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理论渊源
公平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赋有时代特色的话题,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萌生了自然法正义思想,而在后期得到多位哲学家(如:柏拉图、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及到斯多葛派的不断完善。从古典自然法学家的思想角度来看,自然乃正义之母,平等乃正义之德,法律乃正义之维,这就是古代自然法学中著名的正义观。古典自然法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形成也有着重大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调了正义是人的伦理道德追求
正义在古希腊哲学中最初的含义是公民依法行事,是处理社会人际问题的基本准则。苏格拉底的道德伦理学理论中把公正和节制作为重要的美德,毕达哥拉斯把公正平等作为其哲学的主要内容。在古代自然法中平等是人们追求的义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许多西方哲学家认为是一种德行,这是人类社会中必须具备的正义道德。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评价社会进步中认为道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自然法正义化理性的影响[1]。
(二)继承了正义促进社会整体发展的思想
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曾提出了公平和正义的问题,他认为勇敢、智慧、节制、正义是人类美德的基本体现,其中正义是灵魂,起着统帅作用。马克思主义对正义的探讨是从社会本质出发,他认为阶级社会的国家和法律已经背离了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整体要实现进步,就要使国家和法律回归社会,为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就要为大多数人的谋求利益。在马克思所处时代科学中,这种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从整体性观点和整体性方法在哲学上都有一定的影响。
(三)承袭了正义属于法律范畴的思想
在《政治学》等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所指的是公正与平等,他在《尼可马克伦理学》中说到:“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汇总,而不是德性的一部分;不公正也是整个邪恶,而不是邪恶的一部分。探讨了正义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后,最终明确了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法律所处的地位[2]。在那个时候看来尽管这种地位低于自然法,之后一部分思想家认为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马克思对这种衡量标准也深受影响。总的来说,在整个西方历史中古典自然法正义思想是逐渐增添、补充进去的,而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重要内容是正义的伦理原则、地位以及与法律的关系等合成的。
二、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发展进程
新中国成立之后,毛泽东将马克思主义公正思想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进行了探索,其在领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在生产力欠发达、生活水平较低的基础上,通过在政治、经济、社会上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公有制和供给制度、人民公社制度等社会基本制度,不仅确立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而且有力地保证了我国人民平等地参政、议政;平等地占有和分配社会财富;平等地享有社会地位和权利,初步构建起我国公平正义的社会格局。
1992年,邓小平提出了“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著名论断,其要求在社会主义体制下要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由此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高度强调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性。在邓小平看来,平均主义绝不意味着公平,按劳分配才是社会主义的公平分配原则。他说:“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这些论述,体现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冲破了长期以来实际奉行的平均主义分配观念。
2002年,中共十六大会议中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并通过政策、制度及社会保障等措施来逐步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任务来加以解决。江泽民指出:“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和本质特征,绝不能动摇。”“要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局性的大事来抓。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中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化改革,必须注重激发社会活力,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才能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历史上党中央首次把公平正义写入党的重要文献,并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一项具体要求来表述[3]。
2005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会上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把“公平正义”作了科学阐释,并将其列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特征[4],十六大以来,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进程推向了第一个高潮。“公平正义”就是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在讲话过程中胡锦涛同志还强调:“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放在首要位置,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求根本利益。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从制度上、法律上、政策上逐步建立机会公平、权利公平、分配公平、原则公平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从而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5]”。
2005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中指出:“在社会和国民经济未来五年的发展中,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强建设和谐社会,确保全体人民都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时,还指出了:“对社会公平问题加以重视,尤其是要关注分配过程的公平和就业机会的公平。”以此为切实加强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次深化性战略部署。
2006年10月,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中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自十六大以来的第一个高潮期纲领性文件。在《决定》中正式把“公平正义”确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一项总要求之一,把党的建设、社会事业建设、激发社会活力、制度建设等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原则,这几个方面中都对公平正义进行了论述。提出了“促进教育公平,必须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就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破除各种障碍”、“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就是社会公平正义,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是制度”、“反腐倡廉是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任务,也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的迫切任务[6]。”
2007年2月,在《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温家宝总理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把握好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和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7],以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一步促进全社会的物质财富这两大任务,并且,温总理还进一步阐述了这“两大任务”之间的关系。即:“生产力没有得到持久大发展,就难以实现在社会主义本质中所要求的社会公平与正义;社会公平与正义不随生产力的发展而推进,就难以调动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积极性。因此,就不能实现生产力持久大发展。”这标志着对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认识又到一个新境界。
2007年10月,在召开党的十七大会议中,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推进了十六大以来的第二个高潮,在“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强调:“要通过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又要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才能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国共产党人将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大任务,报告中还指出了:“我们必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利益,并将此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同时,还要我们不断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以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作为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念,在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在社会建设中将进一步改善民生作为重点,这要求我们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必须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注重社会主义建设,完善社会管理,加强公共服务,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才能促进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2008年2月,在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政府职能通过改革后能充分实现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以及履行政府职能的“建立健全的公平公正制度、水平适度、惠及全民,促进公共服务体系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8]。”
三、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在新形势下的发展
在新世纪新阶段,根据党新形势新任务,在党的十六大中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政府应加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05年,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中说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本质要求。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再次强调:“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就是社会公平正义。”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明确指出:实现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任务,要遵循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安定有序、诚信友爱、和谐相处所要求的原则,实现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着力为人民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问题,确保全体人民形成和谐相处并且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局面,从而为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倡导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是建设共同富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这体现了我们党对公平正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化,体现了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的丰富和发展。
当前,党中央已经把社会公平问题摆在了比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更加注重社会建设,逐步完善社会管理,扩大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全体人民都能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劳有所得、学有所教,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胡锦涛还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当前,党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中首次明确提出了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就是要使全体人民都能够享有社会、政治、经济的权利,在社会、政治、经济方面都享有平等地位。2007年,温家宝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中还强调了:“要推进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发展,就必须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这就更说明了党中央已把社会公平问题摆在了首要位置。
四、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当代价值意蕴
(一)物质生产的发展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
相对于空想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以及西方思想家们论述的公平正义来说,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观主要区别在于他探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途径是凭借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恩格斯曾指出:“社会生产力只有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能将生产提高到很高的水平,消除阶级差别才能实现真正的进步,并且消除这种阶级差别越持久越巩固,才能避免生产方式引起衰落或停滞[9]。”这句话中强调了要消除阶级就少不了客观的物质条件,同时也指出了实现公平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对当代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二)平衡了公平正义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张力
在国际工人运动时期,马克思在指导过程中,他只关注公平理想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坚决摒弃现实中不可能实现的公平口号。以劳动为同一尺度的平等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可以看出,其仍然是形式上的平等,存在着很多“弊端”,而在共产主义社会中这些弊端是第一阶段,这些弊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角度来看,是不可避免的。要实现公平理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只有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够做到。
相对于资产阶级社会中的平等形式来说,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中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形式平等还是具有一定区别的,马克思将按劳分配中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称之为“资产阶级法权”,它所反映的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是从抽象意义上来使用的。实际上,与资本主义的平等相比,社会主义的平等要高出很多,社会主义不仅确定了社会平等,还确定了政治平等。这样一来,才能不断向社会主义的公平理想迈进,从而体现了公正现实与公平理想的辩证法,
(三)对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进行了辨析,不断推进实质正义的实现
对于社会公正而言,马克思一向认为社会公正所指的就是社会制度的公正。要解决制度上的问题,才能实现社会公正,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将逐渐被公正的社会制度所替代。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不公正性中萌芽了他的公正思想,他对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进行了区分,并且马克思以事实说明了“形式公正”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宣称的公正,而不是规则本身的所指的“实质公正”。“实质公正”对于共产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否定性描述表现为它的集中思想,即:没有强制、没有阶级,没有剥削,也没有任何利益冲突。这一思想也为他的理想社会道德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此外,马克思还提出了经济与社会生活领域的“平等、自由、民主”原则以及经济领域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即社会主义的公正原则。
从揭示财产私有制的客观规律出发,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社会公正观必须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以批判资产阶级实质上的不公平作为逻辑起点,弘扬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和益义务的统一、公正,抨击私有制社会对于权利和义务的不统一,人类的生产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将受到这一思想的深刻影响,如在社会公正研究领域中,如诺齐克、罗尔斯等当代西方主流学派都大量的吸收了马克思的理论成果。
五、结语
总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正在与时俱进,而当代中国也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上各种矛盾不断凸显,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呼唤日益涌现。这不仅说明了社会缺乏公平正义,也说明了人们对现实社会的不满。对此,要构建符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价值观,并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以构建制度正义、律律正义、道德正义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为指导来实现公平正义观,并要求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及实现社会稳定,从而为我国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