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文化资源中公共性生发的内在机理:关系理性与交易理性的协同
西方公民精神是近代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的结果,具有原生性特点;作为后发型国家的中国尽管有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趋势,但作为思想观念的公民精神却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要求,公民精神的生发表现为外生型特点。尽管我国传统宗法伦理社会下人们缺乏自主意识,但遵循关系理性的地缘交往等传统因素与现代遵循交易理性的契约关系等因素的相互协同,丰富了公民精神生发的社会文化资源,促进了公共性因子的生发。传统熟人社会基于关系理性的去“经济人”交易行为,为现代公共生活提供道德认同。去“经济人”行为是对亚当•斯密提出的以完全追求物质利益为目的的主体行为的否定,按照关系理性的逻辑旨在促进人际关系的维持和发展。表现为奉献、利他意识和行为等公民精神资源。但在行为动机或行为逻辑上两者具有根本区别。熟人社会的“道德人”除了成就自我道德形象外,还具有“经济人”特性,即他们在利他行为中具有个体的利益诉求,这一诉求只不过不是表现在经济利益上,而是关注熟人社会中行为者个体社会资本的积累。传统中国封闭的经济形态决定了人们交往的地缘性,通过信用为基础的熟人交往。“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3]“规矩”的形成并非基于公共性诉求以“多数决定”的程序正义形成的实体规范,而是在熟人协作与认同等交往中基于关系理性约定俗成的伦理规范。个体规范意识的形成具有社会资本积累的思想动机,相应地,它也会促进社会资本积累,并在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实现。在积极方面,奉献与利他行为能获得社会舆论的褒扬,这种褒扬不仅使行为者获得成就感,更重要的是因获得社会的认同而积累了社会资本。当这种利他行为变成一种生活态度就生发了熟人社会中的公共精神。这种公共精神逐渐跨越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跨越社会生活进入政治生活。在消极方面,个体言行受制于外在约束和传统道德规范。如果行为跨越人们所能承受的道德底线,就会遭到社会的谴责,甚至被抛弃。因此,对道德规范的屈服而不是对专制统治的臣服形成的“臣民文化”不仅不疏离于现代公民精神属性,反而凭其“去经济人”的道德属性为现代公共生活所推崇,而其追求社会资本“经济人”特性又给予其以人文关怀,与利他主义的政治理想相比具有更强的现实性。传统熟人社会基于关系理性的共同体意识,充实了现代公民精神的文化渊源。共同体由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开始,美国芝加哥大学进行的城市社区研究将这一研究实体化。
就其内涵而论,目前主流的认识倾向有两种:一是基于地域关系的地域共同体意识,是民众对其生活空间的自然生态环境的归属;一是基于人文关系的社群共同体意识,是民众对其生活的邻里(包括血缘)文化的归属。两者都是基于一定的地域前提而对其生活空间的局部认同,都有对共同体意识进行局部的认定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真正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共同体意识不应仅停留于外在诉求,而应触及到人的心理层面,是人们共同的精神生活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共同的精神纽带,是基于地缘、业缘和血缘的共同的心理认同,它真正使共同体成员感受到彼此之间的亲密关系和休戚与共的依赖关系。传统熟人共同体生活具有现代公共生活的雏形,共同体意识也构成公民精神最重要的传统资源之一。然而,有人提出问题,中国传统社会有共同体生活吗?学界就此也产生过激烈争论,如“戒能——平野论战”。即使存在共同体也是以血缘为纽带的血缘共同体。[4]其实,尽管血缘共同体生活不具有现代公共生活的特质,但它所具有的互助、协作、共同行动及信用等文化传统仍为现代公共生活强调。更为难能可贵的是这种文化认同具有触动共同体成员内心的超稳定性的公共性内涵,构成现代共同体意识的核心要素,成为公共生活中全体公民共享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进而表现出现代公民精神的组成要素。现代契约社会基于交易理性的利益最大化的利益共同体意识,促进现代公共意识的生发。随着社会发展,现代化过程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传统的失落,传统血缘共同体在市场经济带来的理性化和人口流动加剧等因素作用下会削弱。但共同体意识不会因此而弱,它将以另外一种表现方式存在。如经济共同体意识、利益共同体意识等。现代市场体系完全颠覆了传统农耕社会的宗法地域限制,形成了新的共同体生活形态。美国经济史学家施坚雅认为,“农民的实际社会区域的边界不是由他所在村庄的狭窄的范围决定,而是由他所在的基层市场区域的边界决定的”[5]。特别是市场经济下人们的生产生活总是与市场交换联系在一起。在市场经济初期,基层集市是传统熟人社会的边界,民众在娱乐、贸易、融资等现代共同体生活,甚至在传统的通婚、宗教活动等方面都形成了以基层市场为中心的共同体生活圈,这种共同体生活形成了以理性交换为基础的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共同体意识。市场完全打破了共同体生活的地域界线,人们按照交易理性原则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交易理性是基于利益相关者对利益的获取预期与利益让渡的理性计算,获得一部分利益是以承担对这部分权益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为前提。[6]这种交易理性所蕴涵的权责关系在现代公共生活中的再现,就是现代共同体生活中的公共精神。另外,企业与民众间的紧密经济利益共享共损关系是经济共同体的另一种形式,它表现为企业与民众间的投资关系、劳动雇佣关系等。这种利益共损益关系有利于催生现代经济共同体意识,并以此基础,在生活、情感、社会交往、心理认同等诸多方面产生了极大的依赖和认同。
二、公民公共精神培育的生态环境营造:社会文化资源现代性证明
公民精神尽管是现代民主社会所要求的社会成员个体具有的基本素质,但缺乏传统文化根基的单纯外在制度约束的消极公民只能是形式化的、缺乏历史感的社会成员的“应然”形象,或是缺乏内在信念的臣服于制度的新型“臣民”,是传统奴性臣民的翻版。现代公民精神不仅强调其应然性内涵,更强调这一内涵的合理性(历史传承)与合法性(民众认同)。合理性关照了公民精神的历史文化意蕴,合法性关照了公民精神的现实生活态度,两者共同的作用导向都是以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的营造达至公民精神的有效养成。就前者而言,挖掘传统文化中的“公共性”因子,促成现代公民精神的文化支持和良好社会生态。依此逻辑反观中国,中国社会不缺乏“公共性”的文化因子,但传统社会因公共生活的缺失导致公共精神的压抑与异化,而现代社会又因公共生活对私人生活的越位导致公共精神的扩张与虚化。[7]因此,在拓展和完善公共生活的同时,对现代公共生活进行历史与文化二维度的现代性证明,营造公民精神生发的良好的社会文化生态。公共生活的历史维度与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帕特南曾对意大利南北公民公共精神的差异作了一番深入考察,并从历史的维度给予了合理解释。认为长期的公共生活造就了意大利北部的公民精神,这种公民精神在专制与共和的交替中“通过有关公民参与和社会责任的道德观念,通过社会的平等者之间的互助传承了下来”,[8]通过社会参与与网络实现社会资本积累和公共生活契合。可以说,公民精神的形成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文化的一种历史建构的结果。在同一公共生活中,因共享历史传统而可能结成共同体,为公共生活中不同生存条件和不同发展际遇中的个体提供了本源性的认同资源。反之,则会造成公共生活断裂,进而造成公民身份认同危机。因此,以公共生活为平台去促进公民精神生发应赋予公共生活的现代形式的同时,应从历史的维度去建构个体与公共生活之间的历史关联,通过这种关联,促使公民个体形成自我归属感,进而具有对公共生活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你能到哪里,取决于你从哪里来,有些目的地,你从这里根本就无法到达。”我国公民精神培育只能将公共生活植根于中国独特的社会——历史背景之中,充分关照传统熟人社会中关系理性及共同体意识,在遵循西方话语体系的同时避免简单地照搬国外经验。基于血缘和地缘的共同体意识,虽然亦能与现代性达至一定程度的契合,并在乡村中发挥正面作用。[9]但需要与现代性相契合,将传统熟人社会的利他交换行为有待赋予现代性内涵。公共生活的文化维度与公民精神培育。由于文化背景不同而导致公共生活的认同差异,进而使得公共生活表现出较强的离散性。要使这种离散性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保证公共生活的持续性,须关注个体的对公共生活的认同感和对差异的包容性,即求同存异。前者强调的同质性在面临现实中大量的认同差异而显得过于“理想化”,后者强调的差异性虽然反映现实生活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没有提出有效的消除差异的办法,只是将矛盾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等到差异积累到一定程度还是会暴发出来,导致公共生活的持续性被打破。解决之道在于我们在多大程度上扩大公共生活的同质性和消除异质性。
其实,“道德底线”原则已在较大程度上解决认同性问题,而具有共同的文化本源会在底线认同的基础上大大提高其公共生活的同质性。因为共同的文化背景和公共生活本身所形成的公共文化为公共认同提供文化支撑,当然也为公民精神的培育提供正当性和营造良好环境。“只有诉诸一个共有的文化所证实的价值承诺,我们才能证明我们的行动是正当的。”[10]当然,人作为文化的传承者,也是文化的创造者,在接受和传承既有的公共生活文化的同时,也会通过个体的言行调整和丰富既有文化形态。这是一种“积极公民”的行为方式,它丰富了公民精神生发的文化基础。譬如,在传统宗法文化下,由于缺乏公共生活,在精神层面规范个体行为的主要是个体和家庭伦理,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作为个人德性存在,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体现了由内圣到外王的儒家伦理遵循的基本逻辑,实现个体伦理的社会功能扩展。而现代社会基于市场经济的公共生活日益成为个体生活的主要方式。虽然传统儒家伦理在很大程度上还影响着个体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但人们的生活场域的变化决定了人的身份实现了从臣民向公民的转变,这一转变反映了公共生活中的文化结构的嬗变。但公民身份所强调的权利要素需要个体在公共生活中通过个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并为大多数个体所认同的基础上固化下来,形成新公共生活的文化结构,这是文化结构嬗变的精髓所在。这时,公民的“公”不再以简单义务的“私德”为旨归,也不强调对义务的信守作为德性高低的根源,它是在传统基础上注入了公民权利因子,并与义务的统一考量中来确认人的价值。从而,在公民个体内心深处确证和生发了以公共性为导向并兼顾个体性的公民精神。当然,从社会文化生态视野谈论公民精神培育只是做一点背景铺陈,且浅尝辄止。但在传统宗法文化与现代公民精神相悖的学术共识下尝试分析它们的契合性方面进行了一点思考,能够为当代公民精神培育提供更为宏观的社会生态。如同学会游泳不可能在岸上完成,公共生活实践是公民精神培育的根本所在,中国社会历史文化因素只为公民精神培育提供社会生态。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仅拓展了公民精神赖以存在的公共生活空间,而且为公民精神培育提供了实践场域;“五位一体”发展格局为公民精神培育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生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实现了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的结合,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结合,很好地诠释了公民精神的时代价值,为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确立了发展方向。
作者:甘永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