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发挥生态旅游经济行为主体的生产者属性
生态旅游经济行为主体是生态旅游经济关系的所有参与者,在一般社会生产关系中,他们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但是在生态旅游经济关系中,他们不自觉的更多地以消费者的身份自居。事实上在生态旅游经济关系中,他们同样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统一,不仅消费自然,向自然索取,同时也在进行能动的生产,这种生产不仅意味着发展旅游经济、增加物质财富,更意味着作为旅游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可以能动的建设自然,管理和调控人和自然的关系。比如通过科技的发展来改善自然,拯救濒危资源;通过教育的进步来教育人类,提高环保意识;通过制度的创新来改进管理、科学决策;通过法制的健全来规范、引导生态旅游经济行为,使之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只有充分认识到生态旅游经济行为主体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充分发挥能动的建设者作用,主动尊重自然、爱护自然,才能建立起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实现生态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
(二)充分发挥旅游地居民的能动作用
有别于传统旅游开发的是,生态旅游开发应当充分强调当地居民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主力作用。传统的旅游开发往往强调旅游者对环境的爱护,重视旅游对当地经济增长的贡献,忽视对当地居民直接经济利益的影响。事实上当地居民应当是保护旅游景区最为重要的力量,他们居于旅游环境中,对环境保护的动力不仅来自于居民自身对生活环境的美学追求,更多的来源于因所居地独特的环境和资源优势而带来的直接经济收益,这也意味着资源和环境的破坏,他们也将是最直接的受损者。因此即便多数居民未必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但是对于所居环境和资源却有着朴素而直观的保护意识。因此在生态旅游开发中,应当充分利用当地居民的这种环保意识,并将这种直观意识转化为更为积极主动的意识,根植于他们的内心并加以传承,这样会使他们成为环境保护最直接而有效的力量。
(三)充分发挥政府“看得见的手”的作用
如果单纯运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不可避免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这也是政府应当介入当地生态旅游经济开发的直接依据。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对生态旅游市场进行适度干预,为实现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比如政府可以在经济效益的考核评价机制上尝试进行改革,以此引导当地生态旅游的健康开发。如改变传统的投入—产出的效益评价机制,重新构建一套对生态旅游资源和环境价值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体系,将旅游项目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损益作为核心指标纳入该评价机制,并且严格推行,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就减少“急功近利”的旅游开发。再比如采取绿色GDP的核算体系,将反映经济活动的负面效应,比如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纳入核算体系,从现行GDP中予以扣除。尤其对于依赖生态旅游资源比较明显的地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成绩考核可以考虑采取这一指标,这也是对地方政府可能存在的“急功近利”的经济开发的一种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引导。
(四)充分发挥资源共享优势并实现
区域旅游竞合旅游经济的开发必须考虑旅游基础设施承载力和旅游服务设施承载力,它是旅游者能够顺利实现旅游目的的基本条件。因此旅游开发过程中,需要考虑在满足旅游地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时,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旅游者的需要。同样为提高生态旅游地的可进入性,生态旅游开发也要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关键是要尽量降低开发和保护的矛盾,一方面是做到合理的开发以及后期良好的经营管理,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延长旅游资源的生命周期,这对旅游资源来说也是一种保护。另一方面如果能够在保证旅游地居民和旅游者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旅游地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无疑是更有益的。比如可以规划区域的旅游竞合,从相对更大的生态系统空间范围去合理规划和共同发展生态旅游,整合旅游资源,充分利用已有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减少生态旅游开发地内的旅游设施开发,发挥区域生态旅游资源的整体优势,将开发可能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区域旅游竞合是区域旅游发展的优选之路,对于生态旅游来说,更需从区域范围内加强合作,才能更好地保持区域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与平衡性,从而真正促进生态旅游的持续发展。因此在生态旅游经济发展中应当坚持遵循生态规律、尊重客观经济规律,最终达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这也是生态旅游经济开发的必然趋势。
作者:姚晓燕 副教授 单位:泰州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