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背会计公正性原则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一是国家、社会对会计原则的重视不够,长期以来在会计实务界指导会计工作的标准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也更倾向于新制度、新准则、新税法的讲解学习,涉及会计基本原则的会计准则只是在初学会计时作为一种基础知识加以学习,而不是持续地着重强调其在会计实务中的指导地位。二是会计原则等同于会计准则,没有提升到应有的高度。会计原则特别是公正性原则应当作为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行为依据或标准,应当站在更高、更宏观的角度而不是混同于会计准则。会计准则主要是用来指导会计的具体操作,属于微观方面的问题,只有原则性的东西才能从战略角度把握会计的脉搏,正像“又红又专”的人才一样,首先思想意识正确,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这是“红”,在此基础上业务过硬、技术娴熟、这就是“专”,而长期的会计教育在“红”的方面注重不够。
(二)社会政治、经济原因。包括政治上厂长、经理、单位领导为个人的政治仕途,利用职权指使会计人员篡改、粉饰会计信息;经济原因即是为满足会计企业上市、获取贷款、少缴税金等置会计原则于不顾,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环境原因。一些单位领导不懂财务,对财务工作过多干预,会计人员受制于领导,或乐于迎合领导,偏离会计公正性原则。加之社会上不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比比皆是,更多的单位不仅未受到处罚,还为单位及个人带来可观的利益,在这样的环境下仅靠会计人员个体坚持会计公正性原则艰难无力。
(四)会计人员自身的素质问题。遵守会计准则,坚持会计原则是我们会计人员始终应该把握的准绳,是会计人员必须坚持的职业道德。无论在什么环境下,我们在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中,首先要考虑的就应该是原则性的东西。假如失去自我,随意迎合各方利益,会计人员会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必将“湿鞋”了。
二、坚守会计公正性原则的思考
(一)推进财务会计体制改革。在现行的财务会计体制下,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好比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身份。会计进行内部会计核算,为领导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是作为运动员身份,而为上级部门及税务机关等提供财务报表,据以考核本单位的业绩、计算税金等则是作为裁判身份。实行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职能与外部财务反映监督职能分离。即是将运动员与裁判分离,企业、单位财务仍然保留内部会计核算的职能,这样更能满足企业、单位管理的需要,而外部财务反映监督职能的剥离才能保障反映的会计信息具有公正性。目前虽然有时候我们提供的财务信息通过了财务审计,但实质上会计师事务所同企业单为仍然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并不能实现真正的独立。只有做到外部会计反映监督机构的公益化,才能更有利于保证此机构的独立公正性,不受任何一方的制约,不偏不倚。
(二)减少违背会计公正原则的外在动因1.制定更为合理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企业单位提供失实的会计信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少缴所得税,针对这个动因我们先研究一下现行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是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做法,这种征收方法的特点是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数据为基准,不难看出,企业单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势必会最大可能的少计收入,多计成本,在现行的财务会计监督管理体制下,税务部门不可能逐一核实每项收支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这就存在利用会计信息逃税避税的风险;另外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做法本身存在问题,在有些地方理论上虽然如此,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分季或分月预交的税金,年终汇算的时候再返回的条件非常苛刻,要求企业经过税务审计,并且在保证地方财政有充足的资金的情况下,这种情况,试问哪一个企业单位愿意先把自己的钱先缴上去呢。相对来说核定征收方式笔者认为更为简便可行。2.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允许犯错,允许犯规、允许“倒退”。另一个违背会计公正原则的原因是厂长、经理等单位领导为个人的政治仕途,利用职权指使会计人员篡改、粉饰会计信息。针对这种原因我们更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考核领导业绩的指标的合理性。一味的以利润额,收入增长率等指标考核领导,不顾客观存在的其他原因是不科学的,是拔苗助长的作风。我们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忽略了影响长远发展的基础,比如我们经济的增长是以牺牲环境污染为代价的,这必将影响我们的长远发展,影响子孙后代的利益。是时候要慢下来了,好好整顿夯实我们的基础,对于一个企业、一个单位甚至一个地方,衡量一个领导的指标决不能停留在几个经济指标上。事业单位项目管理规定,也要经得住实践的考验,比如上面的例子某研究所课题组一个项目,项目经费规定不可列支办公费,但这个项目的开展不可能不需要办公费,办公费的解决途径是什么,有没有合理的渠道,如果没有渠道,就是“逼良为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允许“不合规”现象的存在,就能发现问题的根源,从而判断项目管理规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判断科研体制的完善性。我们的事业才能真正向前发展。但目前的形势还是在堵,一直在教导科研工作者,这个票不能报,那个钱不能花,科研单位的情况是,“要钱难,花钱更难”,科研工作者如何专心搞科研。这是个问题,应该是很严重的问题。
(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对违规财务行为的处罚力度,从内在消除违背会计公正原则的动因。会计人员的偏离会计公正原则,一个原因是部分会计人员素质问题,一个是会计人员接受的职业教育不到位。针对职业教育不够深入问题,我们应该从职业入门考核也就是在会计上岗资格考试中加大会计原则教育,会计原则作为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行为依据的法则或标准,应该是所有会计基础和工作的前提,占据关键的重要位置,而目前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会计原则虽然有所体现,但在并没有上升到原则的高度,没有提到它对会计工作的统领指导作用;另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也没有把会计原则深入下去,目前的会计继续教育也是围绕会计人员业务能力进行培训,笔者从事会计工作九年,参加的会计继续教育没有一次内容是关于会计原则的加强培训,笔者认为,必须把会计人员的包括会计原则的思想教育抓牢抓实,常抓不懈。社会对违反会计公正性原则的处罚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虽然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应该依照此法应该如何做,不得怎么做,也在第六章明确指出企业单位、会计人员、领导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在实务中这些法律责任并没有起到震慑作用。笔者认为处罚相对于违法所得的利益相对太轻了,例如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这两条中最低罚款和最高罚款相差10倍,这里面的量刑存在很大的可操作性,即是处罚以最高限额,对于一个一般单位来说,也许是让人心痛的数字。但对于大型企业单位来说,这个数字就无关痛痒了,企业可能通过违法操作获得成倍的利益。以至于,我国会计信息现象失真问题成为顽疾,在不触动重大经济犯罪的情况下,受到处罚的情况相对很少。如果按照违法违规所得的倍数处以罚款,再加以行政处罚,各企业单位在冒险的情况下就要经过深思熟虑了。以上几种建议及策略,不是孤立实施就能起到作用的,需要各方面的措施相互配合协调。第一种建议是从体制上进行根除,第二种建议是消除会计偏离原则的外在动因,起到疏导的作用,第三种建议是从后方堵截,把会计工作引入正常的运行轨道上来。
作者:曹瑞玲 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