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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袭警犯罪刑法机制的构想

近些年.攻击警察的立功行为时有发作.作为受害人的人民警察.其特殊的职业身份自然惹起了人们对这种立功行为的普遍关注.发作这种立功的缘由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刑法关于攻击警察的立功行为缺乏特地性的规制是其中不可无视的重要缘由之逐个、袭警立功刑法规制的现状固然攻击警察的立功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立功.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袭警罪”这个罪名。在司法理论中.关于攻击警察的行为.假如需求追查刑事义务的.普通是依照以下四种罪名来认定的:第一,依照妨害公务罪处置假如行为人以暴力、要挟办法障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则。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第二,依照成心伤害罪处置。当行为人攻击警察的行为形成警察重伤或者重伤损伤结果的.将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则以成心伤害罪定罪量刑:第.依照成心杀人罪处置即假如袭警行为招致人民警察死亡的.将依照刑法第232条的规则以成心杀人罪定罪量刑例如.2008年7月1日发作在上海的震惊全国的“杨家袭警案”、2008年8月4日发作新疆喀什的袭警案.都由于袭警行为招致人民警察死亡而依照成心杀人罪来处置的:第四,依照聚众冲击国度机关罪处置。假如行为人聚众冲击警察机关.关于为首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人员将依照刑法第290条的规则以聚众冲击国度机关罪定罪量刑.例如.2008年“6.28贵州瓮安袭警案”就是依照该种罪名来定性的二、袭警立功刑法规制现状的缺乏在我国的司法理论中.虽然对攻击警察的立功行为依据其详细情节依照上述立功罪名遭到了刑事制裁.但是.这种定罪处刑的方式并不意味着刑法的价值功用得到了完整的表现依据刑法原理和刑法规则,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袭警立功的刑法规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乏:

第一,无法表现出袭警立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攻击警察的行为不只严重地要挟和损伤了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康.而且也损伤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尊【文章编号】1671—严.同时这种立功行为也是对国度法律威严的藐视和寻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立功客体的角度来看,这种立功行为进犯了多种社会关系.既进犯了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康权以至声誉权.叉进犯了警察机关的执法权威以及正常的警务次序.而且.立功分子的猖狂气焰还容易降低人民大众的平安感因而.依据罪责刑相顺应准绳的请求.袭警行为的特殊社会危害性决议了它在罪、责、刑的刑法规则上都应当区别于其他任何立功。但是,认真剖析司法理论中对袭警立功刑法评价的几种罪名.我们不难发现,妨害公务罪也好.成心伤害罪、成心杀人罪也罢.都无法概括或表现出袭警立功的客体特征.在打击袭警立功上既缺乏针对性和特地性.又无法突出袭警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刑法评价在威慑和抑止袭警立功方面的效果自然被打折扣第二.难以完成普通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

从立功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刑事立法与刑事政策不完善或缺乏可操作性.会损伤法律的权威,不利于普通预防,也不利于特殊预防.从而强化了希图不轨者的冒险心理.加强了个体和群体立功倾向日。假如刑法关于攻击警察立功行为缺乏特地性的规制,而是依照妨害公务罪、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来定罪量刑,不只使攻击警察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内涵无法全面地表达出来.而且.这种刑法评价也容易使得立功分子将袭警立功混淆于普通的刑事立功.使其从心理上漠视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及其威严的社会形象.从而使立功分子难以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攻击警察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的法律结果.这样既不利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完成,也不利于刑罚普通预防目的的完成.由于在一些不稳定分子、风险分子看来.攻击警察的立功行为和普通的成心伤害、成心杀人、妨害公务等立功一样,无需承当更严重的法律结果.在特定的情形下.不扫除这些人员也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成为袭警立功分子。

第三.不完整契合罪责刑相顺应准绳的请求。罪责刑相顺应准绳是我国刑法的根本准绳.依照刑法理论.该项准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刑罚与罪质相顺应、刑罚与立功情节相顺应、刑罚与立功人的人身风险性相顺应日由于不同的罪质标志着立功行为损害、要挟法益的矛头所向不同.这就请求刑罚的创制和适用与罪质要相顺应。以反映出立功自身的轻重缓急,假如关于进犯多种法益的袭警立功行为以成心杀人或成心伤害或妨害公务等仅具有单一立功客体的罪名加以处分.虽然司法机关对立功分子量刑可能较重.但这也无法凸现袭警立功罪质的属性另#1-.依照刑罚与立功人的人身风险性相顺应的请求.立功分子人身风险性越大.刑罚就应当越重。与普通的成心杀人、成心伤害等立功主体相比,攻击警察的立功分子的“胆量”和人身风险性之大显而易见.但是,除判处死刑外,假如攻击警察的立功行为依照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度机关罪定罪量刑.这些罪的刑种和刑度总体显得偏低.难以从当选择表现人身风险眭大的较重刑罚三、完善袭警立功刑法规制的对策: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为理解决目前袭警立功刑法规制缺乏的问题.应当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并对袭警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刑事义务作出明白合理的规则.完成对袭警立功的特地化制裁。

一)袭警罪的概念虽然近些年已有局部学者讨论了袭警立功问题.但是.很少有人对袭警立功给出一个十分合理的解释.从现有的研讨成果来看.绝大多数的学者把袭警罪定义为:行为人以暴力、要挟或其他办法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施行殴打、凌辱等.情节严重的行为①。依据这种界定,袭警罪的时间要件就成了必备要件.即必需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并且,依照这样的解释,袭警罪的对象只是人民警察。笔者以为。这种定义并不完好,一方面.假如把袭警罪的时间仅界定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期间.这就难以解释2008年7月1日发作存上海的“杨家袭警案”以及同年8月4日发作的“喀什袭警案”.由于这两例全国有影响的袭警立功案件发作时.受害的人民警察并非正在执行职务另一方面.假如把袭警罪的立功对象仅界定为人民警察.这样又无法将暴力攻击警察机关的立功行为归入袭警罪规制的范同.例如.2008年6月28日发作在贵州瓮安的袭警案主要是针对警察机关.并形成了一定的财富损失和人员伤亡基于上述剖析.笔者以为。袭警罪的概念应当界定为“以损害人民警察、警察机关的人身权益、财富权益以及其他法益为目的.运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损伤人民警察的身体安康、人格威严.或者损坏警察机关的财富.扰乱正常的警务次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们以为.依照这样的解释.能够较全面地概括出袭警罪的内容与方式。

二)袭警罪的构成要件.袭警罪的立功客体是复杂客体假如立功行为是针对人民警察的.它不只进犯了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而且还进犯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和威严假如立功行为是针对警察机关的.立功行为不只进犯了警察机关的警务次序.影响社会次序的稳定.而且还进犯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和威严.假如行为人施行了打砸抢的行为.该种立功行为还进犯了警察机关的财富权益。

在立功对象方面。袭警罪的立功对象包括两种.一是人民警察.即具有人民警察编制并承当一定警察职务和业务的国度公职人员,详细包括刑事警察、治安警察、交通警察、边防警察、消防警察、司法警察、户籍警察、铁路警察、森林警察、督察警察等:二是警察机关,包括各级各类公安机关以及武装警察机关。针对警察机关.立功分子既可能损毁其各种警用物质.包括办公楼及其隶属设备、办公设备、警务专用财富(如警车、警徽)等,也可能扰乱或毁坏警察机关的正常工作次序或警务次序。

袭警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运用暴力、要挟或者其他手腕伤害人民警察的身体或者凌辱其人格.或者聚众冲击警察机关,形成人员伤亡、财富损失或者其他严重结果从人身伤害的结果来看.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内伤、外伤、肉体伤害、肉体伤害等。依照我国刑法规则,伤害水平分为重伤、重伤和伤害致死。这些情节直接影响着法院对立功分子的量刑:人格遭到凌辱是指立功分子运用暴力形成人民警察人格遭到贬损的情形.例如,立功分子当众扔掉警察的帽子、向警察身上抛洒脏物或者撕烂警察的衣服等:财富损坏是指行为人运用各种暴力行为招致警用财富损毁的情形:其他严重结果是指行为人运用暴力、胁迫等手腕影响正常的警务次序的情形等。

袭警罪立功主体为普通主体由于袭警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立功。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成心杀人罪、放火罪等暴力性立功.既然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死的立功、放火罪等列入相对刑事义务年龄段的立功范围、笔者以为.袭警罪的立功主体应当规则为已满14周岁并且.具有识别和控制才能的自然人.以表现国度打击攻击警察立功的力度袭警罪在立功客观方面只能是成心即行为人明晓得是人民警察或警察机关而予以伤害或者攻击就立功目的而言.袭警罪通常是直接成心立功.具有明白的目的.即以损害警察的人身权或者警察机关财富权以及正常的警务次序为目的假如立功分子攻击某个警察.其动机和目的与警察职业身份没有直接关系.只是由于个人恩怨或者其他缘由.则不以袭警罪论处.只能以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等处置。从立功动机来看。有的是出于泄愤报仇的动机.如‘p7.1上海袭警案”.有的是出于政治动机,例如“8.4喀什袭警案”。当然.袭警罪的立功动机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三谤:警罪的刑事义务与妨害公务罪、成心伤害罪、成心破坏财物罪以及聚众冲击国度机关罪等立功相比.袭警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面明显较大.假如打击不力.很容易滋长立功分子的猖狂气焰,降低人民大众的平安感,所以。袭警罪的刑事义务应当重于这几种立功笔者以为该罪的刑事义务应当规则为:犯袭警罪.形成人民警察身体遭到伤害或者人格遭到凌辱.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致人死亡的,处以死刑。假如暴力袭警没有形成人员伤亡或者人格遭到凌辱.而是形成财富损失或者其他严重结果。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O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目关于?情节严重”、隋节特别严重”等规范的认定.我们以为,能够经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白规则.例如.关于人身遭到伤害情节严重”的.能够依照成心伤害罪中的重伤规范来判别.人格遭到凌辱?隋节严重”的.能够对比凌辱罪的立案规范来判别关于形成财富损失的?隋节严重”的能够参照成心破坏财物罪的规范停止判别.等等。

四、结语我们主张经过袭警罪的构建来保证人民警察和警察机关的合法权益以及执法权威.这并不意味着能够无视对人民警察以及警察机关执法权的监视限制不可认,一些袭警案件的发作与警察执法程序不标准、处置结果不公正、救济渠道不畅通有着一定的关系.因而.在完善我国袭警立功的刑法规制的同时.国度应当加大人民警察素质教育以及警察机关作风建立的力度.完善警务监视机制,把维护警察的合理权益与监视警察的职务行为有机分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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