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财政部2014年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定义:公允价值是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财政部颁布该准则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并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该准则的颁布意味着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已扩围至任何一项资产负债。然而,我国对公允价值的研究大多局限于资产项目上,极少涉及关于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但该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包含了负债,且相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多地是借鉴美国FASB于2006年9月颁布的FAS157号《公允价值计量》,FAS157规定企业可以选择用公允价值计量部分或全部的资产负债。因此,本文就以负债中的应付债券为例,对公允价值在负债计量中的应用做一初步探讨。
二、应付债券公允价值确认及其计量原理
在公平、有序的交易中,任何一种交易都有两方市场参与者。例如,债券投资,该项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双方称为债权人(投资方)和债务人(发行方),一种被投资的债券对于债权人(投资方)来说是一项资产,对于债务人(发行方)来说则是一项负债。因此,市场作用(如利率,经济环境,风险等)对标的债券公允价值的影响对双方来说是相同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权人对长期债券投资可视是否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到到期选择性放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即可选择是否使用公允价值计量该债券。然而相同的债券对于债务人来说则只能通过“应付债券”,即不能使用公允价值核算,这主要是出于对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经济义务事实的考虑,但是,笔者认为,该计量模式容易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不符合相关性和可比性原则。例如,在市场利率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债券的公允价值飙升,然而债务人仍以摊余成本在报表中对该债券进行列报,不符合会计理论的对称性原则;而且,以摊余成本计价虽然可靠,却不利于债券发行方对该债券的后续跟踪和关注,后续计量也无法体现出本次筹资质量的高低。然而,这些存在的问题,正是公允价值计量的优势。
三、应付债券的公允价值计量
假设A公司于20X4年1月1日发行100000份票面价值为100元的公司债券,发行时同类债券的市场利率为8%,发行期限为三年,票面利率为10%,每年年末付息,到期还本,发行价为105.154194元/份。再假设20X4年市场利率未发生变化,20X5年市场利率上升为10%,则20X4年年末A公司年报披露的应付债券金额应按摊余成本确认,为10356653元;20X5年年末,该应付债券按摊余成本为10185185.2元,但由于市场利率上升使公允价值下降为1000000元(假设以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所以应进行期末损益调整,即A公司列报的应付债券金额为1000000元,同时要贷记一笔185185.2元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导致的未确认利得。这种处理方法最大的好处在于,无论该利得记入当期损益还是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A公司都可以及时地在报表中反映出该项筹资的利得或损失,评价筹资质量高低,有利于A公司对该项筹资活动和整个债券市场的持续关注,并通过市场变化对筹资行为及时做出调整。如本例中,即使A公司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不能以公允价值提前赎回或转让该债券,也可通过以自有资金在当时的市场利率下购入一项投资的形式来实现利息收入和支出的对冲。因此,该利得并非仅为账面数字,而是真实可确认的。
四、负债公允价值计量存在问题
1.负债的公允价值存在着多种观点且难以确认
上文讨论的应付债券的公允价值,是以相应债权人所持有的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的。但实务中这种观点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并非所有的债权债务都如同上例一般,有着存在“市场化”条件的标的物,例如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债权人可能因为自身收款能力减弱而对应收账款计提相应减值准备,然而债务人却并不能及时持续获取这一结果。除此之外,对于负债公允价值的确认还存在多种观点,如公平转让价格、清算价格等。
2.用公允价值计量负债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负债虽然也可以进行转让,但自由程度却远不如资产,主要原因是受到了债权人的制约,因为不同的债务人偿债能力存在差异,一旦转让还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负债转让或提前清偿通常仅存在于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中。同时根据上文分析,负债的公允价值不易获得,因此用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受到成本效益原则的挑战。
3.负债用公允价值计量或与负债
原始定义矛盾负债的原始定义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上例中虽然负债的公允价值随着债权的公允价值变化而发生了变化,但是这并不改变企业未来的偿债义务。虽然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可以通过上文所述的方法投资对冲来实现,但这毕竟不是直接由该项负债义务减少产生的,所以直接调整负债账面价值缺乏合理性。
4.我国目前的市场机制并不完善
缺乏完善有效的市场机制是我国产生各方面经济问题的重要原因。在公允价值计量中,市场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负债缺乏“市场化”条件的特点使得在我国本就不易获得的公允价值变得更加扑朔迷离。除此之外,负债公允价值并不如上例所述仅受市场利率的影响,债务人资信情况、债权人对债权的管理能力等非系统性因素均会对个别负债的公允价值产生不可忽略的作用,然而这些作用只有在完善的市场条件下才能体现出来。例如债务人的资信状况需要依赖市场化的条件才能较为准确地判断。另外,非系统因素产生的影响往往会导致荒谬的核算结果,如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变差,公允价值会因此下降,债务人便因此确认了一项利得。这种做法若被用于企业盈余管理,即为了粉饰报表而放弃提高资信状况,会不利于企业的业绩评价,从而影响长期发展,同时会误导报表使用者做出错误的经济决策,误导资源配置流向。从这一角度出发,若要用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是否可考虑将相关利得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还需进一步探讨。负债虽然也可以进行转让,但自由程度却远不如资产,主要原因是受到了债权人的制约,因为不同的债务人偿债能力存在差异,一旦转让还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负债转让或提前清偿通常仅存在于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中。同时根据上文分析,负债的公允价值不易获得,因此用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受到成本效益原则的挑战。
主要参考文献
1.张金若.公允价值计量的经济后果和理论争鸣.证券市场导报.2010(11)
2.兰丽丽.对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存在问题的分析.商业会计.2010(6)
3.Spiceland,J.David;Sepe,James;Nelson,MarkIntermediateAccounting[M],2012
作者:金执翰 潘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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