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包容——金融发展影响收入分配的直接途径
由于金融机构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银行业通过提供流动性,促进了生产性资产的投资,从而提高了资本积累和经济增长,这也就意味着金融机构在金融机会公平、均匀的分配(贫困家庭和欠发达地区能否公平的享有金融机会)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在任何一个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占据主体的国家,政府应该致力于扩大金融服务的可获性,这也是推行金融包容的初衷。由于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等不完美性,致使缺乏合格抵押品和信用记录的穷人面临较为严重的信贷约束,因此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金融发展通过扩大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缓解穷人面临的信贷约束,使更多人获得资金用于教育、培训、投资等活动,增加了低收入者的经济机会,降低了初始财富分配的重要性,缩小了代际间的收入不平等,最终使穷人获益(GreenwoodandJovanovic,1990;GalorandZeira,1993[5];BanerjeeandNewman,1993[6];AghionandBolton,1997[3];Demirgüc,-KuntandLevine,2008)。如果仅从金融发展的深度出发,金融服务意味着为那些已使用金融服务的客户(通常是高收入者)提供更为周全的服务,显然这更有利于高收入者收入的增长并因此扩大了居民收入差距(HaberandMaurer,2003)。Becketal(.2007)详细地论述了金融包容性的提高对缓解收入不平等的效果,指出目前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金融包容的程度参差不齐,提高金融包容的程度,能够有效减少信贷约束、促进投资,使穷人获益,这将最终降低收入不平等。FrostandSullivan(2009)认为银行服务越来越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公共产品,这种产品的提供应该面向整个社会全体人员,并且没有歧视。尽管金融包容的提高并不像国防那样具有“公共性”,但它确实和基础教育一样重要,可以称之为“准公共品”。ClaessensandPerott(i2007)认为金融发展和收入不平等具有因果关系,是通过影响一国政治、经济的制度环境来发挥作用的。在那些具有较严重收入不平等的国家,制度存在缺陷,导致金融准入方面的不平等,进而导致社会机会的不平等,所有这些最终反过来会加剧经济上的不平等。因此,金融包容是一项旨在克服市场失灵对穷人和弱势群体造成损害的干预措施,金融包容有助于解决贫困问题,促进包容性发展(Chibba,2009)。
二、国内外实证研究
国际上有关金融发展对收入分配影响的实证研究多以跨国研究为主,并且大部分都是通过构建金融发展深度指标来验证两者的关系,得出的结论也较为一致,认为金融发展有助于改善收入不平等状况(Li,SquireandZou,1998;Clarke,XuandZou,2003;Milanovic,2005)。同时金融发展对减少贫困、缓解收入不平等的作用还取决于一国的金融发达程度,金融发达的国家比金融相对落后的国家收入不平等和贫困下降得更快(Kappel,2010)。在考虑贸易开放度、经济增长等因素下,ShigeyukiHamori,Yoshi-hiroHashiguch(i2012)发现:金融深化通过更大幅度地提高穷人的实际收入从而降低了收入不平等;而贸易开放度的增加会加剧收入不平等;经济增长会同时降低金融深化的平等效应和贸易开放度的不平等效应。Prete(2013)考虑了个人的金融知识在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发现金融深度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局限于与金融知识的共同变化。除此之外,仅有少量学者从金融包容的角度来验证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如MookerjeeandKali-pioni(2010)使用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65个国家2000—2005年间的数据,构建了每十万人拥有的银行数作为衡量金融服务可得性的指标,以及开设银行账户所需的最低金额和能够提交贷款申请的机构分布数量作为金融服务壁垒指标,分析了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障碍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其研究结论发现:金融机构的服务可得性越高越能减少国家间的收入不平等,金融服务获得中存在的障碍会加剧收入不平等。金融发展影响收入分配的问题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高度关注。由于我国明显的“二元”经济结构,金融机构和金融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导致大量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发展资金严重不足,城乡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因此,几乎所有的中文文献都是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背景下,验证中国金融发展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同时在金融发展水平的衡量上,既有金融规模指标,也有金融效率指标,但鲜有从金融包容的视角探讨金融发展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国内学者的研究结论也与国外学者的结论相反,大部分学者都认为金融发展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章奇等,2003;姚耀军,2005[7];张立军和湛泳,2006[8];杨俊等,2006[9];王征和鲁钊阳,2011[10];王修华和邱兆祥,2011[11];叶志强等,2011)。部分学者发现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刘敏楼,2006;余玲铮和魏下海,2012[12];李志军和奚君羊,2012)。
三、总结与展望
(一)结论
通过对金融发展、金融包容对收入分配影响的相关文献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金融深度和金融包容都是金融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特征,但金融的深度发展并不一定带来金融广度的扩大,因为贷款可以集中在少数大企业和富裕人群手中,这不仅导致财富的不公平分配,而且还会加剧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的融资约束,并阻碍经济增长。因此,良好的金融体系还需要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只有降低金融市场的进入门槛,提高金融包容程度,才能保障社会每个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金融权利,从根本上改善收入不平等的状况。第二,金融包容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应得到金融服务,由于自身原因产生的自我排斥不在考虑范围。同时,金融包容也不意味着金融机构不计成本地提供金融服务,它不仅关注贫困、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更强调供给主体的可持续经营,盲目地推进金融包容,将大量高风险客户强行纳入主流金融体系,一方面将导致客户过度负债,这实际上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损害;另一方面也会使金融机构经营困难,严重影响其可持续发展,背离了金融包容的宗旨。因此,金融包容并不等同于金融服务的全覆盖,其精髓在于参与主体的机会均等、自主选择和互利共赢(田霖,2013)[13]。第三,金融发展影响收入分配的途径有两个:一是通过促进经济增长间接减少绝对贫困、改善收入分配状况;二是通过扩大穷人和弱势群体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直接影响贫困减少。第四,由于金融包容衡量的复杂性,目前尚无一套权威的指标体系来评价一国的金融包容程度,且由于数据收集较为困难,无法获得多国的金融包容综列数据,因此在实证研究方面,大部分研究都是通过构建金融发展深度指标来验证金融发展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而金融包容对收入分配影响的研究较为缺乏。同时国内外学者实证研究的结果截然相反,大部分国外研究认为金融发展有助于改善收入不平等,而国内研究则认为金融发展扩大了收入差距。
(二)未来的发展
目前,金融包容已成为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和各国政府、监管机构的指导思想和核心战略。金融包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主体主要是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一方面政府通过立法培养良好的金融包容环境,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经营模式的创新、新产品的研发缓解金融排斥。重点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银行业务的拓展和创新虽然满足了消费者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金融知识的缺乏,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政府应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减少金融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确保弱势群体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建立一个高效、公平的金融市场。我国应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我国强化对“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影响金融包容的因素既有供给方面又有需求方面,金融机构在消除供给方面的障碍、提高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然而由于中国银行业典型的寡头垄断特征,2011年五大国有控股银行的市场集中度高达51.7%,同时银行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金融资源聚集在大中城市,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严重不足,虽然中国银行业资产占GDP的比重从2006年的203.2%上升到2011年的239.6%,但与此同时每万人拥有的银行网点数则从2006年的18.66下降到2011年的16.71。①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规模大幅度扩张的同时,金融包容度却不断下降,大量贫困人口和小微企业依然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因此政府应该通过放松管制和私有化的手段促进银行业的竞争,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逐步降低金融准入门槛,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股或主导建立面向小微企业和弱势群体的社区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改革,提高银行体系的运行效率,合理布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金融服务延伸至农村等偏远地区,帮助小微企业、弱势群体获得金融服务和提高收益。
3.促进金融服务模式创新通过一系列的金融创新减少金融服务的提供成本,扩大普惠性、基础性金融服务的供给,有效满足个人和企业在创业、投资、消费等方面的金融需求。近年来巴西、菲律宾等国发展非分支机构银行模式的成功运营实践表明,通过引进“银行替代者”服务于银行分支机构无法覆盖的地区,如将药店、邮局或超市转变成银行代理机构,允许银行与非银行零售代理机构进行合作等,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拓展金融服务覆盖面。另外移动支付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突破了传统的银行业务模式,为开展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活动提供保障,这将对金融包容产生深远的意义。
4.实现金融机构财务绩效与社会绩效协调发展提高正规金融机构的包容度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时不考虑风险和成本,恰恰相反,财务目标的可持续性是金融机构为低收入者、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有力保障。然而单纯地追求商业盈利性目标而背离社会目标,只会使金融机构失去客户的长久信任和支持,不利于其良好商业信誉的建立和未来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缓解收入不平等、维护经济的平稳运行。因此,金融机构只有实现财务绩效与社会绩效的协调发展,通过创新业务模式、开发满足低收入者和小微企业金融需求的基本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市场化的运作,保证该业务模式在初始阶段可以弥补成本,而在长期应该达到盈利的目标,才能将之前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同时又占人口相当大比例的消费者转化为自身的服务对象,挖掘新的利润来源,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者:肖晶 粟勤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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