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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刑事诉讼人文精神论文

一、本科刑事诉讼问题的由来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法学教育更是突飞猛进,最终出现“大跃进”,带来“校园内弥漫着烦躁的风气、竞争过度导致学术伦理滑坡、人才培养的质量显著下降以及日益突出的法科学生就业难”等问题[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应运而生。此计划涵盖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是起点,其成败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后续研究生教育的成败、为实践输送人才的优劣,因此有必要在固守既往本科教育固有通识性、基础性、系统性的前提下致力于精、准,重中之重是准确传播现代法的人文精神。它作为“现代法的精神要素。……其要义是: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人文精神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平等尊重和关怀为特质。……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含量是法制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2],是卓越法律人形成职业素养的核心要素。刑事诉讼本科教学要契合此要求,但不能按照部分与整体的简单对应关系来开展,而要针对自身的特殊性来落实。

二、本科刑事诉讼教学要在批判传统中传播人文精神

我国古代虽有人文精神,但与伦理主义结合,深深扎根于宗法等级制度的土壤之中,与现代法的要求相距甚远。在传统文化中,“法律不承认个体价值、尊严和自由,个体是被动的统治和教化的对象,不具有独立的社会意义。在以国家和家族为本位的法律面前,个体的地位、权利显得无足轻重。中国古代社会几乎从未出现过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意识和法规范,人只是法定义务的载体”[3]。主流诉讼文化同样漠视权利“,司法体制、乃至整个诉讼文化的立足点却并不在保障其‘权利’,甚至其基本上的价值取向就是不承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若是“刑事被告身陷囹圄,刑讯逼供,更无‘权利’可言”[4]。“五四”以来,我国全方位的破旧立新已将固有传统冲击得几近荡然无存,权利在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中日趋受到重视,至今已经成为“中国人日常生活的基本观念与思维习惯”,已经“逐渐登上社会主义法治的圣坛并日享神圣的荣耀”[5],人权保障理念也随之不断凸显,2014年宪法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实现了“我国的法律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人文精神为基调,并不断地充实这种精神因素的含量”的理论预期[2],人文精神也因此得以传播。不过,刑事诉讼领域人文精神的传播却难见成效,有罪推定与单一化打击犯罪观念的阻滞作用仍坚不可摧“,长期以来,我国受封建专制制度的影响,有罪推定在我们的思想和观念上根深蒂固,形成了有罪推定的诉讼价值观,即追求实体真实和惩罚犯罪,忽略了诉讼程序的公正和保护人权”[6],至今“对于相当一部分刑事司法人员来说,人权保障理念不是没有,而问题是他们头脑中的人权保障理念有失偏颇。受传统的影响,刑事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总是有强烈的保障社会成员集体人权的意识,认为通过惩罚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不受犯罪的侵害,是刑事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7],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保障”,而是以“人权保障”之名行“惩罚犯罪”之实,追求单向的打击犯罪,既与现代刑事程序中“一切为了人,一切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本位”的“人文精神”格格不入[8],也与当今域外诉讼中“最为紧要的就是不能使个体人所行使的公权力沦为对人本体的压迫、对人基本权利侵夺的工具”的常态做法背道而驰[9]。可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刑事诉讼本科教学要传播人文精神,就必须克服这些因素,聚焦饱含人文精神的人权问题,突出人权保障。

三、本科刑事诉讼教学传播人文精神的具体途径

人权的内涵并不清晰,权威教科书中虽有涉及,但尚未基于人文精神给出清晰的定义,在享有主体的认识上尚有泛化之嫌。人权说到底就是人作为人应当具有的被当成人来对待的权利,它首先是道德权利,启蒙运动后为立法确认而成为法定权利,此后经数代人的不懈努力最终成为被追诉人在诉讼中能真正享有的现实权利,此时三种形态的人权基本实现了完美统一。不过,道德权利一旦形成法定权利,就意味着人权的三种形态同时并存。古今刑事诉讼中,最可能不被当成人来对待的,就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而且每个人(无论是否真正实施犯罪)都可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因而绝对不能以其他借口否定刑事诉讼中基本人权的专属性,漠视被追诉人在诉讼中应有的被当作人来对待的程序性权利,更不应忽视唯独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有的对应义务。道德权利形态的刑事诉讼人权普遍存在,但一旦它形成法律权利,就对应着现实权利,就会三种形态并存,并可根据被追诉人所处诉讼阶段、控辩双方力量对比、人身及尊严受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诉讼规律与既往诉讼经验等,进一步凝练出无罪推定权、沉默权、保释权、律师帮助权与公正审判权等范畴。这要在理念部分进行讲述,为学生形成刑事诉讼法律思维和进行法律推理提供凭借,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的应然分析做好铺垫,为传播人文精神奠定基础。

其次,印证材料要正反兼顾。如果说刑事诉讼人权理念主要对应着道德权利,那么具体讲述无罪推定权、沉默权、保释权、律师帮助权与公正审判权就应该聚焦法律权利和现实权利。针对法律权利,要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乃至两高解释进行系统梳理,按照前述范畴对号入座进行定位分析。针对现实权利,要恰当地选取正反两方面的案例:一方面锁定我国近十几年来发生的数起冤假错案,选取案例中最能说明问题的部分,抓住要害,描述实践中践踏人权残忍的做法,违背既有法律规定之处,对被追诉人、国家、社会方方面面造成的危害,并尽量提供数据支撑;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精选域外具有里程碑性的案例,介绍案情、引发争议、最终处理、人权保障上的进步、历史影响等,揭示“在一个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里,至少有某些权利不可避免地也属于蠢人和无赖,也属于其他任何人。……这些就是建立在作为个体的人的价值的基础上的权利,它们与人们的各种可贵品质完全无关”[10],以明确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应有立场,为传播人文精神确立目标。

最后,课时增加与课程增设要恰如其分。刑事诉讼本科教学虽然要在批判旧传统中传播人文精神,突出人权保障,但并不是孤立的事件,要与程序正义的凸显同时并举,基于主旨,本文不予展开但将另行撰文探讨。可是,因凸显程序正义与突出人权保障而增加讲授内容,必然使必修课既定的70学时捉襟见肘,因而需要有计划地将其增至90乃至108学时。与此同时,为突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大趋势,要增设从历史切入的外国刑事诉讼的选修课,通过讲解典型事件、分析经典案例、介绍关键制度等,预示我国刑事诉讼突出人权保障的发展之路,为传播人文精神提供参考。

作者:孙记 单位:黑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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