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大力强化各级政府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上的主导作用。针对部分县、乡地方政府在此项工作中存在缺位、放任自流甚至失职失察的问题,要真正建立起市、县、乡三级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领导格局。二是进一步完善县以下政府的管理机制。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农村交通管理体系,做到县乡两级政府有机构设置、有专门人员,村委会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的工作机制。三是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县、乡(镇)政府重要日程,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基层政府行政考核事项,实行量化考核,推动县乡政府定期研究本地农村交通安全形势,部署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使交通安全真正成为“政府工程”。四是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建立县、乡两级“包保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两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对于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县(市)、乡(镇)党政领导实行问责制。对于交通管理混乱、经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村,要与该村委会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年度工资挂钩,奖优罚劣,激励村民自治组织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建设投入,有效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的实际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有效整合各项交通治理专项资金,并加大资金投入。省、市、县级政府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资金,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农村各类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各市政府要对本级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拨付工作专款,对农村地区道路改造养护、农村协管员建设等问题,在明确工作职能的同时,切实强化经费保障。一是加大整改农村交通安全隐患投入。对现有乡、村级公路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限期整改,对农村地区临山、临崖、临水,增标志和防护措施。二是提高农村地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覆盖率。采取财政预算、政府银行贷款或者补贴等方式,大力推进农村地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建设,在农村重点路段设立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并为农村交管部门配备足够的移动测速装备,用交通技术装备解决农村地广人稀、警力覆盖有限的难题。三是尽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通过明确牵头部门,尽快制定《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使基金尽快建立并发挥作用。四是调动各种客运车辆资源加强客运车辆投入,解决运力不足问题。针对春运、五一、十一长假等特殊时期客运车辆不能满足农民出行需要,交通部门组织旅游公司等客运车辆集中参与农村客运运输,切实解决农村客运运力不足的问题。五是交通运输部门在保证国省级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的同时,加大对县乡级公路资金投入力度。县级以上道路改扩建及大修时,应把交通标志标牌、信号灯等配套基础设施一并纳入预算、一并严格验收。对农村存在隐患的道路要分期分批加快治理,对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公路安全等级,大力完善县级以下公路各种防护、提示标志。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交警专业队伍建设,改革农村警务模式,提高管理能力。
增加相应的农村交警警力编制,同时继续深化交警中队与农村派出所合署办公的警务模式,切实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管控率和覆盖面。针对当前专业管理力量一时难以增加的现状,各县(市)政府要加快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辅助管理机制,增加辅助管理力量投入;各乡镇可依托综治办、公安、司法等部门,按照每两个村配备一人的标准,建立一支当地交通安全协管队伍,负责日常深入各村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路面巡查、机动车普查、重点路段协管等工作,把当地机动车及驾驶人底数摸清、道路交通隐患及通行规律特点搞准,把安全教育及服务送到农民家中。各村委会确定1至2名交通专管员,每个村民小组设1名交通监督员,负责管理监督村民日常交通行为,宣传文明交通常识,在当地营造文明交通、文明出行的“小气候”“小氛围”。
四、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配合,集中整治农村地区突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做好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更需要交通、公安、教育、宣传等部门发挥群策群治的作用。一是交通运输、公安、农机等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农村地区交通事故和规律、特点,找准事故发生的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重点原因,公安交管部门要科学调整勤务安排,合理设置执勤卡点,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管控力度。二是在交通流量大、秩序乱、事故多发的农村道路,特别是市际、县际交界路段利用移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集中查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三是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重点道路的巡逻密度,提高见警率和管控力度。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对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车违法载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四是组织交通运管、农机和交管部门联合执法,针对交通违法行为集中、管理力量薄弱的边远乡镇、县域交界地带组织开展跨辖区查缉行动,消除管控盲区,切实严查严惩各种交通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出台相关政策,提高农民办理驾驶证、办保险覆盖面。
建议省政府协调国家保监会,完善农村机动车保险机制,出台摩托车保险办法,提高农村地区机动车的参保率。有条件的县级交管部门建立流动车管所、流动检测车和流动服务车,采取定期下乡、预约上门等多种便民利民措施,实现车管业务向农村延伸,并充分依靠中队、派出所开展登门服务办理牌证,在为农村群众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提高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定期检测率。将准驾车型为B2(含)以下的驾驶证考试权限下放到县级车管所办理。在县(市)交警大队和有条件的中队,设置办理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上牌、补牌补证以及摩托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窗口。进一步将车驾管业务办理向互联网延伸,实现网上选号、网上预约考试、网上提交体检证明、网上理论考试练习,并提供机动车和驾驶证信息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业务咨询等服务。
六、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大力提升广大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一是建立农村宣传教育体制机制,完善宣传教育制度。各市政府要投资建立一批以体验、互动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素质。二是把交通安全宣传纳入农村普法教育,各级县乡(镇)政府、农机、公安派出所和交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交通安全组织作用,组织当地村民通过集中播放警示教育片、举行交通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重点宣传行车、走路基本安全常识,增强农民的交通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大力强化媒体宣传,县级党委宣传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县广播电视台、乡镇插转台,在重点时段播放交通安全提示或游走字幕,乡村广播站每周播发交通安全广播宣传稿。由省政府协调宣传、广电、工商部门建立文明交通宣传免费刊播制度,利用媒体的影响力和舆论的引导作用,曝光交通违法行为,传播文明交通理念。四是大力强化阵地宣传,各级党委宣传、公安交警、农机、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交通安全宣传队、电影放映队、文艺演出队等农民朋友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到广大农村,利用演出间隙播放警示教育片,在行政村、学校、企业和公共场所要设立宣传橱窗或板报,在重点集镇和学校设立宣传教育活动室,拓展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加强对农村群众的宣传教育。
作者:吴宗琪 单位: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