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贸易发展由于历史原因以及现行政治体制等各个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海峡两岸贸易的发展一直在贸易总量、贸易行业领域、贸易质量及效率等多个方面受到制约和限制。虽然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海峡两岸贸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并且取得了鲜明的实绩。然而,如何在更高层面上为海峡两岸贸易发展提供助力是我国制定未来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课题。合同法中的鼓励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助力。
一、支持和鼓励海峡两岸经济贸易发展提供法律的缘由
对于海峡两岸的贸易发展实际而言,从法律法规的层面颁布相应的刺激和鼓励政策十分必要:这不仅是为海峡两岸经济发展本身的推动,同时还是我国经济发展整体战略规划实施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全球经济发展趋势的内在趋势。具体而言:
(一)更好地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发展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直接关系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关系到全体民众的日常生活。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面临着经济体制落后、经济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从大陆地区来看,实体经济发展缓慢,传统行业整体发展前景不明朗。尤其是近年来房产经济发展泡沫的负面作用逐渐爆发出来,内陆经济发展增速放缓,且出现较大规模的股价暴跌等不正常金融现象。从台湾地区的经济发展来看,由于台湾地区对自身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原因,其十分重视对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导致过早将传统工业及制造业转移,但是由于后续的第三产业发展不及时,导致了其在后续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空洞期”的产生。因此,鼓励两岸贸易发展,不仅是为大陆经济的发展提供新的空间和机遇,同时也是台湾地区发展经济,安全渡过经济发展空窗期的必然举措。
(二)更好地实现对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顺应
当前,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跨国公司的不断扩张,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去一体化的趋势,并且借助世界金融市场的完善和成熟而逐渐扩展至世界各国。我国作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经济实体,自然无法置身于世界经济发展一体化大趋势之外。而台湾地区作为我国固有领土,是我国经济发展宏观大局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为了更好地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一体化趋势之中,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进一步腾飞,在世界经济发展一体化的大趋势之中获得更好的发展机遇,必须从经济立法的层面上为我国海峡两岸经济发展提供助力。
(三)更好地应对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的地缘政治影响
在世界经济发展一体化的大趋势之下,区域间经济发展与合作成为各个国家应对一体化全球经济发展趋势的普遍选择和对策。从亚太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现状来看,东盟“10+3”、“10+1”成为当前主流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和组织。然而,我们必须清晰地看到,由于地缘政治伴随着区域经济发展的愈演愈烈,而台湾由于历史原因在国际舞台上十分受限,这对于其自身的经济发展而言十分不利,而这种原本就处于的劣势地位最终会冬至台湾地区在所在地域内经济发展的边缘化地位。因此,我国大陆颁布的鼓励政策,不仅仅是出于经济发展的考量,更加是对于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一种支持和鼓励,也是我国长久以来坚持的基本经济发展战略方向。
二、合同法中对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鼓励原则的体现
所谓的鼓励原则是指在不违反宪法及基本法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为经济交易行为提供方便和自由。由于海峡两岸关系的特殊化,这种鼓励原则所代表的方便和自由,往往正是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具体而言,合同法为了确保海峡两岸经济的繁荣昌盛,增加贸易交易总量,特从以下三个方面提供了经济贸易的方便和自由。
(一)细化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
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多种行业和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行为从我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认定来看,最初的无效合同是指那些“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这种定义相对来说比较狭隘,并且内涵模糊,容易出现多种可能性情况的延伸,造成经济贸易行为中合同签订工作的不通畅。但是颁布新的合同法之后,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更加细致,更加明晰,有效防止了其他模糊性情况的出现。合同法则在原先法律条纹的基础上,将无效合同的范围扩展到了签订形式、签订目的、签订主体人等弍层面。表面上看,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范围的扩展增加了无效合同产生的可能性和范围。但实际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合同签订提供了更多、更大的发展空间。因为一旦无效合同的定义条款变得清晰明确,那么只要在上述规定的五种情况之外的情形下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因为经济传统、法律法规以及语言规范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海峡两岸经济发展中合同订立过程往往耗时较长且容易出现法律层面的模糊问题,而合同法的颁布则在极大程度上降低了这种混乱现象的出现和产生。为两岸经济发展的更加高效、更加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对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更加自由和宽松
合同法为了充分促进和鼓励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在合同形式的规定方面提供了更加广泛的自由发挥的空间。因为从海峡两岸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来看,两岸业务往来正朝着更加复杂、更加多元、更加大量、更加高端的方向发展,在比如资本原作、股份投资等经济活动中,常常商机转瞬即逝,并且对于贸易行为所耗时间有着更加细致和短暂的客观要求。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客观现状,使得合同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放款了对合同形式的相关要求。一方面,合同法认为经济活动中各项因素变换激烈,因此在合同制定形式上可以视情况而定,不必仅仅局限于书面合同,其他形式的合同也可以在海峡两岸经济贸易活动中充分使用。并且明确规定,只有在当事人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以及我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就为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合同签订的便利。另一方面,我国合同法还对合同的批量使用和标准化制定提供了使用和推广的空间。对于海峡两岸经济发展而言,相同领域内的经济贸易活动往往在签订合同的内容方面有着极大的相似性,而这种相似性正是模式合同的产生和应用的基础。之前处于对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严格管控的考量,模式合同的使用范围和签订条件都有较为明确和细致的限定。而合同法认为,规定模式的合同的应用与传统其他书面合同的使用并不冲突,这为海峡两岸经济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极大便利,一些重复的经济贸易行为得以借助规定模式的合同的签订迅速完成,提高了两岸经济贸易行为的效率。
(三)对主体不合格合同的独特看待和处理
我国合同法对于签订合同两个不同主体有着更加明确的要求:“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无效”。尤其是对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合格主体所签订的合同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基本的立法精神认为,法律行为和法律问题应该尽可能全面地、真实地考量各个相关因素。因此,在海峡两岸经济贸易中,对签订合同的两个主体的考察应实事求是,这也是海峡两岸经济贸易发展的客观需求。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如果某一个合同的签订主体存在不合格问题,那么具体该合同是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还需要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具体、细致的分析和评估。这对于海峡两岸经济贸易发展而言,充分兼顾了两者之间的易变性因素,保证贸易合同的签订是有效的,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而合同法对于主体不合格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定贯彻了实事求是的基本法律精神,同时也是对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一种不违法法律基本原则的兼顾,是合同法对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鼓励性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
三、海峡两岸如何充分利用法律优势实现自身发展
一是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注重海峡两岸贸易发展的标准化和模块化。海峡两岸经济发展中的贸易行为常常集中在旅游、中药材进出口、茶叶进出口等固定的领域内。因此,分析两岸经济贸易发展情况,进行标准化合同制定,能够为两岸贸易发展的标准化和模式化提供基础和前提。二是遵循新合同的相关固定,在海峡两岸贸易发展往来的过程中,忠实合作伙伴的选择。对于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进行仔细审定是签订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为保证经济行为的合法以及合法利益的保障,应尽量避免与不合格法律主体之间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虽然不等于是无效合同,但最起码是带有经济风险的。三是积极扩展两岸经济贸易发展领域,采取更加自由、灵活的合同形式,一切为两岸经济贸易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便利。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和签订程度有着更加自由和宽泛的规定,因此海峡两岸在进行贸易行为的过程中应充分利用这一自由和空间,尽可能提升海峡两岸经济贸易的效率和规模。
四、结语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仅仅是一种对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鼓励和激励,在更大范围来讲,也是对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推力。因此,面对这一发展机遇和契机,海峡两岸地区应充分利用这一法律优势实现自身经济的发展。当然,合同法在关于解除合同、制定预期违约制度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但是总体而言,合同法还是对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充分的鼓励和激励作用,基本贯彻了对海峡两岸经济贸易发展的鼓励原则。
作者:陈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