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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机关人员衔接问题研究

法律援助是由专门法律援助机构对有需要的人提供的一种法律服务,这种法律服务机构是由政府有针对性的设立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扶助贫弱。法律援助不仅是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推进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重要举措。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起步较晚,上个世纪末期随着刑事诉讼法律和律师法规中关于刑事法律免费救济内容的相继出台,随后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使得这项制度得以明确并稳定实行,随后在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我国刑事领域法律援助方面有做了更进一步的调整,从目前已有的法条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要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就能够追求法律对自己或是亲属的法律方面的救济。

一、侦查阶段相关机关及人员衔接的现状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只要启动了案件侦查活动,其侦查行为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即会呈现法定性、职务性、救济性和制约性的一面与穷尽性、多边形、灵活性、强制性和实用性的一面,在整体运行过程中遵守合法有序的基础上又具有强势多变的显著性。一般来说,相对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案件的当事人都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由于受制于本身的年龄、智力水平、财产状况等等或者因被羁押而无法获得法律援助。由此,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基本的诉讼权利和基本的人权就有可能会受到现实的威胁和损害,诉讼当事人在参加诉讼的活动中就不能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第一,从2000年开始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初步规范到2012年历经12年之久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的第33、267条第一次以基本法的角度对侦查阶段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涉及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启动时间、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地位、受援对象的范围等方面做了规定,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的介入能够很好的实现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和防御性救济的权利。第二,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等都以通知或者联合通知的形式对各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做了补充的规定,但是这些都是一些针对具体问题的司法性文件,没有成为一个系统的全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并且实施起来也较为困难。第三,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主要也是对刑事诉讼法面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问题也只是较为宏观的从原则方面进行了规制,只规定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并没有把法律援助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来规定,所以造成了刑事法律援助的一系列后续问题,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中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不强、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犯罪嫌疑人对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低、司法实践中应援助与实际接受援助的衔接比例失调以及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权缺乏监督机制等方面。

二、完善侦查阶段相关机关及人员衔接的构想

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今天,“尊重保障人权”被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的规定,极大地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工作的重视。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对案件当事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则可以有效的保护处其合法权益,真正的体现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我们应积极研究、探索以完善侦查阶段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完善侦查阶段法律援助机关与人员衔接工作主要从以下进行:第一,克服侦查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既有的观念性障碍。感知最新的立法精神,树立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科学执法理念,破除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重惩罚轻保护的不科学的刑事理念,要将侦查机关对案件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执行侦查的法律援助工作效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使得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化于心和见诸于外同时落到实处。第二,明确侦査机关的告知义务。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最主要的阶段,明确侦查机关的通知义务更好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侦查机关的具体告知义务,应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基础上细化,比如,侦查机关应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不仅仅口头或者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还应该进一步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力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充分理解法律援助权利,侦查人员应当在必要的时候使用通俗的语言解读,告知权利的内容以及申请途径等,犯罪嫌疑人对于是否放弃法律援助权等内容必须记入笔录。另外,要明确侦查机关告知的时间,例如湖南省《关于加强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公安和检察机关启动刑事立案侦查程序后,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以及检察机关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依法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防止侦查机关产生即使自己不通知,也会有法院通知的推诿心理。第三,加大侦查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对刑事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宣传,如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的便捷性进行宣传,或者充分利用各场所的信息专栏、画报、展板、手册等人们生活接触比较多的宣传方式,同时在人口密集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场所中定期开展一些普法宣传,详细解说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具体内容、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确保社会公众能够准确的获知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的制度。另外,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看守所和监狱等地方设置专门的法律援助咨询处,使得案件当事人能够在侦查阶段明白自己的权利如何进行有效的保障。第四,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履行监督义务时重点监督侦查机关应履行而未履行告知义务和看守所或其他执行羁押的机关该履行转交而未转交给法律援助机构的情形,另外也要重点监督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履行职权的情况,如接受案件当事人本人及近亲属的申请、指派律师、律师辩护质量监管。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机构以及利益格局都在复杂的多变之中,人民群众的权力意识以及法治意识在日益增强,与之相对应的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服务的这种需求也在持续增加。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与当前日益增长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需求存在不对称的现象,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应有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本文着重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相关人员及衔接制度立法及运行现状分析,指出我国目前完善侦查阶段刑事法律援助相关机关和人员衔接的必要性,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立法、扩大援助的范围等建议,使得刑事法律援助能够真正发挥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作者:杨政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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