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以下简称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是我国教育部所规定的全国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九门核心课程之一。当前,我国工商管理教育界主流的观点认为,这一课程属于工商管理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中的一门“法律课程”,其与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中经济法课程(以下简称法学类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不完全一致,在课程建设上,如在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却不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它实际上并未完全廓清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与法学类经济法课程的区别,很有可能会导致该课程的课程建设与人才培养目标相疏离,并且会直接影响到各类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质盆。鉴于此,本文拟在廓清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与法学类经济法课程的区别的基础上,重新审视该课程的课程建设间趣,并对教材内容的重构、教学方法的创新等几个课程建设中甚为重要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与法学类经济法裸程的区别
工商管理活动—无论是单项功能性活动(如技术创新管理、市场营销、财务分析等),还是综合性资撅整合活动(如战略规划与实施、创业活动等),都是在遵循效益、规则、权资、人本、系统等理念基础上,通过协调组织内、外部利益关系.实现工商管理组织各项经济和社会目标的一个自觉过程。在这其中,效益是工商管理的目标,规则是工商管理的依据,权资是工商管理的手段。如果缺乏规则意识和依据,权贵就无法落实,人本思想将会落空,管理系统也将出现紊乱,最终必将导致工商管理组织的目标难以实现。因此,实现工商管理规则化是实现工商管理科学化的关镇性环节。而在规范工商管理的各种规则中,最具显性和刚性特征的羞础性规则是法律制度,因此.只有实现了工商管理的法治化,才有可能实现工商管理的规则化,进而实现工商管理的科学化。
当然,在实现工商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通过高等学校各类工商管理专业教育,使将要从事工商管理各类专业工作的人员,攀握一定的与其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技曲,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基础性环节。也正因为如此,当前,国内外大多数高等学校都将介绍“与工商管理类专业有关的法律”课程作为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核心课程。例如,在工商管理教育最为发达的美国,商学院一般都开设介绍“与工商管理类专业有关的法律”的核心课程,即《企业的法律环境)(仆e坛脚Enviro~niofB~.)或《商法与监管环境》(BuBin.肠w&theRe酬atoryEnv一ni);而我国香港地区“香港管理专业发展中心”在其所设计的“现代管理教育课程”中,“与工商管理类专业有关的法律课程’.—香港商业法,也被列为八门“管理基础课程”(核心课程)科目之一。20(X)年我国教育部在研究国内外大多数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设t的基础上,也明确地将介绍“与工商管理类专业有关的法律”课程,规定为全国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九门核心课程之一,课程名称定为经济法。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当前国内外大多数高等学校在其法学类专业教育中,大都将介绍“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法律部门“的课程—“经济法”作为法学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一般来说,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这一课程被称为“经济法”,而在不注重法律部门划分的判例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该课程通常使用“商事法”等名称,而不使用“经济法”这一名称,但是该课程的内涵和外延与“经济法”课程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差异。1998年我国教育部曾明确地将介绍“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法律部门”的课程.规定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九门核心课程之一,课程名称定为经济法。
比较我国商等学校工商管理类经济法和法学类经济法课程,二者虽然都在各自所属的专业课程体系中居于核心位t,具有“生成力”,并与其它拓展性课程之间存在有机的、内在的联系,但是从根本上来说,这两门课程分属于两个类别完全不同的专业课程体系,是两门截然不同的核心课程。一般来说,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首先,二者的课程性质不同。前者是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一门专业墓础课程,集中体现的是工商管理类专业的特点;后者则是一门法学类专业的专业荃础课程,集中体现的是法学类专业的特点,它们专业属性不同,各白具有不同的特质,并且反映各自不同的固有特点。其次,二者的设置目的不同。前者是要使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一般性地举握“与工商管理类专业有关的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具体规定,从而提高其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工商管理类专业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后者则是要使法学类专业学生全面地掌握“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部门”—经济法部门的墓本概念、墓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具体规定,以提高其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法学类专业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二,二者的课程内容不同。前者一般包括:总论部份(民法原理、经济法原理、法律贵任原理等)、市场主体部份(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等)、市场行为规制部份(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竞争法、产品质t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工业产权法等)、宏观调控部份(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财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金融法、价格法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份(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环境与资源保护部份(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经济犯罪部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贪污受贿罪、破坏环境资派保护罪的内容)。后者则主要包括:总论,以及构成经济法部门的—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投资经营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改革法等)、宏观调控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等)的墓本原理与具体制度。等等。
概言之,_工商管理类经济法和法学类经济法课程这两门课程,不仅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不同,而且课程内容也不同(虽然前者包括了后者所涉及的内容,但是它们阐述的角度、深度和广度不同),因此,它们在课程建设方面的基本路径也应当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与法学类同名课程在教学梯队建设、教学内容和体系的改革、教学设施(包括实验设施)的建设、教学方法和手段的研究与装备、教学的组织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例如,前者的教学团队就不能仅仅由经济法专业的教师构成,而应有民商法、诉讼法、环境法等专业教师共同参与。前者在教学内容和体系的改革的过程中,应根据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后者则应从法学类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等等。
二、工商,理类经济法课程教材内容的盆构
一般来说,课程建设的目标是:必须具有富有特色的教学大纲、有合适的教材、具有完整的教学资料、有科学的考核手段、拥有结构合理的教学工作梯队、有一套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并能取得一定效果、拥有比较先进的能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学手段和实验设施。而在这七个课程建设目标中,“有合适的教材”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程建设目标。因此,要切实推进我国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的建设,必须紧紧抓住该课程“教材改革”这一“牛鼻子”,以带动该课程的各项课程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
现阶段,我国各种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教材内容“似乎都是法学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材的扩展版”,即大都是在法学类经济法课程教材四个部份—经济法原理、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调控法的基础上,简单地增加了简略介绍民商法原理,以及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专利法、商标法、会计法、审计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单项法律制度的内容。质言之,我国现阶段各种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教材,与法学类经济法课程教材,除了在教材内容上存在稍许差异之外,在逻辑结构、行文思路、语言风格等方面“如出一辙”,基本上没有差别;同时,这些教材“似乎独自游走于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教材体系之外’,,与其它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教材不能相互衔接、互为支撑,共同构成一个具有内在关联性和逻辑性的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的教材体系。而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现阶段我国出版的各种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教材,与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有合适的教材”这一课程建设的目标,尚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一课程教材的内容有必要根据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教材的特点予以重构。
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教材通常是“以工商管理活动为中心”展开的。因此,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教材对“与工商管理类专业有关的法律”的介绍也应当‘·以工商管理活动为中心”展开。也就是说,该课程的教材应当“以上商管理活动为中心”,围绕“法律在工商管理活动中的作用”来阐述“与工商管理类专业有关的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具体规定。
众所周知,法律是“定分之争”的,而人们之间的各种“分”与“争”,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利益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书.即“利益的分配书”,其运行的终极目的是确认和调整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这一“利益的分配书”在“工商管理活动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调整工商管理组织的内部利益关系,以及工商管理组织外部利益关系(其与外部其它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促进和保障工商管理组织目标的实现。因此,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教材,如果要“以l商管理活动为中心”来阐述“与J_商管理类专业有关的法律”,就有必要根据‘·法律在工商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分为“法律在工商管理组织内部利益关系调整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在工商管理组织外部利益关系调整中的作用”两大部分,来介绍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具体规定。具体来说:第一部分,即教材的上篇,可称为“工商管理组织内部利益关系的法律调整”,主要介绍与工商管理组织内部利益关系调整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工商管理组织法律制度(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律、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物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财务管理法律制度(会计法、审计法等)、生产经营管理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而第二部分,即教材的下篇,可称为“工商管理组织外部利益关系的法律调整”,主要介绍与工商管理组织外部利益关系调整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这一部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市场交易法律制度(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功TO规则等)、竟争规制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投融资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税收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等)、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仲裁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此外.该课程教材对于上下两篇中各项法律制度的介绍.也应当困绕“法律在上商管理活动中的作用”而展开。特别是,要根据工商管理类专业设置该课程的目的,以及工商管理类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决定这一教材的具体内容和闸述方式。其体来说,首先,该教材应当“在立足于应用性的基础上,实现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统一”—侧重于对法律制度的实然性阐述,而适当忽略对法律制度的应然性探讨。其次,该教材应尽里避免那种侧重于“从概念到概念,从观点到观点进行逻辑上演绎”的“法言法语”阐述方式,而应当采用“从各类工商管理活动中提取生动鲜活的案例,并以之来引出和阅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进而与学生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对话”的具有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特色的阐述方式。第不.该教材在具体阐释各项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地考虑经济理论、管理方法和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关系,注重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特别是从组织的效率和效果的角度,分析各项法律制度的作用,以使其具体内容与其它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教材相互配合,互为支撑。第四,该教材在通过阐释各项法律制度展示“工商管理活动中法律制度运用的魅力”的同时,还应当特别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信仰的教育—引导学生“把法律看做生活终极惫义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因为,各类工商管理专业工作者只有具备了坚定的法律信仰,各项法律制度才能够在工商管理活动中得以真正实施。
三、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的创新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教学方法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课程建设的质盘和水平,“教学方法的改革‘是课程建设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核心环节。因此,要从切实推进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的课程建设,必须以建立“一套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特有的启发式教学方法”为目标,在充分考虑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的基础上,创新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
现阶段,我国各高等学校在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所惯常采用的教学方法大同小异,即大都采用法学类经济法课程所惯常采用的“法学教科书讲授教学法与法学判例教学法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该教学方法原本所适用的教学对象是系统学习过法学墓础理论的法学类专业的学生,因此在实施过程中,注重“解释法学概念、阐述法学理论、注释法律条文、研讨学术问题”,并且,间或通过某一客观真实的法院判例,阐释法律条文和探析法学理论问题。但是.这一教学方法对于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的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而言却是不适合的—它的实施超越了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必然会使该类专业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某种程度的挫伤,进而极大地形响该课程教学质t的提高。虽然,我国工商管理教育界近年来也对该课程的教学方法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是大多未能突破这一教学方法的内在结构,而仅仅只是扩张(或编小)、变更、组合这一教学方法中的某些环节,或者加人一些新的元索,因此,应当可以说.这些探索并未实现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根本性的创新。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一般教育学愈义上的“范例教学法”,是由德国M·瓦根舍因、J.德博拉夫等教育家在20世纪50~60年代提出并逐步完善的.与同时代的前苏联赞科夫的“新教学体系”和奖国布餐纳的“学科结构”教学论并称为最有世界影响的三大教学论流派之一。这一教学方法强调将精选出来的示范性、典型性的材料作为教学内容,通过个别来说明一般,使学生能由点到面,从部分到整体来理解和推知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能够产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所谓范例教学,在教学过程上通常要经历四个阶段:第一,范例地阐明“个”的阶段,即通过整体的一个或几个典型事例来说明这个整体的特征。第二,范例地阐明“类”的阶段.即对通过“个”的阶段获得的知识进行归纳、推断.目的在于使学生从“个”的学习迁移到“类’的学习.认识这一类事物的普退特征。第三,范例地掌握规律的阶段,即通过两个阶段所获得的认知,让学生进一步探究规律性的认识。第四,范例地获得关于世界关系的切身经验阶段,即在上述阶段教学的蓦础上取得关于世界的经验和生活经验,目的在于使学生不仅认识客观世界也认识自己.并影响自己的思想情感,提高行为的自觉性。由于以范例组织教学时,“每个作为范例的个别都是反映整体的一面镜子,这个整体一方面是学科的整体,另一方面是学习者的整个精神世界”,因此,学生就能够从这些选择出来的有限的例子中主动地获得本质的结构性的、原则性的、典型性的东西,并且能够理解和解决一些结构相同或类似的单个现象。也正因为如此,将这一强调经验和情景对学生认知、能力、思维和情感的促进作用的“范例教学法”运用于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不仅能够极大地促进该类专业的学生积极主动地率握“与工商管理类专业有关的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荃本理论,以及具体规定,而且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该类专业学生提高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工商管理类各专业工作中实际间题的能力。但是,这一教学方法在运用过程中,要注意与“法学判例教学法”的区别:一方面,这一教学方法中的“范例”—“作为教学内容的示范性、典型性材料”,不仅要包括“判例”—客观真实的法院判例.而且还应当包括工商管理活动中各种“隐含着本质因家、根本因家、基础因素的典型事例”。另一方面,这一教学方法在运用过程中,也不能够象“法学判例教学法”那样,仅仅强调学生“象法官那样思维”,而要注重引导学生“象住法律的管理者那样思维”,以使该课程的教学“不与管理的现实世界相脱离”。总而言之,这一教学方法不仅具有“法学判例教学法”强调启发性的特点,而且能创设出适合于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学习情境,使之能够借助“范例”主动地常握“与工商管理类专业有关的法律”的荃本原理,并且能够进一步理解和解决工商管理专业工作中相同或类似的现象和问肠。该教学方法应当是一种与各类工商管理实践活动高度契合,具有生动性和可操作性,并且能够较好地培养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工商管理活动中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能够实现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的根本性创新。
我国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建设,直接关系我国各类中高级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的质t,因此,我国工商管理教育界当前十分有必要加强对这一课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本文对该课程建设中几个基本向题的探讨是初步的,有很多问题,如该课程考核手段的创新、教学工作梯队的,还有待于进一步全面而深人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