做人的尊严感和荣辱感,失去了自信心和进取心,以致于影响学生的整个人生。
五、私拆、隐匿学生信件偷听聊天记录
笔者不止一次看到,有些教师办公室里堆放着大量的学生信件,这些信件长期甚至最终不能达到学生的手中,有的甚至私拆或销毁,这极大地损害了学生利益和师生关系。《宪法》中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自由通信权,《未成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也明文规定“对未成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学校里,青年学生与外界正常的交往是受法律保护的,教师只能对学生进行积极的正面引导,要求学生珍惜宝贵的学习时间,不要分散学习精力,教师只有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才能使师生之间的相互理解,实现教学相长。依法治教是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保证,教师必须学法、知法、懂法,强化法制观念,在依法治教方面做出表率,要将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的手段正确与否提高到合法的高度来认识,并在实际活动中自觉消除和杜绝侵犯学生权益的现象发生,否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作者:李富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