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工程监理虽然给大部分建筑行业提供质量保证,但是在一些小型水利工程监理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分析了小型水利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以完善现有监理体制中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水利工程;工程监理;工程质量
【中图分类号】F426.9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6159(2016)-02-0034-02
1基本情况
20世纪80年代末,为了提升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效率,在学习和借鉴经济发达国家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在水利和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率先尝试实行工程监理体制。30多年来,工程监理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造价和工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在基层,特别是一些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尽管范围较小,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理体制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给工程建设留下了许多质量隐患。
2存在的问题
2.1监理内部组织机构不完善
1)监理机构专业配套不全。有的监理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比例过大,缺少法律、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人才,不利于实施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并且大多数监理单位只能提供施工阶段的监理,缺少方案设计的技术人员、造价人员等,难以胜任设计阶段监理,无法进行全过程监理任务。有的单位土建工程技术人员过多,安装工程技术人员较少,特别是电气安装工程等专业更少。在工程现场,监理人员无能力监理安装工程,无法把握施工主次程序及重点环节。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稳定。监理服务费低,监理人员收入不高导致人才流失和人员不稳定,另外,监理单位内部机制不完善,过多的聘用临时人员,稳定的人才储备不足,客观上导致监理人员不稳定。
2.2监理单位对监理机构的投入不足
1)监理单位资金不足。资金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从整个建设行业来看,市场不规范导致监理单位相互压价,恶性竞争,监理单位承接任务后只能以减少投入,弱化专业配套,以牺牲服务质量来换取成本的降低。2)监理单位人员储备不足。造成监理单位人员不足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监理单位为压低经营成本而导致监理人员资源储备不足,二是由于长期监理取费偏低,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从而导致大量监理人才流失。3)监理单位重视程度不够。由于利润少,监理单位对某些小型项目重视不够,表面签订一份监理合同,而实际上派驻的监理人员或投入的物力少于监理委托合同的规定。
2.3监理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部分监理工程师,从全国执业考试中获得;近年,部分省、市,经过主管部门考核,很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但是,从整体素质而言,仍然还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大部分是从不同的专业转换而来,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或其他下岗单位的转行或退休的监理人员,学历相差悬殊,有研究生,也有初中毕业,且文化水平偏低的占绝大多数;职称差别很大,有高级工程师,也有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
3采取的对策
3.1对于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
1)应该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以监理业绩作为评价监理队伍的首选指标,监理费用应作为次要指标。2)认真分析、签订工程监理合同,自己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同时用合同来约束监理单位,监督监理单位科学、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
3.2对于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秉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宗旨,踏踏实实地进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的管理机制,结合实际,明确目标,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2)监理单位应对监理人员进行经常性培训,包括法律、规范、合同、经济等方面。力争使监理工程师成为全能型人才,对个别急需型人才,采用引进。培训的方式配齐配全。对于自己不能胜任的工作,宁可不接受委托,也不能乱接。否则,一旦因监理责任问题造成质量事故,将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相关人员也将受到法律问责。3)监理单位应适可明确自己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自己在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下从事监理工作。他们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收取监理费,应当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当遇到工期延长、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变化时,其要求工期及费用索赔合理合法,它必须据理力争。对于个别情况甚至可以要求仲裁或提出诉讼。
作者:胡宝峰 张永哲 裴学军 单位:利津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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