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重要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在全球经济中展现其强大的生命力。其诞生和发展离不开相应的法律制度,我国于90年代开始初步尝试资产证券化,但因法律界定不明等法律障碍因素的存在,发展和推广进程缓慢。本文主要研究资产证券化法律障碍,并对其在我国的推广和发展提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法律障碍;对策建议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多年来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含义。美国学者Gardenei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在金融市场上储蓄者与借款者一部分或者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封闭的市场信誉被开放的市场信誉替代。维基百科的定义是: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金融方式,包括对能够产生现金流的金融资产进行组合包装成证券,然后再出售给投资人。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学定义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可以反映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融资工具的特点;第二,可以说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第三,可以说明资产证券化所包含的的法学特征。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障碍。
(一)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
资产证券化由一系列以合同为主的法律行为来完成的,是一个由法律关系组成的金融系统工程,其中包括的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主体和客体。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原债务人、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投资者、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服务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及证券商等要素,同时,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法律过程,各客体包括拟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以资产证券化为担保发行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
第一,立法重心的偏移。全面统一的法律环境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的保证,我国立法者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关注度较低。于2009年发布了《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对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进行控制,对其他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并没有提出统一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标准,直至2011年重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后,证监会才陆续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并由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相关的细化规定。虽然证监会出台的相关部门规章是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制定的,但法律本身并未对资产支持证券作出适当的回应。第二,实践规则的缺陷。我国资产证券化尚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在实践规则方面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如果不加以规范,证券化市场随时可能“变局”。我国企业证券化实践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有:第一,立法层次低。根据一般法理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由于这些部门规章主要是针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而此前的法律法规在立法时均无法将企业资产证券化纳入对象范围,造就了一些部门规章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的局面。第二,具体规则不完善,存在法律地位的模糊、资产转让的缺位、信息披露度低等问题。
二、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一)完整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
资产证券化不断创新发展,涉及面加大,对法律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和交易的流程,推动其快速发展,应当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在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律法规中,有一些与实施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地方,严重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就需要对此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通过完善立法,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漏洞、法律间的冲突,提高投资者法律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规范化的法律合约预防法律风险等措施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
(二)建立规范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和机制
目前国内缺乏水平和资质较高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严重影响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在这进程中需要设立具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服务机构,规范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现有金融中介机构的运作,由政府引导,引进国外的中介机构合作者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提供服务。
(三)打破市场割裂,完善投资者结构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进行交易的场外平台主要是证券公司间柜台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但是两个平台的衔接度较低,长远来看,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推广。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交易结算方式,统一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托管和结算机构,为多个交易市场提供托管、清算、结算一体化服务,形成多个交易平台、一个托管结算机构的局面,可尝试通过转托管方式,实现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公司间柜台市场部分产品的相互流通,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增强产品的流动性,从而实现不同市场之间的联通,打破市场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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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奥美玲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