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面功能
在很多法院建筑的设计中,都把大厅设置在法院办公入口处,尺度巨大,空间十分气派,相反,群众入口偏于一隅,而且狭小得多。但从法院建筑的深层意义来看,这种做法是本末倒置的。因为,作为人类活动的“容器”,其内部空间的形状和尺度必须满足建筑内各项活动要求,办公入口主要的人流是办公人员,加起来不足一百人,而群众入口却是法院最大的人流集散地,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大量的旁听群众和来法院立案咨询的群众等大量的人流全部要经群众入口进入法院内部空间。所以法院的大空间(大厅)应结合人流特点设置在群众入口而不是办公入口,这也是本案综合考虑后的设计亮点。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法律与每个公民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法院不仅仅承担法律裁决的任务,还有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即法律宣传也悄然地落到了其的肩上。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对广大群众的法律宣传越来越重要。从这点角度上来看,在法院的群众入口设置大空间共享大厅以配合法院的日常法律宣传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2内部空间
在法院公共空间问题上,正是基于以上观点的考虑。法院的办公主入口只设置110m2的办公门厅以供办公人员日常的使用。并在门厅里设置传达室以引导来访的客人和群众。在门厅的中央用实墙隔断。从办公入口一进入门厅,就可以看到“严格执法”四个大字映在对面的实墙之上,既可鞭策工作人员“严格、公平、公正”执法,也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威严。从办公门厅侧面可进入交通核心,办公人员可以从这里快捷的到达本建筑办公区域的任何一个地方。本办公门厅的设置显得很低调,但透露着法制的威严。而设在群众入口共享中庭则采取大空间处理。群众经宽13m高3.6m的群众入口大门进入面积为470m2高15m的顶部采光的共享中庭。大空间的中庭设置在群众入口,满足使用功能上群众的集散和法院法律宣传的的要求,更是契合了本设计“建筑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2]的思想。进入法庭中庭是来访者对法院空间的一个体验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首先体验到的就是空间高度上的强烈对比,法律被作为体验的对象,其形象是严肃、公平、无私的。中庭进入法庭则体验从“地点的到达”到“最终的审判过程”:先通过室内坡道的上升,穿过中庭背景实墙下的门洞,进入中、大法庭的休息平台,再进入法庭,到达“最终的裁决场所”。中庭的坡道上升处理,丰富了室内空间,且在高大空间的相互连接和连续升高的线路中完成对法律的体验过程。在法院的公共空间设计上,打破了常规的做法,删减办公入口的无谓空间,增大群众入口的空间以满足需求,无疑契合了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和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
3流线组织
法院平面功能的复杂性体现在多重流线的相互隔离,必需综合考虑审判前后,法官、律师、检察官、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相互独立的进出路线,考虑开庭、审判、休庭、结束前后时间关系对流线的影响,保证各部分人员的安全,保证在紧急态下的应对措施。从拓扑关系上,仅仅通过水平的隔离,无法使三条或以上的连续流线互不交叉地进入多个并排的单元空间。在本设计中,当事人的活动区基本是安排在中庭的回廊,而工作流线则基本安排在内区,还有部分流线则通过垂直交通解决,从而解决多重人流的隔离问题。现代法院功能的复杂性还体现在审判服务空间的完善性。立案庭是当事人进入法院获得法律服务的第一个环节,保证当事人在立案过程中的私密性是立案庭设计的关键,本案的立案柜台采用隔间式,以保证私密。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用防暴玻璃柜台隔开,以保证各自的安全。立案柜台的隔间式处理,彰显着建筑的人性化因素。在审判区域,配套了法制图书馆、档案库、临时羁押室等配套用房。法制图书馆、档案室:供查阅法律书籍、资料、审判资料和档案。分两条流线进图书馆和档案室,一条是审判厅到图书馆及档案室的流线,此条路线与法官通道共用,与其他人流完全隔离,确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查阅资料不受任何干扰;另一条是办公区通往图书馆档案室的流线,此条流线方便法院工作人员在办公时查阅资料。临时羁押室: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临时收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羁押室设置独立的车库,警车可以直接进出。从羁押室到审判厅的流线完全独立,杜绝了嫌犯在羁押和押送过程中的串供、逃跑和被杀的可能。
4建筑造型与外墙材料
在立面造型的处理上,吸收了传统建筑的构图手法,端庄的形体、粗旷的轮廓、对称的立面、虚实的对比、夸大的尺度、坚实的材质等,充分体现出法院的尊严。整个建筑高低错落,进退有序,立面造型丰富多变,流畅,新颖别致。法院建筑在很大程度上承载着法律的严肃,神圣不可侵犯,所以法院建筑在体量上宜厚实,稳重。建筑实体本身的表现力深刻,给人印象直观,在法院在整体造型上,通过实墙体作为象征的载体,无疑是合适的。这是一种具象的实体象征,象征着法律的公正、公平以及严肃,是不言自明的。建筑实体的处理上,通过建筑形体进退关系及形体组合来活跃建筑体量。面向北侧广场,建筑增加了弧形体块,既围合广场空间又丰富建筑体量感,中间增加凸出的体量以震撼的感受强调入口,并结合屋面舒展的构架,象征着娄星区作为新区蒸蒸日上的发展。虽然,建筑形体因入口而断裂,但断裂可以突破过分完整的建筑形态所引起的封闭和沉闷感觉,这种局部的破损虽然打破了规则的形态,但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规则形的整体感。因而生成的形体既有规则的秩序感,又有自由变化所带来的生动魅力[3]。建筑特别入口用玻璃较多以表达其亲民和执法的透明,但外墙装饰采用外挂青灰色石材,以加重建筑实体的厚实感,突出强烈的虚实对比,而取石材的“硬”和“方”象征法律的刚正不阿。同时灰色的外墙石材,使建筑达到了简朴,精致。以“形体凸出”作为其形式的特征语言,既突出其入口,又作为反复运用的母题,使建筑既富整体性又有韵律感(如图2)。建筑整体看,本法院建筑雄壮、庄严的意向是以面的组合和体量感的表现为主要特征,透过体量及对称显示出张力感,建筑尺度宏伟,主体轮廓清晰,细部处理则运用统一与变化,韵律等手法,使造型丰富多变,现代感强[4]。设计中,始终注重建筑空间及功能的公共性和社会服务性,注重建筑的叙事功能以及建筑与人的交流,建筑中的符号、象征和隐喻必须能够让人理解才有实际意义。注重建筑的内在精神,以具象的象征传达建筑内部的精神含义(法院的文化)。在设计理念中,提倡建筑与大众交往,使大众理解建筑的内涵,就像理解世俗文化一样,一座好的建筑,不仅仅是建筑师的孤芳自赏,而应该得到大众的理解和认可。
作者:郭俊明 吴越 单位:湖南科技大学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