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迁移企业名称变更无程序可依
对于因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而变更企业名称的名称变更核准无相应登记程序依据,也无统一的名称核准文书格式。新设企业的名称应由企业的股东提出申请,由有名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由有名称管辖权限的登记机关向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而对于迁移企业,上述程序都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也难以和审批机关衔接,因此建议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补充设定迁移企业名称登记的程序。
二、跨审批机关审批周期长、程序复杂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文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应当在取得批复和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审批机关先期在征求迁出地审批机关意见后仅对住所变更做出批复,登记机关就此批复出具《名称核准通知书》,企业须再次向审批机关提出名称变更的申请,取得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和《批准证书》,登记机关才能受理企业名称和住所变更的申请。如此反复,延长了审批登记周期。建议建立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在迁入地审批机关拟对迁移企业做出同意迁入的批复前向工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登记机关凭此意见即可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审批机关一次作出批复即可。
三、迁移企业经营活动涉及前置许可的问题
如迁移企业经营活动涉及前置许可,在经迁入地相关部门许可后才能保留原有经营范围,此周期可能较长,迁移登记就面临很大障碍,只能要求企业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如此企业必须进行二次审批,延长了审批周期,对企业造成较大影响。建议审批机关在批准企业住所变更的同时指导企业修改企业章程,删减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活动,申请经营范围变更,以尽快实现企业迁移落户,待企业落户后取得相关前置许可后再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四、企业监管难度加大
个别开发区为落实招商引资项目,承诺向企业提供虚拟地址,企业也为了享受特殊优惠政策只变换登记机关而不进行公司实体的迁移,迁移登记后并不在新址经营,仍在原住所开展活动,尤其是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类企业此现象较为突出。这一方面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企业法定住所的相关条款相冲突,也加大了后期监管工作难度,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对此问题予以规范。
五、吸引外资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政策建议
(一)从国家层面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形成比较优势
西部地区在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及政府行为透明度等综合因素方面,与东部相比,在吸引外商投资上存在明显劣势,外商不会轻易舍弃综合优势而冒险移资西部。因此只有西部的优惠政策具有实质性的空间,才能形成西部区域吸引外资的比较优势。以新疆为例,近两年来,东部迁移至新疆的内外资中90%以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之所以行业如此集中,得益于2010年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该《办法》给予股权投资类企业极其优惠的政策,形成了强大的政策比较优势,使更多的资本、技术、人力等市场要素和社会资源借助资本市场平台形成聚集效应,繁荣了金融资本市场,拉动了地方产业升级,政策效应显著。由此可见,在制度安排上使西部吸引外资明显比东部地区优越,才能达到鼓励、推动外资西移的目的。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鼓励外资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具体政策,结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领域的行业特点,进一步放宽外资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准入条件。外资在中西部地区多投向矿业勘查、矿产品开发、农业开发、畜牧养殖、能源开发等投入大、投资周期长的行业,如能对此类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行业的投资者的出资期限在原法定出资期限两年的基础上延长一年,实行区别化政策,符合此类企业的经营特点,将受到企业的欢迎。
(二)进一步放宽授权登记条件,优化服务中西部地区外资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新疆地域辽阔、外资企业分布分散,但全疆仅有自治区工商局和乌鲁木齐市工商局两家为被授权局,外资企业异地登记成本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疆的投资环境。近年来新疆区工商局开始在部分地州市开展“远程核准、异地发照”的试点工作,但因其他部门实行同级发证,企业对远程核准试点工作的参与度不高,该项工作收效不理想。建议国家工商总局放宽对被授权局审批的条件,授予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尚没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但有专职工作人员的中西部地区市(地区)、县级工商局外资登记管理权限。
(三)进一步支持中西部地区工商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系统干部业务水平
因中西部地区政策和人文环境、软硬件条件比较接近,好的经验做法更有推广意义,比较容易在其他省市得到借鉴和实施,建议在现有东西部地区交流培训的基础上,建立中西部地区间交流研讨的机制。
作者:古丽努尔·别克 单位:新疆自治区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