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目标是否实现依赖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有效的内部控制应能够实现其目标。但现实是无论是财务报告目标、经营管理效率目标还是价值目标,抑或是免疫性目标,现在内部控制系统并没有实现其目标。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就是内部控制设置者始终处在内部控制之外。无论是“三要素”“、五要素”还是“八要素”,内部控制环境总是第一要素,是其他要素的基础。根据现行内部控制理论与规划指南,控制环境主要取决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其基本假设表现为股东是同质的,董事会能够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高级管理层与董事会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从而董事会及高管层愿意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加强内部控制。事实上,这种假设并不现实,股东之间会因为权利的不对称性而呈现非同质特征,董事会也并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甚至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高管层也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惜牺牲股东利益,因而出现了诸如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隧道行为”“、过度投资”以及不当关联交易等损害股东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基于此,当内部控制主导者成为自由人时,现行内部控制仅仅是对董事会及高管层以下人员的控制,而董事会及高管层自身仍然不会接受内部控制的约束。因此,内部控制的效率与效果无法从内部控制系统内部寻求治理答案,因为缺乏对监督者(董事和董事会)(余颖,2001)的监督。
1内部控制有效性难解的根源:自由的控制者
1.1自由控制者的普遍存在性
控制人是指那些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具有最终决策权的拥有者。早期的公司理论认为在股权极为分散的情况下,股东之间不存在差异,公司治理的冲突主要是股东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因而出现了所谓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但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世界上大多数经济体下的企业并不是股权极为分散。相反,存在大股东控制才是最真实的现实。即使在股权分散较为普遍的美国也不是所有公司均是股权极为分散的情况。大股东的存在说明了股东之间并非同质的,股东也存在结构问题,即拥有控制权的股东对企业拥有绝对指挥权,因而有能力利用其控制权获取额外报酬,即控制权溢价。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大股东也并不是企业的最终控制者。由于现代企业的复杂性,公司的大股东往往是另一个控制者的代理人,因而存在终极控制者。不论是管理层、大股东,还是终极控制者,他们的共同特征都是对企业拥有经营、管理决策权,他们直接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资产经营活动以及信息披露等。
1.2自由控制者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危害:理论分析
从内部控制研究与设置的假设前提来看,现行内部控制假设控制者代表股东利益,因而是下行控制制度。其具体假设包括以下几方面。(1)企业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是在协调其他利益主体利益基础上的价值最大化。(2)股东是同质的,不存在股权内部结构问题。(3)股东利益主要源于所投资企业的盈利或创造的价值。(3)股东与经营者是分离的,公司治理问题就是股东对经营者的控制与激励问题。(4)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小股东可以“用脚投票”)能够约束企业主要投资者以及经营者。但相关的研究表明,事实与之相反,更多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利益除了来源于企业盈利外还有其他多种利益来源渠道,如关联交易、重组与合并等。(2)董事会与经营者合二为一。(3)股权结构多元化,存在大股东以及最终控制者,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4)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掠夺严重,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成为空谈。(5)市场约束无效。首先,同样的情况,我国更有其特殊性,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国有股份有限公司,这些公司大股东缺位,尽管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配有相关管理人员,但从本质上讲,这些机构和人员都不能代表更不能拥有国家产权,因而缺乏监督国有股份公司的动力,从而出现了利用薪酬设计捞取超额报酬、利用MBO大肆夺取国有资产的现象。其次,从控制权视角看,股东结构多元化导致大股东以及最终控制人的出现,使得拥有控制权者能够“以小博大”、“以小取大”。控制权是现代公司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理论上,现代公司股权极为分散,股东远离企业成为纯粹的投资者,企业实际控制权旁落在经营者手中,于是败德行为会频繁出现,因此,现代公司治理的关键就是如何激励经营者使其按照股东意愿进行决策和经营管理,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但以安然事件为代表的系列会计舞弊案例说明仅对经营者的激励并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尤其在前几年一直被推崇的股权激励机制更是被看作现代舞弊的原动力——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大小非”问题就是因之而起。同时,如上文所述,董事会与经营者事实上是重叠的,他们均听命于大股东或最终控制者。因此,自由的控制者实质上阻碍了内部控制不能实现其目标。
2自由控制者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危害:现实表现
控制者的自由不仅存在于理论上,更体现于公司实际运行之中。概括起来,控制者实际上的自由体现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自由;表面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企业可持续发展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自由。首先从第一层面来看,由于现行法律对控制者义务的规定本身并不非常完善,加之其可操作性较差,实际违规成本太低以至于控制股东为所欲为,不惜通过违法的手段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减少公司的透明度乃至财务报告披露违规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有学者研究发现在金字塔所有权结构下,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越大,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含量越低(fanandwang,2002)。徐浩萍(2005)研究发现除了上市公司真实收益率在满足融资要求的基础上恰好弥补了控制股东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控制股东则始终存在利润操纵的动机。苏坤、杨淑娥(2009)研究发现终极控制股东超额控制程度与公司透明度负相关,终极控制者通过降低公司透明度来达到其转移公司资源以及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2.2控制股东运用控制权直接掠夺中小股东利益
首先,由于控制股东所受到的约束较少,因而运用各种手段通过控制权的放大效应(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不一致导致控制股东以较少的投资获得很大的控制权)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其中利润操纵就是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直接掠夺(徐浩萍,2005)。其次,控制者运用其拥有的控制权并借助于法律的外衣,损害企业价值、侵占其他外部股东的利益。控制人利用股份公司机制的不足,运用少量的现金进行投资、合并或资产重组等,通过金字塔式以及交叉持股等方式控制远超过其现金流权的资本运营权和资源。另外,在我国还存在不同于其他市场体系下的控制股东侵占问题,即掠夺国有资产,这方面包括运用MBO以及关联交易实现资产转移和价值侵占。最后,由于控制者的自由以及现实中的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侵占,公司价值也因自由控制者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而下降。李善民、王德友及朱滔(2006)研究发现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对公司财务业绩有显著的影响,而且分离程度越大其财务业绩越差。张祥建、徐晋(2007)对大股东控制的激励效应与堑壕效应进行了综述性研究,认为大股东控制在全球具有普遍性以及大股东可通过消耗公司资源来获得小股东无法分享的控制权私有收益。近年来,作为从国外舶来的股权激励机制的副产品——大小非减持也是控制者对中小股东利益的直接侵占。
3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解:控制控制者
根据上文分析,无论将内部控制置于何种角度,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键均取决于控制者,而不受现行内部控制框架所影响。但由于控制者处于权力链的最高端,控制者的自由为其自由“掏空”企业、侵占小股东利益等行为提供了极佳的机会,因而内部控制无法解决对其实行控制的问题。故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解应在内部控制体系之外,即从企业外部加强对控制者的控制才是内部控制有效性得以保证的最有效途径。从外部对控制人的控制有不同的途径。从软约束来看,强调伦理理念的树立和行为的培养,但作为与巨大经济利益相对立的伦理所具有的约束力几乎不存在,科龙事件等均可以作为明证。从制度层面来看主要包括:强制披露内部控制建设以及执行情况信息、外部审计、法律。运用信息披露来加强对控制者的监督主要是对“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的“迷信”,这是因为这里同样假设控制者能够如实披露内部控制建设及其有效性信息。外部审计从其运行机制就可以断定其对控制者并无任何控制力可言,这是因为外部审计仅仅是一个鉴定评价机制,它也无力强制要求控制者如实披露和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因此,从外部加强对控制者的控制主要方法仍然是法律。林勇等(2009)认为相对于成熟和稳定发展的上市公司来说,法治化水平比政府干预和市场化水平可能更有效。从法律层面加强对控制人的控制包括:严格企业投资,对企业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度的应有控制,不能过于扩大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差异;在《公司法》中加大控制者对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法律责任;完善股东法律保护机制。通过法律设置大股东对中小股东股权溢价赔偿机制,尤其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尽可能细化股东民事赔偿责任,以明确控制人违法赔偿标准,从而一方面给予控制人事前的压力,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使其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同时,可以建立股东诉讼制度,以对控制者形成有效的法律制约。
作者:夏诗明 单位:南京审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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