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谓失范行为
1.1失范行为的界定
不管是利己主义还是利他主义、不管是功利主义还是正义论、甚至是德性论中的德性现象论和德性本原论,都只是对道德行为进行了片面的解释。由于历史、认知、宗教、政治等因素的千差万别,不同地域的道德所表现出的正义都带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局限性。失范是指由于社会规范失调产生的反常状态,也就是在一个范围内的人们缺乏可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失范行为则是指不符合人们共同认知的具体行为表现。我国体育失范行为产生非常复杂,其产生机制夹杂着地域和社会领域交融的共同作用。现代体育诞生于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欧洲,近代被引入中国时就出现了本土化程度较低的状况,再加上最近二十年的经济浪潮和市场化改革,使得原本就是舶来品的现代体育在中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失范行为。
1.2体育失范行为的表现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和体育的双重转型期过渡阶段,这一时期的体育失范行为呈现出多元化、差异化、隐蔽化等特征。本节将着重列举几种具有代表性的体育失范行为的具体表现。操纵比赛结果是指体育管理机构或人员利用自身行政权力人为干涉比赛结果的行为。管理机构(人员)并不直接参与体育活动,他们的影响依靠授意体育参与人员发生作用。例如学生运动员和运动员学生最终指向相同个体的状况,就是管理者通过行政能力干涉比赛结果。“假球”是指参与体育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人为控制比赛结果的行为,多见于对抗性项目中。存在消极比赛行为的队伍(个人)往往先行被发现。全运会辽宁对四川的男足默契比赛,根据“假球”认定准则将被毫无疑问的认定为失范行为。直接参与者的失范行为动机产生则指向各级领导或机构。这是参与者因“多头领导”施加行政压力的结果。黑哨是特指裁判员在值裁比赛的过程中,因主观倾向引发错误行为的失范行为。“黑哨”这一类失范行为具有两个前提:其一是发生的人群具有高度特殊性;其二是由主观倾向引起的工作错误。尽管错误和失误都会引发严重的后果,但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失误明显不在此讨论的范畴之内。由于我国特殊的裁判员非职业化运行机制,导致体育管理机构对裁判员的管理力度一直处于较弱的水平,这也就为“黑哨”这一类失范行为的发生埋下了伏笔。不文明观赛行为主要涉及比赛现场观众的观赛行为。道德准则在群体事件中表现会明显低于个体事件。现场观众能够提高运动员的兴奋度进而发挥出更好的运动水平;非正常情况下,运动员在不良气氛的烘托下也能产生攻击性行为。除此之外,双方观众因不文明观赛行为引发的斗殴等群体事件也是体育失范行为的一种表现。夸张地表演性动作特指在比赛情景中出现的此类行为。这种行为不同于预谋性的定义性欺骗,以夸张地动作试图骗取裁判员判罚对方犯规并不在讨论的范畴。在这里,夸张地表演性动作主要涵盖以增加视觉效果、娱乐性为目的的中性行为。这类行为的最大特点是行为结果的主观未知性,行为的一瞬间仅仅是自我情感的表达。
2体育失范行为的成因分析
我国体育产业正处于改革和转型的过渡期,新的运行机制与旧的体制模式发生碰撞是在改革之初已经预见的。在这一关键时期出现的体育失范行为,应当为新的组织模式构建起到警钟的作用。本节中,将着重分析以上列举的体育失范行为的形成原因,为后续的体育组织模式构建提供充足的实际经验依据。
2.1错综复杂的组织结构形式
目前我国体育管理机构仍然采用传统的直线型组织,其制度仍然残留有早期军国民体育思想时期政治制度的影子。以参加CBA联赛某俱乐部为例,该俱乐部是隶属省级体育局管辖并拥有独立法人的私人机构。按照我国体育法的规定,省级篮协是处理省内篮球事务的机关,但由于目前篮协法人都由行政领导兼任,对篮协行为负责的实际主体就转嫁给省级篮管中心负责人,因此省级篮管中心成为管理本省篮球事务的实际权力机关。俱乐部内部,人员级别越低,受到的行政作用强度越大,处于最底层的俱乐部工作人员将受到来自篮管中心、篮协和俱乐部三个方面的行政约束力,存在多头管理现象。诸如人员任命、选材等关系到自身发展的问题,俱乐部本身往往没有自行决定的权力。直线型组织结构首先需要位于结构链顶端的篮管中心负责人拥有极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更新频率,这显然和目前经理人职业化的趋势相悖;其次在各个层级之间容易出现多头领导的显现,造成下级工作混乱。直线型组织结构难以承担新时代的运行模式对组织结构的要求。此外,俱乐部运动员来源仍然采用体育局系统内部培养的方式获得,这将教育局系统的巨大资源排除在外。教育局系统学生资源升至大学后无法继续提高运动能力;体育局系统平台前景良好,但却缺乏基础教育体系。教育局系统和体育局系统的壁垒导致前者资源无法进入后者体系、后者的有限资源基础培养缺失。
2.2体育认知的偏激
现代体育的本土化进程出现了很多水土不服现象,获得冠军不仅掩盖了道德行为缺陷,还加剧了体育工具化的倾向。现代体育被引入国内时,尚没有对其清晰界定,后来的工具化倾向更是使得诸多存在偏差的引导行为占据主流话语席位,再加上新时代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对体育认知的影响,我们对现代体育的认知正处于十分激进的状态。2.2.1工具化的体育现代体育引入中国的水土不服症状主要源于国人对现代体育的认知错误,仅以相似的形式开展起来的身体活动并不能同西方现代意义上的体育等同起来。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一件事物脱离了它的意义,即便以相同的外显形式存在,它仍然不能称之为这件事物本身。国人对现代体育的认识只停留在了形式层面。现代体育在我国成了政治、金钱、物质奖励、荣誉等因素的博弈工具,比赛场也成了多方势力割据的搏斗场。体育之所以独立于政治、经济、宗教、艺术的存在,与体育自身的特点不无关系。赫伊津哈在《游戏的人》有着这样的表述,“游戏是在某一固定时空中进行的自愿活动或事业,依照自觉接受并完全遵从的规则,有其自身的目标,并伴以紧张、愉悦的感受和‘有别于‘’平常生活’的意识”。因此,体育应该抛离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存在,所以说,当今国内利用体育提升政绩、赚取钱财的行为从逻辑起点就是错误的。2.2.2存在偏差的导向我国一直采用体育局系统管理体育事物,行政行为就代表国家意识形态对体育行业的认识和导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国内,奥运冠军能够得到数额巨大奖励;而奥运会本身,运动员只获得象征意义明显的奖牌;古代奥运会中,组织者也仅以月桂花冠作为冠军的奖励。以国家名义施行物质激励,直接导致冠军与金钱同一化的现象。体育在我国的发展偏离了原初意义的竞技比赛,而是越发强烈的沦为政治、经济的工具。除了管理机构激进的导向,国内舆论对体育的宣传导向也存在着偏差。国内媒体即时刷新的奥运奖牌榜将冠军烙上国家印记的同时,还否定了奥委会撇清冠军与国家关系的努力。将体育比赛形容是没有硝烟的战争是另一种典型的偏差导向。参赛选手并不因为比赛失利改变意识形态,与之相反的是,来自不同国家、文化、宗教环境的运动员在竞争中得以生存。所以,体育并非战争,体育比赛也不是非此即彼的生存选择。2.2.3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取向随着直播技术的提高,观众的注意力被越来越多的集中到比赛场地中。扣篮是进攻球员以较大的力量将篮球扣进篮筐得分,是现代篮球运动极具观赏性的运动技术。发明之初,运动员认为扣篮是对防守队员的侮辱而拒绝在比赛中使用这项技术。随着人们审美转变,特别是对体育比赛中表演性行为需求的提高,扣篮成为力量与技术的展现,并被广泛使用;现在,扣篮更成为赛场中球员宣泄情绪和提升士气的有效手段。基层篮球文化推广活动中,更是将扣篮作为庆典活动的特殊比赛项目,甚至不惜采取降低篮筐高度,以完成更具观赏的扣篮动作。对抗性项目中,技术动作夸张、表现性强的运动员更能吸引观众的注意力,也更容易产生明星效应。这是由于处于快节奏工作、生活状态中的人们,更容易接受外显的视觉刺激所致。另一方面,基于合作基础的完成性体育活动更多的出现在大众体育范畴中。现代人对体育参与的追求已经不再满足于以观众的角色参与其中,而是更乐于以运动者的角色参与到体育活动中,许多新兴体育活动出现在大众体育活动领域中。由于这些活动对参与者在完成过程中的合作性要求,越来越多的组织也乐于将其视为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合作能力的手段并加以推广。在这种改革趋势下,体育活动的身体性和对抗性要素被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在身体活动和对抗的基础上对团队合作和相互信任的追求。如果说拉格比公学时期的体育改革是将个体存在转向群体存在,那么现在的改革趋势将是由群体存在推进到基于信任基础的群体组织发展。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人与组织之间的合作以信任为显著特点。现代社会中,对合作和信任的追求也间接的体现在体育项目的改革和开展过程中。2.3评价机制不健全评价机制作为体育失范行为的鉴别与惩罚体系,是杜绝体育失范行为必不可少的结构组织。目前我国不健全的评价机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内容:第一,缺乏体育道德评价机制;第二,缺乏体育法制体系。体育道德评价机制先于体育法律体系发挥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体育法律体系则是整个评价机制的底线。近些年随着对个体人的关注度提高和中西文化交融,对体育的理解逐渐由对国家层面作用转向对个人的意义。兴奋剂、黑哨等失范行为的认识有很高的统一度,但诸如体育的科技化、经济化等行为还处于模棱两可的争论阶段,体育道德边缘问题的认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判断逻辑。体育道德评价机制只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手段,这种评价手段并不具有强制力,但它的缺失导致体育道德前沿问题认定模糊的现状。伦敦奥运会羽毛球丑闻发生后,国际羽联做出的处罚决定后,国家体育总局对处理决定模棱两可的态度说明国内体育评价机制尚待完善。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建设是不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更像是体育领域的纲领性文件,而非指导具体行为的行动指南。体育领域具体工作的开展依靠各级机关、协会内部章程作为行政依据。与体育法律内容的缺失相伴的是国内体育仲裁机构空白。奥运会都会由CAS设置临时仲裁庭处理与奥运会相关的纠纷。2013年,CAS在上海设立仲裁庭以处理国际体育纠纷,但国内仍然没有配套的体育仲裁组织,甚至没有将申请体育仲裁写入协会章程,纠纷双方就无法向CAS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只能向法院上诉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为体育行业的特殊性和高度专业化,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更倾向于将纠纷置于协会内部处理以期避免处理结果与体育的专业特点相违背。
3体育失范行为防范措施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体育改革的转型期,对体育从业者的行为规范和限定还要从整体的组织结构调整进行约束引导。基于目前的管理模式对新出现失范行为的应对乏力,老旧的管理模式应当进行调整和改革,改革主要是指组织类型的改革、调整则是对现行运行机构的适当增减以形成保障体育运行的链式组织结构。
3.1向扁平型组织结构过渡
扁平型组织结构扩大了领导的管理范围,削弱了隔层管理权限,领导只有对下一级人员的管理权限。以前文提到的篮球组织为例,在图1中,改革后的篮管中心(篮协)负责人职权广度大幅增加,而深度则明显减小,篮管中心负责人并不能够对“1”形成直接作用力。扁平型组织结构能够更快的传递信息、利于下级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并且能行之有效的降低管理成本,这些都是目前体育改革转型需要克服的难题。改革需要打破建立在三分法基础上的结构体系。以篮球为例,为了发挥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降低管理成本,应该打破竞技体育、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的壁垒,成立统一管理的部门型组织结构。在体育局内部,打破群体司和竞技司的部门差别。体育局的篮球管理中心再下设三个平级的业务部门,分别管理三大范畴的篮球工作。在新成立的篮管中心内部,实行人员职称的双轨制管理:行政人员按照科员、(副)乡科级、(副)县处级、(副)厅局级、(副)省部级的顺序晋升行政职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的顺序进行专业定级,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相互转换角色。新型的组织结构,管理人员的行政范围被扩大,这有利于形成统一的体育理念,避免因多头领导引起的逻辑混乱和体系内部损耗。专业技术人员涵盖从基层学校到国家队的工作范围,这有利于在运动员的直线型上升过程中保证体育道德认识的同一性。
3.2完善防范体育失范行为的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构建主要包含四个部分的内容:成立道德教育部门、改进现有激励机制、完善体育法制建设、成立道德监督委员会。新构建的组织结构要形成链式关系,如图2所示,道德教育部门为体育行政部门提供道德素材、体育行政部门为体育法律部门提供量裁依据、体育法律部门的量裁结果又对道德教育部门的内容选择起到引导作用;独立于三大部门之外的道德监督委员会则对整个链式作用的过程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3.2.1成立道德教育部门成立体育道德教育部门是扭转对体育认知的必要之举。体育道德教育部门的首要任务是传播体育真义,以及如何在体育参与过程中遵守道德规范。教育内容的范畴除了涵盖常见的体育道德伦理知识外,还应该包含体育史、奥林匹克等常识性的体育理论知识。该部门的设定应依托各级体育局设立,级别与体育局下设的业务单位持平,服务范围覆盖体育局管辖区域。校园内,通过集中教育形式传授相关的体育理论知识;竞技体育团体在集中教育的同时辅以宣誓、保证书等形式对运动员、教练员形成进一步的思想约束力;大众体育方面应集资建立博物馆或以社区讲堂的形式开展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内容要避免形式化的资料展示,应将教育资料背后蕴含的精神意义作为教育内容的重点。3.2.2完善体育道德激励机制体育道德激励机制是管理者运用管理学手段对体育道德(失范)行为作出的政策性反馈。这种反馈在鼓励体育道德行为的同时,对体育失范行为予以抨击和禁止。常用的道德行为激励机制分为正面激励和负面激励两种,两种激励的运用又分为事前和事后两个阶段。宣讲教育、宣誓、签署保证都是事前的正面激励,对参与活动过程中的道德行为进行表扬、奖励则属于事后的正面激励;防微杜渐和负面典型教育是事前的负面激励,对参与活动过程中的失范行为进行批评、处罚是事后的负面激励。具体工作中,要采用四种方法相结合的组合手段来应对种类繁多的体育失范行为危及体育自身。通过建立、完善体育道德激励、惩罚机制,综合运用正、负面激励手段,来推动和促进体育道德规范的实行,不断巩固体育道德建设的成果。3.2.3健全体育法制建设鉴于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的现状,本节中将提出一种分为三步走的典型整改方案。首先,细化、公开化已有的体育法律条款,并逐渐完善法律边缘的空白地带;其次,引入检察院系统对体育行政人员的监察;再次,建立保障性的体育行业上诉渠道。细化、公开化已有的体育法律条款,并完善法律边缘的空白地带,是完善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首要步骤。目前我国的体育法虽然划分了大多数体育工作的执行和归属,但边缘地带仍然存在,法制建设首先要清理制度死角。细化、公开体育协会章程和具体操作程序也是工作的重点之一。健全体育法制建设的第一步,是要做到有法可依。引入检察院系统对体育行政人员的监察是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突破。彻查足球内幕已经为检察院系统介入体育系统提供了充足的经验,还需要将监察行为长期化、制度化,以此提高对体育行政人员的约束力,进而防范体育参与者出现的失范行为。建立保障性上诉渠道是针对体育仲裁机构缺失提出的。协会内部要建立起处理体育纠纷的有效机制,将诉诸体育仲裁写入协会章程。国内建立与配套的体育仲裁机构,仲裁机构设置要独立于体育局系统,以CAS与奥组委的实践经验为蓝本。设立国内的体育仲裁机构以后,要加强同国际体育仲裁组织的联系,以提高仲裁逻辑的一致性。3.2.4设立体育道德监督委员会建立全国性的体育道德监督委员会,以通过舆论的方式对我国的体育失范行为形成约束力。新设立的体育道德监督委员会要独立于体育系统之外,并以民间组织的形式开展工作。资金来源依靠社会捐助和相关领域的研究经费维持;人员组成以高校教师、机构研究员、记者等组成,人员组成力求精简、高效;产生影响的媒介以现行媒体为主。体育道德监督委员会不仅要对当下失范行为做出立场明确的回应,还应承担起道德问题的前沿研究,并对新出现的失范行为进行界定。除此之外,还要在理论上讨论失范行为对体育的影响,以此研究哪些行为会危及体育的生存、哪些行为会成为新时代体育的标签。
4总结
目前我国正处于体育产业改革转型的窗口期,层出不穷的体育失范行为给体育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机遇同时蕴含在挑战之中,能否借此机会提高我国体育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还要取决于当下对挑战的应对情况。本文已经从技术层面给出了应对我国这一特殊时期体育失范行为的对策,如何加以运用以及运用效果如何还要通过观察后续的实践活动加以定论。
作者:张琪 单位:山东师范大学体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