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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社会管理论文

一、民生检察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源流

(一)检察权的人民性孕育民生检察理论土壤

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中,司法权是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单一元素。其检察权不独立,而是从属于审判权或行政权的。这就导致了西方国家检察权受制于审判权,是服务于审判权承担控诉的源动力。而我国的检察权与审判权并列,互不隶属,而是分工配合,除了控诉、侦查监督的程序性权力外,还具有职务犯罪侦查、预防犯罪及广泛地法律监督权。这些独具特色的内容是与我国检察权的人民性相契合的。人民性是检察权的品格。保障人民利益的使命需要检察权多功能、多角色的运行,塑造检察权多面手。我国的检察权具有社会的能动性,是复合元素的权力,与社会发展大局与时俱进,能协调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形势与民众诉求。所以,社会的能动性为检察权融入社会管理创新子系统提供平台,而人民性为民生检察提供理论土壤。

(二)创新社会管理亟需民生检察元素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即“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局面。面对新矛盾、新问题,尤其是不断出现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不仅表明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角色增强,更突出了传统的管治型社会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要求,社会管理的理念亟需更新。创新社会管理呼之欲出,成为一个公共话题。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对此作了总体规划,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社会管理创新是当前中国政府应对经济社会大变革中出现的挑战和危机的一种公共管理战略。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法治层面需要司法元素的注入。而我国检察权能动性的优良品格,积极贴近社会管理职能。有的观点认为,政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唯一主体,司法机关唯法律至上,只关注司法利益,不介入社会管理创新。笔者认为这是有失偏颇的。西方国家将司法机关作为是对政府公权力的牵制,是制约政府公权力的。所以,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和正义,是被动性的司法模式。而我国的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具有主动性司法的功能,即能动性司法(JudicialActivism)。这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部门联动协同要义是一致的。如最近中央的要求切实防范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就发挥着主动作为的职能优势。中央要求检察机关在化解纠纷矛盾中要达到三个统一,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这都充分印证了我国检察机关的能动性。检察机关除了公正司法外,其主动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纠正违法等职能都是社会管理创新的要义。所以,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权不可分割,需要检察权协同共进。正如学者所言,创新社会管理必须把民生放在第一位。创新社会管理是我国转型时期社会发展的源泉推动力,而民生检察应呼题义,成为一股动力暖流。

二、民生检察力推社会管理创新

(一)民生检察为民谋利,落实“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权深入民生领域,在化解涉及民生利益的纠纷矛盾时,贯彻民生优先的原则,即“案结、事了、人和”。为民谋利是民生检察的司法导向,要求检察官在定纷止争时,要注意倾听民众诉求,顺应民意,对民众的过激行为要耐心劝导、规范引导,尤其在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时,体恤民情,安抚民心,将矛盾软化,避免事态恶化,到达结案了事,人心和气。儒学大师钱穆认为“中国人的天性,所谓我们的国民性,是‘合和’的分数比较多过‘分别’的。”这一哲学观导入当今社会生活,便是人际和谐与社会和谐。”中国传统儒家思想提倡“礼治”。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礼治提供了实现和谐理想的思想基础。其实,法治在此与礼治不谋而合,只是社会治理依据不同。践行民生检察,要求检察官面对民生疾苦时要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息诉息访。这种颇具特色的纠纷化解方式,体现民生检察中的宽严相济政策。检察有柔情性,考虑到群众疾苦,做到慎捕、慎诉。实践中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司法关爱是明显例证,如听取监护人意见,对犯罪记录的封存。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和轻微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等,都是刑罚轻缓化、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反映,是柔性面向的检察。而对涉农专项资金领域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要严厉打击,则是以严济民的刚性检察。这种寓检察于社会和谐于一体的做法,是民生检察的抓手,推动社会管理发展纵深化,在司法定纷止争上创设了社会效应评价指标,以检察的司法能动,为社会管理创新助力。

(二)民生检察为民护利,落实“无害的正义”

在创新社会管理进程中,检察机关既是直接的参与者,又是社会管理成效的捍卫者。具体而言,一是在司法个案中维护民生利益,降低社会风险。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宗旨。检察执法公正事关检察公信力。检察官在个案中,适用法律,释法说理,表明国家控诉机关的姿态,将因犯罪侵害所弯曲的正义取直。二是在诉讼中监督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防止司法权恣意,保护诉讼当事人利益。三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有效地监督执法者、司法者,以权制权捍卫社会良好秩序。检察权运行的前述具体环节,在民生检察理念的驱动下,尊重民利诉求,实现检察实质正义,向社会管理成效实然面拓展,即落实“无害的正义”。过去,追求“有害的正义”,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表现为过于强调惩罚犯罪人,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忽视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了犯罪人的社会积怨加深。这使得犯罪人与被害人以及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不能得到有效地修复,为次生矛盾、隐性犯罪埋下苦果。如今,化有害为无害的正义,是社会管理创新成效的必然要求。民生检察顺应潮流,彰显普世民生,尊重和充分保障人权,保障犯罪者的诉讼权益。在犯罪人和被害人间架设沟通桥梁,促成谅解,修复旧有矛盾,藉以重新建立和谐双赢的社会关系,便是推动社会管理成效稳固化。

三、民生检察回应社会管理创新

(一)民生检察辅佐服务型政府建设

纵观人类的政治文明史,主旋律就是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的民生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超越了官本位、权力本位。传统的管制型政府也讲服务,但其服务的目的是为统治阶级谋利。现代的服务型政府是为市民利益服务。政府不是出于居高临下的“恩赐”角色,而是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保障公众知情权,做“守夜人”的角色。服务型政府并非强调政府是全能的,而肯定政府的有限性。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能政府”的理念过于膨胀,迷信政府的权威,过分依赖政府的行政手腕,忽视了“政府失灵”。服务型政府摒弃以行政权独揽一切的方式,融入司法和第三方力量,如实践中的非政府组织,市民自治团体。这与民生检察是相互配合,一体两翼。因为民生检察特别强调在民生领域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同步介入政府管理中的滥权现象,例如对涉及民生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督,这就是以辅佐人的身份微调政府行政创伤,给行政权导航。

(二)民生检察融入预防性社会管理网络

检察权的延伸职能具体包括:向防范办案风险延伸;向修复社会关系延伸;向预防和减少犯罪延伸;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延伸;向保护公共利益和民生权益延伸。其中预防延伸功能,落实到民生领域,能积极构建预防性社会管理网络。有效的社会管理在微观上应实行网格化管理。其中预防性管理网络是细化社会管理网格,回应社会环境变革,应对公共危机的有效途径。如在2008年6月的贵州瓮安事件中,行政机关不恰当的动用警力压制,并封锁事件信息,就是公共危机预警的不及时,预防滞后衍生民愤激化。倘若,检察机关在这起事件干群矛盾恶化前,主动介入,积极搭建预防网,事态势必会缓和些。再以互联网络舆情为例。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不和谐的网络事件,诸多事关民生福祉,这深刻表明对网络舆情的监控,对网民情绪的疏导需要多维度考虑。在舆情监控中,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性监测,能够对政府管理有效回应。公开检务信息,与政府共同参与建立公共协商机制也是预防性社会管理网络的有益的尝试。尤其在处置攸关民生的群体性事件,实施公共协商,是与行政相对人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辩论乃至谈判达成理性共识以达到解决公共问题的一种对话性机制。发挥检察权对危害民生犯罪的先期风险预评机制,在公共协商中引入检察机关预防性干预,以检促防,以检察公信力筑牢社会管理的民众信赖基石。实践中,通过检察活动,及时发现和预警可能影响民生稳定的负面因子,提高社会管理中检察预防,联动政府的维稳系数,全面覆盖社会民生建设。所以,民生检察构建预防性社会管理网格,以检察权的预防职能为触角,关口前移,加大民生执法监督力度,避免社会管理“未来盲”。

作者:李睿 单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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