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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模式革新分析

一、我国民法学教学的历史沿革

我国法学教学源远流长。从古代考证,可以追溯到魏明帝。据《三国志•卫觊传》记载:明帝即位,觊奏曰:“请置律博,相传教授。”就是说,自那时起,中国便有了正规的法学教育。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学教育始于1898年成立的京师大学堂的法科,即北京大学法律系的前身。后来,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时期,法学教育有了一定发展,除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外,还开设有诸如朝阳大学、东吴大学这样一些以法学教学为主的专门性大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教育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到如今,法学教学的水平已经初具规模。民法学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环节。我国民法学教学是伴随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而兴起的。我国历史上,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一直延续到清末,这其中民法一直未能以独立的姿态出现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清末,我国首次编纂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公布,清王朝就覆灭了。其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并在其统治时期颁布施行。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的一部分《民法典》也在内地失去了效力。这以后,在一定的时期内,我国的民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之后,我国也尝试制定民法典,但均未实行。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的蓬勃发展,伴随着民事立法的发展,民法学研究、教学也在我国法学研究、教学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壮大。其内容主要是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探讨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和立法原意、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培养法学人才。

二、我国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我国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民事立法的蓬勃发展使得民法学教学研究得到发展的同时,在民法学教学的过程中,在培养目标、结构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整个法学教育所共有的问题,但是在与法律实务紧密结合的民法学中这些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些。

1.民法教学存在与社会脱节的现象。目前,法律院系开设的民法课程主要是以国家颁布的主要民法法律为准,以传授系统、科学的民法知识为目的,这一目标的确立本身没有错误,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贯彻这一目标时,很少考虑到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坐而论道的玄学。因此,大多数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走出校门后往往面临着无从下手的困惑和尴尬:在现实生活中,民事行为是千差万别的,从而导致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也是民法学教学过程难以详述的,所以当学生们真正接触社会现实时,才会发觉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有时候,因为社会现实中更加复杂的因素,甚至可能产生社会现实与法学理论知识的规定完全相悖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使学生觉得迷茫,认为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存在错误或者已经过时。

2.法科毕业的学生在面对民事法律实务时动手能力不尽如人意,难以很好地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尽管法科的学生经历了正规化的法学教育,但在具体实践中处理具体问题时,往往无法将所学的民法理论正确运用于实践,面对实际问题和具体案件时,不知如何着手。如怎样接待当事人,该怎样查阅卷宗,该如何调查取证,该如何与法官打交道,法律文书又该如何写,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变得非常复杂。显然,书本上的知识是不足以解决学生毕业后适应社会的能力问题,这也使得法科毕业生在工作岗位上与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相比并没有专业优势可言。

3.民法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没有紧密结合。国家司法考试旨在选拔基础扎实、具有一定理论功底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较强的法律职业人才,而目前培养出来的法科学生可能会偏离国家司法考试的选拔标准,难以胜任法律职业工作甚至无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紧密结合的学科,由此决定了民法教育教学不仅承担着传授、整合与创新民事法律知识的基础性功能,而且承担着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式的操作性功能。民法教学和司法考试在相互适应和磨合中如何真正实现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我国民法学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导致以上情形的出现,总的来说,是由于我国法学教育的滞后性所致。具体到民法学教学方面而言,我国民法学教学无论是在教育的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从教育模式、方法、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都还存在很多问题。

1.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我们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而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和定位的目标。我们一些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知识主要还是围绕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过多地去纠缠一些晦涩、复杂和有争议的学术理论,对于条文进行纯粹分析和对于理论过分偏爱。因此,当学生走向社会和市场时,所学的知识必然显得苍白无力。

2.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学生对实务操作重要性认识上的偏差及教师实务能力的欠缺。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学生自接受教育开始就始终是一种被动的学习方式,进入大学后,学生的被动学习方式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变成主动式的学习方式,学生学习仍倚重于教师,主动探寻知识的动力不足。因此,学生主动从事司法实践活动的信心和动力也非常缺乏。高等学校法学教师实践能力的欠缺也是导致学生实践能力差的一个重要原因。高校法学教师的来源主要是法学研究生,从司法实务部门进入高校的人很少。法学教师有的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一些司法实务,但大多数从助教开始晋升到教授都没有从事司法实务的经历,只是在单纯地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学教学,偏重理论性讲授和个性化发挥。因此,这些教师本身就缺少司法实务的直接经验,也谈不上对学生传授司法实务经验。同时,中国法律界一直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对法律教育也有不小的影响。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都侧重于实体法,重视对实体法的教学与研究,学生在学习中对程序法也持轻视态度,而且觉得程序性的东西很乏味,这也就导致了学生在接触实践问题时对程序性的内容无所适从,一个案件该如何启动法律程序,该如何进行以及如何判案等一系列问题会手足无措。

3.法学教学单位和司法实务部门缺乏联系,导致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无处从事实践活动。中国的法学教育及培养主要依靠学校教育,而司法实务部门并不愿承担这一责任。法学教学单位属于教育部及各省的教育厅管理,司法实务部门属于各自不同的法院、检察院或司法部(局)管理,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渠道,彼此之间在业务或管理上毫无联系,即使有需要也很难协调关系。平时,学生想观摩庭审或到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见习或实习也很困难。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也因学生动手能力差等原因而不愿接受学生来实习。而在西方法制较为发达的国家,法学院一直和律师事务所、法院保持着畅通的联系,学生随时可以到这些单位见习、实习,直接深入司法一线从事工作;法院和律师事务所也会把一些正在办理的未决的疑难的案件交给法学院来讨论。法学院拿出的法律意见对于法院的判案都有一定的影响,有时这些意见还可能和法院的意见不一致,这时法院在裁判时也会认真考虑。如果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人是从该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他们就会更愿意接受自己的校友来从事司法实务,于是就可能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机制:法学教育促进司法实务的提高,司法实务又反过来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

4.民法教学实践活动所需必要资金无从保障。从事民法教学司法实践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作为保障,这种保障是非营利性的,但却是不可欠缺的,否则,这种实践活动往往会因为缺少资金而无法正常进行下去。而高等法学院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在这些项目中虽有一些实习经费,但都相当少,高校在分配这些资金时也不能做到平衡,我们的高校资金中社会捐助和基金会还非常少,所以即使很多学生有心从事一些免费的法律援助活动也因资金问题而止步。鉴于我国目前民法学教学存在的不足以及由此所造成的问题,可以看出,如今的民法学教学与我们社会的需求相脱节,与真正的法学素质教育相去甚远。因此,民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三、关于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考

(一)教师应当做好角色转换工作

教师不应该总是站在传授理论知识的角度教授课程,而应该将自己转换成和学生平等的课堂主持者、参与者。在设计课堂内容的时候,教师应该引导学生由浅入深地领会民法基础理论知识,并将其引入更深层次的理解应用。当然,这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比较高,教师在教授每一门课之前都应当对课程作一个总体的规划,将课程的内容按课时分段,然后将每一段的内容纳入到一定的课时量中。在规定的课时量中,完成所要涉及的内容。而对于学生来说,按照教师布置的任务,在课前预习下一课堂所要学习的内容,并积极参与课堂学习。教师在课堂上的作用就是促进讨论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并在最后为课堂作出总结。

(二)任课教师应多参与法律实践,提高法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无论主观上是否认可与接受,客观上高校法学教师都应该尽量多参与社会实践,加强同实务部门的联系和交流,这种实践和交流可以是国家政府的立法和论证工作,可以作为仲裁员或兼职律师办理具体的案件,也可以因为某个研究课题而与相关实践部门开展合作或调研工作,只要处理好与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在时间分配上的协调问题,参与适当的社会实践既有利于科研,更有利于教学。民法学的生命力来源于法学实践,在实践中,可能同时有机会多角度应用民法理论知识,从而也能建立和司法实务部门畅通的互动机制。

(三)加强民法实践教学的比重,构建多元化民法学实践教学方法

实践教学不仅可以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还可以为法科学生积累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法学教育中极其重要。我国高校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虽然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方面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它在实际运用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有的甚至流于形式。完善和更新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势在必行,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如在教学计划和学生成绩评价体系中加重实践教学活动设置和评价的比重,增加实践教学的资金投入,建立、改善实践场所和设施。其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构建多元化民法学实践教学方法。

1.民事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是让学生接触法律实践的最直接、最经济的途径。案例教学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19世纪末,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朗戴尔将“苏格拉底方法”引入法学教育之中,与英美法的创制相结合,形成了流行于当今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注意启发学生研究实际问题,注重学生智力开发及能力培养,优点在于活跃课题气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些优点是传统的讲授教学方法所欠缺的;缺点是通过该法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不系统、不全面,对不具备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学生来说可能适得其反。所以在民法学课程中从头到尾都用这种教学方法是不现实的。在运用这种教学方法时,教师要注意精心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组织学生讨论、发言,最后由教师总结、评议,而且案例教学适宜安排在基本理论讲解之后,辅助学生对理论的印证和理解。

2.民事案件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某一具体案件的特定角色来模拟参与审判民事案件的教学方法。在模拟审判过程中,可以使学生主动地了解、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民事法律知识,达到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民事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该教学法对于理论教学方法和其他实践教学方法而言,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模拟法庭中,教师应当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使其成为主动参与解决民事法律争议的设计者和评论人,在模拟庭审结束后,教师要对学生在模拟庭审中的角色进行分析,一一点评,并指明该案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以及民事法律依据或法理依据。

3.诊所式教学。诊所式教学方法就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由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过程,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件,直面各种社会民事冲突和纠纷,从而巩固民事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职业能力,最终使学生获得民法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双提高。诊所式教学方法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随着我国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诊所式教学方法必将得到广泛应用。

4.民事案件庭审观摩。民事案件庭审观摩教学方法主要指组织学生到法院观摩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让学生以参观者的身份了解庭审程序、分析案件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把学生置于一种现实的审判场景之中,既能观察法官的审判活动,也能观察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行为,更具有真实性和全面性。庭审观摩一般宜选在已经学过实体法和程序法或在程序法学习的过程中进行。选择适当的案件进行观摩也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就很难达到设置观摩的初衷。

5.法律实习。法律实习是指学生在毕业前的实习期间,深入司法实务部门,通过实际锻炼,进一步强化实务操作能力,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为了更好地使学生从学校的学习过渡到社会的工作,法律实习这一教学方法的设置显得十分必要。有条件的院校可以提前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签订实习协议,在这些单位中建立固定的实习基地,这样便于有效地安排学生深入实务部门进行学习业务知识。当然,要想使法律实习受到良好的效果,还要求实习单位的积极配合,这需要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和相对固定的指导教师帮助学生一块去处理法律事务,例如,作为助手协助办案。在这一过程中学习法律实务,就能很快掌握某一方面的法律实务操作技术,这与在法学院系的课堂学习相比,法律实习方法更有其独到之处。

6.影像教学。影像教学主要是指通过多媒体手段为学生展示、播放法律专业类的电教片或影视。相对于枯燥的课堂授课,影像教学方法深受学生的欢迎。该方法可分为两类:一类为电教片教学。目前适合教学的电教片为数不少,较早的有中央电视台推出的《中国法庭》、《今日说法》等系列光盘,以及后来的中华全国律协组织录制的《律师视点》系列光盘等,都是反映较好的电教片。教师可以在授课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的案件进行播放。

7.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指法科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深入基层,免费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法律咨询的方式灵活多样,简便易行,教师可以随时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组织学生到社区、广场、集市等地开展。通过法律咨询的实践,可以使学生了解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状况,为以后的就业树立信心、打下基础,还可以使学生通过解答实际问题来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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