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 2004 年曾在《湖北行政学院学报》发表《论政府社会管理中的政府、社会、公民三者关系》一文,相对于本文,它可称之为“一论”。该文在国内虽然不是最早也算是较早论述社会管理,特别是政府社会管理的文章。自此,笔者对社会管理问题的拷问一直挥之不去。自拙文“一论”发表 8 年以来,无论是政界还是学界都非常关注社会管理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出台了许多相关文件,出版和发表了海量的调查、研究成果。概其要旨,这些相关文件与成果,都十分关注和重视社会问题、矛盾、风险或危机的解决、化解与应对,都十分强调政府应该加强、创新和完善对社会的管理,为我们进一步面对、思考、研究、应对和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丰富的文献与现实的基础。本文以社会管理的一般为逻辑起点,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管理的概念、社会形态及其所处的社会历史方位、社会管理主客体的相互关系三个问题进行再认识。笔者认为,社会管理不仅是对狭义社会的管理,而且是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管理;认为“社会管理”可分为社会管理、管理社会、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社会管理这样几个概念;认为要从时间与空间、实体与虚拟的维度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管理中的“社会”进行再认识,认为“后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另一种表达法,我国的社会管理应当从这个最大的国情、最大的实际出发;在社会管理的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问题上,针对“传统”的政府、国家、执政党的“独家管理”,针对现实社会中比较流行的社会自我管理、社会自治以及根据治理理念所主张的政府、国家、执政党与社会的“共同管理”“、合作管理”,笔者初步提出并论证了社会与政府、国家、执政党“相互管理”的理论观点,特别是社会对政府、国家、执政党的管理(如监督、制约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要求。管理者(机构、组织和人员)必须首先接受管理,没有超然于被管理之外不受管理的管理者。笔者认为,对社会管理的概念、社会性质以及主客体相互关系进行再认识,也是对加强、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的一种理论尝试,对全面推进我国的社会建设,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和谐社会,有其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
一、关于“社会管理”概念的相关解析
管理同人及社会与生俱来,并同人类社会共始终。换言之,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十分重要的管理活动,成为人类社会的永恒课题。人类要生存,社会要发展,就要形成和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就必须有一定形式的社会管理。然而,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不同社会和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社会管理。尤其是在今天全球化背景下的现代社会中,社会管理的地位与作用日益重要。然而,正如2011 年 10 月 24 日在北京召开的“2011 中欧社会管理论坛”上,哈里•李斯特(中欧公共管理项目一期项目组长)在“社会治理与公共管理者的作用”发言中所说的那样,“社会管理”在各个国家有不同的表述,比如说在欧盟,很少用“管理”,而一般用其他的词,比如“良政”。他自己就不用“社会管理”,而用“社会治理”、“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国内也有学者认为,当今我们所探讨的“社会管理”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概念,它是基于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凸显期、高发期的特定背景相关联的。由此可以推见,目前我国政界、学界和社会生活中日益成为热门话题的“社会管理”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棘手的现实实际问题。社会管理概念的提出和广为使用是出于政治需要,带有某种程度的“被动性”和“应景性”。基于这种认知,在实践中就有可能不同程度地将社会管理理解为政府单向度的对社会实施行政管制、政治控制。这里就关涉到对社会管理原初含义的理解或界定。
在政界,我国注重社会管理问题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的事。早在 2003 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将政府的职能定位为经济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这四个方面。这里明确不过地表明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之一。由“社会管理”变成“政府社会管理”,实际上就是“政府管理社会”。其中,政府是主体,社会是客体、是对象,管理是政府与社会的中介、桥梁和纽带。2004 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其进步性的表现之一在于,对社会管理主体的认知从“一元”的政府到“多元”的党委、政府、社会、公众。他们在社会管理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发挥不同的作用。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议上指出,要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更新社会管理观念,推进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改革创新,尽快形成适应我国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愿望、更加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这就高屋建瓴地强调要研究社会管理规律,更新观念,改革创新,建构社会管理体制问题。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主要包括政府承担的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协调社会矛盾、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职能”。他在报告中再次强调了社会管理中的政府的主体性。2006 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所作的《决定》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这在社会管理问题上认知的进步性显而易见。2011 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特别强调“三个最大”,即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强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至此,中央领导及相关文献对于社会管理的主体、对象、内容、目标的认知已很清晰。现在的问题就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坚决地贯彻执行。
在学界,对社会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已有海量的成果,但对社会管理的定义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陆文荣先生在其《社会管理:作为实践和概念》一文中对学界研究社会管理的定义作了梳理,列举了具有代表性的四种观点。从所引文献的时间序列看,最早研究社会管理并对其界定的是王康主编的《社会学词典》(1988),认为社会管理是对社会生活的运转机制进行规划、指导、组织、调节、控制的总称。其中心是协调经济发展与整个社会发展的关系。后来,李程伟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公共管理学视角的解读》(2005)一文中提出,社会管理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社会管理是对于整个社会的管理,即包括对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子系统在内的整个社会大系统的管理;狭义的社会管理侧重于对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各个子系统并列的社会子系统的管理。其后,郑杭生主编《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 2006———走向更讲治理的社会: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2006 年)一书,认为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再其后,丁元竹在《中国社会管理的理论建构》(2008)一文中指出,社会管理是指在一定的共同价值基础上,人们处理社会事务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其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以及社会效率,其对象是社会事业、社会事务和社会价值,其主体是社会组织和政府,他们通过综合决策建立社会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陆文荣自己给出的定义是:社会管理是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为了满足人类的各种需求,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而通力合作对社会生活系统的组成部分进行组织和协调的过程,它以秩序、公平、效率、服务为基本价值取向,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出不同的主导价值[1]。
客观地说来,包括作者在内的以上五种关于社会管理的定义各有千秋,他们没有也不可能穷尽对社会管理的界定。这些界定主要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这些界定中恒定的管理主体少不了政府,似乎政府是没有、或不受任何管理和制约的;其二,这些界定大都从社会学角度认定的,存在一些学科的缺位现象。其实,社会管理问题是多学科聚焦的,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生命科学,如哲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公共管理学、人学、心理学等等。无论哪个学科给出社会管理的定义,其体现的原则都应当是一致的,即社会管理都应当以社会为本,进而以人为本,因为社会的逻辑起点是人的生命存在。笔者认为,作为理论,社会管理不应当是某一学科的“独唱”,而应当是多学科的“合唱”;作为实践,社会管理不应当出手“单拳”,而应当出手“组合拳”。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关于“‘社会管理’概念的相关解析”,不是“‘社会管理’”的相关概念解析”,即不是指对诸如社会理论、社会实践、社会政策、社会运动、社会制度、社会理想、社会和谐、社会结构、社会过程、社会建设、社会改革、社会发展、社会文明、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社会价值、社会纪律、社会权利、社会组织等等相关概念的解析,而是主要侧重于对“社会管理”概念进行字面解读、辨析,揭示其新生成概念的转换性含义“。社会管理”概念可转换为“管理社会”、“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等。如此看起来近乎是在玩“社会管理”概念或字面游戏、玩社会管理的“概念魔法”。其实不然。笔者认为,如果玩好社会管理这一“概念魔方”,有利于加强或强化社会管理,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也有利于完善社会管理。具体内容可见下文解析。
二、关于对社会管理中“社会”的再认识
提及社会管理,人们往往直奔社会现实问题如何管理的主题,似乎“社会”已是地球人都知道而无需再费口舌或笔墨了,其实不然。一定社会之所以存在堆积如山的问题以及如何对解决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管理,都与人们对他们自己赖以存在的那个社会的认知及其程度有着密切的关联度。一般说来,社会是同人与生俱来的,都是自然界的产物。社会是相对于自然的一种实存现象,是人们生产、消费、生活过程结成的有机共同体。凡社会问题除了自然因素以外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也都需要人、需要管理去解决。由此,社会是管理的载体,是管理的前提与基础,管理是为着社会的存在和可持续发展。一切事物的存在都是时间与空间的统一。社会也是一种时间与空间统一的有机体。从时间维度考量,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可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或蒙昧社会、野蛮社会、文明社会;或远古社会、古代社会、近代社会、现代社会、当代社会,或渔猎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知识社会、信息社会,或历史社会、现实社会、未来社会,等等。从空间维度考量,社会可分为“实体社会”和“虚拟社会”:实体社会可分为东方社会、西方社会,整体社会、全球社会、国际社会,局部社会、地区社会、区域(如我国的东、西、南、北、中)社会,领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层级社会、基层社会,城市社会、乡村社会以及君主社会、臣民社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民主社会、民生社会,生产型社会、消费型社会、生活型社会[2],小康社会、大同社会,过渡社会、转型社会、和谐社会等等;虚拟社会,亦即网络社会。正如国务院秘书长、国务委员马凯在“2011 年中欧社会管理论坛”上致辞所指出的:随着科技进步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一个对现实世界发生重大影响的虚拟社会已经形成。虚拟社会极大地推进了全球一体化、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管理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将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把对现实世界管理与对虚拟社会管理结合起来[3]。
本文主张对社会管理中“社会”的再认识主要是指要对当今中国的社会再认识。只有完整准确地认识当今中国社会,才能有加强、创新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管理。那么,中国的社会怎样呢?经过多年的思考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从时空两个维度对当下中国社会进行再认识。首先,从时间维度对当今中国的社会形态及所处的社会历史方位进行再认识。对此,目前具有相对定论性的观点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不过还处在初级阶段。在此前提下,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形态问题的理论论证,我们可以从研究问题的不同需要出发运用不同的标准来划分社会发展的类型及其阶段,大体由四种:其一,以生产关系划分的社会经济形态,即“五种社会形态”;其二,以人的生存状态划分的社会形态,即“三大社会形态”;其三,以劳动交换方式划分社会形态,即自然经济社会、商品(市场)经济社会、产品经济社会;其四,以技术发展尺度划分社会形态,即渔猎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经过分析论证,我认为这四种社会形态划分的各种因子或元素都不同程度地集存于当今中国社会一体之中。可以说当今中国的社会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多质态”共存的社会,不可能属于任何一种纯粹的社会形态。其中,任何一种社会质态都不可能各自形成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过渡性社会”或“过渡型社会”更符合当下中国的社会实际。必须特别指出的是,第一,“过渡型社会”在本质上有别于当下盛行的“转型社会”或“社会转型”。因为“转型说”有可能模糊人们的视线,不利于人们清晰地认识与回答当今中国社会究竟从哪向哪转变,亦即当今中国究竟向何处去的问题,有某种开倒车走回头路之嫌。而“过渡说”则有明确的方向或价值指向,强调多质态社会中的社会主义的主体性、主导性,即以主体社会主义为主导,坚持社会主义定向性发展,坚持以社会主义价值为中国社会多种价值的核心。当今中国社会可谓“万物共生”而不唯“姓社”,但“万物归心”旨在“姓社”。第二,多质态的社会决定着多质态的社会管理。当今中国多质态的社会提醒人们要理性地处理好各种主义的关系,主要是社会主义同国内外的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关系,处理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关系。从社会价值取向上看,各种主义之间的关系所呈现的不是简单的“断裂”而是“撕裂”这样一种历史画面。为此,笔者曾向政界和学界奉献“后新民主主义社会”这一创新性的理论命题。认为后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另一种表达法,是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历史性“穿越”(不同于“超越”)与重构①。其次,从空间维度对当今中国的现实社会领域进行再认识。基于时间维度的再认识,中国社会还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其社会主义的性质、价值应成为中国社会多重价值构成体系的核心地位,成为现实中国社会定性和未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前景。这种时间维度的中国社会不能不决定、制约着空间维度的中国社会。根据中共十五大精神以及后来关于社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现实社会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大领域。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只说“中国社会经济”、“中国社会政治”、“中国社会文化”或说“中国经济社会”、“中国政治社会”、“中国文化社会”及狭义的“中国社会社会”,表明这些领域的特质不一定是社会主义的,而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则表明这些领域的特质是社会主义的或坚持以社会主义为定向的。
以上是我们从时空维度对中国社会管理中的“社会”的再认识。这是统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时间维度的中国社会主要侧重在“定性”的制度方面,空间维度的中国社会主要侧重在“定量”体制或机制方面。我们所论及的“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主要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管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管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文化管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管理的“整体社会管理”或“总体社会管理”,它不单指某“领域社会管理”或某“子系统社会管理”。它既不同于“中国社会管理”,严格说来也不同于“中国特色社会管理”,这关乎社会管理的性质,又不仅限于狭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而关乎社会管理的领域。
由此可见,社会管理中的社会是一个时空交错的纷繁复杂的有机体,基于社会的管理也是一个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有什么样的社会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管理,没有社会就没有管理,同样,没有管理也就没有社会,但不能就管理论管理、抓管理,必须统筹规划设计。虽然无论是社会还是管理都有其共性,但是具体操作层面的社会管理还必须从个性出发,如果操作层面的社会管理是一样的或趋同、雷同的,那么简言之或极而言之,总体说来它们的社会性质就有可能没有本质的区别。既然如此,当今中国就不能简单搬用西方式的社会管理,就如西方不可能搬用中国式的社会管理一样,这是基于不同社会性质或社会价值导向的缘故,它们所体现的是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如果能够搬用同样的社会管理,那么社会管理性质的区别就会另当别论。
三、关于社会管理的主客体及相互关系
社会为本,社会至上,管理是围绕着社会进行的。笔者认同这样的见解。从本体论角度看,社会是以生活为本体的;而从认识论角度看社会是以人的社会生活为内核、内容和它的存在形式(关系、结构、制度等)两大部分构成的,即社会概念的基本结构是由社会内容与社会形式两部分构成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理论的贡献在于“发现生活”,指出人类社会就是现实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只是在不同的时代人类的生活采取了不同的社会形态社会方式和社会模式[2]。相对于社会生活或生活社会而言,社会形态、社会方式、社会模式等等都属于社会管理范畴。社会管理的主客体涉及到谁管谁、管什么、怎么管等问题。关于社会管理的主、客体,在政界和学界或明或暗的观点、主张、见解主要有三种:一种可谓政府(国家、执政党)“独家管理”;另一种可谓政府(国家、执政党)与社会“共同管理”或“合作管理”、“共同治理”;第三种可谓“社会自理”或“社会自治”。这些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在此基础上,笔者所主张的是政府(国家、执政党)与社会的“相互管理”或“互管”、“互治”。
先看“独家管理”。这种社会管理可以说是至今的传统,已成为一种思维定势,一种行为习惯。通常人们认为“社会管理”就是国家管理社会,执政党管理社会,政府管理社会,社会的一切统属它们的管理。它们通常以“唯一主体”自居,视社会为客体和对象,常常通过自上而下的单向控制、统制的途径、方法和手段管理社会。其实,这里的国家、执政党、政府是“一家”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关于“社会管理格局”中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本质上也是一家的),它们的管理本质上就是独家管理,由此滋生低效率及种种寻租现象。作为主体之一的国家、执政党、政府通过管理作用于社会的“管理社会”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社会管理”,它们之间的“组合拳”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管理“主体际”的多元。关于这种思维、认知和行为方式在当今我国社会管理中还有相当程度的合法、合理、合情性。例如,上文提及的马凯同志在致辞中指出,“社会管理就是通过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全、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基础运行条件和良好社会环境”[3]。很显然这个定义似乎无主体,但隐含其中的国家、执政党和政府的主体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也是其他任何主体所不能替代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或执政党或政府作为唯一社会管理主体或独家管理的局面正越来越成为过去时。
次看“共同管理”“、合作管理”“、共同治理”。相比“独家管理”而言“,共同管理”等已经开始从社会管理的“一元”主体向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发展,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共同管理的思想源远流长,特别是近现代以来,尤其是旨在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更应该彰显共同管理的思想。如 20 世纪初泰罗提出科学管理思想中主张的工人与雇主之间的“精神革命”;又如20 世纪 60 年代毛泽东把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结合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制度称之为“鞍钢宪法”,甚至与苏联的“马钢宪法”相对立;再如,20 世纪 90 年代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在 1995 年发布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中,明确将治理界定为:治理是各种公的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社会管理的本质就是治理。共同管理或治理的基本特征主要是主体的多元性、客体或对象的共同性、活动的过程性及其协调性。共同管理特别强调的是政府(包括国家、执政党)和社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北京市工会主席梁伟在“2011中欧社会管理论坛”上的主题发言对社会管理所作的定义表达的就是这种理念,即“现代社会管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3]。这种表述突出社会管理的现代性,强调政府服务社会、规范社会,强调社会的自我服务和自我规范。其美中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往往不是缺乏政府自我系统的优质服务而是缺乏正常有效的政府自我规范或自我约束;往往不是政府规范社会不可或缺而是有意或无意的忽视社会对政府所持有的有效规范。这些不足之处正是社会管理过程中需要加强、需要创新、需要完善的。
再看“社会自理”或“社会自治”。主张这种观点的人往往坚持社会本位,主张自由主义的“小政府大社会”,认为社会是社会的社会而非国家、政党、政府的社会,社会早于国家、政党、政府,国家、政党、政府源于社会,应该服务于社会。持这种观点本无需论辩。从社会统制走向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再走向社会自理、社会自治是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和必然趋势。但是,在特定的情境下,不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一味强调社会的自理和自治,往往是对不可或缺的“独家管理”的一种“反动”,也有某种“无政府主义”之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历史进程中,社会管理都应当防范这两种极端倾向,如果及时有效地改革“独家管理”,这两种倾向就会有所改观,就有可能逐步淡出社会存在。
再看“相互管理”。10 年前笔者曾提出“从治民到官民互治”即从“依法治官吏到依法官吏治”[4]。8年前笔者又在《论政府社会管理中的政府、社会、公民三者关系》一文中,基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政府管理社会的不可或缺性,初步提出和论述了管理的相互性,社会管理主客体的二重性特质,政府管理社会与社会管理政府问题[5]。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社会管理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再认识。其一,“社会管理”中的“社会”是指实体社会,可指整体社会、层级社会、区域社会、领域社会,是管理的主体。这个主体主要是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公众。那么,社会主体管理的主要客体、对象是什么?从社会与政府(国家、政党)“唯物”的视角来看,社会管理的主要客体、对象合乎逻辑的是政府、国家、政党,它们产生于社会,它们要管理社会首先要接受社会的管理。社会管理政府、国家、政党符合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的法理精神。这或许是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最高境界。其二,“管理社会”中的“社会”则是客体、对象,管理社会的主要主体是谁?或谁来管理社会?从政府(国家、政党)与社会“辩证”的视角来看,管理社会的主要主体是源于社会自身的产生物,即政府、国家、执政党,它们要对整体、总体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进行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一个社会领域、一个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都不能少。从这个意义上看,与其说是“政府社会管理”倒不如说是“政府管理社会”更为确切。其三,“社会管理社会”。这里的“管理”是词干,“社会”成为管理的前缀与后缀,它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社会管理社会的理想状态表现为社会的“五自”,即自觉、自主、自管、自理、自治。它所呈现的是一种社会管理社会化的发展态势,当然还是一种未来情景。社会管理社会化是否可能及其程度,不仅取决于社会自身的“五自”及其程度,同时还要取决于政府、国家、政党的自觉性及其程度[6]。政府、国家、政党不但要自觉地接受社会的管理,不但要自觉地管理好自身,还要在此基础上自觉地管理好社会,所以政府、国家、政党要自觉培育、引导社会管理政府、国家、政党,自觉培育、引导社会管理社会。其四,“管理社会管理”。这里的“社会”成为词干,管理成为社会的前缀与后缀。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前缀修饰、限定社会管理,揭示管理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政府、国家、政党,社会及其社会管理是政府、国家、政党管理的客体。这样从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形成一个有机的闭合体,实现社会管理主体和客体的相互转变,实现政府和社会“相互管理”的理想境界。这种“相互管理”不同于“独家管理”“、共同管理”、“社会自我管理”,同时也是在秉承社会管理自然历史过程中对“独家管理”、“共同管理”和“管理社会管理”的穿越。相对说来“,独家管理”渐趋成为过去时“,共同管理”逐步成为现在进行时“,相互管理”以及“社会自理”必将成为将来时。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7](P83)。在社会管理的主客体问题上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过去一直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管理和治理,即政府或国家或政党,或政府、国家、政党的“联合体”“、统一体”对社会管理或管理社会,即便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也不会有所根本改观。而现代社会管理,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管理变革发展的态势却是:其一,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管理和治理,即“社会管理”政府(国家、政党);其二,是多数人对自己或多数人对多数人的管理和治理,即“社会管理社会”;其三,是非传统的或新型、新式的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管理和治理,即政府、国家、政党“管理社会”;其四,是非传统的或新型、新式的少数人管理多数人和多数人管理少数人以及多数人对多数人的管理和治理,即政府、国家、政党“管理社会管理”,其基本职责是为社会供给公共制度、体制、机制,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营造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人际关系,在取得社会公众认同与协助下,协调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权利与机会平等关系,社会物质与精神资源的公平占有与分配关系,并为此制定相应的法制等等。所有这些方面构成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子系统之间有着很大甚至非根本性质的不同管理和治理方式、模式和范式。然而,人类社会管理已经为少数人(政府、国家、政党)的或者为少数人(政府、国家、政党) 谋利益的管理社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教训,已经形成成熟的管理范式,而对多数人(社会大众)的或者为多数人(社会大众)谋利益的社会管理还缺乏比较完善的范式,还在不断的探索之中。还应当指出,社会管理并不是目的本身。进入21 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推出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三个方面的理论与实践课题。其中,社会和谐是目的,社会建设是途径,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派生任务。目前,我国的社会管理已经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的社会管理既富有成效,又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不断加强社会管理,不断创新社会管理,不断完善社会管理就成为社会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常青问题。甚至可以如是说,本文对社会管理“概念”的辨析,对社会管理中“社会”的再认识,对社会管理“主客体”关系的探究,就是为推进社会管理的加强、创新和完善所作的理论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