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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论文

在我国的城市化率已高达54%的当前,我们有必要引入城市化质量来全面反映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全貌。目前,针对城市化质量的概念及考量指标体系构成学界尚未达成共识,多数学者认为,城市化质量的衡量应该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三项指标。作为基础性指标的经济指标可细化为经济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发展速度和就业率四个项目。其中,就业率与前三项互为因果且相互影响,足见就业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2013年,青海省城市化率已达到48.51%,比上年提高了1.07%。虽然青海省是人口小省,但作为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维稳任务艰巨、自然气候条件艰苦、省域面积大而适宜居住和开展大规模经济活动的区域面积狭小的省份,城镇化质量提升和维稳压力并重,而且两重压力的共同指向就是失地农民的就业。所谓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愿望的人参加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可见,常见的就业有两种形式:从他人处获得劳动报酬的“工资就业”,和获得创业投资经营收入的“非工资就业”。因此,创业投资也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

一、失地农民与创业投资

失地农民,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无法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民。由于土地被征用后,征用者只提供少量的经济补偿而不负责就业安排,导致我国许多地区出现了这样的相似景象:大量失地农民转变为“城市人”后,难以进入城市的经济职业结构,成为城乡夹缝中的“似农非农,似工非工,似商非商”的庞大的“三不像”群体。引起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失地农民职业虚化,这将最终导致失地农民家庭现有的经济结构失衡、家庭成员地位和关系变更,进而衍生出诸多的社会问题。因此,失地农民问题实质上是后续生计表象下的就业问题,相对稳定的就业,可以瓦解一切失衡与不稳定,实现市民身份的转换与安居乐业。如前文所述,失地农民就业通常也有两种形式:从他人处获得劳动报酬的工资就业和创业投资的非工资就业。第一种就业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依赖性较强,异地就业情况下易于造成儿童、妇女和老人留守人,“尤其是这6000万留守儿童,本来有望成为祖国未来建设的栋梁人才,但目前城市化的现实却极可能使他们成为流浪失学儿童乃至少年犯的最大后备军”,会伴生较多的社会问题。第二种就业方式意即失地农民创业投资,是指农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和经营形式,扩大劳动就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此种方式可以催生大批个体经营者和中小型企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发展和繁荣。国内外经验表明,鼓励和扶持创业投资,不失为一种破解失地农民就业的有效方式。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一,基于背景差异,国外学者关于失地农民创业投资研究成果很少,基本倾向于农民创业投资的研究,研究的焦点汇集于三个方面:1.农民创业概念界定。西方学者将创业划分为农村创业与城市创业,这里的“农村创业”就是“农民创业”,认为所谓的农村创业是指“在农村创建新组织以生产新的产品或提供新的服务,或者创建新市场或采用新的技术”(Wortman,1990)。2.农村环境对农民创业的影响研究。西方学者认为农村创业环境反映了不同的创业机会,并且受到不同条件的限制;不同的创业机会与限制条件最终影响创业过程及其结果(Stathopoulou,2004),比如创业所在农村地理位置的偏远程度对所创事业的业务创新、业务增长以及就业创造等会有显著性的影响(Smallbone,2000)。3.创业者自身条件的研究。学者们认为,创业农民自身条件与创业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年龄和性别都会对创业意愿产生影响(BlanchflowerandMeyer,1994)。第二,国内学者对失地农民创业投资的研究主要汇集于:1.失业农民创业融资研究。学者认为,资金短缺是制约失地农民创业的关键(韩志新,2009),只有创新金融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才能有效破解农民创业资金不足的“瓶颈”(张梅,2009)。2.失地农民创业培训研究。学者认为创业培训效果与创业绩效存在正向关系(罗军、张叶平,2013)。因此,通过合理设置创业培训内容、增强实用性,采用多元化的创业培训方式,提升创业培训实效就显得尤其重要(花月,2014)。3.失地农民创业政策研究。学者认为,单纯的考虑补偿和保障不足以彻底地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只有建立完善的创业支持体系,才能很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生计问题(郑风田、孙谨,2006)。国内外学者研究,为更好地解决失地农民创业投资问题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些许问题还需进一步的探讨: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行为界限界定不清晰;鲜有对西部多民族聚居省份失地农民创业投资问题研究。本文拟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开辟新视角,将这一问题的研究更进一步。

三、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行为界定

我国目前尚未对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行为范围进行界定,梁惠清、王征兵(2009)以投资规模是否在于2万以上确定了其研究农民创业行为的范围与界限。周易、付少平(2011)认为“失地农民创业”是指既包括投资数万元办企业,也包括投资数千元开饭店、经商,或进入非农产业部门,或从事有别于传统小农生产方式的农业生产活动。由此可知,“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包括两类形式:资本增值形式和扩大就业形式,且差异明显:首先,起始条件不同。资本增值形创业投资多存在于失地前就已在参与创业行为,已有一定的财产积累的情况下的土地被征用,失地对其经济来源影响不太明显,甚至会出现财富累积的马太效应;失地前家庭财产积累较多,失地后国家赔偿也多,成为失地农民中的最大受益者,无论资金来源还是创业投资经验,都明显优于扩大就业形式创业投资者。其次,投资诉求不同。资本增值形式的创业投资主要目的是实现现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而扩大就业形式的创业投资,主要的目的是寻求一个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就业机会,解决眼前及将来的生计问题。依据笔者前期调研显示,青海省东部农业区失地农民中,资本增值形式创业投资者与扩大就业形式创业者并存,第二种投资情形占绝大多数,应该做为研究和扶持重点。

四、失地农民创业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创业投资项目选择盲目好的项目是创业投资成功的一半。失地农民在创业投资项目选择过程中最常见如下问题。第一,盲目跟风。笔者调研中看到,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过程中不会抓市场空白,而只会盲目跟从,加剧竞争同时严重影响投资效果。第二,轻视非农领域。数据显示,青海省东部农业区农民现有创业实践及创业意向涉农倾向明显,57%受访者选择种、养殖作为创业首选。第三,盲目的风险预判。失地农民对风险的预判往往表现为两个极端,即盲目的悲观和过度的乐观。两种极端要么导致机遇错失,要么经营受挫,都极不利于创业投资的顺利进行。

(二)创业投资培训效果欠佳创业培训是提高农民心理素质和能力素质,促成其取得创业成功的关键。调查显示,75%以上的失地农民对创业投资培训抱有较高期望,然而实际的创业培训却因诸多问题难以达到期望。第一,培训内容脱离实际。原因之一,大部分培训师本身不具有创业投资的经验,能向学员灌输的仅仅是书本上的创业方式以及创业理念;之二,培训内容的选择上缺少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环节,内容不接地气;之三,培训内容零散,课程间没有形成体系。第二,培训形式单调。现有的培训以课堂灌输为主,造成培训内容过于抽象和枯燥,难以吸引失地农民的目光。第三,培训主要集中于创业前的培训,忽视了创业过程中的指导服务,使得创办企业的失败率高达70%以上,影响创业培训效果达到理想状态。

(三)缺乏必要创业投资金融支持金融支持的缺乏主要表面为两个方面:第一,缺乏必要的金融信贷支持。创业的实施与资金支持是密不可分的,这也是创业与工资性就业重要的区别。商业银行作为最重要的资金融通渠道,仅有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业银行在县以下设立分支机构,金融网点少,且贷款审批程序复杂,抵押要求严苛,无情地关上了为失地农民提供融资服务的大门。第二,创业投资风险保险无门。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就能够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推动失地农民积极投身创业投资。但是,我国目前只有极少部分地区和保险公司提供针对农民创业投资风险的保险险种服务。

(四)失地农民与政府工作人员合作协调性偏低生计问题单纯凭借失地农民的单打独斗是难以彻底解决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协作。但笔者调研过程中发现,失地农民与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间的对立较为明显,导致政府的理性与善意往往会被农民曲解,各种惠民性质的培训、项目推介都会不同程度地遭受农民质疑,严重降低政府工作效率,也使很多商机随着质疑的消释而烟消云散。

五、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引导对策

(一)搭建创业投资项目推介平台鉴于失地农民创业投资项目选择的盲目性,专业性与公信力兼备的推介平台的搭建是非常必要的,这一平台的搭建任务应主要由政府来承担。可以通过赋予相关部门创业投资信息的收集与发布职责,借助与企业及其他民间组织的合作,通过设立投资项目公告栏、信息公告网页或印刷品的方式,由专人负责定期更新与发行,及时将创业投资信息传递给失地农民。这一平台主要承担如下职责:第一,关注创业投资行业的宏观布局,适当引导失地农民投资行业与项目的选择,防止一窝蜂现象滋生与漫延。第二,鼓励非农投资。以旅游业为代表的非农产业,一般投资周期短、技术要求低、生态负担小,易于形成招牌式特色产业链,如互助县小庄村等,政府可以通过奖励与补偿方式更好地发挥这一职责效能,推动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第三,宣传科学合理的创业投资理念,在失地农民中树立正确的投资风险观,正确对待投资风险,提高创业投资成功率。

(二)落实创业投资培训针对现有培训方式中的不足,加大国家对农民教育培训的支持和财政支出力度的同时,首先,应该严格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培训机构与师资遴选,选择口碑好、实战经验丰富的机构与师资开展培训。其次,设立农民培训相关问题研究课题,邀请专人有针对性地对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内容体系、培训方式做研究,从理论上攻克失地农民培训零散、不成体系的难题。第三,借鉴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分层次和分部门对失地农民开展培训,杜绝培训流于形式。第四,建立农民创业实训基地,帮助想创业的农民进入企业近距离学习实践,在具体的管理、操作中让想创业的农民身临其境地学习,促进其迅速成长。第五,增加创业中培训与指导。

(三)拓宽创业投资金融服务领域为了更好地推进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必须做好如下工作:第一,改革现行农村信贷制度,对农民开展信用评级、分级授信,简化对农民贷款手续,使其有更多的资金创业。第二,开办涉农商业保险。政府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机制,积极推出费率低,覆盖面广的涉农商业保险,增强创业农民抵抗风险的能力。第三,创新贷款担保机制,组建农民创业贷款担保机构,为农民创业提供贷款担保,帮助创业农民解决融资难问题。

(四)提高基层政府公信力解决失地农民与政府工作人员合作协调性偏低问题的根本,就是提高基层政府公信力。这一问题的解决,除了要严把基层政府公务人员选用关、坚决杜绝道德素质偏低者进入公务员队伍之外,还要注意加强在职基层公务员教育培训,改变以往普遍存在的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态度恶劣、问题讲解与处理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重新树立基层政府公正公平、合理合法、注重公司战略管理论文信用的形象,切实解决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困难与问题中让农民感受到诚意,以实际行动挽回基层政府口碑,推动失地农民创业投资的顺利开展。

作者:李燕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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