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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问题及对策

一、公安行政执法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一)越权行使,执法无序越权行使指的是公安机关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出现超越其职务权限的行为,主要为人民警察超越自身的权限和职责行使本不属于自身的行政职责的范围内的执法权力,违背了法律法规。行政越权可分为事务上、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越权。主要表现为:(1)其他机关人员形式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如治安联防员在治安管理中行使处罚权。(2)公安机关超时行使法定权利,也就是一些特殊权利只能在特定时间段内行使,该段时间结束后不能继续行使。(3)行使其他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二)违反法定程序行使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违法是较常发生的问题之一。可分为两种情况:(1)方式违法,指的是行政行为的做出方式存在缺陷。比如传唤治安管理违反嫌疑人时法定的传唤方式有:第一种为口头传唤,这种方式适合在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现场,传唤嫌疑人时应该出示治安管理人员的工作证件,还应该适当的做好询问笔记。第二种为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的方式,这种方式需先得到办案部门相关负责人的批准,由办案警察传唤。第三种为被传唤人逃避或者拒绝传唤,且没有正当理由时可以进行强制传唤。然而公安机关实际中出现了许多不合法的传唤方式,如口头传唤、托人传唤、电话传唤,或未经书面、口头传唤而直接采用强制传唤等等。(2)步骤违法,指的是公安机关未按法定步骤来行使行政执法权利。表现为省略步骤、颠倒步骤或未遵守行政执法的时限规定。比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先拘留再调查,先处罚再裁决,还有些案件没来得及查清楚就已经过了拘留期限,可能出现裁决时便已经到了解除拘留之时。(三)事实依据错误事实依据错误指的是事实不清楚或者定性不当,这也是公安行政执法中的常见问题之一。比如在办理赌博类案件时,在无材料证明具体的赌资为多少时便收缴赌资。比如在办理嫖娼卖淫案时仅根据被裁决人提供的供述便进行裁决,而未问及地点、时间和违法事实便处以罚款。办理打架斗殴案件时,造成轻微伤时才进行处罚,但有时无法医鉴定时便进行处罚等等。

二、公安行政执法权行使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过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公安行政法中一些法律法规不够明确,立法不够完善,导致执法人员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操作和把握,而影响到执法的公正性和时效性。我国的行政法的建设还不够成熟,使得行政法律的资源有限,技术不够成熟、权限不够明确、立法不够完善,法律效力较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现行的行政执法与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使得立法机制出现混乱和分散的状态。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貌似涵盖范围广泛,但是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当关不管,不当管的却管了的无序状态。此外,法律法规间本身便存在冲突,使得执法者常常处于难以断定职责的尴尬境地。总之,我国目前的公安行政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难以适应我国执法实践的某些需要,特别是在立法和法律的解释工作方面,法规不全使得执法人员操作困难。一些行政法在起草和制定时缺乏足够的超前意识,且未作出法律解释,甚至一些法律法规概念界定不够清晰,难以遵循,过于笼统,难于操作。(二)执法主体的因素公安机关人员或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及其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民警缺乏必要的法制意识,人权观念较为淡薄,使得执法过程中常出现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中需根据每个具体的执法个体的具体行为而定,因此如若执法人员不愿意或者不能够正确执法和准确使用法律,那么最完善、最好的法律法规也难以合理、公正的处理相关案件和相关事件。可见,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方面的因素很大程度的影响到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然而执法主体方面的因素主要有素质和观念两方面的因素,从执法现实来看,民警个人的素质可能与法律法规要求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表现为角色定位的不适应。人们对公安机关人员或民警的角色定位不明确,警察的责任、身份和地位模糊,致使其管理和执法工作出现无限制化和扩大化的趋势,及对由人治转变为法治执法观念不相适应等等。(三)执法体制的因素执法体制方面的问题对公安行政执法的运行也有一定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我国的行政执法相关机构不够完善,设置的比较混乱,一些联合行政执法的机构较为随意等等。二是公安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权限未进行明确划分。还有一些如执法制约、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督系统不够独立和监督的力度不够等方面的因素。

三、公安行政执法权行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以上谈及到的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仅是执法人员自身努力所能解决的,还需要全体社会人员的长期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政府部门必须对政府的法制工作加大力度,依法行政并不断完善监督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及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以切实改善执法,实现依法治国。本文将解决对策总结为以下几方面:(一)完善公安行政立法能否有效利用法律来科学有效的制约执法人员权力,为评价社会制度的优越程度和社会的管理状况的标志。(1)规范立法秩序。统一立法,也就是结合国际上的立法潮流及我国的立法趋势统一协调公安法制。并应该严格根据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对公安行政执法的立法的程序、权限及各种有关法律进行规范命名。(2)加快立法步伐。保证公安行政相关法律制度稳定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吸收和借鉴国外的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建设的经验和理论,争取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改善目前我国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与社会格局不相适应的局面。对执法行为进行全面规范,由执法标准、范围、程序到执法行为,一步一步的解决特定领域的法律空缺和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等问题。(3)努力追求实质和形式的合理。(4)对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执法过程中不能一味使用从前的法律法规,应该根据我国处在的社会新形势的不同要求及时清理过去过时的规章制度,可进行适当的修改或废止。对于一些执法者的权力太过集中、制约力较弱的情况,可合理分解并加强彼此间的制约和监督作用。而对于那些不统一、不衔接或者相互抵触和矛盾的法律法规及一些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和修改。(二)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保证执法水平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具备威慑力、强制约束等权力,只有执法人员自身具备高水平的素质,才能有效避免权力的滥用。提升公安行政执法相关人员的自身素质,培养执法人员的人权保障和法治观念。这些素质包括了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等等。公安机关和警察被赋予国家法律权力而有权力行使警察权,其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决定了对法律精神的实质的理解程度,并关系到其是否能正确执行警务活动。因此,科学的、正确的法治观念对于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正确执法意义重大。警察应熟读并精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有关学科的知识学习,以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三)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要有效解决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其能够正确、合理的运行,需要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公安机关中存在的监督不力等问题。我国的公安机关及其相关部门的内部监督制度已逐步建立起来,比如督察机构内部的督察制度,法制部门内部的执法检查,行政监督机构内部的行政监督等等。可见,日常的监督行政机制已初步建立,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监督效果令人堪忧。执法人员应在充分认识监督工作的前提下,理清监督关系,强化监督权威,有效解决监督无力的现象。公安行政执法的监督应贯穿执法的整个过程。应该对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引起充分重视,将过去实施的局部监督转变为全局监督,将静态监督转变为静态监督。权力监督应该伴随权力行使的全过程,以确保权力是否得到正确行使。总之,权力监督机制是公安机关法制建设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能有效提升公安部分依法行政的水平,也是其保持自身廉洁执法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的许多公安行政执法的相关经验,但是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忽视。为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有效正确运行,本文给出了完善行政执法的立法、提升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等解决方案。

作者:刘扬 单位: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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