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内容较为复杂的综合学科,一般的经济法课本都涵盖了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律制度、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会计与审计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内容。而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提高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对实现这一目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不少专家学者强调在普通高校法学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对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已成为共识,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同样适用于成人函授法学教育。本文将以成人函授教育为视觉,对经济法案例教学的有关问题作简要的分析,供同行交流参考。
一、经济法案例教学法的定义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有许多不同的英文名称,如casestudy、case-basedinstruction、casemethodpedagogy等,然而这些名词所指的教学法是相同的。①而在中文翻译中,“case”常有个案、例子的意思,从而导致不少人认为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就是举例子,因此把法学案例教学法定义为教师在宣讲解释某一法律制度理论时,结合较为典型的例子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学生对该法律制度理论认识与掌握的一种教学方法。其实这是对案例教学的一种误解。张民杰教授认为案例教学法是指藉由案例作为师生互动核心的教学方法。详言之,案例教学法指藉由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习者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习者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②
这种案例教学法在西方被广泛应用于医学教育、企管教育以及师资培育等各个领域,而我们将其应用于经济法教学中,便产生了经济法案例教学法。再来看张民杰教授自制的关于学者对案例教学法的定义一览表。从这个表格可以看出,整个教学过程都要围绕案例(case)进行设计,以案例为核心进行讨论、问答、角色扮演等活动。所以这里的“案例”(case)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例子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教师经常在课堂上引用例子来说明一个简单的概念或一项重点,这种举例的方法一般由教师在上课时提出并依赖教师来解释,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理解所讲内容。例如我们在讲解《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概念时可以举“种子”为反例加以说明。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那“种子”是不是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呢?显然,种子可以用于销售,但没有经过加工制作,只属于初级农产品而不属于“产品”;但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就不再是农产品而是工业产品,例如我们盖的棉被是产品,但制作棉被的棉花则是农产品。这种举例的教学方式能够使学生更容易接受并理解产品的概念。但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并不仅仅在于帮助学生理解概念和教学重点,更重要的是要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对问题的讨论,从而使学生对案例产生自己的看法与观点,发展出分析问题和解决的问题的技能。我们以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义务为例,可以用一个真实的典型案例的来说明。“2010年11月王先生购买的手机,不小心从口袋掏出时摔落地面。在充电时发现手机开不了机,送修后被告知是因主板摔变形的人为原因引致,要求支付维修费。王先生认为手机在三包期内的故障,应免维修费。”③
在展示案例材料之后,由于其与实际生活产生的“认知的相似性”会促使学生产生一连串的问题,诸如手机享受“三包”是否有条件限制?包修、包换、包退是否应遵循一定的顺序?“三包”是否意味着手机有任何问题都可退换?……教师在此时不必急于一次性地给出正确答案,因为这样便剥夺了学生参与分析思考的机会。教师是要饰演好引导者的角色,引导学生围绕案例进行讨论、鼓励学生对问题产生自己的见解、给予学生更多的思考机会、帮助学生提出解决方案。最后在学生的共同参与下由教师总结出正确理解“手机三包”的几个关键点:一是“三个时间”,自手机售出,即开具发票日起,正常使用出现《手机性能故障表》所列故障的,7天内包退,15天包换,1年内包修。二是“两次修理”,在1年内,手机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凭修理记录单,要求更换同型同号同规格手机。三是“重新计算”。换货后手机“三包”的有效期要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过这样的讨论与总结后,学生对概念的理解既源于课本,同时又在课本之外,自然会比单纯的字面理解深刻得多,也就是说,与仅从课本研习概念相比较,我们从案例中能学到完全不同的东西———解决问题的技能。
二、经济法案例教学的目标定位
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层次过多的问题: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另有大量五花八门的法学成人教育,如夜大、函授、试验班、专本连读,等等。人才培养的多层次会带来法学教育目标如何准确定位的问题,因此,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必须区分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笔者同意这个观点,并以成人函授教育这个角度做出分析。笔者认为我们对于经济法案例教学的目标定位应就教育对象的不同而做出相应的区分。首先对于成人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可以把目标定位为职业化教育、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因为这部分学生大多数来自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公证处、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或企业管理等工作岗位,都是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需要补充专业知识的人员,因此仅仅讲授书本理论知识并不能满足于他们的工作需要,例如我们在给法律专业的学生讲授经济合同的效力理论时列举一案例: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一份关于毒品买卖的合同。请问:此合同是否有效?学生往往会异口同声答道:无效,因为合同内容违法。这样的案例分析根本起不到应有教学效果,因为法律专业的学生不缺这样的法律常识,但在非法律专业的学生看来,这样的合同往往是有效的,只是毒品交易的行为的无效。这就是法律专业与非法律专业的差距。因此,法律专业的学生的目标相对务实,他们希望了解的是目前国内最新、最实用、最有效的法律资讯与技巧,例如如何进行合同风险防范等,并希望在教师的引导之下,在最少的业余时间内掌握最多最有用的处理法律实务的技能,而这些技能是能够帮助他们提升工作能力的。所以,对于这类学生,我们可仿效澳大利亚的教育模式,教师一方面要传授法律基础理论、对他们进行司法伦理的教育,另一方面更加注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这种目标定位的指导下,不拘泥于教材,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的教学方法,使学生的法律技巧得到训练,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得到提高,学会“像法律人一样的思考”。
另外,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的目标定位可以相对降低一些。因为对于这些专业的学生,包括会计、工商管理、行政管理、护理、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专业等,法律知识只是起到一个辅佐的作用,他们学习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生活中或工作中的一些困惑,因此我们的教学目标定位不宜过高,只要所运用的案例教学法能够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并能帮助这些“新手”学会像“教师一样的思维”,能解决生活中和工作中的困惑就已足矣。
三、经济法案例教学法的有效性
为什么案例教学法对于讲授经济法是有效的?笔者将从正反两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方法存在不足:一是这种教学活动主要围绕着教师讲授某种专门理论知识而展开。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角,其教学目标就是要完成预定教案的教授;而学生是教学活动的配角,是被教授的对象,其任务就是在台下听讲,记好课堂笔记和画好复习范围,师生之间很少开展讨论或其他形式的交流。二是这种填鸭式的理论教育缺乏创造性的培养。从小学到大学的课堂,我们一直强调的知识传授是继承和接受,这种填鸭式教育必定会抑制学生的主动思考,长此以往,就形成盲目服从、迷信权威的思维定势,只会机械地接受现成的东西,丧失创造的欲望和能力。成人学生本来就具有思维独立、开放的特点,一旦扼杀了他们的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对其以后的发展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其次,相对于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具备以下优势:
(一)适合成人教育。案例教学之所以被广泛使用并深受学员欢迎,是因为它符合成人学习的特点。成人教育的学生虽然学历不一定高,但大部分都拥有多年的工作经验以及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这就决定了成人学生与普教学生的不同之处,他们在参与教育时,头脑中并不是一片空白,原先的知识和经验使他们拥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问题的实际能力。案例教学法在学生的自身经验与课本知识之间起了桥梁的作用,当他们无法理解课本理论知识时,案例的情景化———也就是它们包含于一定的情感、时间、空间④能使学生进行角色代入,利用自己的社会经验理解知识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种情境式的特点,使得案例教学成为更适合成人教育的一种学习媒介,它将令观念的记忆与运用变得更加容易。例如讲述《公司法》中的“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很多学生在看到“法人面纱”这个名词时都觉得很难理解。它是美国人创造的名词,又称“公司面纱”,“thePrincipleof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含义大概是:在特定情况下,当适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会带来不公正时,法律不考虑公司的特性,而直接追究为公司法律特性所掩盖的经济实情,在司法程序中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简单来说,就是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法人本来是独立人格,独立承担责任,被否定法人人格后,所有的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没有任何法律基础或者基础不是十分扎实的成人学生来说,这个概念是非常难以理解的,因为这里涉及多个概念的关联———法人、法人独立人格、有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等。但我们可以举个真实而简单的案例作为引入:刘某为东莞市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为该公司的董事长;同时,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又为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且由刘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欠某银行贷款达100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刘某将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转到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致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款。对该1000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教师在提出问题后可以引导学生进行互动讨论、辩论。大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学生可能会根据经验判断这种资产转移的行为是恶意的,所以不合法,对这种现象很熟悉但又说不出理论根据;有学生可能会认为既然宏宇公司才是借贷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应该由它自己来承担后果;也有学生认为蓝天公司是宏宇公司的控股公司,所以应该由蓝天公司来承担。经过这种观念的碰撞后,学生之间互相启发,得出多个不同的解决方案,教师应该针对不同的方案进行分析,同时允许学生提出不同的意见,然后总结出一个既有法律依据的又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方法就是———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蓝天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最后回归课本,指出这就是“揭开法人面纱”制度。
(二)强调师生互动以及学习者主动学习的教学过程。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究等形式,提高学习者面对复杂情境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一系列教学方式的总和。因此,案例教学并不单纯是一种教授法,它实际上也是以学生行为的转变为前提条件的,这就恰恰与成人函授学生的开放性、思维独立性的特点是相一致的。由于案例教学的特殊性,使成人学生能够主动接受知识与运用知识,从案例分析中学会理论联系实际,最大限度地使知识本身转化为一种认识法律的能力,这种能力又能使学习者自身不断地增值,充分体现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因此,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不仅是经济法教学的好方法,更是适合成人函授教育的最有价值的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