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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在婚姻法律的体现

一、表现之一———人身关系

夫妻互享配偶的继承权。配偶继承权是指夫妻相互为对方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它随夫妻关系成立而生,随离婚而消灭。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的所得和财产,包含着另一方的贡献,配偶共同创造家庭财富,共同承担养老育幼的义务,另外夫妻本应相互扶养,一方死亡,生存方对原本应由双方承担的义务一人承担,负担过重且无法行使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只有对配偶继承权予以法律保护,才能保证家庭养老育幼职能的继续进行,提高生存配偶一方的自我扶养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死者未尽事宜。

二、表现之二———财产关系

男女平等除了体现在人身关系外,还体现在财产关系方面,夫妻财产关系平等与否也是夫妻地位平等与否的重要标志。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即夫妻财产制度,或称婚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的法律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取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依照夫妻财产制发生的事由不同,将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双方对于个人财产各自享有独立的权利。

《婚姻法》第十八规定了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包括:一是一方的婚前财产。男女双方结婚前各自的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不因结婚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化。二是一方获赔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得到的各种赔偿金,特别是其中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包含着未来时间医疗和生活的必要支出,作为身体受伤害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合乎情理。三是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是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因其特殊贡献而获得的带有明显纪念意义的奖章、奖杯或其他奖品。夫妻因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应由其个人财产负责清偿。

三、结语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通过持续的立法、修订不断落实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逐步改变父权制的统治,扭转女性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而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保障虽然已经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作为立法基准,整个婚姻法律体系也已包括了相关的基本规定,但从女性的角度看,这些法律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充满缺失,也存在种种薄弱与不足,甚至立法保障男女平等的旨意容易流为男性剥夺女性的帮凶,再加上男女平等观念仍然未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深入人心,因而站在男女平等的基点上,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仍不足以保障女性的权益,无法真正促进两性平等的夫妻关系,一定程度上存在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弊端。

作者:曾珏敏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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