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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语句真之所指

[摘要]塔尔斯基的语义性真理定义标准仅用一个被指称的语句来说明名称语句之真,(T)公式虽然在语言范围內反映了“X”与“p”的不同层次,但并不能说明语句的真假。按照弗雷格的观点,“X是真的”和“p”实际是同一个东西。类似于“p当且仅当p”这样的分析性公式并不能揭示出一个综合全题的成真条件。只要问到语句的真假,我们就是在问它是否符合事实。真理问题一定是一个与认识论态度紧密相联的问题。语义性真理定文标准应该重构为:“在语境C中的X是真的,当且仅当相对于C存在X所指的事实p”。据此可以说明,通过语言使用歧义混淆了不同语言层次的悖论是不指称任何事实的假话。

[关键词]语句、真、事实

在现代哲学各流派关于“真”提出的各种不同主张中,塔尔斯基的语义性真理定义标准曾经以它別具一格的特点受到一些人的推崇。然而该定义标准仅只是在语言范围内用一个被指称语句来说明其名称语句之真,而一个语句的所指如果不涉及对象世界,那么人们对其真假的判定就会失去最起码的标准。

一、通常情况下,人们都是在等同意义上使用“所指”与“外延”这两个语词的。但是“外延”这个语词有时也会被人们在另外的涵义上使用。只要不把不同的涵义混淆在一起,或者不要不加说明地用“外延”的一个涵义替换另一个涵义,那么这种对“外延”的使用就是允许的。

塔氏在解释语义性真理概念的外延时强调,真理概念在他的理论中只适用于语句,并即说“真”之外延就是语句。塔氏这里所讲的“外延”是适用对象意义上的外延。在“真”被广泛运用于陈述或说明多种不同对象的情况下,在特定的理论中将其限制在语句真这样的范围内,在适用于语句的意义上说“真”之外延是语句,这当然是可以的。但如果是这样,那么这种“真”之外延就不是语句真之所指意义上的外延了。而塔氏实际上想要的“真”之外延却是语句真的所指。于是他的理论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对“真”的两种不同外延的混淆:一种是“真”的适用的对象,即语句,这种意义上的“真”之外延要说的是什么真,其目的是要把语句的真和其他诸如物理意义、心理意义上的真区别开宋:而另一种说的是语句真的所指,这种意义上的“真”之外延要说的是语句真指什么。塔氏开始讨论“真”时特意强调他说的“真”之外延指的是什么真,但在随后的论述中他却不加说明地把“真”之适用对象意义上的外延转换成了语句真的所指。在这种人们通常不易察觉的转换中,“真”之适用对象意义上的外延也就变成了语句真的所指。塔氏的语义性真理定义标准正是建立在这种违反同一律的推论基础上的。

如果说“真”之所指就是语句,那么对假语句我们该如何处理呢?它们也是“真”之所指吗?如果这样,那么真语句和假语句的区别又在哪里呢?显然,在“真”适用于语句的意义上,语句只能是我们需要判定其真假的对象,而不是我们的判定标准,是否符合事实才是我们判定一个语句真假的标准,而“真”与“假”则只能是认知主体对语句所反映的思想是否符合事实的一种判定结果。因此。归根到底,与事实的符合关系才应该是语句真在所指意义上的外延。

由于塔氏对他想要的那个“真”之外延做了不合逻辑的规定,所以他对“真”之内涵的说明也相应地出现了问题。他首先列举了两种用现代哲学术语解释亚里士多德古典真理概念的观点:一种是“语句之为真在于它与现实相一致(或它符合于现实)”;另一种是“语句是真的,如果它指示一种存在着的事态”。这两种观点显然都是“符合论”的观点。塔氏认为这两种观点从实质上并没有表述清楚什么是“真”,因而容易导致各种各样的误解。为此,他提出了一个他认为是正确阐释了亚里士多德古典真理概念的真理定义标准公式:

(T)X是真的当且仅当p。

为了证明这个公式的合理性,塔氏提出了如下理由:“考虑‘雪是白的’(snowiswhitc)这个句子。我们要提出这样的问题:这个句子在什么条件下为真什么条件下为假?似乎很清楚的是,如果以古典的真理概念为基础,我们会说,如果雪是白的那么这个句子是真的,如果雪不是白的那么这个句子是假的。”其实,这个例子的意思本来是非常清楚的。它能够说明的恰恰正是“雪是白的”这个句子的真假,而并不是该句之名称的真假;至于在“如果雪是白的那么这个句子是真的,如果雪不是白的那么这个句子是假的”中出现的“雪是白的”和“雪不是白的”,虽然它们表现为语句,但是在这里它们显然是以语句的形式来代表事实的。例子中真正作为语句需要我们判定其真假的对象是表达式“这个句子”,而“这个句子”实际上正是表述“雪是白的”这一事实的句子。

但是正如同把“‘真’适用于语句”偷换成…真’的所指是语句”一样,塔氏在接下来的论述中照样还是用自己所希望的一种意思改变了这个例子的本来涵义。他说:“因此,假如真理定义要与我们的想法一致,它就必须蕴涵下述等值式:

语句‘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

假如上述等值式中的“‘雪是白的”’代表的是语句,而“雪是白的”则是以语句的形式所陈述的某种事实,那么这个等值式与塔氏所引例子的本来意思还是一致的。但塔氏要用的并不是该例的本来意思。按其解释,“‘雪是白的’”这里代表的仅仅是语句“雪是白的”的名称,而后者则是前者的所指。上述等值式的真正涵义是说:一个对象语言语句p的名称语句X是真的,当且仅当它指称了对象语言语句o。但他的解释虽然可以对他讲的“如果雪是白的那么这个句子是真的”勉强进行似是而非的概括,但却根本不适用于他讲的“如果雪不是白的那么这个句子是假的”。因为如果把后者也说成是名称语句X与对象语言语句p的关系,那么“雪不是白的”的名称语句就应该是“‘雪不是白的’”,而这却并不是塔氏所讲的“这个句子”。而如果把它表达成“语句‘雪是白的’是假的,当且仅当雪不是白的”,这种情况下…雪是白的”的对象语言语句就只能是“雪是白的”,而并不能是“雪不是白的”。塔氏上述表达在逻辑上出现的问题说明,他论据中讲的“雪是白的”和“雪不是白的”实际上都只能代表事实。

既然(T)公式中语句“X”真的所指仅仅是语句“p”,那么,它也就只能在语言范围内反映出“X”与“。”的不同语言层次,而并不能说明“x”或“p”在什么情况下是真的,什么情况下是假的。(T)公式仅仅只是断定了一个语句名称对一个语句的指称,而这种断定与我们对一个语句是否指称了某种事实的判定显然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断定。一个语句的名称当然会指称这个语句,如果不指称这个语句,那它就根本不会成为这个语句的名称。因此,如果采用这样的定义标准,假语句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类似于“X是真的”和“p”的关系,弗雷格早就有过这样的论述:“人们确实可以直截了当地说‘5是素数,这个思想是真的’。但是如果更确切地考虑一下,就会注意到,这句话其实并没有比‘5是素数’这个简单句说出更多的东西”。按照弗雷格的观点来看(T)公式,显然其中的“X是真的”

和“。”实际上就是同一个东西,塔氏使用“当且仅当”这一联结词把二者联结起来,这分明是一种类似于“p当且仅当p”的表达。而这样一个独立于任何经验都可以为真的分析公式显然根本不可能真正揭示出一个综合命题的成真条件。对于现代逻辑的重言式,维特根斯坦的评价是“重言式没有真值条件,因为它无条件地为真”,而对于对象世界,它却什么也没有说。尽管重言式可以不去理会对象世界而在自己所在的逻辑系统中依赖于公理或在先的定理成立,可是我们考察不在某个逻辑系统中的语句的真假问题,离开与事实的对照还能说得清楚吗?

一般来说。人们使用陈述性语句的目的就是为了指称和反映某种事实。塔氏的推论把在理由中本来代表事实的“雪是白的”变成结论中的对象语言,把本来需要考察其真假的语句“‘雪是白的”’变成结论中对象语言“雪是白的”的名称,这完全是他自己的一种主观设定。尽管塔氏的那个公式两头的确是等值的,但是当在推论理由中还存在的事实与语句的关系在结论中消失了的时候,使用塔氏定义标准对“雪是白的”之真所做的定义实际上也就等于仅仅只做了一个重复表达某一语句的语言游戏。这个游戏并没有告诉人们到底依据什么才能知道“雪是白的”是真的还是假的。

对名称表达式与所指表达式的关系,罗素也曾做过精辟论述。罗素说,对于名称表达式与所指表达式,人们一般是借助于引号来区分的,例如,“太阳系的质量中心”与太阳系的质量中心,“格雷挽歌的第一行”与格雷挽歌的第一行。罗素认为,包含了指称词组的语句,即使其中的指称词组没有引号,它同样仍然是被指称表达式的名称。相对于通常的意义和指称来说,这种指称词组所指称的东西仅仅是一种意义。他说“当我们区别意义和所指时,我们必须处理意义。这个意义具有所指,并且是一个复合物。除了意义之外,就不存在可以被称之为复合物的、又可以说它既具有意义又具有所指的东西。依照这个观点,正确的说法是:有些意义具有所指。”罗素这里讲到的具有所指性质的意义也就是弗雷格曾经讲过的具有间接指称的语言表达式所指的东西。但是,这种既属于通常的意义又属于间接指称的东西反映的仅仅是一种指称关系上的中间层次,它并不能说明一个语言表达式的真假。塔氏在“X是真的当且仅当p”中讲的“p”正是罗素所讲的那个虽具有所指性质但并不属于通常所指的意义。因此,从区分对象语言和元语言的角度来看。塔氏实际上是把弗雷格、罗素等人早就提出过的语言层次思想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达出来了,但是这个公式并不能真正解释清楚语句、对象与真理的关系。即使(T)公式反映了不同层次语句之间的指称关系,其中的“X”涉及到的也仅仅只是那种带引号的语句。而一般我们所问到的语句之真应该是某一对象语言语句之真。而对这种语句真假的判定是不可能离开对语句所指事实的考察的。亚里士多德那个古典真理概念所讲的语句之真也正是这种对象语言语句之真。

二、从(T)公式我们不难看出,塔氏的语义性真理概念是把语句所指的对象(或事实)排除在外的。然而,企图通过回避语句所指的对象(或事实)来说清楚语句的真假这不仅办不到,而且也与语义学的研究宗旨相悖。塔氏自己就在关于语义学的定义中这样说:“粗略讲来,语义学是研究语言表达式和这些表达式‘所指称’(referto)的对象(或事态)这两者之间的某些关系的一门学科。”为了保证语义性真理概念与语义学定义在指称问题上的一致性,塔氏在阐述语义学定义的同时又特别说明:“语词‘真的’却具有另一种不同的逻辑特性:它表示某些表达式比如语句的一种性质(或指谓这些表达式的一个类)。但是,容易看到,先前为解释这个词的意义而给出的那些表述都不但涉及语句本身,而且涉及这些语句所谈论的对象,或者这些语句所描述的‘事态’”。

塔氏的这种说明至少有两个地方是非常含混的。第一,说语词“真的”具有“另一种不同的逻辑特性”,而这另一种逻辑特性又是语句的一种性质。说来说去,就是不说语句真为什么说的不是语言表达式和其所指称的对象(或事态)之间的关系。假如不用这个含混的“另一种不同的逻辑特性”,塔氏(T)公式与其语义学定义的冲突显然是无法得到解释的。第二,他说他在解释“真的”这个词的意义时“涉及”到了语句所谈论的对象,而他之所以用这个“涉及”,其目的也是为了在谈语句真的所指时避开语句所指的对象(或事态)。为此,必须追问塔氏的这个“涉及”到底有没有实际意义,如果有,又是什么。显然,这里的“涉及”与上面的“另一种不同的逻辑特性”一样都是含混的、模棱两可的词语。

塔氏之所以使用这些含混的语词来说明语句真的问题,其根源就在于他构建的(T)公式根本就没有提及语句所谈论的对象,他的语义性真理定义标准的实质就是要在完全避开语句所指事实的前提下仅仅在语言范围内讨论真理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仅仅在语言范围讨论关于语句真假的问题,那必定不会取得任何有意义的结果。因为,除了某一个专门的逻辑系统之外,类似于亚里士多德古典真理概念所涉及到的那些需要我们判定其真假的语句必定都是表达综合命题从而需要用经验事实加以验证的。

由此来看,为了真正说清楚亚里士多德的古典真理概念,我们需要重新构造一个关于语句真定义标准的公式。笔者主张的重构公式是:

“在语境C中的X是真的,当且仅当相对于C存在X所指的事实p”。

例如,“相对于我们所处的对象世界这样的客观语境以及人们的一般理解这样的认知语境,‘雪是白的’这个语句真,当且仅当存在‘雪是白的’所指的事实:雪是白的”。

这里之所以要加上“人们的一般理解”这种认知语境,是因为处于某种特殊语境下的“雪是白的”可能并不指称雪是白的这一事实。例如,当这句话被用来隐喻或暗指某种事情时就可能出现它不指称雪是白的这种事实的情况。这说明,我们分析语句真假时必须对语境C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们可以把上述真理定义标准看成是关于语句真定义的语境标准。语境标准既吸收了塔氏语义性真理定义标准的形式特点,又继承了传统符合论的基本主张,同时也修正和填补了塔氏理论与符合论的某些不足。这个公式不同于塔氏公式的主要特点是它在关于语句真的定义标准中引入了语言之外的对象(或事实),这就保证了我们在考察语句真假时能够有一个被指称的参照物来加以对照;这个定义标准不同于传统符合论的特点是它既提出了一个定义标准的公式,又在公式中引入了被考察语句所相对的语境,这就可以使我们恰当地处理不同语境下不同语句的真假。虽然“符合论”强调的符合原则是合理的,但是由于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不一定非得都是现实世界的东西,所以语句真所要符合的事实也不一定非得是现实世界存在的事实。按照重构公式,我们不仅可以相对于现实世界存在雪是白的这样的事实以及人们的一般理解这样的认知语境而把“雪是白的”这样的语句看作是真语句,而且还可以相对于在《西游记》这样的语境中存在孙悟空是唐僧的大弟子这样的事实以及人们对《西游记》的了解这样的认知语境而把“孙悟空是唐僧的大弟子”这样的语句看作是《西游记》语境中的真语句。而传统的“符合论”对“孙悟空是唐僧的大弟子”这一类语句真假的解释是脱离了这一类语句所依赖的具体语境的。

语句X指称事实p实质上讲的是语句X的某种涵义指称事实p。我们说某语句是不是真的也是将语句在特定语境下表达的命题与事实对照以后说的。正如我们上面提到的《西游记》的例子一样,语句真定义的语境标准完全可以解决那些包含了所谓“空名”的语句的真假问题。

对于包含“空名”之语句真假问题,弗雷格与罗素的处理方法和效果都不太恰当。例如,对于“哈姆雷特是一个戏剧人物”这个语句的处理,按照弗雷格的主张,那么这里的“哈姆雷特”就是一个没有指称对象的专名,因此“哈姆雷特是一个戏剧人物”这句话就应该是一个没有真假的无意义语句。而按照罗素的理论来分析,这里的“哈姆雷特”是一个摹状词,而上述包含“哈姆雷特”的语句所指称的则是如下命题函项:“x是哈姆雷特,且。是一个戏剧人物,并且‘如果y是哈姆雷特,那么y与x相等同,对于v总是成立的,这对于、并非总是不成立的”。由于这个命题函项至少有一个支命题是假的,所以上述语句并不是无意义,而应该是假的。但是,无论把“哈姆雷特是一个戏剧人物”看成是无意义的,还是看成是假的,这两种分析结果都与人们的经验认识相悖。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哈姆雷特是一个戏剧人物”这句话的确是真的,它既指出了“哈姆雷特”所相对的语境是“戏剧”,同时还采用摹状词的方式描述了这个名称所指对象的某种特性。

既然我们可以说“在语境C中的X是真的,当且仅当相对于C存在X所指的事实p”,那么我们也可以说“在语境C中的X是假的,当且仅当相对于C并不存在X所指的事实p”。例如:“在语境C中的‘雪不是白的’这个语句假,当且仅当相对于C不存在‘雪不是白的’所指的事实:雪不是白的”。而塔氏的(T)公式却并不表达这种“X是假的”的情况。

之所以提出需要用事实语言p来代表事实,是因为当我们在语言表达范围内指出一个语句的真假时所引用的事实一般都是由语言表达的。如我们用现实世界中的雪是白的这样的事实说明语句“雪是白的”这个句子真时是不可能把对象世界中的白雪直接移入我们的语言表达,让人们通过观察来认可“雪是白的”这个语句是真的。这种情况下用来说明“雪是白的”这个句子真假的事实通常只能由某个语句来表达或代表。对于把命题记号直接看作是事实这一点,维特根斯坦曾经有这样的阐述:“虽然命题记号即是事实,但是这一点却被通常的书写和印刷的表达形式所掩盖。因为,例如在一个印刷出来的命题中,命题记号和词之间看起来并没有重大差别。”事实上,我们通常使用语言的目的也都是为了让它宋代表我们要表达的东西,而为了研究和说明语言而使用的语言则是属于另外一个层次上的问题。

对于需要判定其真假的语句来说,以上的解释仍然还是一个未加区分具体情况的粗略的解释。如果对照语句所指称的事实并且区分具体情况来判定语句的真假,那常常还需要对被考察的语句分情况处理。如上面我们对“雪是白的”的解释,如果进一步区分具体情况,那么我们还必须进一步考察这个语句是全称的、特称的、还是单称的;如果这个语句是全称的,那么我们就需要考察是不是对于所有的对象来说,如果它是雪,它就是白的,假如存在是雪而不是白的的情况,那么关于“雪是白的”的全称语句就是假的。由于我们说“雪是白的”这个语句真时通常依据的是一些经验事实,因此,我们实际上还只能说这个语句在一定条件下是真的。人们曾经根据所观察到的事实认为“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是真的,但后来当人们发现存在有黑天鹅的事实时,“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就成了一个假语句。显然,即使有经验事实作为参照物,对于全称语句真假的判定仍然是一件相当复杂和需要相当慎重对待的事情。

塔氏曾经引用一个调查数据来证明(T)公式的可行性。他说:“当我得知(在一次有关这些问题的讨论中)在一群被询问的人群当中只有15%的人同意‘真的’对他们来说意味着‘与现实一致’,而却有90%的人同意‘下雪了’这样的语句是真的当且仅当下雪了,我已不再感到惊讶了。”然而,这个论据并不足以证明那90%的人认可的是(T)公式对“真”的表述。因为正如从上文提到的那个关于“雪是白的”的例子不能必然推出塔氏意义上的(T)公式一样,这里,被调查者很可能是根据他们的经验认识而把“‘下雪了’是真的当且仅当下雪了”这一说法当成了是在说:特定语境下的语句“下雪了”是真的当且仅当这一语句所陈述的下雪了的事实在特定语境下存在。假如调查中塔氏明确指山”“下雪了’是真的当且仅当下雪了”说的是一个语句名称的真和这个语句之间的关系,其中并不涉及任何事实,那么在被调查的人群当中还会有90%的人同意他那个定义标准吗?

塔氏在针对别人提出的质疑性意见而为他的语义性真理概念进行辩护时说,他的(T)公式没有把对象世界列入其中不仅不是一个缺点,而且这正好体现了语义性真理定义的中立性。他说:“这样,我们可以在不放弃任何我们已有的认识论态度的情况下接受真理的语义性概念;我们可以依然坚持朴素实在论或者唯心论,经验主义或者形而上学一一坚持我们以前所坚持的。语义性概念都与所有这些争端是完全中立的。”但是,毋庸置疑,真理问题一定是一个与认识论态度(包括认识能力和认识程度)紧密相联的问题。对语句真假问题的考察最终必定要涉及到认识论态度,并且这是任何一个哲学家或逻辑学家们永远也无法回避的认识环节。就这一点来说,企图在截然相反的认识论派别面前保持中立是不可能的。对此,普特南也曾经说过:“真理概念不是哲学上中立的”。当然,我们也并不否认在假定了前提的逻辑推演中可以撇开事实仅仅根据逻辑规则判定被推演语句的真假,然而即使对于这种逻辑推演,人们在考察其推演前提的真假时仍然还需要考察前提语句所指的事实。

尽管对语句真假问题的考察最终必然会涉及到认识论态度,尽管不同的人对语句X所指的事实p是否存在会有一些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看法,但是“在语境C中的X是真的,当且仅当相对于C存在X所指的事实p”却像一个标杆那样立在那里,它是所有具有不同认识论态度的人从不同立场不同角度出发对语句真假问题做出断定时所追求或认定的一个目标。即使有些人是打着“真”的旗号贩卖明知是假的东西,他们也同样会宣称他们的言论是符合这个标杆要求的。而假如没有这样一个标杆,也就不会出现针对某一语句是否为真所产生的种种争辩了。

三、塔氏在陈述他语义性真理的过程中还利用(T)公式对语义悖论进行了分析。他举的例子是:“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塔氏指出,根据(T)公式对语句真的表述,当用“S”来称呼或代表这一句子时会出现下面的情况:

(1)“S”是真的,当且仅当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

根据经验,我们直观地还确立以下事实:

(2)“S”与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是同一的。

用(2)中的“‘S’”代替(1)中的“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就会得到:

(3)“S”是真的,当且仅当“S”不是真的。

塔氏分析上述悖论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说明(T)公式在揭示语义悖论方面的独特功能。但是只要稍加分析就会发现,从上述三个推演步骤之所以得出矛盾语句“‘S’是真的,当且仅当‘S’不是真的”,其原因主要在于这种推演利用了(2)中“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在使用中出现的歧义,而(T)公式本身却并不能把这种矛盾揭示出来。

当(2)说“‘S’与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是同一的”时,其中的“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指的是“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但当用它代人(1)时,(2)中的“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指的又是“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中的一部分:“‘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2)中“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的歧义就是(3)出现矛盾的原因。

通过分析“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的歧义,我们发现上述(3)中用来代替(1)中一部分的“S”与被代替的部分根本就不是同一个概念,这样的替换在逻辑上是根本不能允许的。假如用“N”代表(1)中的“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那么(1)就可以表述为“‘S’是真的,当且仅当N不是真的”;这种情况下,(3)用(2)中的“S”代替(1)中的“N”的逻辑错误就会更加明显。

塔氏进一步指出,“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这句话之所以包含悖论,是因为它使用了一种“语义学上封闭的语言”。这种语言既包含对象语言又包含元语言。也即:“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既作为一种元语言指称“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它本身又是这个被指称句子的一部分。他关于封闭语言的分析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种分析与(T)公式对语句真的表述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就(T)公式对语句真的表达来看,上述(1)表达的恰恰是“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之真的情况,如果把(1)中的“S”返回文字表述就会有:“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是真的,当且仅当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这样的重复性表述不仅不能把“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包含的悖论特点及其成因揭示出来,反倒肯定了元语言“‘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与对象语言“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之间的指称关系。而按照(T)公式对“真”的定义,对这种指称关系的肯定当然也就等于认可了名称语句“S”是真的。虽然(T)公式是以区分对象语言和元语言为基础来表述名称语句之真的,但它本身并不能区分出哪些语句是封闭语言,哪些语句不是封闭语言。我们实际上是通过对“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中语言使用歧义的分析才知道该句既包含对象语言又包含元语言的。

其实对于语义悖论,罗素的逻辑类型论早就有过深刻论述。罗素说:“‘凡涉及一个集合的全部元素者,它一定不是这一集合的一个元素。’或者‘如果假定某一个集合有一个总体。且这个总体有由这个总体唯一可定义的元素,那么所说的这个集合就没有总体’。”因此,如果“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指的是“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这句话,那么,它就不能再是这句话中的一个元素。维特根斯坦用一句很经典的话总结罗素的逻辑类型论说:“没有一个命题能够作出关于自身的陈述,因为一个命题记号不能包含于它自身之中(这就是全部的“类型论”)。”

罗素逻辑类型论对悖论的分析方法就是一种语言层次分析方法。而语义悖论混淆语言层次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源于语言使用歧义。结合歧义分析来看罗素的罗素逻辑类型论,那么“涉及一个集合的全部元素”与“这一集合的一个元素”显然不能体现于同一个句子。如果一个语句既有前者的涵义又有后者的涵义,那么该语句就是歧义句,语义悖论对不同语言层次的混淆就是通过这种使用歧义实现的,如果不对语句本身进行分析,我们上面提出的那个重构公式也不能把悖论的特点及其成因揭示出来。但是那个重构公式却提示我们可以通过考察被指称的事实来说明一个悖论语句为什么是假的。按照那个重构公式,如果在某一语境下的“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是真的,当且仅当相对于该语境存在“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所指的事实: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而作为一种事实,“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绝对不可能既是“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又是它其中的一部分。实际上,包含悖论的“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这句话仅仅涉及到了语言表达形式本身,而根本与事实无关。这样的语言形式本身就决定了,无论在任何语境中都不可能存在它所指的事实。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在混淆了不同语言层次情况下所说的“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这句话实际上是一句不指称任何事实的假话,由于重构公式强调了语句对事实的指称这一情况,所以它至少可以说明一个包含语义悖论的语句为什么是假的。而塔氏的(T)公式恰恰是由于不涉及语句与事实的关系,所以仅仅依靠它是无法说明一个悖论语句的真假的。

上面所提重构公式也可以合理解释罗素提出的那个“理发师悖论”:如果理发师的那个规定“我只给那些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把自己也包括在内,那么它就根本不可能指称任何事实。因为事实上理发师的胡子总是逃不出下列三种结局:或者他自己刮,或者别人给他刮,或者他永远让它留着。而理发师的那个规定却并不指称这三种可能事实中的任何一种。如果理发师要维持这个规定的有效性,那么他就必须声明,该规定并不适用于他自己。

虽然对照语句所指的事实来看,所有的悖论语句都是不能成立的假语句,但是无论是从逻辑上讲还是从推进科学研究的角度讲,人们对这种假语句的探索和研究并不是无意义的。正如我们上面从分析歧义的角度对“写在本文本页本行的这个句子不是真的”这句话包含的悖论所进行的分析那样,人们对于语义悖论的分析和研究显然不会停滞于罗素的逻辑类型论与塔尔斯基的封闭语言理论。而多种分析途径与分析方法的发现必将会进一步丰富人们对语义悖论的研究成果,从而促进逻辑与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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