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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协推广下农业科技论文

1综合农协发展概况

最早对综合农协的研究可追溯到19世纪90年代,即由1897年和1900年被法制化了的农会和产业合作社构成日本农协的起源,现代意义的日本农协开始于1947年《农业协同组织法》[3]。日本综合农协是以专业农户和兼业农户为基本成员,覆盖从中央到地方农协一套完整的组织系统机构,分市町村、督道府、中央,集全国农协地方农协和基层农协为一体,为农户成员提供购销、信用、加工、商业、技术推广、文化和福利等在内的综合服务性的基层农民组织。韩国农协是依据1961年《农协法》而特别设立的公法人社会团体,其组织架构分为农协中央会(上层)和基层农协(下层),国家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权都是通过农协组织自上而下下达。至2010年底,韩国农协有1 171个基层组合,代表244.8万个农民组合员,几乎覆盖全体农民。我国台湾农会是对日本农协本地化的改良与发展。日韩台模式亦即东亚模式有其内在联系,但本质上都离不开其综合服务的属性。国外学者(主要是日本学者)对综合农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综合农协特点、性质、作用以及面临挑战等方面。国内学者对综合农协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综合农协的历史及其特点分析[4];二是综合农协运行模式及其成功经验研究,如温铁军认为综合农协曾有效地缓解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困境[5],闫威和夏振坤认为日本的农业利益集团———全日农协联盟为农民提供生产到生活全方位服务,与市场、政府农业政策行为相抗衡来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6];三是综合农协发展新趋势与新动向[7-8]。在剖析“三农”问题困境时,越来越多学者把发展综合农协作为破解“三农”难题、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9-10]。关于综合农协相关研究已经取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然而,在该研究领域还存在一些不足,分析综合农协对农业推广效率影响的研究明显滞后于农村社会发展需求,目前只有在研究日本农业推广体系特点时略有涉及,该研究集中在从日本农业推广事业经验中得出对我国农业推广体系建设启示。笔者认为关于综合农协有效发挥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的长效作用的机制缺乏理论阐释和实质性研究。本文探讨综合农协如何通过流通、金融、科技等要素融合对农业技术推广效率影响的内在机理和推动机制,以期对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借鉴,为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保驾护航。

2农业推广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农技推广功能弱化

农技推广职能弱化与作用缺失源于农技推广供给与农户需求的不对称,即从推广项目选择机制和技术上不能适应变化中的农户生产需求,表现在农技推广服务内容不能满足农户需求及服务强度弱化。一是服务技术类型单一。传统的农技推广主要针对传统农产品,甚至局限于以提高传统农产品数量为目标,但农户对技术的需求日益多样化,有些农技推广机构不能正确区分不同目标群体,为农户提供“同质化”技术,在农技推广过程中,只注重产中服务,忽视产前和产后服务。二是服务职能弱化。据调查,乡镇农技机构平均每年进行农技推广只有19次,农技推广人员平均每天用在技术推广工作上的时间不到5h,不到1/3的农技人员每年会对农户进行个别指导,指导覆盖的范围很小[11]。由于农技人员不能充分行使自身的职责,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服务强度被大大减弱[12]。

2.2农技推广经费保障不足

农技推广存在经费不足制约了推广力度。发达国家农技推广经费一般占到农业总产值的0.6%~1.0%,发展中国家也在0.5%左右,但我国不足0.2%[13]。我国现阶段农技推广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一般性农技推广事业费支出、专项推广项目经费以及主要由农技推广机构创收收入构成的其他非政府来源的推广经费[14]。农业技术推广支出主要为地方负责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与基本事业费,技术推广项目专项经费绝大多数来自省级与中央的投入(地市级的投入很少),有不到20%的县每年会下拨一定的技术推广专项经费。国家及省级下拨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经费,途经县财政→农业局→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农技站则要看乡镇财政以及县农技推广机构的“默契”程度,这种经费下拨机制往往导致农技推广经费流失,此外,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事业费往往被当作推广人员的工资,原本应用于培训和试验等的推广事业费被挪用。农技推广经费保障不足使得农业推广服务功能难以实现。

2.3农技推广队伍不稳

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条件差、待遇不高,农技推广人员编制被挤占、一身多职现象普遍存在[15];推广人员在职称评聘、日常激励等方面政策不完善,对农技推广人才重视程度不够,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缺失,导致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难以吸引、留住高层次人才,导致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不稳定。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普遍存在着农技推广人员年龄老化、知识结构单一的现象,年龄结构“青黄不接”,知识结构尤其以种植、田间管理技术居多,“大农学”知识人才严重缺乏。农技推广人员管理不到位,影响到农技推广人员工作积极性,制约着农业技术推广效率。

2.4农业科技成果供需失衡

我国农业科研与推广是各自独立的体系,难以保证农业科研成果符合农民需要,现行法律对于科研成果保护力度不足,农业技术创新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科研成果难以与农业生产实践无缝隙对接;农技推广人员与农户接触所掌握的大量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给科研部门;农业规模较小,农户采用新技术的成本较高,加之农民的文化水平、科技素质不高,对农业科技需求意识不强。科研与生产实践的严重脱节,导致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比较低。据统计,自1989年以来,全国各类农业科研机构取得的部级以上奖励成果有60%~70%未能及时得到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约为41%,科技进步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约为52%,而发达国家已分别超过70%和85%[16]。

3综合农协对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效率的作用分析

3.1多样化业务节约交易费用

综合农协从事指导、信用、购销、保险等与农协成员的务农和生活方面有关的业务,并经营本地区内生产的所有的农产品。其主要业务特征是让更多小农户组织起来进入单家独户难以进入的经济领域。综合农协通过金融领域业务为农民提供吸纳乡村存款、会员销售购买结算、生产生活贷款等服务,在借贷之前,帮助农民与推广部门、供销部门联系,借助农协内部贷款搞好生产和销售,使得分散小农在信息搜索、借贷担保等方面节约交易费用。吸收会员存款,发放会员贷款,为农户提供技术推广服务,帮助农户销售产品,这种集合金融、科技、流通等多样化业务具有“对内服务,对外盈利”的特征,为组织内部建立契约关系,营农指导经费保障提供强有力支持。基于多样化业务,组织内部契约关系变得更为融洽。综合农协通过多样化业务体现内部服务能力与服务对象配合默契程度,节约了交易费用,提高了农业技术推广效率。

3.2合作载体避免部门利益分立

综合农协在组织架构上具有紧密的上下垂直关系,各项事业通过各对应机构统一部署,形成“中央会”、“都、道、府、县农协中央会”、“基层农协”三级农协组织,除中央会承担组织监督评估任务外,其他垂直部门属于业务分担协同关系,金融部门、推广部门、供销部门各司其职,但又相互配合,共同为农协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基层农协贴近农村,有利于迅速反馈农民需求,接受农民监督的涉农资金能够得到有效使用。同时,综合农协体系与政府协同农业普及事业体系,通过营农指导协议共同讨论合作推广事宜,这就避免了行政体制下多部门利益无序竞争导致推广机构职能不到位和作用弱化问题。政府在政策、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以支持,涉农问题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农技推广的科研项目由各级技术联络会议决定[17],使得农技推广科研项目贴近农户生产生活需求。综合农协所搭建的合作载体打破部门利益分立格局,有效地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3.3健全的运行机制提高了小农抗市场风险能力

分散经营的小农户,无法单独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综合农协以其健全自主的机构运作对农户有相当的凝聚力,组织提高农户抗市场风险能力。“三级农协”各有分工,中央会统筹全系统的综合指导工作和购销、信用、保险等公共服务,联合会则按专业和功能进行分工,有信用联合会、经济联合会、共济联合会、厚生联合会和园艺、奶酪、畜产等专业联合会,服务于各个产业的各个环节[18]。通过流通领域的合作化,确保了农民在购销方面的有利地位,能够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农业经营指导工作,使得农产品市场信息及时反馈到“田间地头”,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农业损失,增加农民收入。综合农协指导下的小农经济注重农产品“品牌”的培育与推广,农户根据当地种养实际,结合自身资源优势,在农协资金、科研、流通等环节帮助下,形成有竞争力的适度规模和品牌产品,提高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的推广效率,提高农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3.4全方位服务激发了农民合作意识

没有属于农民自己的“组织”,小农经济天生的“弱势性”导致对外来新技术新成果持有固有的怀疑态度。合作社可能不是经营效率最高的组织,却是农民可以信赖的组织[19]。这一论述也适用于农民与部门利益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之间的关系[20]。综合农协为农协会员提供金融、科技、流通等全方位服务,成为农技推广的强有力依托。综合农协在会员收费、信贷、利益分配等机制,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市场组织营销等能力方面赢得农户的支持与信任,特别是农协的营农指导员提供的服务从农业生产组织、技术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直至购销,贴近农民生产生活,增强与农户“亲密度”,农业推广活动已由单纯的技术指导向农业经营和农民组织延伸,农民合作意识在综合农协全方位服务中得到巩固。

4结论与启示

我国农业推广面临着诸多难题,多种障碍性因素制约着农业技术推广效率的提高。分散的小农无力购买市场化的涉农服务,一方面,综合农协通过多样化业务服务节约交易费用;另一方面,通过综合农协内部健全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提高市场议价能力和抗市场风险能力,通过综合农协进行资源整合,激发和巩固农户合作意识,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使其能够针对农户的技术需求开展服务,增强农技推广的能力和效率。

在我国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新形势下,通过何种组织实现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其组织架构和内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只有通过合作制组织小农,使小农可以对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技推广效率,才能真正促进科技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综合农协模式通过流通、金融、科技等要素融合对农业技术推广效率影响的内在机理和推动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一是已经在我国部分地区发展起来上的并形成“三位一体”的农民合作赋予法律合法性,通过立法的方式给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以“法”的界定,使得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二是完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为科技服务和产品流通构筑资金保障和信用支撑,合作金融是综合农协发展的关键所在,通过合作金融架起科技、流通等各项业务的桥梁,也只有完善发展合作金融,才能为综合农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和成员利益分配。三是进一步探索如何将综合农协模式与我国“三农”问题现状相结合,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基层综合农协试点工作,综合农协以其综合性服务方式占据优势,能够让农民会员参与其中,可以考虑将综合农协与我国现有的专业合作社、供销社、农村信用社等结合在一起,加以整合,形成适应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

作者:张文明 刘飞翔 单位: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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