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其具有社会本位性
(一)经济法保障社会经济安全一个国家建立起完善的法律秩序是为了保障个人、国家和社会三方面的安全。“个人安全就是只个人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即所谓免于‘饥馑'、免于‘恐,沛'的权利;国家安全就是指作为一个主权者,其基本的主权能否得到保障,免遭外来势力的破坏;社会安全,则是社会共同体的政治、文化、经济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就个人安全来说,私法能够提供有效的保障,国家安全也能够通过公法得到保障,而作为社会法范畴内的经济法则保障了社会利益。“反垄断法遏制垄断者和垄断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市场秩序的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消费者权益,实现消费者主权理念,保护消费安全;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要促进经济适当增长,保持物价稳定、高就业和外资平衡,实际上是为了实现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安全。”而保障了社会经济安全的经济法当然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二)经济法追求社会公平所谓社会公平,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权享有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权利和机会。要实现这种社会公平,就要求法律通过区别对待来实现,即限制强者、扶持和保护弱者,以达到二者势力的平衡。对经济法来说,比如:通过利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限制大企业,以增强小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利用国民经济增长法来稳定物价、促进就业,以给弱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和发展机会;通过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限制经营者的权利,以维护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利用产业政策法来促进新兴产业和偏远落后地区的发展;通过利用中小企业促进法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由此可看出,经济法正是通过限制强者、保护弱者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公平,以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经济法的价值决定了其具有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的价值是以社会本位为重心的,并与社会本位是统一的。首先,效率与秩序统一于社会本位之中。由于效率以追求利益为动因,更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更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加上效率能够带来的利益的吸引,市场主体追求更多的自然就是效率了。然而,过度注重效率将引起整个市场秩序的混乱,进而导致效率的下降,最后损坏到市场主体的利益。所以,市场主体想要追求更多的利益,就必须保证秩序与效率相结合相统一;但对于利益之上的市场主体来说,它们推崇的是“个体本位”思想,很难使它们自发的以市场的正常秩序为出发点展开经营,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性的法律对此进行规范和调节。经济法就是这样一门平衡效率与秩序的需求并将二者有效统一结合起来的部门法。一方面,经济法承认个体利益,支持个体在遵守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条件下,运用合法的手段来提高效率以谋求利益;另一方面,要维持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需要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要调动市场各主体的积极性就需要国家为市场主体追求合法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障,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建立一个状态更加良好、制度更加完善的秩序。换言之,良好的运行秩序是市场主体追求更多利益的保证,鼓励并支持市场主体追求合法的利益是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的一种手段,二者统一于社会本位之中,决定了经济法是一门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目标的部门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其次,效率与公平应在经济发展中享有同等地位,公平甚至应该享有比效率更高的受重视程度。经济法中的公平是指竞争环境公平、社会分配公平、社会结果公平。所谓竞争环境公平,即既要确保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又要强调市场主体竞争机会均等,以建立和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社会分配公平并不是指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而是“利用国家调节机制,通过确认预算和税收的法律规则,建立良好的总收入和总分配的秩序,为实现总收入和总分配的平衡创造法律条件”。社会结果公平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公平,即需要经济法通过形式上的区别对待来协调双方的实力和利益,以达到一种结果上的、实质上的公平。资本主义国家就是在发展经济的早期过于偏重效率而忽视公平问题,以致于在后期花费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解决不公平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盲目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会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并最终导致效率低下、阻碍经济的发展。经济法更加重视公平问题正式经济法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的表现。经济法的价值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因此,它所追求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四个价值目标正是经济法的本质所表现出来的现象,本质则是社会的整体利益,所以说经济法是具有社会本位性的。
三、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决定了其具有社会本位性
就经济法的指导思想来说,有经济发展为中心思想观、可持续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目前使用较广的是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科技全面协调发展,体现统筹、协调的功能,体现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经济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经济法制定、发展和完善的始终,可以说经济法是根据它的指导思想来执行任务的;而又根据它的指导思想所强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可以看出经济法在制定之初就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的,它的指导思想就直接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综上所述,经济法是以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标的,这并非无端的猜测,而是根据经济法的产生根源、基本特征、价值取向、指导思想来断定的,不管是从那方面看来,经济法都是为保证和规范国家对经济发展进行干预,以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避免“市场失灵”时引起的混乱或过多干预导致的市场呆滞,使市场每一个主税收经济期刊体都能尽可能的实现所期待的利益。
作者:程心怡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