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科技论文 > 软件开发 >

关于制度改革的自然资源论文

1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向的相关学术讨观点

1.1建立所谓“国际通行的权利金”制度以替代我国现行资源税

部分学者认为除了极少数国家外,几乎所有国家都建立起了矿产资源权利金制度。国外的“权利金”是指矿产资源开采者凭借其对于矿产资源所有权对已消耗资源的一种货币补偿,是对使用权利丧失的补偿。因此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制度。

1.2建立以矿产资源税为主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体系,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设立的,随着矿业权市场的不断完善,其目的和主旨已经逐渐被矿业权价款所替代。目前,矿业权价款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探、保护、管理和支出。设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论依据已经不再存在,因此考虑制度成本,应当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建立以资源税为主体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体系。

1.3关于以上的观点的意见

(1)建立国际通行的“权利金”制度的不适当性。

“权利金”一词英文为:“Royalty”,在特定语境下可将其译为“(矿产)资源税费”。世界银行组织专家编撰的《MiningRoyalties:AGlobalStudyOfTheirImpactOnInvestors,Government,andCivilSociety》(矿业税费:关于其对投资者、政府和社会影响的世界性研究)书中得知不同的国家对所谓的“权利金”的种类、组成、税率、收取方法等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国际上不存在通行的“权利金”,建立起国际通行的权利金制度并无合理依据。

(2)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合理性。

在经济学方面,矿产资源的生产参与的是初次分配,而税收则属于国民收入再次分配,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属于同一层次,不能相互混淆;其次,在税收理论方面,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利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方式,而资源补偿费则是矿业权人对矿产所有者的赔偿、是一种财产关系,其保护的是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从法理角度看,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其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而矿产资源税作为地方税根本无法实现此目的。

2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存在问题

2.1资源税设征思路存在矛盾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得知生产盐和矿产品的单位及个人是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其基本设计思想是“普遍征收、级差调节”。所谓“级差调节”,就是为了维护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调节由经营条件上的差别造成的“级差收益”,级差调节针对的是经营条件比较好的企业,那么则与“普遍征收”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2.2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功能不完善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主要功能是在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基础上确保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实现。资源税也并未起到“调整级差”的作用,矿业权使用费也仅仅相当于国外的矿业权租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弥补国家地勘资金的来源短缺,但其却在《矿产资源法》中被定位为使用国家矿产资源所支付的费用,可见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目标不明确,界限也非常模糊。

2.3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存在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税属于定额税。但是近年来资源产品的收益的快速增长却因税率过低未能将其收益很好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统筹用于地方公共财政支出,大量的利益被企业和个人瓜分,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和环境破坏的巨大代价;中央分成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主要用于地质和矿产有关的矿业开发方面的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违背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出让收益公寓公共服务的全民共享机制”的规定。

3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改革建议

3.1重新界定税费关系,取消矿产资源税

税收具有“无偿性”,不应成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成部分。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基础建立的我国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定位不清,让人产生重复收费的理解。结合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实践,资源税应当进行重新定位,将其专注于外部性的治理,体现环境资源开发的外部成本和代际成本,矿产资源税不应再纳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范畴,其“调节级差”的作用应当以其他费用予以体现。

3.2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对象和计征方式

我国征收矿产资源税的“矿产品”是从采矿学术角度来进行定义的,这样不利于与“原矿”区分开来,在甘肃省施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采矿权人直接销售铁矿石的,其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其销售收入计入;采矿权人自行选矿并销售选矿精矿产品的,按精矿销售收入计入;采矿权人实行采、选矿,冶炼一体化并销售最终产品的,按精选矿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计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因此,应将其定义为“能够进入市场交易,有市场价格、可以销售的的矿产品”,原煤可以直接销售,因此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就可以以原煤计征,铁矿等多种有色金属则应当按照精选过后来征收。

3.3开征矿产资源使用费,构建新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

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是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价值的回报,因此应以“使用费”来构建我国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体系。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计征可以采取不同的计算和收缴方式,其制定主体为国务院。由于矿产资源按照其有用性可以被分为三种情形,因此在确定计收水平时应当考虑不同类别的矿产资源的费率;构建新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还应当考虑国家能源安全、资源安全、经济安全,并且兼顾市场因素和经济手段,具体确定办法可以根据不同的矿区实行统一和“一许可一议”,从量计收和从价计收相结合,开采量、自用量和销售量结合的矿产资源使用费确定方法和计收依据。

4结语

我国自然资源种类多、数量大,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仅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还可以约束企业对于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国家通过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益反过来可以惠及全民。合理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需要实践的反馈,优秀的国外经验我们应当学习,在充分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尊重市场规律,选择适合自己的制度。

作者:刘博琳 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更多软件开发论文详细信息: 关于制度改革的自然资源论文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kjlw/rjkf/132404.html

    相关专题:英语论文发表刊物 电商和传统商业


    上一篇:互联网与人力资源管理创新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