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存与对抗:集体化时期农民主体地位
集体化时期,国家通过人民公社制度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改造,通过绘制的美好蓝图和强力的管理制度,实现了国家与农民的共存,徐勇将这种美好蓝图形容为“依靠社会理想,依靠论证这一理想合理性的理论进行治理”。[4](P204)国家引导农民走集体化的道路,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灌输集体化的平等和富足的道路,并认为在集体化的世界里,终将实现马克思所预言的人与人全面自由的发展,城乡、工农、体脑三大差别也将在集体化中逐渐消失,平均主义成为最典型的特征。但是由于缺乏现实的经济支持,这种说教很难具有强有力的说服力,在经济最困难I960年,农村人均占有粮食156公斤、植物油1.5公斤、猪肉1.2公斤,而城市在1960年人均占有粮食193公斤、植物油3.6公斤、猪肉2.7公斤,[5](P576-578)相比较而言,粮食、植物油、猪肉的消费量明显少于城市,在那个食物就是生命的年代,这种差别的存在,充分说明了农民主体性的弱化。在国家与农民共存的集体化时期,农民与公社的对抗成为农民日常生活的常态,这种反抗被斯科特称之为弱者的武器,是一种无形的、间接的反抗。斯科特认为相对的弱势群体的日常武器主要有: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暗中破坏等。[6](P前言2)而对农民的主体性而言,农民不能在生产管理的过程中发挥自主性,就会设法抵制公社的束缚,由于集体化时期上级的命令大于一切,甚至会出现一些有悖于常理的行政命令,农民却依然要去参加这种集体生产与劳动。家庭副业也经常在实践中受到挫折,特别是“四清”、“文革”等运动盛行之时,家庭副业经常被当作资本主义而受到批判。农民的社会流动减少,招工、升学、参军、顶班成为为数不多的离开农村的机会。[7]此外,大量瞒产私分、包产到户等行为也是农民缺乏主体性的体现。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通过强大的政治动员实现了对农村基层社会强有力的控制,但是,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大量瞒产私分、包产到户等行为,甚至很多农村基层干部参加到其中。可见,在消息不畅通和不对等的集体经济中,农村社会并不像想象的那样完全在国家权力的控制之下,在熟人社会和半熟人社会的乡村中,基层干部通过各种途径、方法、程序现实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民只有通过这种“非法”的途径才能实现生活的基本进行。也正是因为农民与公社之间的对抗和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才导致了人民公社的最终解体。
二、强化与边缘: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主体地位
改革开放始于农村,农民的首创精神,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开辟出一条崭新的道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模式开始松动。中央开始将“三农”问题作为核心问题进行讨论,从1982年开始到1986年,中央连续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中央的重视和农村经济体制的变动给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使得一部分农民实现了脱困,甚至致富的目的。这一时期,农民收人显著增加,从全国看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57元增加到1984年的355.3元,[5](P558-559)农民增收的速度甚至要快于农业发展的速度。尤其在货币收人上,由1978年的698.7亿元上升到1984年的2,079.5亿元,五年时间增加了197.62%,和城市货币收入的比较中,农民货币收人占全国货币收入不断上升,由1978年占全国货币收人的39.6%上升到46.7%,农民的收人增幅明显高于城市。[5](P418-419)但是,从1987年开始,中央就再也没有就“三农”问题发出一号文件,直到2006年,在长达18年的历史时段中,虽然农村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分层和分化,一部分农民“富裕”起来,但是农民作为一个整体的阶级,仍处于社会的底层。农民的主体地位决定于农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益、自由权等,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农民却受到体系的束缚,主体地位不断弱化。在政治权利上,改革开放以后的农村体制打破原有乡村的权力和权威结构,但农民还缺乏许多最基本的权利,比如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并且农民自身也缺乏“当家作主”的主体意识,农民民主、法制和文化建设被严重忽视,甚至使得农村现状与社会现状脱节。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保等各方面与城市的差别待遇,是农民人格尊严权没有得到保障的体现。农民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常常被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征用,未能给予公平补偿。在经济权益上,农民是生活最为困难的群体,李昌平概括的“农民真穷”体现了一名基层乡村干部的所见所感。2004年7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专家在《当代+国社会流动》研究报告中指出,在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的5次社会大流动中,工人、农民的经济社会地位明显存在着下降的趋势。从1997年以后,农民尤其是农业劳动者阶层开始遭遇经济社会地位下降的趋势,这使得他们丧失了改革开放初期的优势,而转变为一个地位较低而且明显处于劣势的社会阶层。农民的政治经济权利的现状充分说明农民主体地位的边缘化。
三、意识与行为:新时期农民主体地位
进人21世纪,伴随着中共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三农”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中央的一号文件也在18年后重新回归“三农问题”。国家也着力解决一些关注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比如困扰多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和废除几千年来农业税问题,从根本上意识到农民主体地位的重要性,特别是最近几年对农民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的医疗和教育问题。不过,新时期农民主体地位是否得到充分的重视,或者说农民主体地位被社会各界所意识之后,能否转化为实际行动,最终为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髙和精神文化的丰富服务。李仕权所研究的“三农”报道或能说明一点问题,他通过提取2004年到2009年“三农”报道l%c的抽样,“三农”报道的主要消息来源不是农民,“三农”报道的主要表现主体也不是农民,“三农”报道的议程也不是十分符合农民的实际需求,“三农”报道塑造的农民形象更有不少偏差和偏颇之处。[8]也就是说,虽然社会各界都对“三农”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并未落实到具体的行动,或者说具体的行动存在着与农村实际相偏离的一面,也可以说农民的主体地位处于虚置的现象。虚置的现象更多的体现在一些传统的体制难以打破。中国的行政、经济和社会都会自觉不自觉的服从城乡的二元社会结构,资源配置的不平等导致了农民话语空间的不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机遇下,农民却缺乏政策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对中央的政策的没有足够的认同。农民不能掌握对自身的社会评价,左右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是大众传媒,而大众传媒的传播者并不是真正的农民,在从农民到传播者之间,真正的事实已经被掩盖和歪曲。这些都影响着农民作为权利享受主体的实现。结语新中国成立之时,农民在政治、经济、婚姻等诸多环节上实现了平等,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体现。不过,伴随着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开展,农民的主体性地位并没有完全实现。集体化时期,在国家与农民共存的同时,农民与公社的对抗成为农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最终导致了集体公社的解体。改革开放初期,国家连续5年的一号文件给“三农”问题带来了新的机遇,但是机遇并未转化为发展的成果,农民的主体地位仍未充分得到体现。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虽然社会各界都对“三农”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并未落实到具体的行动,或者说具体的行动存在着与农村实际相偏离的一面。因而,目前仍需要强化对农民主体地位提升。如何提高农民的主体地位,真正落实中共中央的文件精神,可能需要社会各界给予更多的关注。笔者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实现农民主体地位的提升:一,政治上给予更多的制度保障。包括选举更多的农民为人大代表,让他们真正代表自己说话;改革基层干部的选评制度,实现基层干部的对下负责;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自身的组织化水平。二,经济上给予农民更多的倾斜。包括增加对农业的投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加快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等。三,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从髙考人学率看,农村要远远低于城市,而且更多的农村学子是定居于城市,很难实现农村科学文化水平的提升。因此,亟需加强物业管理论文农村的人力资本建设。
作者:李飞龙 单位:责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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