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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律师文化与传统法制理念矛盾

摘要:本文从春秋时期子产与邓析两者之间的斗争所蕴含的中国传统法制理念出发,阐述在现代法治文明建设中构建的律师文化与中国传统法治理念的冲突是造成现今社会对律师负面看法的一个重要人文因素。本文认为律师文化中正义是其追求的内在价值,但律师角色定位决定了其与法官角色定位的不同,律师不是正义的代表。律师是实现正义的制度安排,是扶正正义天平的一角。

关键词:律师文化、传统法制、理念正义

律师职业的起源一般常识性的认识是西方法治文明建设的必然产物。殊不知,在中华文明的浩瀚文化长河中,律师亦由来已久。早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诸子百家给中国文化观念的原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一时期,由韩非子力倡的依法治国思想及其实践,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强有力的影响。当时,作为法家的善“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与民之有狱者”辩护的邓析(公元前545—前501),早已以法学家的身份充当了“律师”的角色。我国文明史上律师文化的滥觞亦在此。在这一时期由于秦国因采纳法家思想强国并最终统一华夏,但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韩非、邓析无一不是落得身死的下场。其中耐人寻味的是邓析与子产两者之间的斗争。子产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其铸刑鼎倡导法制而闻名,但与子产同时代的法家代表邓析与子产两者之间的斗争却并未为大众了解。

邓析与子产为郑国同一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当时郑国有一个富人在河中淹死了,尸体被别人捞起后,富人家属要用钱赎回,可是捞到尸体的人要价很高。富人家属就去向邓析请教。邓析回答,放心吧,他不卖给你,还能卖给谁呢?捞到尸体的人听到这个消息也慌了,也去向邓析请教,邓析也对他说,放心吧,这是他从别处买不到的。这就是著名的“可不可无辨”理论,又叫“两可说”。郑国经常有人把书(竹片)挂在街上晾晒,子产下令不许悬挂书,邓析就教人把书放在街上。子产又下令不准在街上放书,邓析就把书斜倚在墙边。其结果,“郑国大乱,民口欢哗。”这一时期曾一度出现了“学讼者不可胜数”的盛况,而名噪一时。但是,邓析的结局却是不幸的,法家子产当了郑国相后,以法制治理国家,而同为法家的邓析却经常用“可不可无辨”的理论为难法制。谁违犯了子产制定的法律,就去请教邓析,邓析就教他如何对付,避免惩罚。为了推行法制,确定是非,令行禁止,子产杀了邓析。子产与邓析同为法制主义者,不同的是一个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在制定法律,推行法律,而邓析却象是一个高明的精通法律的律师,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没能将自己的法学技能上升为法治的理念,将法学专长服务于法治建设,最后导致了“同门操戈”的悲剧。

在春秋时期后,中国法治的进程中,虽然不时有以德治国(儒家的仁政)和依法治国(法家的唯法为政)的两大思想理念的融合与斗争,而二千多年的中国法治却一直是以代表传统文化主体精神的以德治国的儒家思想作为主导的。在新中国成立后,“法制”与“法治”的争议甚至斗争也从来没有停止过,直到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才将“法治”的理念和精神写入宪法,从此开创了中国“法治”的新篇章。律师正是顺应着法治文明建设的进程,伴随着民主、平等、自由的现代理念应运而生。近年对于我国如何由大国走向强国道路讨论,可谓是热点纷呈,从国家和党中央坚定的走市场经济道路、坚定政治体制改革的信心,无不表明我国目前巨大的变革时代的来临。但是经由法治之路走向强国之路的理念毫无疑义是变革时代的主篇章。

可以说,律师始终是站在法治篇章的前沿。在早于1999年“法治”理念入宪的1979年,我国就开始以《律师工作暂行条例》建立律师制度,并最终在1996年颁布了《律师法》,完善了律师的职业定位及制度。随着法治文明的进程,律师在我国法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正日益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近来律师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仍然被视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诉棍,“伶牙俐齿,颠倒是非”的伪君子,“丧失立场,助长腐败”的罪魁。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甚至律师在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在处理涉及群体性敏感事件、涉及政府与群众利益冲突时,也容易招致国家公权力人员及社会的误解、指责,常常被视为给被告人开脱罪行或与国家机关过不去,是造成社会混乱的源头。

社会上对于律师角色的误解,本文认为其中纵然有个别律师无原则的挑词架讼丧失了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的缘由,更深层次的缘由还表现在现代法治文明中构建的律师文化与传统法制观念的冲突。

从我国律师制度建设之初的“律师是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到律师法的“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角色定位充分表明律师实现了从公职性向民间性的回归。然则,其更深层次的法治理念表明了在法治建设中所必须的“国家与公民”“公权与私权”法治空间的生成。律师的服务更多的是在法治空间中“公民”“私权”范围内。由于受到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虽然在法治文明相对昌明的今天,仍然有“邓析、子产”的故事在不断的上演,如山西省张军律师为帮农民土地不被掠夺被扣莫须有的“教唆庞家峪村民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而锒铛入狱案;黑龙江孙少波律师维权触犯官员利益被诬陷涉嫌“贪污罪”而锒铛入狱案;云南省王一冰律师为被告正当辩护却被控“伪证罪”案;北京朱久虎律师陕西代理一起行政案件过程中被陕西省靖边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案等。这些现代的“邓析”充分表明了法治空间中“公权”“私权”力量对比的悬殊。

在依善法而治的法治文明中,法律应以追求民众的幸福为最大正义目标。法治始终不能忘记它的使命是以维护公民的权利为依归,政府的产生及存在亦以法治的使命为其追求的终极价值。法治是克服权力膨胀损害权力本质,实现社会正义和秩序的一种规则与机制;律师的产生是民众主导的法治社会的法律力量体现;律师追求正义,法官代表正义,但社会民众才是维护正义的主力军。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律师与政府是公民权利这枚钱币不同的两面,都是服务于公民权利。法治需要理性地确立对立面的存在,否定权力信仰,确立法律信仰。但是,现实中无论是张军、孙少波、王一冰还是朱九虎均在具体案件中为实现法治价值的过程中被作为公民权利代表的另一面——“公权力”而“被动”缺位了,成为当代的邓析。民之辩即是律师之辩,律师弗敢辩,安得民之辩。律师法中关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即是现代法治文明中对民之辩的保护,可以说是我国现代法治文明中浓妆重彩的一笔。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老先生给予律师的赞誉是“带着荆棘的王冠”,其形象的表明律师在履行职责中给予他人的绝非是无原则的和平,更警醒着每一位律师,当你带起这顶荆棘王冠就意味着你将必须以无畏的精神承担起荆棘王冠的刺对于王冠的佩戴者所具有的伤害。

律师追求正义,但绝不代表正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往往能感受到到民众甚至包括政府的公务人员对律师代表正义的殷切期望。但是律师并不能代表具体事务中公正意义上的正义,仅能是机制意义上的正义。律师代表正义应当从确立了律师制度的社会意义上理解,而不能从律师承办的每个案件里说律师代表正义。在具体的每个法律事务里,律师只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而不代表公正。公正的职能法律是赋予给法官的,律师一旦公正就失去律师存在的意义。律师代表正义是中国人“清官情结”错误的延续,是公民模糊了自己主体地位的表现。若果律师代表着正义,在为刑事案件当事人辩护案件中获知当事人的其他犯罪行为时主动向国家机关举报,从个案来说国家在打击犯罪的最直接利益上是受益的,但是这种行为必然颠覆了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制度设计初衷,其危害是深远的。由此可见律师的职业道德伦理与普罗大众的常识的差异。曾有人说“让所有的辩护通向正义”。若能领会律师所代表的制度意义上的正义,那么我们可以说律师站在辩护席上自由发表辩护意见本就是正义的。然则民众对此不能理解与认同,将律师辩护简单的认为是替坏人说话的粗浅的伦理善恶观,正是社会上律师形象败坏的重要根源之一。

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变,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关键阶段,社会矛盾频发、多发。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关键。各地政府部门在出现群体性事件时,维稳可以说是重中之重的工作。在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处理群体性维权事件中,往往排斥律师介入,有些地方甚至明文规定律师不得接受此类案件的委托,或者为律师介入此类案件处理设置障碍,认为律师的介入将使得较易解决的矛盾纠纷陷入僵局,律师的行为是社会的混乱之源。这些行为的理念是与法治建设的理念相违背的。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其思维习惯是法律,而不是拿起武器开战。律师所能发挥其最大作用的是在谈判桌、法庭上。国家作为权力的公器,它提供的不仅仅是实质上的权益,更重要的是提供了权益的获得渠道(程序)。律师的介入此类矛盾纠纷的解决,要体现律师的专业技能和作用,唯有将矛盾纠纷引入到正常的法律渠道,而不是让矛盾纠纷任由其游离在法律渠道之外。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律师的介入必将缓和矛盾,使得矛盾纠纷的解决走上理性、有序的道路。

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中国执政党正在自觉的推进法治进程和政治体制改革,这正是政府权力在进行自我控制。在寻找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力的有效控制,这是中国法治的希望。但深层次的法治推进,如果缺乏律师应有的效应,很难取得更大的效果。而律师在法治建设的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有对公民权利的广泛认可,破除传统的法治思想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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