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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教育法律体系中社会教育的缺失

【摘要】在当代的教育法律体系中,法制观念影响较深,制度化的理念形式在社会中普遍存在,而在社会教育上却存在着缺失,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影响较为薄弱。在加强我国社会教育责任中,教育部在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深化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同时加快推进我国教育治理体系的建设,保障社会的和谐、安定。本文通过对当代教育法律体系中社交教育责任的缺失进行分析、研究,探讨实现社会教育责任的多种途径,提出相应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教育法律体系;社会教育责任;教育治理;缺失

在当前的法律体系当中,教育责任的治理就是建立一套合法的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制度体系。在我国社会教育责任的治理中,要深刻的围绕当代教育的法律体系,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共同的加强社会教育责任的治理。同时,在治理中,其主体也要多元化发展,在教育的治理中,不仅政府作为管理者要起到主导作用,还要包括社会、家庭、学校等各个方面,共同的围绕教育治理的目标来进行构建,正确的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家庭、学校之间的关系,使社会能够参与到教育治理中,加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

1当代教育法律体系中社会教育责任的缺失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发展和建设的基础,也是规范人们行为活动和提高法制观念的基本保障,维持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教育法律体系是规范国家教育活动的根本,起到一个监督约束性的作用,实现教育治理,首先要使教育法律体系能够实现多元化的主题共同的参与合作。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当中,社会教育责任的缺失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即校外教育机构和其他在社会中组织机构的教育责任的缺失。

1.1校外教育机构在社会教育责任的缺失

校外教育机构教育责任的缺失,对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发展有着很深的影响。在我国法律制度建立早期,就有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条例,明确的规定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这些相关的教育法律政策的相继出台,诠释了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互补关系,相互联系[1]。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这些法律政策如何构建联系和补充并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在建设出现问题时,往往存在更多的自主性和盲目性。这就容易导致校外教育机构在教育责任上存在缺失,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1.2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在社会教育责任中的缺失

在教育法律体系当中,本身在校外教育机构和学校教育中就没有形成相互合作的局面,而且教育法律条例中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会使得在其他社会组织机构中也很难在教育的法律条例中找到其相关的法律责任,使社会教育在责任上并没有一个真正的主体。从本质上讲,国家要倡导终身教育的理念,要想在社会上普遍实施,这就需要社会各类组织机构应当承担起各自的教育责任,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各类教育的群体。但在国家的法律条例中,对社会教育机构在教育中应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并无规定,使得应届毕业生在社会教育上严重缺乏,就业困难。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存在严重脱节,同时,这些社会组织机构也不愿承担起教育责任[2]。例如,在法国颁布的《终身职业培训和社会对话法》中有明文规定“个人接受培训权”“在履行不定期合同的工薪者中,每年可以享有接受20个小时个人培训权利,并且这一年度权利可以累积”。个人享受培训权,在社会教育当中,各种组织机构都有着提供培训内容及时间的责任。

1.3思想观念对于社会教育认识的缺失

在教育的发展中,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教育不仅仅只是停留在学校范围内的教学任务,同时也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因此,人员必须清楚的认识到让社会参与到教育的发展中来,不再局限于学校范围内的教育,避免学生与社会严重脱节,不利于学生的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建立教育治理的核心理念,即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使社会各类组织机构拥有教育的权利,获得参与的机会及途径,让过程更加的规范化、合理化、合法化,实现多元主体的参与治理,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教育法律体系。

2社会教育责任在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明确

在国家现代化治理的举措当中,明确国家现代化治理标准,要紧紧围绕法制的不足和制度的创新进行开展。深切落实教育领域,对教育体系进一步的建设和完善,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2.1思想观念上的解放

对于社会教育责任的明晰,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的解放开展,冲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教条的束缚。法律的改进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传统的观念不变就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教育的发展其责任的主体是国家政府,教育实施机构是学校,这些传统的观念在人们思想中已经根深蒂固,而社会的教育责任一直被人们所忽视[3]。因此,必须从思想上解放出来,明确社会组织机构的教育责任,在教育的法律体系中确立起来。同时,在思想观念上,要破除官本主义观念,它与现代的国家治理和政治文明严重不符,与社会主义文明发展背道而驰,必须采取措施破除官本主义的思想观念,否则在教育治理上依旧只是统治管理。破除官本主义观念,才能够有效的实施公民权利的本位,在法律制度中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与责任,落到实处,保障社会教育治理能够在多元化主体的协同合作中顺利实现。

2.2构建立法层面,保证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

在我国教育的法律体系下,其法律法规很多,但通过仔细的分类整理后,经常出现法律体系在立法层面上的缺失。而在社会教育责任的领域中,其法律体系尚未完全确定。在我国法律中,社会教育责任应该具体体现在终身教育法之中,在相关的政策中,在近几年来,各地省市陆续的颁布了终身教育的促进条例,有了进一步的发展[4]。但在根本的法律制度中,终身教育的法律法规始终处于难产阶段,没有国家法律的支撑,地方性法律条例依据不足,同时,反过来考虑,将来我国的终身教育法是否要依照地方性法律条例而确立,其过程是不可逆向实施的。

2.3强化公共利益,限制维护个人权利

在教育的法律法规中,应当赋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教育机构一些权利,依法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个人自由的权利。当发生教育纠纷时,行为人很难在应对部门中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行政部门缺少执法权利,使得教育纠纷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解决[5]。

3结语

在我国教育的发展中,要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在实施社会教育过程中,要坚持多元主体的认同、尊重和参与,从教育法律上逐步提高社会教育,使终身教育的理念在我国发展起来。在教育法律上赋予更多的权利和义务,让校外教育机构、学校教育及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共同承担教育责任,形成一个科学有效的教育体系,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大文,孔鹏皓.关于高校法制教育定位问题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7):48~51.

[2]孙桂燕.法律理性中的法律教育分析与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2013,(8):244~245.

作者:吴发水 单位: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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