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相对方之外的第三人是否能够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起诉,这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依据第三人与合同之间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来判断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关键词:合同第三人、合同效力、利害关系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合同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人民法院经审理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比较常见;但是,由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以诉讼要求确认他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为无效的情况,近年时有发生。我们重点探讨的问题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能否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有限公司C是否有诉权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进一步延伸分析,其他股E是否有权起诉,要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一、无效合同的性质代写论文
理论界对于“无效合同是否属于合同”一直存有争议,有的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在形式上已具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换句话说,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磋商阶段后,已经就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因此不管是否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凡是已经成立的合同都属于合同的范畴。
我们不妨从《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来分析,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法理上分析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产物,合同是意思表示合意的产物。由于《合同法》并未要求要约和承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理论上就存在要约或承诺违法的可能,进一步说,要约或承诺违法,合同也必然违法。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条也规定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我们必须注意,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无效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至于意思表示是否违法,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相反,合同成立并不一定都能生效,如果合同具有违法性,即使已经成立的合同也会被宣布为无效。
二、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司法实践中,某一合同是否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却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这一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争议。
1.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对行使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条件。
2.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许多人士认为任何人发现合同包含有无效因素均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我们认为,这是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的误解。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是指法院、仲裁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对无效合同依法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但上述机关对合同无效进行主动干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法院和仲裁机关应当对自己审理的案件的合同的无效性进行审查,一经发现,立即宣布其无效。
3.也有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与无效合同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27条的规定,向有关合同的管理机关举报无效合同,由其对无效合同进行处理。实践中,除了法院、仲裁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或仲裁中发现的违法合同进行无效处理外,对于未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无效合同,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处理。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也可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再来分析前面的案例,对于有限公司C以“侵害其他股东E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这一诉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有限公司C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相对人,并且,有限公司C与《股权转让协议》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该诉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遂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而对于,其他股东E如果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请,我们认为,虽然,其他股东E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则与其他股东E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该诉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