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庭宣判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完善的重要表现,它集中反映了国家的司法开放化和民主化程度。这种宣判形式相比较定期宣判而言,具有高效、公开、可信性强等特点。全面推行当庭宣判,有利于我国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在落实公开审判、减少司法腐败、加强监督、提高司法业务水平方面都将产生深刻影响,对当前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当庭宣判;公开审判;司法腐败;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6-0249-01
当庭宣判,即要求即审即判,是指法官在开庭审理结束后,综合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当即向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宣布判决结果的宣判形式。这种宣判方式,由于其特点和优势,为世界多国司法实践所青睐。当庭宣判的全面推行,将对我国司法改革产生诸多重要价值。
一、落实公开审判、实现审与判结合
公开审判即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和审判结果向当事人和除诉讼参与人之外的社会公开,它包括庭前准备程序、庭审辩论程序和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开。当庭宣判是彻底实现案件处理结果公开的重要途径。法官通过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公开充分的举证、质证、认证,从而准确辨别孰是孰非,进而做出当庭裁判。法官做出裁判的所有依据都是由法庭当庭确认,防止了法官对案件先入为主,这样有利于把庭审作为审判工作的真正重心,使公开审判过程更完整,更好的发挥庭审的功能。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审与判分离的现象,法官虽然在庭审中主持审理,但判决结果往往不是由法官所决定。原因在于法院中目前行政化管理仍比较严重,法官在作出案判决结果时,往往要考虑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等的意见,甚至由审委会直接定案拍板,这就严重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案件权力的实现。当庭宣判,给予了法官对案件独立的决定权力,使其能够在当事人双方充分举证辩论后根据法律、经验、正义观念等最终做出判决,实现了审与判的结合,有助于法官形成独立的心证。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审判的公开性越强,人们在审判所能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就越多。当庭宣判方式,让人们在庭审开放的全过程中获得庭审的结果,增强了人们对诉讼的确认感,让人民群众切身体会到公平正义。同时,它赋予法官审判决定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必定使法官增强自身的责任感,让审理后的责任追究有了明确的主体,对于消除司法体制中的行政化倾向无疑具有重要价值。
二、减少司法腐败,防止介入因素干扰
定期宣判方式下,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和证据出示等过程中,事先预判自身胜诉的把握,这样处于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就可能通过各种途径向司法人员干预案件结果或者通过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等其他力量给法官判决施加压力,影响法官对案件结果的最终定夺。这一过程就给司法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提供了时间和空间,使司法的公正性大打折扣,也易导致诸多司法腐败问题的产生。当庭宣判,使判决结果在庭审结束后当即宣告,这就使得外界介入因素干涉在时间上没有了可能。法官有自由裁量和自主决定的权力,在当庭辩论后,立即做出决定并宣判,这就让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无从下手,保证了审理的公平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司法腐败的发生。当庭宣判方式在司法中的运用,能增强法官行使权力的独立性,大大降低社会外部因素介入的可能性,对于干预司法权有效行使的深层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三、加强群众监督,限制法官自由裁量
司法的完善,更要注重发挥监督的作用,通过审判制度的完善来强化监督制度。当庭宣判,将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暴露在阳光下”,在当事人、旁听人以及媒体在场监督的情形下,当场作出评判结果,而这个结果,就必须要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要让庭审的参加者看到实实在在的正义。这样一来,庭审现场的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就必然的成为了审理过程有效的监督主体,法官在“众目睽睽”之下作出判决,就不得不谨慎考虑、慎重判决,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对规范法官行使权力发挥重要作用。
四、提高法官素质,增强司法的专业性
由于当庭宣判的时间限制,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由于案件各种因素的不确定性,法官在庭前必须对相关法律、相关材料等作出充分的准备,归纳出焦点等,这对法官的准备工作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其次,法官必须在短时间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论证质证做出有效的整合筛选和准确的判断,因此要求法官必须要有极高的法律素养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再次,法官是整个案件审理过程的引导者,因此必须具有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的驾驭能力。从这些要求来看,当庭宣判的实施,一定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法官的司法业务能力,使得正真有能力的法官脱颖而出,这对司法整体的业务水平的提升也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当庭宣判,法官独立的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决断,没有了审判委员会、院长等的批示和建议,也就意味着法官要独自进行处理、“独当一面”,法官没有了依赖,也没有的推卸责任的余地,这样就倒逼法官必须不断进取,更加敬业,更多的学习和熟练业务,从而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
[参考文献]
[1]谢阿桑.论当庭宣判———以民事诉讼为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0剪纸艺术论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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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瓮怡洁.论当庭宣判[J].政法学刊,2005.
作者:王阳 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