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有效、规范的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体系。有的项目业主或总包商,在招投标过程中片面追求最低价格中标,违背行业计价政策甚至违背价值规律,对工程价格主观设置投标先决条件。如有的业主在报价说明中明确规定:人工费不执行政策性调整;一次性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费用低于3万元甚至5万元以下的不得计取;措施费包干使用不得调整;分包商自供的辅材、机械等不执行政策性调整等,以此作为项目投标的先决条件,施工企业只能被动接受。有的项目由于业主图纸、设备与主要材料供应不到位,或合同工期明显不合理甚至严重背离工期定额,造成工程的赶工、窝工,由此带来的成本风险,招标人均以招标合同条件的形式形成闭口合同,将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一般多是强调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对由业主原因造成的合同外费用的确认,人为设置多道门槛,能拖则拖,以种种理由不予确认,致使施工企业人工成本雪上加霜。由于市场监管体系与行业协会在当前建筑市场的运行中,尚难以有效发挥应有的职能和作用,这是出现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筑行业在工程造价管理观念上长期存在的局限性,也是造成现场用工工日单价与预算定额工日单价严重倒挂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的预算定额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制定预算定额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平均先进”“量宽价严”。
当时在国家施行8级工资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预算定额工日单价采用平均4级综合取定,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在建筑市场激烈竞争的今天,仅就工程计价与结算方式而言,已经由过去单一的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的结算方式,转变为清单报价、总价将点、材料核销、多重审核等综合计价结算方式。市场情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基础定额管理“量宽价严”的管理观念虽然有较大转变,如“控制量、放开价”“动态调整定额人工费单价”等,但在工程计价基础管理方面,基本情况依然未发生根本转变,甚至定额工日单价与市场价格差距在继续扩大。这也是人为造成行业政策指导价格与市场实际用工价格严重脱节的深层原因之一。由于违背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直接限制了建筑行业平等、有序的市场竞争和健康发展。改革的方向与调整的思路行业管理层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强化对行业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作用,切实规范市场秩序。一是对违背行业计价政策人为设置投标资格准入门槛、随意缩短投标时间、恶意压低工程价格和合同工期的招标人,和对严重低于成本价投标、造成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投标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除对责任方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外,使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不得参与和从事工程招投标。二是招标组织机构通过审查工程招投标资料,对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应予以调整和完善,避免出现霸王条款;对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招投标;对违规者根据情节提请有关部门,除给以经济处罚外降低其企业信用等级,对相应人员给予记过或注销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职能和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并以法规的形式予以界定。四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导向制定计价政策。按专业分行业定期测定、调整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建筑安装工程基础定额,在合理测定工、料、机消耗量的基础上,简化取费程序。
对人工费单价的变动适时进行市场监控和动态调整,使行业指导价格最大限度地接近市场用工价格,严格执行行业人工单价下限,充分发挥市场规律的调节作用,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企业管理层面。管理团队要把项目管理上升到系统管理高度,对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结算收入与成本控制,实行统筹管控。一是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行业规定,科学制定投标策略与合理确定投标价格。投标人员应尽可能掌握和了解相关投标信息,原则上不能违背成本加利润的基本报价规则,当出于赢得市场等有关考虑,而出现低于工程成本价格进行报价的情况时,应充分考虑后续弥补措施,包括改进施工工艺,和有效的成本控制措施等,最大限度地避免恶性竞争、两败俱伤。二是提高合同谈判的水平和艺术。在合同洽谈中,要立足于企业自身实力,仔细研究相关政策和计价规定,吃透合同条款,制定谈判策略,靠讲事实、摆道理,力争避免签订显失公平的施工合同,使合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三是高度重视工程索赔与费用结算管理,并通过精细化管理控制项目成本,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四是建立项目投标和履约档案。对中标价格过低、结算环境恶劣和履约信誉较低的业主,应列入投标黑名单,在承揽工程时应予以规避。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与相关企业等市场参与各方,共同遵守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否则只能事倍功半。
作者:王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