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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的逻辑脉络

一、对国家干预主义及其盛行原因的分析

布坎南对此曾以悲愤的笔调写道:“我们怀着既羡慕又妒忌的心情,看到那些大玩家按照自己的利益操纵现行规则。众人竞相效仿的不是圣贤,而是那些耍小聪明的人。聪明比比皆是,智慧日益贫乏。”[2]1糟糕的现实政治和现有的政治理论的缺失促使布坎南开始了卓有成效的公共选择理论探索。首先,他批判了国家干预主义暗含的政治哲学前提。凯恩斯所倡导的国家干预主义,实际上已预设了政府官员具有无私的品格。在布坎南看来,这是对古典经济学关于人都是自利的“经济人”假设的反动,也是与作为现实的人的政府官员的实际状况相违背。“如果假定个个都是利他主义者,就不会存在坏的体制,无法解释坏政策的产生。”[3]39国家干预主义还认为在个人利益之上存在着一个独立的社会整体利益或社会效用,而这个整体利益或社会效用又可以被测算出来,它符合社会每一个成员的个人利益。布坎南认为,公共利益之说是不科学的,因为国家干预主义所认为的社会整体利益或社会效用,是把个人效用简单加总起来而形成的。在他看来,利益或效用是一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取向,即使对同样事物,不同的人价值判断也不同,它们既无法被通约,也无法被考量,自然也就无法被比较和相加,因此说社会整体利益或社会效用是一个缺乏科学根据的虚构,只能造成人们对政府的迷信,误把政府看作全知全能。这也会导致政府集权主义,使人们失去自由选择的权利和对自己利益的追求,同时也为政府推行专制主义提供理论根据,为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开启了大门,使他们可以以此名义理直气壮地侵害社会民众利益。其次,布坎南指出了政治理论研究的滞后和经济学说的局限。对于现实政治舞台中所存在的“剥削”、“掠夺”等种种乱象,主流政治理论不从现实中人的自利本性出发分析制度规则的缺陷,而是进行道德警示或劝导,这不仅没有使现实政治得到根本改善,社会腐败反而更加泛滥、政治愈益不公。就此,布坎南指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代的许多研究者都还没有接受对集体选择进行概念分析的方法,所以他们发现,有必要把道德上的原则当作防止一个集团通过政治过程而对另一个集团进行非法剥削的也许是最重要的手段来依赖。对于许多学者而言,被组织起来以便通过政府行为来推进某种特殊利益的压力集团,必定是一种反常现象,互投赞成票(logrolling)和政治分肥的立法必定是正常活动的例外;人们也很少注意到特别税收豁免和差别税收征缴等现象。现代民主的这些独特的制度需要予以理论的分析,但主流的政治学理论看起来却似乎不能提供这种分析。”[1]24布坎南还指出:“现代政治学者……为掠夺性的政治提供不同的辩解和理由而使之合理化,……这样的掠夺性往往被许多论说所掩盖,它们以目的论解释政治,把它描绘成理想形象,好像政治的目的在于推动某些卓越的超个人的目标或目的,不管这些目的是‘真理’、‘效率’、‘善意’、‘社会主义’或‘上帝的光荣’。”[3]92针对这样的理论现状,布坎南写道:“19世纪和20世纪政治—法律—社会哲学的主要缺陷在于未能描绘统治者的行为模式,说得更确切些,是未能描绘那些被授权或被批准代理国家政府行事的人的行为模式。这样的失策情况比未能讲出我们可以称为‘私人’的行为模式的类似失策远为普遍,后一种人常常被看作经济人,……对比起来,描绘‘公务人’(publicman)的行为模式就十分稀少了,除了含蓄地把他们称作‘圣人’。”[3]38布坎南认为,正是没有对“公务人”进行像“私人”那样的“经济人”行为模式的分析,所以就很难像古典政治经济学揭示个人行为促进“普遍利益”机制那样进行理论建构。“‘公务人’,即以统治者名义行事的代理人、当选的司法人员、法官、官僚,以致在限制和规定公民自由的供选择的条件中进行选择的人,在概念上不能看作是促进其自身私利的人。”[3]38既然“公务人”是“圣人”,他们能够自觉地为社会公众服务,也就没有必要要为约束他们的行为而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构架;而当这些“圣人们”的确在以“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等名义干着破坏社会公正,侵害民众利益的勾当时,政治理论家以至社会许多人便只能拿起伦理的武器对其进行强烈谴责,并试图通过道德的规劝方式使他们复归“公务人”应当具备的“圣人”品格。虽然经济学理论假设了“经济人”行为模式,但经济学家只是将它应用于经济学领域,而并未扩展到市场之外,因为他们认为政治领域完全不同于经济领域,自然也就不可能用分析市场的个人行为模式来分析“公务人”的政治行为,甚至认为若将政治家比作市场上的商人,是对政治家及其职业的亵渎。因此,“多少年来,逐利的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很少在道德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中找到朋友。”[1]21布坎南认为,之所以政治学家对个人道德和政治义务理念执着坚持,以及经济学家对其研究领域死死固守,就是人们或多或少地对人们的交易活动存有道德上的怀疑,“对作为一种活动的交易的这一怀疑,仍然在支配着非西方世界,也尚未完全从西方的思想中消失。这样的怀疑中的一些要素,也许能够解释某种‘交换’关系而进行的政治过程研究的疏忽。”[1]294因此当社会政治机器出现了问题,经济理论的研究不予涉足,而政治理论的研究又没有及时跟进,最后导致理论与现实的巨大空隙或断层。因此,现实迫切需要一种全新的政治哲学研究和探索,以建构适当的制度约束,扼制政府的失灵或政治的失败。

二、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契约论中寻找理论资源支持

任何社会科学的理论旨趣在于以不同方式来阐释社会个体之间是怎样联系着的,他们何以能组成社会的整体,这个整体是怎样存在着的,它应以怎样的存在方式才能使生活在其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状态得到不断的改善。也正是如此,保罗·A.萨缪尔森才这样说:“我所认识的所有经济学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自己看成人道主义者。这既包括主张斯大林主义路线的共产党人,也包括主张自由放任的芝加哥学派。”[4]330作为萨缪尔森所认识的重要经济学家之一,布坎南属于芝加哥学派,其公共选择理论-立宪经济学,说到底是要讨论国家应该是什么,人们怎样才在这样的国家社会中实现彼此之间的合作,从而公正地实现或满足各自的利益追求。“我们如果把注意力从简单的两个人相互作用转到许多人的社会,那么要求自愿遵守对任何人都有利的限度的行为模式就有必要加以探究了。”[3]36从逻辑上讲,合作能够形成比单独行动更大的成果,这是人们组成社会共同体的必要条件;而在合作中是要使每一个成员受益,而不是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受损,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所有各方的互利是稳定文明秩序的绝对必要条件。的确,可以这样说,认识这里讨论的此种限度,以此为基础的行为,可以合适地称作广义合理的‘理性’行为。”[3]35因此,离开了人人受益、互利互惠,合作的社会就失去了存在的充分必要的逻辑理由。正是如此,布坎南认为,应当把人们的社会政治互动看作是互利共赢的正和博弈,而不是你损我益的零和博弈,更不是两败俱伤的负和博弈(如果是两败俱伤,就等于又回到霍布斯“自然状态”或“霍布斯丛林”),正如布坎南所说,契约性的集体概念的本质,“包含着群体性的所有成员之间在收入上的相互性”。如果不是存在着相互的收益,“这种博弈简直就不会有人去玩,除非所有参与者都期望在进入博弈之时得到某种个人好处”[1]278。作为反对国家干预主义而又熟谙并精通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经济学家,布坎南对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宏观经济理论给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生活带来的影响有着深刻的认识。他认为,国家对市场的的干预,必然打破古典预算平衡原则;政治经济制度的混乱状态,必然使寻租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二者结合,利益集团之间的较量、倾轧和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受损便不可避免。这就动摇了社会存在和发展所依赖的全体社会成员之间互利合作的充分逻辑理由和必要现实基础,失去了公平正义。那么,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布坎南首先从古典政治经济学中找到了制度性的理论资源。他认为,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推崇市场制度,原因在于市场确认了个人利益存在的独立性和每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必然性,即所谓“经济人”假设。如果没有这一假设的确认,而假定人们没有自己特殊的个体利益,那么人们对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研究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评价将变得毫无意义,人们常常谈及的剥削、压迫、反抗、抵制之类概念也将失去逻辑前提和坐标依托。因此,他说:“倘若都是圣人或天使,我们面对的困境根本不会出现。”[2]153因此,若要消除我们面对的利益冲突的困境,“唯有通过构造和设计出能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制度和规章。”[3]39由此,布坎南对制度漏洞必然被人利用的公共选择进行了实证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探求了理想宪制规则的规范性。他认为,只是把“私人”“看作是无例外地最大限度地在追逐纯财富者,市场的法律构架———法律和宪法才能被设计出来,以便促进‘普遍利益’和防止人对人不适当的剥削。”[3]38同时,他还在价值观上坚持个人主义,并一再强调,他理论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坚持了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即它“代表着一种企图,要把所有政治组织问题都归为个人面对的种种取舍以及他在这些取舍之间所作出的选择。他的‘选择逻辑’(LogicChoice)成了这种分析的核心部分,而且无需采取任何有关终极目标或标准的指引其选择方向的立场。”[1]3也正因为如此,他的理论才能彻底抛却把集体选择看作是有机整体决策过程而忽略个人决策过程的政治哲学观点。而这种政治哲学观点恰恰是极权主义、社群主义、凯恩斯主义等都暗含的潜在政治逻辑前提———有意无意地打着整体利益或目标的名义,势必或多或少地损害着一些社会集体中的部分成员的利益。因此,布坎南拒绝接受以“社会效用”、“资源配置最大化”、“社会整体利益”等标准来评价社会经济运行是否正常的主流经济学观点,他反对以社会某某目标、某某方向等独立的正义道德标准来评判社会政治运行的传统政治理论观点,而是提倡以每个人是否受益来研判社会政治经济运行是否正常。自愿同意源于主观受益,“如果参赛者对它同意,这个规则就是公正的;而不是因为规则公正使参赛者同意。这就是说,同意限定公正;同意不包括某种客观决定的公正。”[1]13虽然以“经济人”假定为基础的个人主义是研究社会整体生活的基础,但仅有这种个人主义还不能揭示人们所组成的社会有序运行的内在机理。“单独行使行为的预测科学没有办法‘解释’众人中存在文明秩序的理由。”[3]34霍布斯人与人是狼的世界就是必然的逻辑结果。这促使布坎南进一步挖掘古典政治经济学“交换”观点中所显示的社会制度意义。“与动物的相互作用绝对不可能提供此种想象结构的基础。人与动物相互作用的不同,亚当·斯密在这一段文字中已经明确地觉察出。可是这段话被经济学家忽略得太多了。斯密提出人类进步的根源恰恰就在于人喜欢‘以物易物、物物交换和把一件东西换来另一件东西’,他同时特别举例子说:‘从来没有人看到狗赶集市和仔细考虑与另一条狗用一块骨头交换另外一块’。”[3]31在这种交换的市场机制中,交换的任何一方,都“必然想象怎样才能使双方在一个受限制或受约束的环境中相互交往,在那种环境中双方均受自身利益驱使,但实现这种利益则受互相同意的‘规则’的约束。”[3]33“不须礼拜五‘爱’克鲁索,也不须克鲁索‘爱’礼拜五,在有潜在成果的相互作用中,将保证相互有利。礼拜五可能被塑造成追求私利的自主的人,但是他的可预测的行为自愿地限制在相互有利的界线内。”[3]32因此,“相互有利”成为人们进行市场交换的限制界限。在古典政治经济学那里,这种“相互有利”既被看作是追求私利的个人进行交换的行为约束,也是市场秩序得以存在并使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根本。布坎南看到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对市场交换机制探索中的制度意义。“18世纪的贡献就是建造一座桥梁,一端搭在‘经济人’上,另一端搭在‘社会福利’或‘集体利益’上。……18世纪的哲学家表明,在这种强迫的行为限制中,个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可能推进整个众人社会的福利。”[3]32-33在此意义上,布坎南把用交换观点来研究公共选择或社会政治生活看作是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复兴”。但是古典政治经济学毕竟没有直接把交换观点推至社会政治生活,而给予布坎南直接理论启发的是瑞典19世纪经济学家维克塞尔的“作为复杂交换的政治”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应把政治看作是一种交换,其根本规则应当是“一致同意”,只有在政治成员一致同意的规则下,才能保证政治促进每一个人的利益,而避免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人受损的“非帕累托”状态,从而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因此,布坎南经常说:“维克塞尔是现代公共选择理论最早的先驱者。”[3]32-33“一致同意”是任何真正契约的前提,“不体现全体一致的合意的关系,就不是一个契约。”[1]276而“契约论”则是17、18世纪启蒙学者社会政治哲学的核心。布坎南正是用契约的一致同意原则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和交换理论延伸到了社会政治研究中,在对现实的社会政治的分析评判中构建了自己理想的社会政治框架。“只是当斯密的学术要素被植入契约主义政治传统时,这些要素才能直接成为立宪经济学范式的先驱。”[5]346

三“、一致同意”的政治哲学意蕴

应该说,“一致同意”是布坎南对古典政治经济学个人主义———交换经济理论和古典政治哲学契约理论嫁接而形成的。它是布坎南衡量现实政治正当性的标杆,也是进行政治改革构建理想政治的原则。

(一)背离了社会成员的一致同意导致了现实政治的弊端或不正当性

布坎南写道:“我们探究集体行动的方法,坦率地说,是个人主义、理性主义和世俗的。在立宪选择这个终极阶段上,在必须就组织人类活动的多种替代方法以及各种集体决策规则作出决定时,社会群体的所有成员之间的意见完全一致,在我们看来,是对所作出的选择的‘正当性’的唯一可以想象的检验。”[1]273布坎南对20世纪美国政治状况曾做过这样的分析[1]315:在非一致同意政治规则下,解释压力集团在20世纪后半叶重要性日增的假说,无须依赖公共道德式微的推测。一个简单的假说就是,从组织性成本方面来测量利益集团的活动,是预期各职能集团从政治过程中得到“利润”的直接函数。在政府活动受到鲜明限制的时代,组织的特殊利益相对缺位是容易解释的。然而,相对于私人部门而言,公共部门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并且由于这种扩张已经采取了对总人口中各独立可辨的群体施加差异性或歧视性的影响的形式,所有增加那种旨在以政治手段确保着差异地组织收益的投入,是一种可以预见的结果。然而,关系并不是单向的。虽说投入组织的可赢利性,总是公共部门的规模的直接函数和政府预算的“普遍性”的递增函数,但是政府预算的规模和构成,反过来又取决于对政治组织的投入量,组织的压力集团之所以出现,就是因为根据预期通过这种政治过程将得到有差异的利益,而特殊集团得到的有差异的利益,反过来又由于有组织的活动的存在而产生。在这里,有一种螺旋效应在起作用,其结果可以在联邦所得税的结构、联邦关税立法、联邦资源开发计划以及其他许多重要的经济立法领域中观察到。它对个人的立宪计算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值得予以比较详细的讨论。我们可以凭猜测,并且肯定不是没有历史效度的猜测,来想象一个政府,这个政府仅仅从事那些给所有个人和集团提供普遍利益的活动以及那些从普遍征税收入筹措经费的活动。在这些条件下,相对而言,很少有什么激励,使特定的由诸个人组成的集团自我组织各种专门为了通过政府行为而获得特殊利益的联合体。现在又设,这种制度上的“均衡”被某个特殊利益集团的努力而打乱,该集团组织起来,试图确保有利的立法被采纳。它保证那种给所代表的群体提供不普遍适用于整个人口的特殊利益的立法获得通过。所采取的这种措施,会保护一种特殊的产业,使某一特殊形式的联合体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给予有差异的税负特权,或者批准许多别的被共同接受的现行做法。[1]314其结果必然是,总的集团行动增加,各大利益集团竞相争夺政治社会的掌控权;在政治中有差异的阶级立法,集团利益立法或部门利益立法的大门被打开了。其他的职能或利益集团由于看到了前者的成功,所以也会感到,将资源投入政治组织有利可图。就其本身而言,压力集团将迅速变成政治决策过程的一部分。而且,由于这样的集团的活动,集团行动的范围和限度往往会被扩大。越来越多的群体认识到了各种有待特殊政治特许行为保证的利益,这种组织行为将继续下去。这样,政治必然被变成各种强势利益集团的角逐场,政府将成为他们谋取自己特殊利益,剥削其他社会成员的工具。因此,如果现行的非一致同意规则不变,要想指望利益群体单方面进行自我约束,看起来就显得十分的愚蠢。在布坎南看来,集体行动中,如各成员之间不会形成差异利益,大家利益完全均等,自然也就不会存在外部成本,“外部成本存在的必要条件,正如我们对该术语的用法那样,就是集体行动的收益与成本在共同体的诸成员之间的分配差异。”[1]319而非全体一致同意的决策,就会使差异利益具体地落实到不同成员身上,导致主导成员占据利益优势,其他成员处于利益劣势,“如果给定任何非全体一致的决策规则,则集体行动往往会造成外部成本。”[1]316压力集团恰恰就是力求运用非全体一致同意决策规则而使差异利益通过政治的外部成本显现出来,以使自己获取比其他成员更多的利益。“压力集团或利益群体的活动,是外部成本的一种制度性表现。”[1]316可见,“吸引着政治上的‘寻利’集团的,正是这种从集体行动中得到有差异受益的机会。”[1]319而这种有差异收益的机会,恰恰就是非一致同意规则下形成的。因此布坎南一再强调,一致同意规则是消除社会成员之间政治歧视和利益侵害的根本制度保障。

(二)理想的政治就是一致同意规则下的政治

既然非一致同意之下会给人们损害作为同一社会的成员其他人提供制度上的机会。那么建立一致同意规则下的政治体制就成为避免同一社会的人们之间出现相互侵害理想目标。但是,要使每一社会决策都得到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其成本将非常高昂,以致决策的达成几乎不可能。因为任何一个人的不认可都会使一致同意的集体决策被否决。为此,布坎南在理论上将人们的选择分成了两个层次,一是规则的选择层次即宪政层次,二是规则下的选择即具体行为选择。就像打牌一样,人们要选择一种大家都要遵守的游戏规则,在这一层次上,人们对自己的具体地位和特殊利益尚无法确定,也就不会站在自己的立场来做选择。在一致同意的公正规则之下作具体行为选择之时,为降低决策成本,可以采取非一致同意,如采取简单多数制,或2/3以上绝对多数制等方式。当然,一致同意规则下的选择最好也应采取全体一致同意或尽量接近全体一致同意的方式。布坎南提出,要尽量减少非一致同意的集体决策和行动,即减少纳入社会公共行动的项目,具体说来就是减少政府的活动范围,从而减少由于非一致同意的政府(集体)决策和行动所导致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剥削或公共行动对人们所造成的差异对待或歧视;同时要限制政府(集体)决策和行动对人们基本权利的侵害,如生存权、言论自由等。“任何过分简单化的多数主义立场会在限度的暗礁上搁浅。几乎所有公然或含蓄地主张选出的立法议会里多数意志的运用不应有所限制的人们,他们这样主张只是因为潜在的改革已经达到当时政治制度的边缘。这就是说,不论是学者还是门外汉,很少会宣布保卫立法或选举的多数为所欲为的‘权利’,即使在宪法保证多数主义程序之内也是如此。一个正式选举出来建立的立法机构内的多数派联盟宣布言论或出版为非法,宣布结社为非法,以不公平的手段夺取政治少数派成员的私人财产,因政见不同而监禁对手,这一切难道是合法的吗?”[3]13可见,任何非一致同意规则应该是有严格底线的,即不管是什么具体决策和行动,都要保障这些权利不受侵害。这样,人与人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就形成了,布坎南理想的政治社会即可得以确立。至此,布坎南的政治哲学的理论逻辑便比较完整和清晰地显现出来,这就是:自利的个人为获得共同合作的潜在社会增益,人们相互联系形成众多个人组成的社会共同体,为了防止或杜绝自利的个人侵害他人的利益,联系和合作的最好方法就是交换,交换的制度意义就是人们互动决策的规则是大家全体一致同意。它为合作互利,避免侵害提供了唯一的制度保障,所以一致同意原则是人们进行平等契约、互利合作,促进社会共同体长期稳定、和平发展的政治逻辑基础。总之,在布坎南看来,任何强制都不符合个人价值尊重原则和行为自愿原则;包括民主,也不得违背这样的原则。因此,无论是多数服从少数,还是少数服从多数,都存在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强制,都不符合对个人价值的尊重和行为的自愿原则。因此,真正完善的民主,就是每一个人都作主,这就是全体一致同意的民主,业已存在的民主体制应以此为理想参照,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倘若因实现成本太高,而不能达至一致同意,虽然可以实行非一致同意的多数或绝对多数原则,但必须以一致同意原则为标杆来杜绝或避免强制或强加于人的政治,从而能够使所有人(不管是社会成员中的多数还是少数)的利益得到应有的保障,避免人对人的歧视和剥削。这既是对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利益的尊重,也是保证社会全体成员长期合作及社会政治共同体和平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可见,在布坎南的理想政治架构中,“同意是一个核心概念,所涉及的是对赋予规则以合法性所必需之协议———不管是明示的还是暗含的———陈述。借此,规则获得合法性,因而也就成为可以判断个人的行为是否公正的参照点。”[2]111“我们的中心任务是将公正概念与社会秩序的规则联系起来。”[2]127“我们并不是生活在所有可能的宪政世界中最完美的一个世界里,我们这里探索的就是走向另一个世界的可能性。”

作者:王永光 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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